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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1-12-16 08:58:56

1. 退市股票還能重新上市嗎

可以的。

退市公司自其股票進入本所退市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其他場外交易市場轉讓之日起的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屆滿後,可以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公司股份的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相關手續。本所在公司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2、公司全部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

3、公司行業分類的情況說明。


(1)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股票退市的清情況:

1、私有化退市

私有化退市一般以主動退市完成。比如遼河油田(000817)和錦州石化(000763)。

2、換股退市

換股退市一般也是主動退市。換股退市後,原股東會成為另一家公司的股東。

3、虧損退市

虧損退市一般是被動退市。ST股票,如果上市公司連續3年虧損,就會暫停上市,若在規定期限內還是達不到恢復上市的條件,就會被退市。

4、股價低於1元退市

股價低於1元退市一般也是被動退市。如果上市公司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都低於1元,就會被交易所強制終止上市。

2. 被強制終止上市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請時間應當符合哪些規定

強制終止上市公司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第八條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向深交所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請時間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公司因市場交易類指標其股票被強制終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請與其股票終止上市後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份轉讓系統」)等證券交易場所的時間間隔應當不少於三個月;

(二)公司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欺詐發行除外)其股票被強制終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請與其股票終止上市後進入股份轉讓系統等證券交易場所的時間間隔應當不少於五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三)公司因市場交易類指標、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其股票被強制終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請與其股票終止上市後進入股份轉讓系統等證券交易場所的時間間隔應當不少於十二個月。

3. 從交易所退市進入三板的股票還有可能會到交易所重新上市交易嗎

退市進入三板的股票,能否重新上市,需要符合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一、上交所
參照《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根據規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上交所所申請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社會公眾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社會公眾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五)公司在申請重新上市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且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
(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值;
(七)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事務所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八)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九)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范、無重大內控缺陷;
(十)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收到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後,上交所上市委員會對股票重新上市申請進行審議,綜合考慮公司股權結構、持續經營能力、重大償債風險、財務狀況、資產、公司治理結構等等方面,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
在重新上市安排上,上交所進行了兩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時間規定。公司重新上市申請獲得同意後,應當在三個月內與上交所簽訂重新上市協議,及時辦理股份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相關手續。二是對重新上市股票的限售規定。對公司不同類型的股票視其性質和來源的不同,作相應的限售處理。另外,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後,即進入上交所風險警示板交易,且應當在上交所風險警示板至少交易至其披露重新上市後的首份年度報告。
二、深交所
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第二章 重新上市申請
第八條 公司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應當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本所對公司以下情況將予以重點關註:
(一)公司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
(二)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在人員、資產、財務、機構和業務等方面是否保持獨立,是否存在關聯交易或者同業競爭,公司的資產權屬是否清晰;
(三)退市後實施的重大資產重組、破產重整等事項是否合法合規;
(四)公司的股權結構是否清晰,主要股東所持股份變動情況及其股權是否存在瑕疵;
(五)退市整理期間及退市後,公司是否因涉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六)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內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等;
(七)本所關注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公司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請與其股票終止上市後進入場外交易市場的時間間隔應當不少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或者十八個月。
公司在其股票終止上市過程中拒不履行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義務、不配合本所相關工作或者出現本所認定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4. 退市股票能否成功申請重新上市

退市的公司可以再申請重新上市,不過需要經過至少六十個交易日才可以重新上市。

退市可分為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公司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4)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第四章 重新上市安排

第二十六條 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公司股份的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相關手續。本所在公司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未在上述期間內辦理完畢重新上市相關手續的,應當向本所提交申請延期重新上市的說明並公告,本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延期。

公司未在上述期間內辦理完畢重新上市相關手續,也未獲得本所同意延期的,本所關於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公司於該決定失效之日起的至少六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第二十七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與本所簽訂重新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並按照本所規定於股票重新上市前繳納重新上市初費。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二)公司全部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

(三)公司行業分類的情況說明;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票自重新上市首日起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本所在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公告後的五個交易日內安排其股票進入本所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重新上市的公司在發布首份年度報告後,可以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其他風險警示。

第三十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沿用其終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碼,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原則上應為其在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轉讓系統最後一個轉讓日的成交價。

公司認為需要調整上述開盤參考價的,需由重新上市保薦機構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充分說明理由並對外披露。

第三十一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其終止上市前的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在退市期間未以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其限售期限自重新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三十二條
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公司退市期間發行的新增股份,其限售期限截至重新上市日尚未屆滿的,自重新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

限售期少於十二個月的,除已通過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繼續限售至屆滿十二個月;

未設定限售期的,除已通過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公司在重新上市申請日前的最近六個月內發行的新增股份,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三十三條 終止上市前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須待相關股東比照執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後方可流通。

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退市期間因配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者送股而相應增加的股份,其限售期與原對應的股份相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或者由公司回購。

公司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重新上市後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委託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購。

第三十六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其保薦機構應當在公司重新上市後當年及其後的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職責,並於每一年度報告披露後的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持續督導總結報告並公告。

5. 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強制退市能否重新上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8年修訂)》第八條規定,公司因觸及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強制終止上市的,不得申請重新上市。

6. 為什麼退市的股票清零了,重新上市怎麼辦

退市的股票,不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所以用戶在正常的股票界面就看不到了。

7. 退市後的公司可以再申請上市嗎

你好,可以。但並非是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能恢復上市的,一定要根據退市之前的行為以及退市之後公司的性質來決定公司時候還能恢復上市。
退市後的股票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有恢復上市:
(1)各方面已經達到A股重新上市的各大條件;
(2)退市公司已全面糾正重大違法行為;
(3)退市公司已撤換與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有關的責任人員;
(4)退市公司已對相關民事賠償承擔做出妥善安排。
只要達到以上4大條件的公司,才能真正的有可能恢復重新上市的,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是想上市就上市的,股市有股市的制度。
(4)其他規定的退市股票
除了以上三種退市股票之後不能恢復上市之外,當然也還有其他規定,只要退市了是不能有回到重新上市的。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8. 創業板上市公司終止上市以後,能否向深交所申請重新上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5年修訂)》第二條規定,本所創業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

9. 78家退市公司名單 a股退市股票還能在上市嗎

A股退市股票還能再重新上市,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退市股重新上市只需滿足條件、得到交易所批准即可重新上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8年修訂)中第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終止上市後,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時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2、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

3、最近三年公司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4、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6、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者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

7、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值;

8、公司最近三年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9、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

10、公司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11、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12、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且運作規范;

1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所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影響其任職的情形;

14、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此外,《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第八條也規定: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重新上市申請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9)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2018年11月16日,滬深交易所發布《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該退市新規主要是明確了證券重大違法和社會公眾安全重大違法兩類強制退市情形,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專門作為一類退市情形進行規范。

滬深交易所在內容上基本一致,都列出了6種上市公司重大違法應被終止上市情況,分別涉及欺詐發行、年報造假、信息披露違法等。

1、上市公司IPO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2、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

3、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准,其股票本應被終止上市;

4、上市公司在申請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5、上市公司最近60個月內,被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作出3次以上行政處罰;

6、交易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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