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何實現客戶資金之間的獨立設立集合計劃是否涉及所有權的轉移
怎麼可能還有公司自有資金呢?開設的賬戶,如果公司自營的,是以公司名義,xx證券開設的
如果是某個資產管理計劃,是以xx證券xxxx資產管理計劃-客戶名義開設的。這是分開的,兩個不同賬戶。
就算公司自有資金參與這個計劃,那也是公司作為一個客戶來參與,和其他客戶沒什麼不同。
⑵ 關於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
還是有幾項不同的:
a、管理主體不同。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主體是依法設立並經監管部門核准可以從事此項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主體是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b、行為規范不同。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基於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試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則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
c、市場定位和客戶群體不同。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面向具有一定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而證券投資基金則主要面向廣大的公眾投資者。《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與客戶數量沒有限制,而是由市場來決定和調節。
d、推廣方式不同。
與證券投資基金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公開銷售或推廣。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及推廣機構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同時,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已經是有關證券公司或推廣機構的客戶。
總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證券投資基金雖然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但是相互之間有明顯的差異,在業務開展上有很強的互補性,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偏好,共同推動我國金融市場中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希望能幫到你
⑶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銀行買好還是在證券公司買好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什麼?
簡而言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就是由專業的投資者把社會上零散的資金集中起來進行投資管理。這里專業的投資者指的是獲准創新試點的證券公司。大家都知道,金融行業的公司,既要有營業執照,還得有金融牌照。辦營業執照相對容易;但金融牌照是由央行和證監會頒發的,必須達到一定的資質才可以,這就比較難了。(你或許聽說過這樣的話,「某某公司的牌照可值錢了!」就是因為取得它太難了!)如果通不過央行和證監會的審批,是拿不到金融牌照的,也就無法開展相應的金融業務。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一項創新類業務,只有通過證監會審批的具備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創新類證券公司才可以開展。而獲准創新試點是需要證券公司達到一定的監管要求的,查了一下:綜合類券商的凈資本在8億元以上,經紀類券商的凈資本在1億元以上,可以在通過審批的前提下擁有從事各項創新業務的資格。
⑷ 券商集合計劃如何查詢凈值
管理計劃的名稱,以便為您查詢收費標准,或您可直接通過證券公司查詢相關收費標准,若您有個人網銀,可登錄通過投資理財-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⑸ 什麼是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隨著金融業向縱深發展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混業創新的產物,其主要特點是積聚散戶的資金匯成一大筆資金投向指定的金融產品如股票、債券、基金等。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一種新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形式,目前尚無成熟做法和經驗可循。為穩妥推動該項業務的開展,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中國證監會對於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採取先試點、後推開的原則。在試點階段,中國證監會將嚴格限定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范圍,僅允許已通過評審、成為可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試點的證券公司試行辦理此項業務,待積累一定經驗後,再逐步推開此項業務。證券公司此前已開展的集合性資產管理業務須按照《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清理。中國的券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始於上世紀90年代末,並在「5•19」行情中達到高潮。
由於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操作不透明、監管力度薄弱等因素,最初的資產管理業務曾經非常混亂。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開展自營、「坐莊」等事件時有發生,以致這項業務曾一度淪為券商變相拆借融資的手段。在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公布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以期對資產管理業務加強監管。但為時已晚,2004年初起便相繼爆出少數證券公司違規操作資產管理業務導致巨額虧損的事實。證監會隨後緊急叫停資產管理業務,並於2004年10月連續發布《關於推進證券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加大對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和規范。 在經過一系列整治後,證監會終於在2005年2月審核批准了第一支真正意義上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至此,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在產品、營銷、服務等方面全面轉型,並迅速走上健康發展、積極創新的道路。
⑹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證券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本細則。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則;誠實守信,審慎盡責;堅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沖突,禁止利益輸送,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規范業務活動,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五條 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提供服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或計劃),並擔任計劃管理人。
集合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募集資金規模在50億元人民幣以下;
(二)單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三)客戶人數在200人以下。
第六條 集合計劃資產獨立於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的自有資產。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不得將集合計劃資產歸入其自有資產。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集合計劃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七條 證券公司、推廣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不得將集合計劃銷售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資產。證券公司、推廣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集合計劃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計劃銷售結算資金。
集合計劃銷售結算資金是指由證券公司及其推廣機構歸集的,在客戶結算賬戶、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指定的專用賬戶和集合計劃資產託管賬戶之間劃轉的份額參與、退出、現金分紅等資金。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監督管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活動。
第九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管理辦法》、本細則及相關規則,對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和行業指導。
⑺ 我想了解中國銀行對公券商集合理財計劃託管的託管
一、介紹
券商集合理財計劃託管是指銀行受證券公司委託,安全保管所託管集合理財計劃的全部資產,並為集合理財計劃提供資金清算、款項劃撥、會計核算、估值、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等服務。
二、適用客戶發行集合理財計劃的證券公司
三、產品優勢
(一)客戶利用銀行專業化的交易後線服務可實現成本節約,包括人力、軟體與硬體等。
(二)客戶可藉助銀行嚴格的操作和監督程序確保受託資產的安全。
(三)客戶可藉助銀行品牌優勢,增強個人投資者購買集合理財計劃的信心。
四、支持幣種
人民幣、外幣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⑻ 證券公司自營能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嗎
實踐經驗告訴我們是可以的,一般小券商的集合產品不怎麼好賣,就會用自有資金參與,並且一般以安全墊的形式存在。如果產品出現虧損,會先行虧損券商自有資金,等自有資金虧完了再虧客戶資金,一般情況下這會當成一個賣點向客戶推薦。有時間你可以找一個客戶經理問問情況,入行2年左右的客戶經理一般能詳細解答。你也可以找個產品說明書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