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個人可以同時擔任兩家證券公司的董事嗎
如果是證券公司全資或控股的子公司,或者是參股的公司,互相兼任是可以的,沒有關聯關系的不可以。
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8號)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兼職的,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
2.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任職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一)《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三)自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取得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九條 取得董事、監事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條 取得獨立董事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具有學士以上學位;
(三)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第十一條 獨立董事不得與證券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利益沖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礙獨立客觀判斷的情形。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證券公司或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證券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證券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證券公司1%以上股權的自然人,上市證券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或者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員的近親屬;
(四)為證券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四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六)在其他證券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取得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再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三條 取得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證券公司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類似機構的成員(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四)曾擔任證券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4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五)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四條 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以及其他人員行使高管人員職責的,應當取得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十七條 從事證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監事會主席、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專。
第十八條 具有證券、金融、經濟管理、法律、會計、投資類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從事證券、金融、經濟、法律、會計工作的年限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九條 在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證券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可以豁免證券從業資格的要求。
3. 哪些人員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3)證券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得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人數的四分之一:
1、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時;
2、內部董事占董事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時;
3、證券公司主管部門、股東(大)會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必要時。
獨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公司及公司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性關系的董事。
4. 證券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嗎
應該可以,不過得先看看相應的法律法規
5. 獨立董事,不得任職資格中的前三點,如何理解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比如:A上市公司的經理張某,張某的配偶、父母等,這些人都不能在A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②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比如:張某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2%,則張某不能擔任A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張某,是A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則張某不能擔任A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③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比如: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6%,張某在甲公司任職,則張某(以及張某的父母等)不能擔任A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甲公司是A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張某在甲公司任職,則張某(以及張某的父母等)不能擔任A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6.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做企業的獨立董事嗎
以下人員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獨立董事
(1)在證券公司或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2)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證券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證券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利益關系的機構;
(3)持有或控制上市證券公司1%以上股權的自然人,上市證券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或者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員的近親屬;
(4)為證券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5)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四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6)在其他證券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7. 獨立董事可不可以是股東
根據《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三、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說明持有1%以下的股東還是有擔任獨立董事的可能性的。
8. 獨立董事里關於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任職條件和可以進行獨立董事提名的矛盾之處
你和我剛開始想的一樣,都不能擔任了,還提名干什麼。。。最後才發現理解錯了,不能擔任指的是擁有1%股權的股東本人不能擔任,而提名那裡的「1%股權的股東」擁有推薦別人當獨立董事的權利,也就是書上說的「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權利,並不是推薦他自己
9. 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幾人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1/2)以上的比例;
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1/3)為獨立董事,但管理層收購中的被收購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超過(1/2)。
10. 銀行的行長能否擔任證券公司的獨立董事呢這方面有哪些法規法規規定
不能,銀行和證券都有規定!就像政府官員不得經商一樣。但是要看看人家的權力和後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