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 (美國證監會)是什麼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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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的簡介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令而成立,是直屬美國聯邦的獨立准司法機構,負責美國的證券監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國證券行業的最高機構。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是藉由監督交易活動,來保護投資人的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是美國國會成立的,負責監督證券市場及保障投資者利益的政府委員會。此外,委員會也負責監督美國的企業收購項目。美國證監會由五名委員所組成。美國證監會的法規旨在鼓勵全面公開披露,以及保障投資公眾不會因為證券市場的欺詐或操控行為而蒙受損失。一般來說,大部分美國發行都必須在美國證監會注冊。
㈢ 美國銀行業的監管機構有哪些,他們各自的功能是什麼
美國的銀行監管
與其他國家銀行監管的歷程不同,美國銀行監管體制建立之初是為了應對金融危機和其他政治事件,缺乏總體上的設計。事實上,因為聯邦體制、三權分立原則和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要求等因素的共同作用,美國形成了雙軌的銀行制度(州一級和聯邦一級)和與此對應的多層多頭的銀行監管體制,其復雜的框架體系非其他國家所能及。
追溯歷史,聯邦政府並非一開始就介入銀行監管,從獨立戰爭之後出現的商業銀行,很長一段時間處於州政府的監管之下(這使州政府在日後的整個銀行監管體系中佔有了一席之地)。1864年,《國民銀行法》出台,聯邦財政部按照該法設立了貨幣監理署(OCC),用於負責國民銀行的注冊(任何機構滿足注冊要求都可申請成為國民銀行)、檢查和監督,並以統一的紙幣代替了五花八門的州銀行券,開始了聯邦政府對銀行的法制監管。為了適應經濟發展,提供一個富有彈性的「貨幣」體系,國會於1913年通過《聯邦儲備法》,建立了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美國聯邦儲備系統(FRS)(主要指在12 個地區設立的聯邦儲備銀行和在首都設立的聯邦儲備委員會等),規定由其發行統一的銀行券,並要求所有國民銀行都要參加這一系統,成為聯邦會員銀行,而州立銀行可自願參加成為會員銀行。實踐中,聯邦儲備銀行主要監管州注冊的聯邦會員銀行、根據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設立的銀行控股公司、在美國設立的外資銀行和美國銀行在國外設立的分支機構。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導致了1933年《銀行法》和1935年《銀行法》的出台。按照前法,美國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通過為存款提供保險,保護存款人的利益。FDIC通過執行保險,實施對參保銀行的監管。聯邦會員銀行可以自動地享有 FDIC的保險,而其他州立銀行可向FDIC申請,由其審批加入。實踐中,為了避免監管的重復,FDIC主要負責監管在州注冊、投保的非聯邦會員銀行的成員。而其他的在上述三個監管機構之外的州立銀行,則由州銀行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盡管美國由於歷史、國情、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形成了紛繁復雜的監管體系,但因為所有的監管都是按照法律的規定,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的,反而顯得有條不紊、分工明確,具有規范化管理的特色。再加上美國幅員遼闊,銀行機構眾多,為避免監管重復,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除了由有關監管當局在1979 年成立聯邦金融機構監察委員會,通過制定金融機構監管統一原則、標准和報告形式,協調彼此的工作之外,相應的監管當局在現場檢查中也都注意採用相同的檢查報告格式,從資本狀況、資產質量、管理水平、收益、流動性(俗稱駱駝評級法,CAMEL Rating System)和敏感度等量化指標方面考察銀行的經營狀況;而在非現場檢查上,則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統一的財務報表和統計資料,並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開發信息系統和經濟計量模型,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提高銀行非現場檢查的早期預警作用。
經濟危機後的1933 年《銀行法》規定了美國銀行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有關證券業務主要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保險業務則受州保險廳和全國性保險同業協會的監管。盡管一些法律改革和法院判例已使分業經營的限制有所松動,但終結分業經營、開啟混業經營的法律解禁卻是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出台。該法允許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從事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盡管一時間可能很難整合所有的監管機構而成立統一的監管組織,但金融格局的變化還是引發了監管框架的調整。美國的監管被形象地稱為「功能性監管」(Functional Supervision),具體分工為:美聯儲作為綜合一級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可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子公司進行有限制的監管,行使裁決權;OCC等其他銀行監管機構、SEC和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進行分業監管,一旦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限制監管不適當,可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此外,要求各監管機構之間互通信息,加強聯系,以保證監管的健全性。
㈣ 美國對金融體系監管的主要機構有哪些
聯邦儲備委員會(Federal Reserves)、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和金融行業監管局(Financial Instrial Securities Bureau)
㈤ 美國是採取什麼證券機構的證券管理體制的國家
集中型管理體制
所謂集中型管理體制,是指由行業外部的、獨立於其他國家機回關的政府機答構來實施證券監管。這種體制按政府機構實施證券監管的專業化程度來劃分,又有兩種類型:一是美國的由政府專司證券監管之責的專門機構監管的模式。眾所周知,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設立的全美實施證券監管的最高行政機關,與美聯儲、財政部是並列的三大經濟管理部門,由總統任命,向國會負責,集證券市場的管理許可權於一身。二是不設立專門的政府證券監管機構,政府授權中央銀行或財政部行使證券監管職能。日本和巴西就屬這種類型。日本的證券監管機構是大藏省證券局,其代表政府實施統一的證券監管。巴西的證券監管機構是巴西證券委員會,其根據巴西國家貨幣委員會(巴西中央銀行的最高決策機構)的決定,行使證券監管權。前一種模式可稱為獨立性模式,因為在這種模式下,證券監管機構有較為充分的獨立性,其不僅有行政執行權,還可在職權范圍內制定和頒布一些准法律性的規定,具有準立法權。後一種模式可稱為附屬型模式,因為證券監管由政府非專業證券監管部門承擔,是這類部門的一項附帶職能。
㈥ 美國怎麼監管外國的上市公司。
有法律的
美國證監會所依據的最著名的證券監管法是《1933證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廣大中小證券投資者為基本出發點。常被稱作「證券中的真相」法("truth in securities"law)。基本內容有兩點:
1.證券投資者有權力獲得在市場公開發售證券的公司的所有財務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2.禁止證券掮客、證券交易者、證券交易機構等在證券銷售中對投資者進行欺詐、提供虛假信息等任何欺騙行為。
㈦ 美國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通貨監理署、聯邦儲備體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儲蓄監管局、全國信用管理局、州銀行和保險委員會。
㈧ 美國有哪些金融機構
1、 聯邦儲備系統(中央銀行體系)
美國的聯邦儲備系統是根據1913年《聯邦儲備法》建立的,該系統由三級金融機構所組成:
聯邦儲備委員會。它是聯邦儲備系統的最高決策機構,有權獨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美聯儲由七名理事組成。在聯邦這一級的機構中,美聯儲系統還設立「美聯儲公開市場委員會」,其構成是聯邦儲備委員會的七名委員加上五名各區的聯邦儲備銀行行長(由12家聯邦儲備銀行行長輪流擔任,其中紐約聯邦儲備銀行行長為常任成員)共12人組成,它是聯邦儲備系統中負責進行公開市場買賣證券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此外,還設立顧問委員會。
聯邦儲備銀行。美國將全國劃分為12個聯邦儲備區,在每一個儲備區內設立一家聯邦儲備銀行,作為該儲備區的中央銀行。
會員銀行。根據《聯邦儲備法》的規定,所有向聯邦政府注冊的商業銀行(即國民銀行)必須參加美國聯邦儲備系統。向州政府注冊的州銀行可自由選擇是否加入聯邦儲備系統。
2、商業銀行
美國的商業銀行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就是國民銀行,即根據1863年《國民銀行法》向聯邦政府注冊的商業銀行,一般而言這類銀行都是規模較大,資金實力雄厚的銀行;第二類是根據各州的銀行立法向各州政府注冊的商業銀行,一般稱之為州立銀行。這類銀行一般規模不大。
a、 商業銀行以外的為私人服務的金融機構
這類金融機構主要是指儲蓄信貸機構,他們主要是通過吸收長期性儲蓄存款來獲取資金,並將其運用於較長期的私人住宅抵押貸款上。具體而言,這類金融機構包括:儲蓄貸款協會、互助儲蓄銀行、信用合作社及人壽保險公司。
b、 商業銀行以外的為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
這類金融機構主要有銷售金融公司、商業金融公司、投資銀行、商業票據所、證券經紀人、證券交易所和信託機構等。其中,銷售金融公司主要是對消費者、批發商和零售商發放貸款。商業金融公司則是按一定的折扣購買企業的應收帳款。投資銀行主要是包銷公司及政府證券。商業票據所負責推銷企業的短期證券。證券交易所主要是為證券在二級市場上的交易流通提供一個場所。
3、 其他金融機構
主要是指養老金基金和貨幣市場互助基金。其中,養老金基金的資產主要是公司股票。而貨幣市場互助基金(又稱為共同基金),他們將小額儲蓄者與投資者的資金匯集起來在貨幣市場上購買各種收益較高的金融資產,如國庫券、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以獲取較高的收益,然後將盈利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基金入股者。
4、 政府專業信貸機構
美國的政府專業信貸機構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向住宅購買者提供信貸的機構;一類是向農民和小企業提供信貸的機構。具體而言有:
住宅及城市開發部。它成立於1965年,主要是通過其所監督的下列三個機構向住宅購買者提供資金:聯邦住宅管理署、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和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這些機構也不直接發放貸款,而是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其他專業金融機構發放的住宅抵押貸款。
農業信貸機構。農業信貸管理署負責監督與協調以下三個為農民提供信貸的銀行系統:12家聯邦土地銀行、12家合作社銀行及其中央銀行、12家中期信貸銀行。美國現在的農業金融機構已構成農業信貸銀行基金。1987年又成立了聯邦農業抵押貸款公司。
小企業信貸。根據1958年《小企業投資法》建立了一筆2.5億美元的基金,以資助小企業投資公司,促進他們對小企業進行融資。
此外,美國還建立了美國進出口銀行,主要為美國對外貿易提供資金。
美國金融機構體系具有如下特點:
1、商業銀行的雙軌注冊制度。 美國商業銀行可以任意選擇是向聯邦政府還是向州政府注冊。其中,向前者注冊的就稱為國民銀行,向後者注冊的就稱為州立銀行。
2、獨特的單一銀行制度。美國的國民銀行不得跨州設立分支行。大約有1/3的州允許州立銀行在其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有1/3的州只允許州立銀行在其所在的州內設立分支銀行;其餘的1/3的州根本不允許銀行設立分支銀行。這一單一銀行體制在各國金融業中是獨具特色的。
3、銀行持股公司的大量存在。銀行持股公司是指控制一家或兩家以上銀行的公司。銀行持股公司的出現主要是為了克服美國不允許開設分支行的規定所造成的不利。
4、金融監管機構的多元化。美國對銀行與金融機構的監管是通過很多機構來進行的。對銀行監管機構而言就有三個:財政部貨幣監理官(專門負責國民銀行的立案注冊並對它們進行監管)、聯邦儲備系統(主要是對州立會員銀行及銀行持股公司進行監管)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對參加存款保險制度的銀行進行監管)。1989年以後又將對銀行存款保險的監管職責轉交給銀行保險基金。此外,州立銀行主要受各州銀行監理官的監管,銀行在從事證券交易過程中還要受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管理。在銀行系統之外,在住宅抵押貸款與農業貸款上還存在於聯邦儲備系統相似的兩個平行的系統,它們各自有本系統內的最高監管機構。
㈨ 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的機構組成
美國證監會約有3,100名員工。總部位於華盛頓特區,另在美國的其他11個地區有分部。
美國證監專會由以下部分組成:屬
5位委員,這五位委員由美國總統在參議院的建議和許可下親自任命,任期五年,但五人的任期相隔一年地錯開,也就是說每一年替換一位委員。委員中的一名將被總統任命為證監會主席,來作為證監會的最高執行長官。
4個部門,即公司融資監管部(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證券市場管理部(Division of Market Regulation),投資活動管理部(Division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調查、執行部(Division of Enforcement)。
23個科室,不再一一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