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國證券市場「集體訴訟制」對你有何啟發
美國證券市場及其訴訟制對我們國家來說是一種借鑒,應該借鑒美國國市場制度比較完善
2. 私有化風波仍未結束 馬斯克與特斯拉麵臨股東起訴
蓋世汽車訊據外媒報道,美國一名聯邦法官表示,特斯拉公司及其CEO埃隆·馬斯克(ElonMusk)因為曾誤導股東而必須面臨一場訴訟。此前,馬斯克在Twitter上表示,已經獲得了將特斯拉私有化所需的720億美元資金。
(圖片來源:特斯拉官網)
4月15日,美國地區法官EdwardChen裁定,特斯拉股東可以試圖證明,馬斯克在2018年8月7日所發布的推文,意在對股東進行欺騙。這位法官稱,股東還可以證明馬斯克的推文是導致特斯拉股價波動的直接原因,特斯拉股價波動造成了數十億美元損失。特斯拉沒有在第一時間對置評請求做出回應。
法官表示,在這起9名股東的集體訴訟中,理性的投資者可以將馬斯克8月7日的推文視為其已經無條件獲得私有化所需的資金。法官表示:「(馬斯克的推文)讀起來的確是這個意思,但是這種說法並不符合事實。」
法官駁回了特斯拉和馬斯克認為推文不存在虛假信息或誤導性的觀點,因為如果特斯拉想要私有化,公司的股東必須要批准該交易。
這起集體訴訟案涵蓋了在2018年8月7日至8月17日期間買賣過特斯拉股票的股東。這些股東的律師沒有立即對置評請求做出回應。
2018年8月7日,馬斯克在Twitter上表示:「我正在考慮以420美元每股的價格對特斯拉進行私有化。資金已經有保障。」在發布了這條推文之後,特斯拉的股價較上一個交易日提升了13%以上。但是不久之後,該公司股價再度回落,2018年8月17日,公司股價相比推文發布之前的水平跌落了11%。
一些投資人認為,馬斯克的這條推文,旨在榨乾那些看跌特斯拉股價的做空者,很長時間以來,這些做空者都讓馬斯克不勝其煩。2018年8月24日,馬斯克在Twitter上宣布,特斯拉將放棄私有化。
一個月之後,他同意支付2000萬美元的民事罰款,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達成和解,在這之前SEC對特斯拉發起了欺詐指控。SEC還要求馬斯克卸任特斯拉董事會主席,並且還要求馬斯克未來在發布推文之前需要先接受特斯拉公司律師的審查。除了馬斯克繳納的2000萬美元罰款之外,特斯拉也向SEC繳納了2000萬美元的罰款用於和解。
在此事件之後,特斯拉的股價幾乎翻了一番,《福布斯》雜志的報道稱,馬斯克當前的身價為376億美元。4月15日,特斯拉股價收盤時上漲了19.94美元,至每股729.83美元。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3. 新《證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對此,投資者需關注哪些內容
新《證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以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下加強投資者保護和權利救濟的需要。一是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二是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訴訟主體。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更便於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 多家紐約律所對紅黃藍開啟集體訴訟調查了嗎
紅黃藍幼兒園事件迅速引發了美國法律界關注,11月24日,RYB Ecation, Inc(NYSE:RYB)股價大跌38.41%。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了解,截止發稿,至少已有兩家紐約律所已經正式啟動對該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的集團訴訟調查。
美國羅森律師事務所(Rosen Law Firm)和美國成美律所事務所是最早宣布正式調查的兩家律所。
柳治平向本報表示,目前正在案件最初階段,越多的股東支持,代理股東進行集體訴訟的性越大。而一般來講,遇到多家律所進行訴訟的時候,一般法院會協調為一個案件。
柳治平律師未對案件可能的結果和處罰情況進行評論。截止發稿,羅森律師事務所未回復21世紀經濟報道的詢問。
據多家媒體報道u001d,中國警方在11月24日已經開始調查該公司在中國的幼兒園給數名兒童不明葯物, 體罰兒童·,以及導致兒童被猥褻的指控。截止發稿,調查結果仍未公布。
5. 造假300億的康美或面臨集體索賠,股民們勝訴的概率有多大
一度風靡一時的康美醫葯300億假賬事情又擁有重大進展,該企業將遭遇最恐怖的不良影響—讓投資人蒙受損失。三月二十六日,廣州中院發布消息,自17年四月二十日起至十月十五日(含)止,凡以公布竟價方法選購康美醫葯股權並將在其閉市後再次擁有的投資人,可於2020年四月二十五日前添加康美醫葯的民事訴訟程序,一同向康美醫葯理賠。
和之前一樣,在銷售市場上解了一般投資人結果才坐了兩年牢再次出去當億萬富豪的狀況實際上並許多,因此 康美作假案的集體訴訟能取得成功,也可以具有震懾功效,讓居心叵測的人見到違法犯罪成本費早已不會再那麼低了。
6. 迅雷在美國遭集體訴訟案了嗎
近日,迅雷在美國因證券欺詐案被投資者提出集體訴訟至紐約南區法院。
訴訟申請顯示,迅雷2017年10月份宣稱向區塊鏈領域進軍,隨後綁定玩客雲服務推出玩客幣(12月份更名為「鏈克」)原告稱,迅雷在明知ICO(代幣首次發行)屬於違法行為的情況下,還對其正當性進行虛假陳述,導致股價深受影響。
對此,迅雷相關人員向藍鯨TMT記者回應稱,上市公司在海外遭遇集體訴訟屬正常情況,會按流程進行處理。
7. 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一審宣判,最終的審判結果如何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康美葯業賠償證券投資者因年度報告等虛假陳述侵權造成的損失24.59億元。原董事長、總經理馬興田及5名直接責任人員、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全部連帶責任,13名相關責任人員根據過錯程度承擔部分連帶責任。
8. 為什麼紅黃藍教育機構在美引發集體訴訟
1. 近期,北京紅黃藍幼兒園「虐童」事件引發各界關注。近日,美國紐約兩家律師事務所宣布,將對紅黃藍幼兒園所屬的公司是否涉嫌違反美國證券法進行調查。
柳治平說,「按照慣例來說,這種案件的民事責任都由發生地法院管轄,至於刑事案件,還有取證、適用法律等等問題,都是比較現實的。」柳治平進一步解釋,紅黃藍所屬公司在美國上市,因此可以進行維護股東權利的訴訟,但案件中的民事傷害,原則上只有所屬地才有管轄權。紅黃藍是中國企業、受害兒童是中國人、涉案行為發生在中國,所以對兒童的賠償責任訴訟在美國法院提起的可能性不大。
9. 馬斯克2018「推特門」訴訟仍未結束
近日,據國外媒體報道,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法官愛德華·陳(EdwardChen)表示,對於股東向馬斯克發起的訴訟,特斯拉及馬斯克本人必須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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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投資人認為,馬斯克這條推文是打壓賣空者的策略。長期以來,預測特斯拉股價將下跌並做空特斯拉股票的投資人一直令其感到不悅。
馬斯克又在2018年8月24日發推文稱,特斯拉仍將是一家上市公司。一個月之後,馬斯克同意支付200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1.41億元)的民事罰款,以解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欺詐指控。SEC還要求馬斯克辭去董事長一職。此外,特斯拉與監管機構還達成了200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1.41億元)的單獨和解協議。
從那以後,特斯拉的股價幾乎翻了一番,據《福布斯》雜志稱,馬斯克的身價為376億美元(約合人民幣2657億元)。
特斯拉和馬斯克曾辯稱,私有化的交易是需要特斯拉董事會批準的,因此馬斯克的推文不存在捏造或誤導性。
愛德華表示,在這起由九宗獨立的訴訟案合並而成的集體訴訟案中,有些投資者可能會視這條推文為馬斯克已獲足夠資金將特斯拉私有化的信號。「這個聲明是有問題的」。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10. 集團訴訟的借鑒美國
中國設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雖然同樣是為了解決群體性糾紛而設立,但它與美國的集團訴訟有著顯著區別:
1、代表人的產生方式不同。我國代表人訴訟是由其他當事人明確授權產生或由人民法院與多數人一方商定;而美國集團訴訟則是以默示方法消極認可訴訟代表人的代表地位。
2、我國代表人訴訟明確了將不確定人數轉化為確定人數的程序,即權利登記程序。通過向法院登記,使群體成員人數確定下來。對於法院公告期未明示參加訴訟的,不作為群體成員。而集體訴訟則採用相反的做法,規定法院公告期間沒有明確申請排除於集團之外的,視為參加訴訟。
3、判決擴張的方法不同。我國代表人訴訟判決是對未作登記的權利人間接有擴張力,即在權利人獨立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裁定適用對群體訴訟的判決和裁定,而美國的集團訴訟判決是直接擴張於未明示把自己排除於集團之外的成員。
中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與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各有特點,具有各自相應的功能。集團訴訟在美國的施行有其獨特的社會文化和政治經濟背景,它在實際運行中雖然也存在著自身缺陷,但是其在制度設計上的一些特點也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與注意。
代表人訴訟在訴訟標的的「共同利益關系」上限制十分嚴格。而在最初的英國代表人訴訟判決中,也要求所有共同利害關系人必須具有「同一」利益。1966年前,無論是美國還是英國、加拿大,都將「共同的利益」作為適用集團訴訟的要件,而對如何理解「共同的利益」,判例法傾向於保守的解釋,從而束縛了集團訴訟的發展。1966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修改後,明確規定將集團訴訟所有成員存在著共同的法律問題或事實問題作為集團訴訟的適用要件,雖然共同的法律問題和共同的事實問題的含義不十分明確,但是一系列的判例承認了共同的法律問題或共同事實問題外延的廣泛性。所謂「共同的法律問題」,比如征稅中關於某種稅收規定所引起的爭議,多數納稅人便面臨著共同的法律問題,又如帶有種族歧視色彩的法規或規定所引起的爭議,認為該法規或規定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的多數人構成一個集團,而在同一公害產品責任事故、交通事故中的所有受害人,便認為是具有共同事實問題的集團,可以提起集團訴訟。這樣的規定顯然更具靈活性,更有利於人們在群體性糾紛中利用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我國的代表人訴訟關於訴訟標的的規定十分嚴格,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弊端,應考慮適當放寬。
代表人訴訟判決的拘束主體范圍比較明確,即申請加入訴訟然後受到拘束,而集團訴訟相反,判決是對不確定的集團成員生效,除非申請退出。美國在80年代對集團訴訟所作的調查顯示,在1938年採用申報加入的制度下,只有15%的被害人加入這類訴訟,因此只能解決15%的損害問題;而1966年採用申報退出才不受拘束的制度後,申請「退出」的也差不多是15%,也就是說,可以解決85%的紛爭。兩種制度解決糾紛所發揮的功能有很大差異。因此,有學者建議,我國代表人訴訟是否可以將現在的權利登記程序視為一種過渡,而將來也考慮在立法上作出相應修正。
在一些具體領域,如證券、環境權益等糾紛中,也一直有人呼籲直接引入集團訴訟制度。但由於我國已有代表人訴訟制度,因而在我國現有制度的基礎上,適當借鑒集團訴訟的優點,予以改進,使之更好地發揮解決群體性糾紛的功能,應該是更為可行、穩妥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