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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發展

發布時間:2021-11-20 13:57:58

⑴ 論我國證券市場發展中的問題及對策!

債券投資論文: 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對策研究
摘要:證券市場是信用制度與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一個風險高度集中的市場,具有風險來源廣、傳導性強和社會危害巨大等特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與飛速發展的現實要求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從證券市場監管的理論依據出發,分析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於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範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後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並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麼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於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並擴張,之後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麼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佔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於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後,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台,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於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於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採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後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後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後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後性和弱效性。

滯後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後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後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後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並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於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於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轉貼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於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訴訟,並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範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並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路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並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後,加強關於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於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後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並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 ,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 特區經濟

易憲容, 美國金融業監管制度的演進世界經濟,高西慶。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監管必須正確處理三個關系中國黨政幹部論壇,

⑵ 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體系

我國在1992年以前,對證券市場沒有集中統一的監管。當時,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局主管,原體改委等其他政府機構和上海、深圳兩地政府也參與管理。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進入了新的階段。經過近十年的監管實踐,已初步建立起一套比較適合我國證券市場運行的監管體制。我國《證券法》第166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但該法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未做明確規定。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是證監會,但從現行管理體制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依然作為一個協調機構在起作用,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提出計劃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各項工作等。除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外,還有一些部門從其管理職能角度出發,參與管理證券市場,比如國家債券的發行和流通由財政部管理,金融債券的審批發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⑶ 我國證券市場未來發展趨勢

2019年,受益於國內證券市場回暖、政策紅利等因素,我國證券行業經營業績有明顯的提升,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分別同比增長35.37%和84.77%。其中,自營業務凈收入排名第一,佔比超過三分之一。從增速上看,利息凈收入最高,增速超100%。

經營業績明顯提升

2019年,國內證券市場逐漸回暖,國家出台多項政策釋放紅利,如科創板的設立、CDR等業務的開閘,我國證券行業經營業績明顯提升。2019年,我國證券行業實現營業收入3604.83億元,同比增長35.37%;實現凈利潤1230.95億元,同比增長84.77%。

—— 更多數據及分析請參考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證券行業深度調研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⑷ 簡述我國對於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的目的

保護投資者利益,保障合法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督促證券交易機構依法經營,禁止個別企業壟斷操縱和擾亂證券市場,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
根據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採用多種方式來調控證券市場的規模,引導投資方向,支持重點產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影響,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簡而言之,即建立一個公平、有序、高效的證券市場。

⑸ 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應注意哪幾點

中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證券市場法律不完善由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完善和政治經濟環境的影響,中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首先表現為證券市場法律的不完善。證券市場法律不完善的後果是:
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對滯後,且對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證券市場是信息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的時效性比較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對滯後嚴重影響了投資者的收益。同時,由於對信息披露不具有法律效力,信息的可信度明顯不足。
二,投資者的違規違法情況比較突出。由於證券市場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投資者可以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來進行證券交易,從而導致證券市場的不正常行為成為常態。
(二)證券市場機制不健全。證券市場機制的不健全具體表現為:
一,證券市場的准入機制和退出機制問題。由於經濟發展方式和社會發展方式轉變的滯後性,證券市場的准入機制和退出機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上市公司在未經過合理論證的情況下就允許進入證券市場。又比如有些上市公司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仍然存在於證券市場,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證券市場的公平、公開的競爭原則。
二,證券監督組織缺乏效率和效力。證券監督組織是證券市場參與者實現有效利益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於證券監督機構設置重疊,且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和經濟行為能力,因此,證券監督組織不能有效發揮監督能力,且缺乏工作效率。
三,證券市場管理能力不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其具體體現為配股的隨意性,中介機構不能真實評估上市公司的經濟能力,證券投資方欺詐顧客或者違規投資等。

完善中國證券市場的對策
(一)完善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 證券市場發展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信息經濟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其突出要求是必須要求完善的法律法規。完善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為:
一,政府角色的定位。證券市場的發展要求政府重新定位其角色,即政府不應該干涉具體的證券市場行為,而是應該制定統一的游戲規則和促進證券市場行為的規范化。 並進一步修改和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公司法》中的許多內容已不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急需重新修訂、補充。促使證券市場在政府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和市場化和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市場行為。
二,完善《證券法》。《證券法》是證券市場運行的行為標准,應該根據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而實時調整。
(二)完善證券市場機制
完善的證券市場機制是證券市場正常發展的重要保障之一,促進證券市場行為規范化、市場化的有效形式。其具體措施為:
一,完善證券市場的准入機制和退出機制。其主要措施為適當提高證券市場准入門檻,嚴格執行證券市場准入標准。同時,清理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該退出證券市場的堅決退出。
二,加強證券市場的監督能力。主要措施為建立監督組織,優化監督組織結構,加強社會監督。
三,完善證券市場的管理能力。其主要措施為引進先進國家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同時,尋找適合中國特色的證券市場管理模式。

⑹ 從法制監管自律規范方面談談我國發展中的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法治包含自律規范和自律監管,法治化包含著藉助自律實現的法治狀態。證券市場自律分為有組織的自律和社會約束兩種形態。有組織的自律,是自律組織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通過簽署和執行組織章程或者協議等方式,憑借自律組織成員賦予的適當權力,對自律組織成員及相關當事人參與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處理的管理行為。社會約束則是抽象自律。社會約束不依賴於既存的法定自律組織,但卻發揮著約束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功能。
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程度遠低於我國經濟的整體市場化水平。尤其是在基礎性法律制度建設相對落後的背景下,政府監管成為最主要的證券市場監管手段,行政權力成為證券市場秩序的主宰。隨著市場化和法治化進程發展,政府監管理念及手段都有必要適當調整。

我國上世紀90年代初期創建的證券市場,帶有明顯的嵌入式和探索式特徵,其最初創設目的是為了緩解企業面臨的資金短缺,故而缺乏對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建立健康市場秩序的充分關注。證券市場功能定位存在偏差,無法合理地平衡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經濟及社會正處於轉型期,誠信尚未成為市場參與者的基本價值觀;證券立法過於簡約,法治建設未被當作發展證券市場的基礎性工作,上述情形成為誘發證券欺詐案件的重要原因。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歷史和實踐證明,誠信是現代人類社會的最基本行為准則,背棄誠信不僅會摧毀證券市場和經濟秩序,更會將中華民族帶入泥潭。

證券市場誠信的制度價值

誠信試圖以抽象語言來表達人類依存關系的共性,即信任、善意、利他。在傳統民商法領域,誠信曾表現出濃厚的道德化、內在化和主觀化色彩。但自康德時代以後,法律與道德開始分離,在觀念上逐漸造成了法治與誠信、法律與道德的某種對立。在現代商業社會,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商業活動的原動力,商業因素對誠信傳統內涵產生重大影響,誠信法則被注入多元化價值觀念。

證券市場出現後,誠信法則的內涵發生了更大變化。一方面,證券市場已經逐漸擺脫了個體成員相互之間給予的、以情感和社會道德為基礎的誠信法則,失去了自然人所獨具的誠信觀念,轉而尋求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以及和睦相處,個體誠信逐漸發展成為更廣泛的社會誠信或者整體誠信;另一方面,證券市場開始以標准化和定型化形式展現誠信法則的抽象內涵,從而有別於以宗教、情感等方式約束的個別化誠信法則,逐漸轉化為更外在的法律規則。

誠信是一種穩定的產權、經濟和社會秩序。社會成員普遍遵從誠信原則,交易當事人即對其可控制的資源有了可靠、明晰的權利邊界,也能事先確知其付出所能獲得的合理回報。如果交易系當事人自願達成,社會也樂見其成。如果當事人失去誠信,無論是有預謀的欺詐還是隨機性的見利忘義,都將破壞對方當事人的正常期待。尤其是失信現象普遍化後,當事人為完成交易,就不得不採取各種措施加強自身利益保護,尋求各種保證和保險,棄遠期交易而采現貨交易。交易成本隨即提高,避險工具失靈,交易效率隨之放緩,風險日益放大,正常交易秩序將難以維持,各方參與者也將失去交易安全與效率。

誠實守信是行為規則,也是一種文化和道德,更是國家、企業和投資者的財富。證券市場誠信機制的最重要環節,就是建立起投資者對證券市場長期發展的信心。只有投資者對證券市場長期發展充滿信心,才能促成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才能對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作出更大貢獻。如果證券市場沒有達到足夠的誠信程度,如果證券市場運行基礎無法讓人放心,證券市場不會給投資者帶來多大的經濟利益,投資者的參與就將十分有限,證券市場發展也不會深入,證券市場也就難以發揮出應有的積極作用。因此,加強誠信和法治建設是發展證券市場的基礎工作,也是保護和加強國家財產效能的重要手段。

證券市場誠信危機的制度誘因

在經濟轉型時期,我國證券市場參與者尚未形成適應新興市場特點的整體價值觀念。誠信缺失僅屬現象,制度缺位才是根本。藉助制度缺位形成的不公平交易秩序,失信者得以謀取好處,這是證券市場誠信缺失的根源所在。

1、誠信缺失的認定標准缺位。

誠信缺失可分為法律性誠信缺失和道德性誠信缺失,健全的法治體系必須兼顧法律性和道德性誠信缺失。國家制定法只能約束情節較重的失信行為,無法直接約束道德性誠信缺失。但若對道德性誠信缺失疏於管束,就極可能醞釀出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社會糾錯成本必然提高。在完善國家制定法時,我國應當堵塞道德教化和自律規范方面的漏洞,藉助自律監管的柔性手段,彌補強行法過於剛性的弱點。我國現有自律組織多產生並依賴於行政監管,缺乏自律監管的主動性,自律監管中過度依賴國家制定法的剛性規則。這不僅會降低自律監管的獨立性和功效,還會將違法與誠信缺失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混淆起來。

2、信息披露制度適用的局限。

透明度是投資者最為依賴的投資要素,市場信息充分透明,投資者才願意投資證券,也才發生投資者自己承擔投資風險問題。我國證券市場欺詐案件或多或少地與信息透明度直接相關,但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自身局限性,不能隨意誇大其制度功效。強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義務人全面履行重大信息的披露義務,但重大性是經驗主義的產物,實證法無法清晰、准確和無遺漏地界定重大性的外延。同時,公司管理層總是試圖借保守公司秘密和降低成本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來對抗或者減緩強制信息披露義務,很少願意主動披露與證券價格相關的公司信息。強制信息披露的成本付出與投資者保護之間的矛盾始終存在,立法者不得不在兩者間求得某種平衡。此外,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適用於上市公司,無法全面覆蓋證券市場各個角落,其約束功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

3、公司治理機制的制度缺陷。

如何約束公司控制股東和管理層行為是我國公司治理面臨的最大難題之一。在我國現有股權結構中,控制股東占據著極優越地位。我國公司法實際奉行著股東會中心主義觀念,在多數決定原則支配下,股東會中心主義事實上演繹成為控股股東中心主義。控制股東並未滿足於控股地位,始終抱有直接參與公司事務、最大限度擴張自己領地的沖動。在控制股東無所控制和制約時,它們很容易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而犧牲公眾股東利益。在現有公司法結構下,公司董事會已成為控制股東濫用職權的手段。公司董事並不完全是上市公司本身的董事,而是充當著控制股東的代理人。在控制股東和公司董事事實上結為一體的情況下,在控制股東得以藉此謀取額外利益時,控制股東追求利益最大化動機就表現得最為張揚。這必然導致控制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矛盾,和諧的公司秩序就容易被打破,失信狀況在所難免。

4、中介機構的安全防護機制失靈。

承銷商、會計師、律師和資產評估師是最受尊重的從業人員,相關機構則是被公認為最有信用的機構,也是投資者最為倚重的專業機構。它們憑借自己職業和專業博取了投資者信賴,但卻介入、參與或者幫助上市公司失信,這對投資者更具殺傷力。中介機構失信的隱蔽性強,後果更為嚴重,內部控制是消除中介機構風險的最主要手段。我們認為,公司制組織形式難以適合中介服務業特點。證券中介服務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承辦人員的經驗、素質、敬業和協調能力實質性地決定著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在合夥制組織形式下,承辦人和合夥人要對所提供的服務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這種加重責任機制將迫使合夥人及承辦人竭盡全力提供優質服務,盡力避免服務中出現差錯。但在公司制形式下,公司是對外承擔責任的最終當事人,股東無須直接承擔法律責任,管理者亦僅以失職為由而承擔管理責任,承辦人員履行職務出現的差錯、疏忽和失職,在法律上歸結於公司承擔。公司制已成為個人責任的防護牆,難免誘發承辦人員出現懈怠、失職甚至與違法者的協作。

證券市場秩序的法治化

法律規范的體系化和透明化是法治化的基礎。根據法律體系化要求,國家制定法以及在國家制定法支配下的自律規范,均應納入法治化范疇,不能低估或排斥自律規范的積極作用。根據法律規范透明化要求,任何約束證券市場關系的行為規范均應公諸於眾,監管者不得以內部規則約束行為人,更不得隨意發布具有溯及既往的規范性文件。法治約束力最終體現為,無論行為人內心是否高尚,無論行為人是否蔑視法治,但任何人都不能違背法治標准,這就基本滿足國家對現實社會關系的實際約束。在利益最大化驅使下的現代證券市場中,單純啟迪行為人誠實守信顯然不足,必須藉助法治手段善加調控。

1、證券市場法治與誠信的內在統一性。

誠信與法治具有內在的統一性。誠信是證券市場的基石,遵循誠信將會極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實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和公正,推進投資者利益保護,促進社會和市場秩序和諧有序。然而,誠信具有抽象化特徵,為了充分發揮誠信機制的調控功能,誠信必須以法治形式外在化,誠信遂與法治形成密不可分的關系。現代文明社會中,法治包裹著誠實守信的實質內容,法治則作為誠信的具體表達方式,兩者構成內容與形式的統一,不能將誠信與法治對立起來。

法治作為體系化概念,非由國家制定法作為唯一元素,更不局限於政府監管,自律規范和自律監管同樣是法治化要素。實現證券市場法治化目標,必須依賴國家制定法和自律規范等多種手段。一方面,必須兼顧國家制定法和自律規范。現代法治結構下,國家制定法只是組成要素之一,與國家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自律規范同樣構成現代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將法治單純地理解為依照國家制定法行事,而應同時將自律規范納入法治化體系。另一方面,必須兼顧國家監管與社會監管。我國證券市場是藉助政府力量推動建立起來的,與英美等國證券市場迥然不同,客觀上形成了以行政監管為基本特徵的監管體系。證券法施行後,伴隨著集中統一監管代替了分散監管,政府監管大大加強,事實上形成了政府監管機構獨家監管局面,立法機關、人民法院、自律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監管要素未能發揮市場監管職能。我們認為,集中監管不應排斥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對證券市場的間接監管,政府監管權力過於集中,有悖於現代法治分權制衡和司法監督的原則,也難以適應證券市場誠信建設的需要,同時還會給證券市場長期穩定發展帶來隱患。

2、穩定的市場預期是法治化的現實基礎。

立法者和監管者應鼓勵各方參與者從投資中獲得正當利益。在長期與短期利益的權衡之間,立法者應鼓勵市場參與者追求長期利益,而不是短期投機利益。當我們試圖遏制市場參與者過度追求短期利益的投機和失信行為時,就必須給予市場參與者取得長期利益回報的穩定預期。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及變革具有很強的外生性,從而導致了政策的不確定性及制度的易變性,影響了人們建立起對市場的正常預期。我們認為,誠信是一種長期利益回報機制,立法者和政府必須給予人們以獲得長期回報的信心。

在宏觀層面,長期回報預期只能建立在證券市場的市場化基礎上。證券市場化程度較低,按市場規律預期未來發展的可能性也將降低,不確定因素相應增加,參與者信心必然受到影響。我國證券市場化程度較低,行政化色彩較濃,這給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未來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證券市場的非市場化色彩越重,消除誠信缺失的難度越大。

在微觀層面上,我國證券市場的非市場化主要體現在證券發行控制和股權分置等方面。上述現象都是我國證券市場特有的,國外也無成熟方案可供參考。投資者普遍感到解決問題的步驟正在逐漸加快,但無法判斷解決方案的內容,這直接導致了市場參與者隊伍的分化。有的參與者退出股市以迴避風險,有些參與者則選擇更激烈的投機。短期行為無須考慮誠信,只要能夠最快地變現,只要能夠做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足以完成交易。

國家應當通過構建長期的誠信體制,使得誠信者能夠確切地知道今天的誠信會換來明天的財富。加快證券市場的市場化進程,增強投資者及各方參與者的未來預期,是我國證券市場消除誠信缺失的基本手段。懲罰失信者固然能夠解決部分失信問題,但不能鏟除失信生存的土壤。

完善證券市場誠信建設五大對策

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程度遠低於我國經濟的整體市場化水平。尤其是在基礎性法律制度建設相對落後的背景下,政府監管成為最主要的證券市場監管手段,行政權力成為證券市場秩序的主宰。隨著市場化和法治化進程發展,政府監管理念及手段都有必要適當調整。

1、建立完善的失信發現機制。

發現問題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揭示失信是懲戒失信的最好辦法。在現有體系下,存在著過分強調政府監管者發現功能,忽視自律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發現功能的問題。如果發現機制不完整,失信情形就容易隱藏下來,長期積累起來的失信,必然會在某個臨界點最終爆發出來並引起更大的社會動盪,從根本上影響到證券市場的誠信秩序。應當在尊重政府監管者職能的基礎上,充分尊重其他社會組織的發現功能,發掘更多的失信發現渠道和監管渠道。人民法院應當擇時修改相關司法解釋,放鬆對投資者訴訟的限制,使得投資者和人民法院都能發揮失信發現和監管職能。同時,還應鼓勵和支持組建投資者利益保護組織,通過社會力量發現失信行為,收窄失信者的生存空間,鼓勵誠實守信者。此外,還應發揮新聞媒體和各類研究機構的獨特發現功能,豐富各類社會發現渠道。

2、鼓勵按照無限責任形式組建中介機構。

國外早期中介組織主要採取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即使是證券公司也更多地具有象徵性意義,經紀人及業務承辦人個人素質及業務能力的高低往往是辦理證券業務的決定性因素。證券是特殊的信息產品,中介機構及人員的素質、職業和勤勉是影響到證券品質的重要因素。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不盡責、無經驗或者與上市公司成員形成個人友誼,外部因素就會左右或者影響專業人員的專業判斷,甚至出現因個人友誼而幫助企業造假的情形。證券發行中推行保薦代表人制度,初步顯現出加強專業人員個人責任的趨向,其運行效果與無限責任組織形式相似。我們認為,有必要修改公司法及證券法,允許成立無限責任形式的中介組織。

3、建立控制股東誠信義務制度。

股東有限責任即指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或者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在我國,將股東有限責任與現代企業制度絕對地聯系起來的觀點相當普遍。但反思證券市場誠信缺失狀況時,我們注意到誠信缺失與股東有限責任規則的過度運用存在著某種內在關系。有限責任制度希望通過限制投資者風險來鼓勵投資,但派生於多數決定原則,卻附帶地出現了控制股東濫用控制地位、損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的惡性案件。我們認為,誠實信用是與濫用權利直接相關的邏輯概念,適當限制控制股東的表決權和事務參與權,強調控制股東誠信義務在理論上是合理的,在實踐上是公允的,亦有國外立法及司法實踐的支持。

4、建立公司管理者個人責任追究制度。

公司作為擬制的法律主體,具有阻隔投資者、管理者和相對人責任的功能,但卻難以避免管理者以公司之名、行個人背信棄義之實的情形。實證顯示,公司誠信缺失與公司管理者誠信缺失緊密相連,把失信標簽一概釘在公司身上,有時並不準確,失信的管理者根本無法把公司變成遵守誠信的楷模。讓背信的投資者和管理者承擔個人失信責任,是阻遏公司失信的重要手段。美國SOX法案要求上市公司的CEO以及CFO承擔個人責任,重新構造出了董事職務行為與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強化了公司管理者的個人責任。管理層承擔責任有代人受過之嫌,但卻保證了數量眾多的投資者獲得了安全,投資者與公司及管理層之間的關系重新求得平衡。我們建議借鑒美國SOX法案,要求失職公司的董事和管理者對公司失信承擔單獨或者連帶責任。

5、建立失信者信用記錄制度。

誠實守信本是長期財富,長期累積誠實守信,總會在未來換取報償;敗德失信不僅傷人害己,還會破壞、損傷社會秩序。失信者不僅應對背信棄義承擔現實責任,還要承擔長期利益損失。如果只追究失信者的現實責任而無長期責任機制,失信者就難以感受到未來的長期利益損傷,繼續背信棄義。失信者信用記錄是一種長期約束和制裁機制。我國已開始採用現金分紅與配股資格掛鉤、信用評級制度、暫停保薦人資格等,實質上具有擴張信用的功能。這種被稱之為一時失信、處處受制的做法略顯殘酷,但對那些並未洗心革面者是有效的,對誠實守信的實踐者是公允的,對促進社會交易安全和良好社會價值觀念來說,是有益無害的。

或許是歷史原因所致,我國證券法治建設向來存在著打補丁情形。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採取簡單的禁止或者限制措施。這種辦法可能短期奏效,但長此以往,很容易出現新舊規則之間的沖突與矛盾,進而影響到法律規則體系的整體效用。我們認為,宣揚誠信、整體考量、加強法制、防微杜漸,是建立我國證券市場法治秩序的基本出發點,只有建立起嚴謹周密的證券市場規則體系,才能有效地抵禦失信及其引發的危機。

證券市場自律與法治關系

證券市場法治包含自律規范和自律監管,法治化包含著藉助自律實現的法治狀態。證券市場自律分為有組織的自律和社會約束兩種形態。有組織的自律,是自律組織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通過簽署和執行組織章程或者協議等方式,憑借自律組織成員賦予的適當權力,對自律組織成員及相關當事人參與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處理的管理行為。社會約束則是抽象自律,其他社會組織在法律允許限度內合理地,採取影響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各種督促措施,以補充自律監管不足。社會約束不依賴於既存的法定自律組織,但卻發揮著約束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功能。

一、自律監管的優勢

城市交通道路交叉口會設立紅、黃、藍(綠)三種信號燈。藍(綠)燈表示可以通行,這是對符合規則者提出的告示,相當於說明證券參與者在守法經營;黃燈則表示等候,是提醒人們下面是禁行的紅燈,發揮著自律監管的職能。紅燈相當於法律底線,逾越限制,就構成違法並將受到處罰。政府監管、自律監管和社會約束機制呈現同樣的梯級效力關系,司法及行政監管效力最高,自律監管效力次之,最後才是社會約束機制的效力。在某種意義上,社會約束機制更接近於道德約束機制。即使行為失當者受到社會的消極評價,只要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自律規范,也就無法受到明確的行為約束。

自律監管屬於民事監管,主要根據自律組織章程、交易規則、紀律規則及相關協議而啟動。自律組織在向市場參與者提供服務時,很自然地附著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各層面,這使得自律監管具有全面監管、專業監管、深度監管、柔性監管和預防性監管的功能屬性。勸告、警告、譴責等措施是自律組織慣常採取的過渡性監管措施,並以自律組織行使對成員的開除處分作為最有效的措施,通過開除會員資格或取消上市資格,迫使自律組織成員遵守自律組織的約束規則。柔性監管是自律監管的固有屬性,也是自律監管區別於政府監管的重要特徵,這使得自律組織有可能對被監管者實施差別待遇,從而使得自律組織能夠更好地發揮鼓勵誠信和懲戒失信的監管作用。

二、政府監管的局限性

法治社會要求政府執法透明化,這給新興市場國家的政府監管帶來了嚴峻挑戰。尤其伴隨著有限政府和依法行政的政府改革觀念深入人心,監管者稍有不慎,就難免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頻繁出現監管者應訴的案件,事實上又會動搖投資者對政府監管者監管能力的信心,並最終動搖著人們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市場行為多樣化特徵決定了這樣的基本判斷,國家制定法無法規范證券市場的多樣化行為,過度強調國家制定法的做法必將失敗。在國家制定法供給不足的情況下,應當鼓勵和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監管職責。

明智的做法是,將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有機結合,合理安排雙方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權力與責任,構建一個分工明確、權責清晰的綜合性證券市場監管體制。在重新定位我國自律組織監管職權時,應考慮國外通常做法並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特點,綜合考慮監管領域和監管手段兩方面內容,形成自律組織監管與政府監管的有機配合。在監管領域方面,我國應強化自律組織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推進公司治理機制的改善,並考慮將上市審核職權交給證券交易所。在監管手段方面,應加強監管處罰措施體系建設,研究制定處罰措施的實施程序,在現有法律結構下強化自律組織監管措施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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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市場原油期貨價格每桶下降接近3美元(2005-08-18)

⑺ 如何加強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

正如中國的資本沒有經歷資本主義的漫發展一樣,中國證券市場是「拔苗助長」的產物,沒有經歷自然的生過程。證券市場是比實體經濟更復雜的經濟形態,在中國實體市場經濟還不成熟的環境下,證券市場很難自然地成長。中國的證券市場尚需一定的政府力量來培育。我國證券市場是一個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建立的新興市場,政府在證券市場的演進中一直起著不可或缺的主導作用,從起初的組織試點到市場規劃的設計以及整個證券市場的監管,都未離政府的直接干預。我國資本市場處於新型加轉軌的階段,政策的影響在相當長時期內是最大的不確定因素,也是市場出現逆轉的最大因素。當前,有關證券行業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比較完備,新《證券法》賦予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現場檢察權、詢問權、查詢權、查封凍結權、限制交易等重大權力,就是為了豐富監管者的執法手段,增強對違法行為查處的力度。中國政府應努力建立證券行業信用制度、統一監管標准、嚴格執法、科學監管、加大處罰力度、健全證券民事訴訟,充分發揮證券監管部門應有的審查監督管理作用,增強監管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監
管對象的監督。

⑻ 我國證券市場目前的發展趨勢

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現實及建議措施證券市場是指一切以證券為對象的交易關系的總和。在發達的市場經濟中,證券市場是完整的市場體系和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橫向看證券市場的主要構成有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以及衍生證券市場等子市場,證券市場也因其特有的運作機制而具有加速融通資金,優化資源配置,進行資本定價,轉換機制,宏觀調控,分散風險等重要功能。因而它不僅能反映和調節貨幣資金的運動,而且對整個經濟的運行具有重要影響。

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處於一個特殊的環境之中,並且有其特殊的國情,它的特殊之處在於:第一,不可以在一個漫長的年代裡自由式地發展;第二,不具備雄厚的基礎條件,即發達的股份制公司和富有的投資者群體。第三,中國必須發展證券市場,而且必須使其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能夠像發達證券市場一樣規范有序。而這決定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現實情況。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經濟的發展,人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社會閑散資金日益增多,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導致對資金的需求迅速增加,資金不足問題十分突出,在這種經濟背景下,要求建立長期資金市場,恢復和發展證券市場的呼聲越來越高,我國的證券市場也便在改革中應運而生。而隨著證券市場各項功能逐步健全,它也推動了經濟和金融體系的改革,引領了一系列經濟和企業制度變革,促進了國民經濟的增長。證券市場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影響日益增強,對國民經濟的支柱作用也逐步顯現.證券市場促進了中國經濟體制和企業改革的深入,它為企業拓寬了外部融資渠道,改變了原來單純依賴銀行貸款和財政撥款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的負債率。截至2006年底,企業在股票市場共籌資11300億元,在企業債市場共籌資6155億元。證券市場也加速了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增強了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了一批企業的壯大,並促進了機械製造、金融、電子、能源、鋼鐵、化工等行業的發展。以此同時,證券市場也

帶動了金融體制改革的進展,促進了中央財政收入的提高並加速了社會轉型的進度以及推動了信用體系的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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