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會面臨哪些稅務問題
基於財稅[2006] 5號文以及營改增政策中的稅收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稅收處理如下。
(一)所得稅
1、資產出售
根據財稅[2006] 5號文的規定,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已轉讓的信貸資產,應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轉讓、受讓資產的政策規定處理。
2、償付本息
根據財稅[2006] 5號文的規定,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實務中,基本按照上述規定操作,但對於年末未分配的信託利益,由信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一做法,並不被投資者廣泛接受。
(二)增值稅
1、資產出售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的轉讓屬於一種未來收益權的轉讓。從財稅[2016] 36號文來看,該類未來收益權的轉讓並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發行證券
根據財稅[2016] 140號文的規定,資產支持證券涉及的增值稅問題,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例如,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計劃時,從基礎資產轉讓人中取得的基礎資產進行運營取得的收益,由資管產品管理人繳納增值稅。
3、償付本息
根據財稅[2006] 5號文規定,對受託機構從其受託管理的信貸資產信託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徵收營業稅。實務操作中項目收益容易引起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營改增後,對受託機構從其受託管理的信貸資產信託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
(三)印花稅
1、資產出售
根據財稅[2006] 5號文的規定,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需要注意的是,在資產轉移過程中簽訂的基礎資產轉移合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發行人和特設機構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2、發行證券
根據財稅[2006] 5號文的規定,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二、投資者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層面,根據財稅[2006] 5號文的規定,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獲得的差價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增值稅層面,根據財稅[2016] 36號和140號文的規定,對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屬於金融商品轉讓的應稅范圍,需要繳納增值稅。
印花稅層面,根據財稅[2006] 5號文的規定,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⑵ 如何正確規避資產披露及稅務風險
不良資產處置的風險多種多樣,但目前在操作時應特別注意規避債務追索和資產處置兩個方面的法律風險。債務追索是債權人依法享有的向債務人追索債務的權利,它具體又包括主債權、從債權和債權人的其它權利三個方面。1、主債權。指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主張的權利。一般來說,不良資產的主債權比較清晰,但也存在不明確的情況,如債務人與債權人在債務本金和利息的計算上可能產生不一致,這就要求依法正確主張債權本金和利息。另外一種特殊情況,是由於債務人的合並、分立、重組等債務人的法律主體可能發生了變化,如債務人尚未進行債務清算就被有關主管部門撤消的,對此,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將其主管部門或債務變更後的當事人作為償債主體進行追索。此外,向主債務人主張債權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否則,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2、從債權。它具體包括保證債權、抵押債權、質押債權三種,其中抵押債權和質押債權在債務追索中的法律性質相近。所謂保證債權,是指設定了保證擔保,債權人可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一種債權。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保證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依約承擔保證責任。否則,就構成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據此,我們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保證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對保證合同無效的保證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在對保證人的債務追索過程中,也要注意債權主體和債權金額的確定問題。所謂抵押(質押)債權,是指在債權上設立了抵押或質押擔保的債權。一般來說,提供債權抵押或質押的是債務人自己,有時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情況。在債務人提供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情況下,雖然債務人本身已經承擔了償還債務的義務,但由於債權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有依法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因而抵押權或質押權的有效與否,對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3、其他依法應當承擔債務的責任人。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股東或投資人應當在其出資或約定出資的額度范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在股東或投資人出資不實或出資後抽逃資金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依法向股東或投資人追索相應的連帶責任。又如承擔驗資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其驗資的注冊資本的真實性負責,在資產處置中,若發現虛假出資或驗資不實,可依法追究會計師事務所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於資產處置方案的制訂和確立,李志強認為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方案所採取的資產處置方式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一般可以採取的資產處置措施主要有:債務重組、以物抵債、債權轉讓或出售、拍賣、招標、租賃、債轉股、資產證券化、公開發行股票上市、訴訟、破產清算等。其次,資產處置必須簽訂有關協議或合同,所簽訂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合同法》、《擔保法》等國家有關處置不良資產的法律、政策、制度規定。就債權轉讓的程序而言,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對"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確規定,對是否要以債務人確實收到為要件,有關方面(包括司法部門)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業的債權,涉及的金額往往較大且債務人數較多,如果要求每筆債權的轉移均以債務人確認為要件,實踐操作的可行性較小,特別是還存在有些債務人為逃廢債務,故意不簽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債務人以沒有收到債權轉移通知為由,拒絕向受讓人履行債務。為了保障我國不良資產處置的有序規范,李志強認為盡快建立不良資產處置監督考核機制十分必要。從內部來講,銀行作為不良貸款的源頭,要盡量減少不良資產的持續產生;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資產處理的重要一方,應該具有考核權,能夠出具考核標准;在外部方面,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容易出現腐敗,因此,整個處置也應納入社會整體反腐機制當中,強化司法機關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的監督作用。
⑶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第一個問題是資產池的資產如何與原始資產持有人進行風險隔離的問題,也是當前最大的問題之一。現在監管還要求發起人自行持有5%的劣後,且背後都有發起人顯性或隱性擔保的問題。私募資產證券化更是有各種不同形式的信用擔保問題。這實際上是將資產證券化變成了發起人資產的出錶行為,而不是資產的賣斷或者風險的真正分散、轉移。當風險沒有真正分散、被轉移出去的時候,對其定價就不是根據風險定價,而是根據流動性定價、根據資金成本定價的。只要風險定價模式不出現,資產證券分級就沒有意義,既不代表一定的風險級別,其定價與風險也是不相匹配的。
第二個問題是市場不統一的問題。同一個國度、同一個市場里,人為行政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分裂成四個市場,相應的市場規制、標准都不統一,限制了整個業務的發展。
第三個問題是抵質押登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審計以及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服務理念、行為的規范問題。
第四個問題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二級市場流通問題。資產證券化業務要進一步發展,就要解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市場流通問題。要流通,就要有一個簡單的估值,要具有流通交易套利的功能。如果投資人不是持有到期的話,資產證券化產品不僅應該在市場上能夠流通,還應該能夠通過流通進行交易、套利。
⑷ 資產證券化對資產負債表,稅收有什麼影響啊 這是考研題目 怎麼答才完整啊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是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
對資產負債表,增加負債和資產,實際上就是拿未來的價值擔保取得現實的融資。
對稅收,對於發行企業,實際上提前確認的收入卻以負債的形式延遲交稅了。實際上是一種避稅手段。
⑸ 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會面臨哪些稅務問題
基於財稅[2006]5號文以及營改增政策中的稅收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稅收處理如下。(一)所得稅1、資產出售根據財稅[2006]5號文的規定,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已轉讓的信貸資產,應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轉讓、受讓資產的政策規定處理。2、償付本息根據財稅[2006]5號文的規定,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實務中,基本按照上述規定操作,但對於年末未分配的信託利益,由信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一做法,並不被投資者廣泛接受。(二)增值稅1、資產出售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的轉讓屬於一種未來收益權的轉讓。從財稅[2016]36號文來看,該類未來收益權的轉讓並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2、發行證券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的規定,資產支持證券涉及的增值稅問題,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例如,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計劃時,從基礎資產轉讓人中取得的基礎資產進行運營取得的收益,由資管產品管理人繳納增值稅。3、償付本息根據財稅[2006]5號文規定,對受託機構從其受託管理的信貸資產信託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徵收營業稅。實務操作中項目收益容易引起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需要注意的是,營改增後,對受託機構從其受託管理的信貸資產信託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三)印花稅1、資產出售根據財稅[2006]5號文的規定,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需要注意的是,在資產轉移過程中簽訂的基礎資產轉移合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發行人和特設機構都需要繳納印花稅。2、發行證券根據財稅[2006]5號文的規定,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二、投資者的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層面,根據財稅[2006]5號文的規定,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獲得的差價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增值稅層面,根據財稅[2016]36號和140號文的規定,對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屬於金融商品轉讓的應稅范圍,需要繳納增值稅。印花稅層面,根據財稅[2006]5號文的規定,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⑹ 企業資產證券化涉及哪些稅收
從流程看,資產證券化涉及到資產轉讓(或擔保)、證券發行及證券權益償付等主要環節及其他輔助環節;從參與主體看,資產證券化中可能產生納稅義務的主體主要為發起機構、SPV、投資者及提供輔助服務的各中介機構;涉及的稅種主要有流轉稅(營業稅或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具體情況如下:
1、資產轉讓環節
(1)流轉稅:發起機構向SPV轉讓擬證券化資產,就增值額或營業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但若僅為擔保融資,資產所有權及風險未發生轉移,則不適用。
(2)所得稅:發起機構因資產轉讓而獲得的轉讓收入應繳納所得稅,但資產實際轉讓與擔保融資的方式在繳納所得稅方面有所區別。此外,若涉及境外機構,則應繳納預提稅。
(3)印花稅:如訂立資產轉讓合同,應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如訂立借款合同,則應繳納萬分之零點五的印花稅。
2、證券發行環節
該環節主要涉及對SPV銷售證券所得徵收所得稅。但不同形式成立的SPV,如有限合夥、公司制、信託形式,其所承擔的所得稅不盡相同。此外,若涉及境外SPV,則應繳納預提稅。
3、證券權益償付環節
所得稅:SPV就其從資產債務人處取得的現金流或需繳納所得稅;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取得證券投資收益也涉及到所得稅的繳納。若存在境外投資者,則應繳納預提稅。
4、其他輔助環節
各中介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如信用增級、信用評級、資產管理等,涉及到營業稅或按營改增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
⑺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稅收政策中,徵收營業稅的有()
正確答案為:A,B,C,D選項
答案解析:對受託機構從其受託管理的信貸資產信託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徵收營業稅。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現行營業稅的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⑻ 資產證券化的難點在哪裡
貼一篇之前寫的《為什麼說證券化是我國金融改革的方向》,跟大家分享下自己的一點思考。
具體到金融領域,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是看天吃飯的。在過去幾百年歷史里,系統性風險的發生頻率很高,黑天鵝事件層出不窮。幾乎每8-10年就會來一次所謂的經濟危機,只是危機或大或小而已。而且每次構成經濟衰退的原因都不一而足,也無法預測。而每次經濟危機都會帶來金融機構的崩盤,逆勢而上幾乎不可見,也就說明了在天氣不好的情況下,你的風控技術再牛,其實都無法對抗這種系統性風險。
很多人說,不是還有金融機構活下來了么?這就是風控技術的勝利啊。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對金融機構做個簡單的區分。金融機構就本質而言,我習慣分為兩種,一種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另外一種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兩者區別是什麼呢?
銀行業金融機構其實本質是存貸的中間主體,它是唯一可以向公眾吸收儲蓄的金融機構。利用吸收的儲蓄,可以進行貸款投放,銀行承擔了所有儲蓄存款客戶的風險,然後賺取貸款投放的中間利差。理論上,一旦收不回來的錢,超過了利差收入形成的利潤以及資本金,它就破產了。但是這種商業模式的優點在於,可以合法利用資金池,不斷地借新還舊。只要保證足夠的流動性,信用品牌不出現問題,就能繼續吸收儲蓄。哪怕壞賬再高,超越了資本金,都還能不斷地玩下去。
世紀之初,中國的商業銀行曾出現過類似技術性破產的局面。當時,由於有國家信譽背書,儲蓄一直在繼續,這個游戲就能玩下去。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經濟的增長,也能不斷地消化風險。事實上,這種金融機構的本質是用制度來對抗各種風險,包括任何人都無法對抗的系統性風險。支撐銀行模式走下去的核心就是制度性安排。
另外一類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如投資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等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都是無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也就無法通過吸儲來進行資金池運作。它們的盈利模式很簡單,一種是代理,一種是自營。代理業務本身不承擔風險,賺取的是無風險的服務費。由於這類金融機構的本質是幫助風險定價的證券化模式,機構可以自己持有一定額度的風險頭寸,即自營業務。事實上,如果業務操作得當,這部分的盈利會遠超代理業務的收入。像次貸危機之前,大量投行都樂於持有大規模的次級債,從而形成賬面大額盈利。但是由於持有了頭寸,必然意味著也要承擔風險,而一旦風險來臨,這些頭寸就會成為你的噩夢。
從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兩種業務模式來看,事實上,過去市場的風控一般也就是這兩種模式。
一種是以銀行為代表的信貸化模式。它的本質是通過制度安排,利用中介機構的規模優勢和期限錯配,讓風險在經濟運行的長周期中被化解。這種制度安排其實是銀行能活下來的根本原因。總體而言,當銀行達到一定規模後,個人能力在銀行體系內不再起主導作用,會不斷分化和瓦解。也只有如此,銀行才能穩定地發展到一定規模,凡是依賴個人能力的商業模式都是無法持續擴張的。
另一種就是證券化模式。證券化的本質是讓核心風險在市場中尋求自我定價和平衡,最終讓風險在不同的市場主體之間轉移。證券化不是承擔風險,而是讓風險通過市場得到合理的配置。採用證券化模式的機構最終比拼的是風險定價能力,而並非承擔風險的能力。
這兩種模式各有利弊。我國是典型的信貸化主導的國家,信貸規模全球第一。這種間接融資佔主導性地位的優點,是政府在經濟活動中具備極強的控制力,而且在有效計算信貸總量的情況下,也可以有效防止發生系統性風險。缺點是因為無法通過證券化來分解和分攤風險,有可能會被倒逼產生極大的系統性風險。總體歸納,信貸化模式是總量可測下的風險不確定性。
證券化的優點,是讓風險在自我承擔和自我定價中不斷分解和暴露。但由於證券化是個風險流動的過程,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風險在市場中出現總量不可測量的情況。如果市場堆積了太多的風險,而又無法進行測定,一方面會加劇投機成分,一方面則會形成比信貸化模式更可怕的風險。因為每個主體都可能承擔了超越自我承受能力的風險,最終形成的風險會更高。
我們回到中國的國情來看下這個情況,事實上,我們很有意思的點在於,中國雖然名義上,有信貸機構,也有非信貸機構,我們在2012年年底大面積放開資產管理,開啟大資管模式,無數人,包括我當初也都在歡呼雀躍,都認為資產管理元年開始,必將大面積削減銀行主導的金融格局,但是兩年多過去了,我們發現所謂的大資管,其實只是個接盤俠,而並非真正意義的進行所謂的證券化模式的核心就是讓風險在市場中尋求合理定價,發現都不是,我們有那麼多的資產管理模式,但是都是名義上的證券化,他們的實質其實都是信貸模式,為什麼?因為他們都必須剛性兌付,所謂剛性兌付,就是如同銀行一般,每個投資人都到最後必須拿回本金及利息,那也就是出現即使出現了風險,那必然到最後都是機構買單,這個時候,他們的盈利莫其實跟銀行的邏輯是一樣的,所以我們看到很有意思地方是,我們2012年的大資管,做的業務都是跟銀行一樣的,也就是純粹是放貸款的殼罷了,以證券化的機構從事信貸業務,問題就出現了。他們並沒有獲得銀行信貸機構的特許經營權,所以都只能變相的建設資金池,而資金池的成本卻極高,導致現在我們看到的大面積的資管風險的出現,一場擊鼓傳花的游戲可能無法維系,這個時候打破剛性兌付其實成為了不得不為之的事情了。因為誰也無法兜底。傳聞,銀監會曾經對其所管轄的信託公司有過要求說,必須剛性兌付,公司兌付不了,股東兌付,股東兌付不了,換股東兌付,徹底的背離了資產管理公司所本身該承擔的定義。
所以,我有段時間說目前我國銀行的信貸模式佔比高達90%,被許多專家攻擊說不懂數據,缺乏支撐,事實上,我到是想說,是因為他們壓根不接地氣,我們目前的信託的主業大部分都是銀行通道業務,我們的基金子公司都是信託接盤,回到最後也是銀行信貸業務表外話的通道,其他就不用說了,這些能算是證券業務?風險凡是不能自擔的,其實一律都是信貸業務,那麼最終使得我們的所謂資產管理,到最後都成為了銀行的小妾,銀行讓他們干什麼就干什麼,市場上最終比拼的壓根不是風險定價能力,而是誰的資源更好,渠道更佳,關系更好。能力壓根在過去的十多年來,根本不重要。這個也是為什麼我們的資產管理,財富管理一直起不來的核心,核心還是資產風險定價的能力被制度性給破壞,銀行的優勢一覽無余,無人可企及,只有在銀行都無法兜住的時候,才可能出現零星違約的事件,但是問題就來了,當銀行都兜不住的時候,誰又能兜住呢?
所以我們目前看到的大量的本該是證券化機構,包括了P2P模式,這類公司最大的問題,就是跟銀行從事一樣的信貸工作,卻未能享受銀行一樣的制度性保護,所以,很多P2P拿自己跟銀行比較,其實是扯淡的事情,你是銀行么?銀行壞賬率可以高達40%都不破產,你可以么?不把這個問題想想明白,還是離開P2P比較好。銀行和非銀行都在同樣的信貸工作中一致競爭的時候,那就要想明白自己的核心優勢是什麼?拿什麼跟銀行去打。
順帶,在談談政府的牌照制度的弊病,我們最近很多資產管理機構出了事情,大量的小貸、擔保、甚至信託出了問題,回到最後其實是要反思牌照制模式,因為從正常意義上看,除了銀行這張無敵牌照外,其他牌照都是無法給機構增加風控能力的,並不是你政府給了牌照,這些所謂的資產管理機構,擔保、小貸等等,就具備風控能力了,你不給牌照就不具備能力,這壓根就是扯淡的事情,所以有次我在演講的時候,有個台下擔保公司的老總站起來非常憤怒的指責我認為擔保基本快被P2P搞死的觀點的時候說,一派胡言,我們都是經過政府部門審批發放牌照的正規金融機構。我當時,回應說,對不起,真的,把你搞死的看上去是P2P,其實就這種好像很高大上,很牛逼,但是對你毫無幫助的政府牌照,這種牌照,對你有意義?是讓你團隊因為有了牌照就立刻牛逼了?那不是扯淡么。牌照,其實只會讓沒有風控能力的機構具備政府信用,從而引發的社會問題只會更大。
我們只要看看現在大量擔保小貸跑路,政府卻會被圍攻的情況就可以知道為什麼了?為什麼啊,不正是因為你政府發放了牌照么?而且一年還一審批,領導沒事還常視察,這種審批和視察了之後,有用么?不照樣,該跑路的跑路,該倒閉的倒閉么?與此對比的是,反觀我們P2P出了事情以後,因為政府不附加信用,反倒問題相對簡單,去圍攻政府的幾乎沒有,圍攻了政府也好說話,關我屁事。你們愛投資投資,要死自己死去。
從這個角度看,我們其實是政府要遠離大量他幫不上忙的信貸金融機構,既然幫不上忙,就離開他遠點,讓社會自己去解決,去用腳投票,優勝劣汰之後,誰都會被教育出來的,但是政府一旦附加了信用,你就必須保證他不出事,就必須要附加政府信用,這個其實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事情,反映的其實是政府信用的泛濫,憑啥你給他發,不給我發,憑啥你去他那裡,不去我那裡,而且為了獲得政府去視察的機會,一個個包裝門面的高大上,數據一個個開始造假,這種事情越演越烈。
其實,對於非銀行信貸機構,最終是要跟證券市場一樣,政府應該遠離牌照審批的同時,不斷加強風險提示,從而培養出一幫寧願自己跳樓,也不找政府麻煩的人,不斷培育和加強市場的違約機制,才可能是我們金融市場的未來,從這個角度我還是認同,證券化改革是未來的金融改革方向這個命題的。其實,這個問題後面還會再提。這里先扯淡到這里。
前面說了,風控更多還是制度性安排,單一的風控技術其實往往是無效的,尤其是在市場同質化極為嚴重和飽和的情況下,更是無效,這里其實有個深層次的解答,是因為金融很大程度是維持社會穩定的一種工具應用,從跟原來看,信用過度的情況下,金融往往是零和博弈的游戲,整體金融的盈利一般被封頂在社會經濟發展的上限制,超越這個值的很多都是自己跟自己玩的游戲,所以金融機構從短期和長期平均看,或者從整體和局部長期看,其實都是相對均衡的,往往都是社會平均理論值。
撇開這個角度,我們從微觀來看,由於在同一市場里,大家最終的目標群體都是那些優秀的具備還款能力的人,因為最終都是通過收益覆蓋,而這類人其實本身就是社會的少數,確切說是極少數,因此所有的金融機構的本質都是需要一種良好的技術能把他篩選出來。而事實上,銀行在面臨同業競爭的情況下,發現好的風控往往意味著沒有業務可以做。因為你堅持嚴格風控,人家就不跟你玩了,全球都一樣。很多人都跟我說我們的風控極端牛逼,第一我是不相信,第二即使相信了,我說,那就等死吧,誰來跟你玩啊,你要抵押,人家就不要抵押,你要擔保,人家就不要擔保,市場是競爭的,博弈的,誰都不是傻瓜,你以為你想怎麼玩就怎麼玩?還真想著業務隨便你挑呢。也太把自己當一回事了。我們現在發現很多銀行信貸機構都被套牢了,你以為人家風控能力差,不知道客戶的真實情況?可能么?現實情況是,銀行的風控面對業務壓力的時候,大部分都只能選擇妥協,尤其是客戶經理,當前跟未來之間,做什麼選擇?肯定選當下,不然立馬被掃地出門,所以客戶經理每天想業務的同時,都想著如何繞彎子過風控?有時候想想,都是自己騙自己的游戲罷了。怪誰?不知道。只是覺得,每年要求銀行40%的利潤增長之下,談風控本身就是很可恥的事情。
其實,現在的市場更有意思,今年二季度信貸規模數據下降,很多人很奇怪,有啥好奇怪的,今年這種情況,往往牛逼的人,都不來貸款了,為什麼,因為貸款來的錢,賺不了錢,那貸款干什麼呢?白白給銀行付利息,市場形勢不好的情況下,他們不願意擴張,自然就不來貸款,而這么差的行情還來貸款的人,基本上都是垃圾,要麼就是之前流動性出現困境,就是想渾水摸魚,就是這么個事情,整體經濟下行的時候,談風控更是扯淡的事情了。毫無意義。
2002年次級債在美國興起的時候,很多銀行都認為風險極高,堅持抵制。但是隨著該業務越做越大,盈利越來越高,你如果堅持抵制,就必然會喪失極大的市場,逼迫一些銀行開始涉水進行該項業務操作,這就是劣幣驅逐良幣的結果,好人往往都是被壞人逼死的,或者淪落為壞人,很正常。
這幾年很多人都開始指責銀行的風控怎麼那麼差,明顯的騙子都防範不了,事實上,我們再來比較銀行過去五六年,發現五六年前的銀行和現在的銀行,在風控層面上無論技術還是人員結構都沒有什麼太大的變化,但是實質的壞賬率卻是十倍之差,難道是因為風控技術變化了么?都不是,實質是天氣發生了變化,大環境在變化,導致你微觀層面無論如何怎麼動作都是無效的。
過去幾年我在一個民間高利貸班上課,我經常讓他們這幾年如果沒事就跟著我出去遊山玩水,騙吃騙喝算了,回頭看看,跟著我到處遊走的人,這幾年至少都還活著,而那些窩在家裡勤勤懇懇努力放貸款的人,基本上都趴下了,為什麼呢?跟技術毫無關系,你敢說在家勤懇放貸款的人一定比遊山玩水的人要水平低?可能么,怎麼可能,但是往往世界上有很多人很悲催的地方就在於在不該努力的時候太努力了。
過去十多年來看,往往發現一個真理是什麼呢?是趨勢比能力重要的太多,太多。我們很多技術大牛在00年的時候進了一家當時巨牛逼的技術公司,那家公司叫UT斯達康,而能力不行,而被拋棄的人去了當時一家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叫阿里巴巴,十年後發現世界被顛覆了,ut基本死了,所以那些技術大牛都悲催了。而那些萬般無奈去了阿里的人,現在身價都是當技術大牛無法企及的了?這種案例不可勝數,94年國企改革,大量下崗的人,轉行經商,暴富,而那些沒下崗的人都一個個現在開始下崗了。其實,能力越強,反倒越容易被趨勢給擊垮,這個是實情。我們很多人在02年出國讀書,留在國外,其實恰恰錯過的是中國發展最快的十年,雖然不能單物質來進行論述成敗得失,但是錯過的十年的確如此。
這個世界我們大多數人總是無意識的在做一件跟趨勢對抗或者順應的事情,但是我們還是希望能多抬抬頭看看,有意識的希望看的更遠點,我們的歷史如同一條大河,奔騰而去,大氣磅礴,我們如同河流里一條魚,大部分的魚都是隨波逐流,而總有個別的魚希望跳起來看看未來,希望能看的更遠,但是,大部分的魚都只看到了自己看到的方向,最終誰都無法得知正確與否,於是結果論是最好的論調了。我對自己說的總是跳起來看,對不對壓根不重要,重要的是我跳起來了,看到了更多的風景,哪怕錯了也無值得,思考是自由的最好表現,不思考給了自由和民主,也都毫無意義。
貌似有點跑題了,我只是想表達,金融這個東西吧,就是能賺錢的時候,狠狠的賺錢,不會因為你發放貸款12%就一定比36%的安全,本質都是一樣的,都不會出問題,而市場無法賺錢的時候,你其實怎麼做都是錯的,這跟風控技術關系都不是很大,金融是個極順應經濟周期的行業,所以作為個體而言,金融有做和不做的選擇。而無技術高低的區別,個別人或許有,極端牛逼或者極端傻逼,絕大部分其實是差不多的。而作為金融機構而言,金融業的競爭不是單一技術的競爭,而是綜合性競爭,某一個維度的優勢不太可能成為持續性優勢。我們看幾百年的金融行業競爭格局,一時的勝利容易,持續的勝利挺難,不斷超越的背後其實是幾代人的努力。很多盛極一時的金融機構,都消失在歷史粉塵之中。
————點金人轉載
⑼ 資產證券化 損失 可以稅前扣除嗎
一、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並、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具體政策鏈接:1、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符合上述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三)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四)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2014]109號中對企業重組中涉及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股權、資產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作了進一步的放寬。2、財稅[2014]10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1)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2)將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為「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3)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特別提醒:上述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備案要求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執行,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資料。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具體政策鏈接:財稅[2014]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1)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3)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特別提醒:對於非貨幣資產投資,如果企業是用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可以按照財稅[2016]10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享受更優惠的政策,即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上述技術成果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三、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具體政策鏈接:財稅[2009]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此次下發的財稅[2016]125號,更加清晰的明確了清算所得的計算是:被清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四、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政策鏈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法》的公告具體規定: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第四十條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後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六)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五、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鏈接:1、財稅[2015]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1)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2)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2、財稅[201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1)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2)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六、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徵收增值稅。具體政策鏈接: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二)不徵收增值稅項目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上述規定實際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優惠政策的延續。七、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具體政策鏈接:1、財稅[20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5)上述優惠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特別提醒: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2、財稅[2015]3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1)企業改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2)事業單位改制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3)公司合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4)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5)企業破產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6)資產劃轉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7)債權轉股權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徵收契稅。(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10)上述優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特別提醒: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於改制重組後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後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3、財稅[2003]183號《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2)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3)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4)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八、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具體政策鏈接:財稅[200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1、關於印花稅政策問題(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2)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3)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4)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5)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2、關於所得稅政策問題(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特別提醒:營改增前,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後,對此沒有明確是否徵收增值稅。「財稅[2006]5號文」僅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有效,而對與企業其他資產證券化原則上並不適用。因此,從政策方面有待於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出台相關稅收政策以明確稅收處理。尤其不動產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更需要有相關政策明確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⑽ 資產證券化行業存在哪些問題
據報道,,近5年來,我國資產證券化發行額呈現逐年遞增態勢,資產證券化產品數量和發行總規模再上新台階,資產證券化產品快速發展主要有證券化基礎資產更加多元化、產品設計不斷創新、監管部門大力支持三方面原因,在快速發展的同時,我國資產證券化行業仍存在不少問題。
此外,在資產證券化項目操作方面,存在中介機構信息不透明和中介機構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行業的發展,需要大量掌握法律、信用評級、會計和稅收等方面知識的中介機構的參與,由於監管不到位或行業發展過快,存在部分中介機構所在行業尚未形成行業內統一標准,在對外信息披露上,部分中介機構也存在著信息披露不完善或不規范的情況。
希望資產證券化行業的問題可以早日被規范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