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律師事務所能開設證券賬戶嗎麻煩註明法條出處,多謝~
不能啊,開設證券賬戶只能在證券公司。律師只能提供證券方面的法律服務。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律師在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動中的執業行為,完善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律師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適用本辦法。前款所稱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託,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製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
希望能幫到你~
⑵ 當證券律師,需要哪些條件
只要有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不需要什麼條件 中國證監會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 通告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 受資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與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律...
⑶ 律師事務所需要進行證券從業資格審批嗎與律師取得證券從業資格有區別嗎
您好,以前需要,現在不需要。
⑷ 從事證券律師需要什麼條件
只要有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不需要什麼條件
中國證監會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
通告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
受資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與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遞交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申請以及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申報;已經受理的申請和申報,司法部、中國證監會不再審批。
⑸ 出具公司債券發行的法律意見書律師需要證券資格嗎什麼法律規定的
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並由至少2名經辦信用評級 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具有從事證
⑹ 您好,律師事務所為擬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實踐中需要什麼資質
1、合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
2、有專職律師,專職證券律師。
3、基本就是這些的。
⑺ 律師事務所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接呢 例如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要有什麼資質才能接這類的案子呢
律師任何類型的案子都可以做,沒有分類。有律師證後,沒有區分案子的類型的律師,但有律師個人著重某一方面發展。
⑻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要證監會批准嗎
不需要。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不受資格限制。
(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經歷了從審批到不受資格限制的過程
根據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3年1月12日頒布實施的司發通[1993]008號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需要批准做出規定。根據該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欲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報司法部,經司法部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並發給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證書。
2002年12月23日,中國證監會、司法部《關於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該通告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的要求,現就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二)司法部和證監會監管律師從事證券業務活動
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不代表律師從事證券業務活動不受限制,中國證監會與司法部將通過制定管理規范和標准,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2007年5月1日實施的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第41號《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了明確規定。
三、總結
1、從1993年起,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需要獲得證券從業資格。
2、1993年1月12日至2002年11月1日,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需要經過批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
3、自2004年2月1日起,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需取得保薦人資格。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
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
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