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這兩個區別在哪
區別在於: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負責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證券及其證券相關的產品的提供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從與客戶的關系程度來講,後者與客戶之間的契約關系強於前者。
(1)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法擴展閱讀: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格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的相關信息、分析、預測或建議,並直接或間接收取服務費用的活動。
為了防止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因利益沖突而可能導致的欺詐客戶、操縱市場、誤導投資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針對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活動。
證券投資顧問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比如買賣時機、熱點分析、證券選擇、風險提示等,禁止代理客戶操作。也就是說,投資顧問提供建議給客戶參考,決策由客戶自己做。贏虧均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可能就投資顧問服務收取費用,形式包括差別傭金、按資產額或服務期收取單項顧問費用等。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
B.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都有哪些
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 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應遵循合法原則、效率原則和「三公」原則。合法原則是指證券公司不能受理按有關法規規定不能參與證券交易的人的委託,也不能受理全權委託,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損失作出承諾。在整個代理過程中,證券公司只承擔代理的責任,對於證券買賣後所形成的盈利與損失,無權參與分享,也無須承擔責任。效率原則是指證券公司在進行經紀業務時注重效率。
證券自營業務由於證券公司在交易成本、資金實力、獲取信息以及交易的便利條件等方面都比投資大眾佔有優勢,因此,在自營活動中容易存在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不正當行為。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投資決策機構是自營業務投資運作的最高管理機構。對自營資金執行獨立清算制度。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戶中提取現金。證券公司應當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將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託資產收益最大化。
C. 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考試是什麼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證券資格是進入證券行業的必備證書,是進入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投資公司、大型企業集團、財經媒體、政府經濟部門的重要參考。
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即「入門資格考試」,主要面向即將進入證券業從業的人員,具體測試考生是否具備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所需專業基礎知識,是否掌握基本證券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要求。
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即「專業資格考試」,主要面向已經進入證券業從業的人員,主要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專業操守。
管理類資格考試,即「管理資質測試」,主要面向擬任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測試考生是否掌握在證券經營機構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所必備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標准。
(3)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法擴展閱讀:
考試方式:
全國統考,閉卷,採取計算機考試方式進行,單科考試時間為120分鍾。
時間安排:
根據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2013年度考試計劃》,2013年共舉辦四次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全國統考)和六次證券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考試分別在3月、6月、9月和11月。
第一次、第二次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全國)、第一、二、三、四次證券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使用2012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第三次、第四次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全國)、第五、六次證券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使用2013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
評分標准:
單項選擇題共60小題,每題0.5分,共30分
多選題共50小題,每題1分,共50分(2013年3月起多選分值佔50分,無疑加大了難度)
判斷題共40小題,每題0.5分,共20分(2009年開始判斷題答錯不再倒扣分)
試卷總分100分考試時間為120分鍾。
合計150道題,總計100分,60分及格。
參考資料:網路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
D. 證券投資顧問的業務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依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http://www.lqz.cn/)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一種基本形式,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等。
第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忠實客戶利益,不得為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證券投資顧問人員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自律管理,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制定相關執業規范和行為准則。
第七條 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第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制定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注冊登記、崗位職責、執業行為的管理。
第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覆蓋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
第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保證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數量、業務能力、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與服務方式、業務規模相適應。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風險揭示書,並由客戶簽收確認。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要求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並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三)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
(四)收費標准和支付方式;
(五)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
(六)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
第十五條證券投資顧問應當根據了解的客戶情況,在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服務。
第十六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投資建議的依據包括證券研究報告或者基於證券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等。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為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需要的,應當向其他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購買證券研究報告,提升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證券投資顧問依據本公司或者其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的,應當向客戶說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
第十九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鼓勵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說明與其投資建議不一致的觀點,作為輔助客戶評估投資風險的參考。
第二十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知悉客戶作出具體投資決策計劃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回訪機制,明確客戶回訪的程序、內容和要求,並指定專門人員獨立實施。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與客戶協商並書面約定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務期限、客戶資產規模收取服務費用,也可以採用差別傭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應當以公司賬戶收取。禁止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廣告宣傳,應當遵守《廣告法》和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廣告宣傳內容不得存在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廣告宣傳方案和時間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媒體所在地證監局報備。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舉辦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形式,進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舉辦地證監局報備。
第二十七條 以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者類似功能服務的,應當執行本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觀說明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的功能,不得對其功能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
(二)揭示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不得隱瞞或者有重大遺漏;
(三)說明軟體工具、終端設備所使用的數據信息來源;
(四)表示軟體工具、終端設備具有選擇證券投資品種或者提示買賣時機功能的,應當說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加強人員培訓,提升證券投資顧問的職業操守、合規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合作方式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對服務方式、報酬支付、投訴處理等作出約定,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組織安排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按照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客觀、專業、審慎地對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證券市場變動情況發表評論意見,為公眾投資者提供證券資訊服務,傳播證券知識,揭示投資風險,引導理性投資。
第三十二條 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向客戶提供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投資建議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作出協議約定、單獨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其投資建議服務行為參照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 關於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申請條件
一、了解申請條件:
1、 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被證券從業機構聘用、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品格、聲譽方面的條件;
2、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還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
3、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具備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執業證書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協會應當自收到執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
4、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二、准備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執業證書申請表;
2、身份證復印件;
3、學歷證明復印件;
4、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根據申請程序提交申請:
1、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連同列印的書面申請表及第八條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2、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並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3、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的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三十日內審核完畢。
(5)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法擴展閱讀: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申請材料及要求
一、申請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報告;
2、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業資格申請表;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公司章程;
5、內部管理制度;
6、公司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商業計劃書;
7、業務場所租賃使用或產權歸屬證明文件(復印件);
8、由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
9、由申請機構出具的本機構股東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資信狀況是否良好的證明;
10、申請機構成立以來的業務報告;
11、公開發表的五篇代表申請機構業務水平的研究報告;
12、近一年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13、申請機構與證券公司有無業務合作和業務往來的說明;
14、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員具備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15、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報材料報送要求:
申報材料一式四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其中一份留存我局,復印件須為A4紙並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須附上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篇研究報告必須是最近兩年內機構或擬申請執業資格人員在正規的雜志或報刊上公開發表的文章,文章類型除了證券類研究報告外也可放寬到包括金融類和經濟類研究報告,如是後者,則應提供未發表的證券類研究報告作為補充材料。
F. 投資顧問業務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依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一種基本形式,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等。
第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忠實客戶利益,不得為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證券投資顧問人員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自律管理,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制定相關執業規范和行為准則。
第七條 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第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制定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注冊登記、崗位職責、執業行為的管理。
第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覆蓋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
第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保證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數量、業務能力、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與服務方式、業務規模相適應。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風險揭示書,並由客戶簽收確認。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要求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並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三)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
(四)收費標准和支付方式;
(五)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
(六)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
第十五條 證券投資顧問應當根據了解的客戶情況,在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服務。
第十六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投資建議的依據包括證券研究報告或者基於證券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等。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為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需要的,應當向其他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購買證券研究報告,提升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 證券投資顧問依據本公司或者其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的,應當向客戶說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
第十九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鼓勵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說明與其投資建議不一致的觀點,作為輔助客戶評估投資風險的參考。
第二十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知悉客戶作出具體投資決策計劃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回訪機制,明確客戶回訪的程序、內容和要求,並指定專門人員獨立實施。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與客戶協商並書面約定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務期限、客戶資產規模收取服務費用,也可以採用差別傭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應當以公司賬戶收取。禁止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廣告宣傳,應當遵守《廣告法》和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廣告宣傳內容不得存在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廣告宣傳方案和時間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媒體所在地證監局報備。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舉辦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形式,進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舉辦地證監局報備。
第二十七條 以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者類似功能服務的,應當執行本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觀說明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的功能,不得對其功能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
(二)揭示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不得隱瞞或者有重大遺漏;
(三)說明軟體工具、終端設備所使用的數據信息來源;
(四)表示軟體工具、終端設備具有選擇證券投資品種或者提示買賣時機功能的,應當說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加強人員培訓,提升證券投資顧問的職業操守、合規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合作方式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對服務方式、報酬支付、投訴處理等作出約定,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組織安排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按照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客觀、專業、審慎地對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證券市場變動情況發表評論意見,為公眾投資者提供證券資訊服務,傳播證券知識,揭示投資風險,引導理性投資。
第三十二條 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向客戶提供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投資建議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作出協議約定、單獨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其投資建議服務行為參照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
第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G.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分析師),除規定科目考試合格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已被機構聘用;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與證券業務有關的嚴重行政處罰;
(六)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七)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八)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九)具有從事證券業務2年以上的經歷;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H.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區別和聯系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和發布研究報告本質上的關系是提供證券價值分析意見、證券投資建議。兩者均是證券機構服務客戶的手段。
兩者區別是:
1、立場不同。投資顧問站在特定客戶的立場,忠實客戶利益;研究報告站在獨立、客觀立場,不隨投資者的需要而改變研究方法和估值結論。
2、服務方式和內容不同。投資顧問服務基於合同關系,依據合同約定向特定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適當的操作性投資建議;研究報告提供證券估值和價值分析,向不特定的客戶發布。
3、服務對象不同。投資顧問一般服務於普通投資者;研究報告一般服務於專業機構投資者,如基金公司,QFII等。
4、市場影響不同。投資顧問與特定投資者證券投資及其利益密切相關;研究報告對資本市場定價有較大影響。
5、規范重點不同。對投資顧問服務,強調防範欺詐、防止損害客戶利益;對發布研究報告,強調公平對待報告接受對象,防範利益沖突。
(8)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法擴展閱讀
業務規定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依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一種基本形式,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等。
第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第五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忠實客戶利益,不得為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證券投資顧問人員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
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自律管理,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制定相關執業規范和行為准則。
第七條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第八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制定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注冊登記、崗位職責、執業行為的管理。
第九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覆蓋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
第十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保證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數量、業務能力、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與服務方式、業務規模相適應。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I. 如何申請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資質
申請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
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
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一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6、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即可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J. 根據證券法,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什麼業務存在實質法律障礙
證券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法人機構。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信息公司等。 我國證券法上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包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 證券服務業務包括:證券投資咨詢;證券發行及交易的咨詢、策劃、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及其他配套服務;證券資信評估服務;證券集中保管;證券清算交割服務;證券登記過戶服務;證券融資;經證券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業務。 從我國證券法上對證券服務機構的規定來看,證券服務機構的特點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證券服務機構是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證券服務的機構。證券法第169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2、證券服務機構是一種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高度專業化的機構。證券法第170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二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證券投資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的行為。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僅限於證券服務,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證券交易業務。 《證券法》第171條第1款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中國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三)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由於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是具有中立性質的專業服務機構,對其服務對象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較一般的投資者或證券機構處於有利地位,如果證券服務機構從事上述法律禁止的行為,則有悖於證券服務機構的中介地位,必然造成證券市場的不公平,侵害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破壞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證券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