⑴ 港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標准
港交易所可以分為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兩個市場有不同的上市要求。
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
(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1)股本證券基本上市規定擴展閱讀:
國外要求
納斯達克
納斯達克的上市要求可以分為如下3類。
要求一:
(1)股東權益達1500萬美元;
(2)近一個財政年度或者近3年中的兩年中擁有100萬美元的稅前收入;
(3)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4)公眾持股的價值達800萬美元;
(5)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6)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7)3個做市商(做市商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不斷向公眾投資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雙向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二:
(1)股東權益達3000萬美元;
(2)110萬股公眾持股;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達18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3個做市商;
(7)兩年的營運歷史;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三:
(1)市場總值為7500萬美元;或者資產總額、收益總額分別達到7500萬美元;
(2)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至少達到20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4個做市商;
(7)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上市要求
⑵ 股本證券的介紹
股本證券即一般所指的股票,大致可分為普通股及優先股。大部份在聯交所上市的股本證券均為普通股,且占成交量的主要部份。
⑶ 什麼是股本證券
股本證券即一般所指的股票,大致可分為普通股及優先股。大部份在聯交所上市的股本證券均為普通股,且占成交量的主要部份。
⑷ 香港上市的要求和條件是什麼
香港主來板上市的要求及條件自: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
(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4)股本證券基本上市規定擴展閱讀:
上市是股票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每個證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開始掛牌交易之前必須符合這些要求。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上市即首次公開募股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認購的投資者期望可以用高於認購價的價格售出。
參考資料:網路-上市要求
⑸ 香港主板上市基本要求
香港交易所可以分為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兩個市場有不同的上市要求。
1.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
(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⑹ 香港創業板上市重要上市要求
1、不設盈利要求
高增長企業可能在創業期間並不一定取得盈利紀錄,故《創業板上市規則》並無規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過往盈利紀錄即可在創業板上市。
2、保薦人及其持續聘任期
新上市申請人須聘任一名創業板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間,涵蓋至少在公司上市該年的財政年度餘下的時間以及其後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轄地區
新申請人必須依據香港、中國、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的法例注冊成立。
4、經營歷史
a. 證明具有至少24個月的活躍業務紀錄;
註:如上市申請人為新成立的項目公司或開采天然資源的公司,又或在聯交所接受的特殊情況下,這項24個月活躍業務紀錄的規定可在聯交所的批准下獲放寬。
b. 一直積極發展主營業務;
c. 於活躍業務紀錄期間,其管理層及擁有權大致相同;
d. 如其附屬公司負責經營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及不少於50%的實際經濟權益;
e. 編制會計師報告,該報告須涵蓋緊接上市文件刊發前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5、業務前景
新申請人須列明其業務目標,並闡釋於指定期間內擬如何達致該目標。
6、最低公眾持股量
a、對於市值少於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涉及金額須達港幣
30,000,000元;
b、對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港幣2億元或15%中之較高者;
c、新申請人必須於上市時有公眾股東不少於100人。
7、公司管治
a、聘任勝任的人員負責下列職位:公司秘書、合資格會計師、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
b、聘任至少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c、成立審核委員會。
包銷安排於首次公開發售股份時,無硬性包銷規定。
8、其它
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合共須佔新申請人不少於35%的已發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類別一般包括:
a. 專業費用保薦人費用公司法律顧問費用保薦人法律顧問費用申報會計師費用物業估值費用公關服務顧問費用
b.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費翻譯費
c.市場推廣支出
d.股票過戶登記處費用收款銀行費用包銷商傭金(如適用) 首次上市費交易征費
除首次上市費及交易征費外,上列所有其它費用均可由新申請人與有關方面商議,不過收費多少會受市場因素影響。首次上市費一般占首次上市總成本的小部份,須於遞交上市申請表格的同時向聯交所繳付。首次上市費不予退款,並以與上市申請有關的股本證券的預期市值計算。
創業板首次上市費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費將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貨幣值(百萬港元)
首次上市費(港元) 不超過100 100,000 不超過1,000 150,000 超過1,000 200,000
新申請人應繳付予聯交所的交易征費為新申請人將予發行之證券的價值的0.011%。
詳情請參閱《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九。
⑺ 想在香港創業板上市有什麼要求
1、不設盈利要求
高增長企業可能在創業期間並不一定取得盈利紀錄,故《創業板上市規則》並無規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過往盈利紀錄即可在創業板上市。
2、保薦人及其持續聘任期
新上市申請人須聘任一名創業板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間,涵蓋至少在公司上市該年的財政年度餘下的時間以及其後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轄地區
新申請人必須依據香港、中國、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的法例注冊成立。
4、經營歷史
a. 證明具有至少24個月的活躍業務紀錄;
註:如上市申請人為新成立的項目公司或開采天然資源的公司,又或在聯交所接受的特殊情況下,這項24個月活躍業務紀錄的規定可在聯交所的批准下獲放寬。
b. 一直積極發展主營業務;
c. 於活躍業務紀錄期間,其管理層及擁有權大致相同;
d. 如其附屬公司負責經營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及不少於50%的實際經濟權益;
e. 編制會計師報告,該報告須涵蓋緊接上市文件刊發前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5、業務前景
新申請人須列明其業務目標,並闡釋於指定期間內擬如何達致該目標。
6、最低公眾持股量
a、對於市值少於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涉及金額須達港幣
30,000,000元;
b、對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港幣2億元或15%中之較高者;
c、新申請人必須於上市時有公眾股東不少於100人。
7、公司管治
a、聘任勝任的人員負責下列職位:公司秘書、合資格會計師、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
b、聘任至少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c、成立審核委員會。
包銷安排於首次公開發售股份時,無硬性包銷規定。
8、其它
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合共須佔新申請人不少於35%的已發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類別一般包括:
a. 專業費用保薦人費用公司法律顧問費用保薦人法律顧問費用申報會計師費用物業估值費用公關服務顧問費用
b.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費翻譯費
c.市場推廣支出
d.股票過戶登記處費用收款銀行費用包銷商傭金(如適用) 首次上市費交易征費
除首次上市費及交易征費外,上列所有其它費用均可由新申請人與有關方面商議,不過收費多少會受市場因素影響。首次上市費一般占首次上市總成本的小部份,須於遞交上市申請表格的同時向聯交所繳付。首次上市費不予退款,並以與上市申請有關的股本證券的預期市值計算。
創業板首次上市費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費將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貨幣值(百萬港元)
首次上市費(港元) 不超過100 100,000 不超過1,000 150,000 超過1,000 200,000
新申請人應繳付予聯交所的交易征費為新申請人將予發行之證券的價值的0.011%。
詳情請參閱《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九。
⑻ 香港創業板上市主要上市規定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
新申請人必須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的前24個月內,其自身或通過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專注於某一主營業務,多種不同但無一項主營的業務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適合在創業板上市。
發行人在24個月的活躍業務期間,管理層及其所有權形式大致相同。
新申請人必須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活躍業務記錄,合理地提供有關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個月內的業務表現的詳細資料。
創業板旨在吸引新興增長性企業,因此活躍業務記錄並不要求有曾經盈利或持續盈利的記錄。
在特殊情況下(盡管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個月內,其管理層和所有權性質發生重大變化),聯交所會根據個別情況,酌情作出允許新申請人上市的決定。
附屬公司負責經營新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則新申請人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只有總資產或市值達到5億港元的申請人,方可以一年營運紀錄申請上市,但同時需滿足總值1.5億港元股份公眾流通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