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公開發行
公募又稱公開發行,是指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廣泛地發售證券。在公募發行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都可以參加認購。為了保障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對公募發行都有嚴格的要求,如發行人要有較高的信用,並符合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發行條件,經批准後方可發行。採用公募方式發行證券的有利之處在於:①公募以眾多的投資者為發行對象。籌集資金潛力人,適合於證券發行數量較多,籌資額較大的發行人:②公募發行投資者范圍大、可避免囤積證券或被少數人操縱:③只有公開發行的證券方可申請在交易所上中,因此這種發行方式可增強證券的流動性,有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然而,公募方式也存在某些缺點、如發行過程比較復雜,登記核准所需時間較長、發行費用也較高。
私募又稱不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人發行證券的方式。私募發行的對象大致有兩類,一類是個人投資者,例如公司老股東或發行機構自己的員工;另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與發行人有密切往來關系的企業等。私募發行有確定的投資人,發行手續簡單,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費用。私募發行的不足之處是投資者數量有限,流通性較差,而已也不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
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各有優劣,一般來說,公募是證券發行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然而在西方成熟的證券市場中,隨著養老基金、共同基金和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的迅速增長,私募發行近年米呈現出逐漸增長的趨勢。目前,我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發行幾乎全部採用私募方式進行。
Ⅱ 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公開原則包括證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
證券法的公開原則既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行為有關的各種信息公開,也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規則公開,既包括證券發行人及其有關的信息公開,也包括市場其他參與者的信息公開。
就主體而言,所有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包括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監管者都應當遵循公開原則。但主要對象則是上市公司和監管機構。
(2)所有證券發行均應公開進行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證券發行的對象是初始投資者,這些投資者要通過申購程序產生。證券上市的對象是市場的所有投資者,欲購買證券的人通過交易場所均可購得。
證券發行的價格一般是事先確定的,而證券上市的價格則通過交易場所競價產生,由供求情況決定。證券發行的賣方是特定的,買方是不特定的,而證券上市的買賣雙方均是不特定的。證券發行也可以與證券上市合並進行。
Ⅲ 公開發行證券條件是什麼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Ⅳ 哪些情況構成證券的公開發行
針對特定對象的公開發行制度之由來:
《證券法》通過規定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發行核准程序等規定,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就證券發行環節而言,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體現在發行核准程序之中。雖然《證券法》明確規定,在我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均適用本法,但其實上述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和發行核准程序都只適用於證券公開發行。為了彌補以前《證券法》未界定公開發行的缺陷,2005年通過的《證券法》修正案在第10條二款明確界定了公開發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Ⅳ 證券的發行與交易為什麼要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證券法的三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的體現,是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管理活動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則,它貫穿證券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始終。(www.hetong365.com)
(一)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公開原則不僅是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的有效手段。美國法官布蘭迪斯有句名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街燈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說明了公開原則對於證券市場的重要性。由於證券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大多數投資者只能依靠從公開渠道所獲取的與證券有關的信息作出投資決策判斷,只有依法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真實信息向公眾公開,投資者在從事證券投資時,才能作出准確的判斷。因此,信息公開既是投資者作出科學投資決策的前提,也是對證券發行人進行監管的有效方式。(www.hetong365.com)
證券法的公開原則所包含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凡是與證券和證券市場有關的一切活動與信息都應當公開。既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行為有關的各種信息公開;也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規則公開;既包括證券發行人及其有關的信息公開;也包括市場其他參與者的信息要公開,如大股東持股信息,中介機構的承銷信息,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與信息等。就主體而言,所有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包括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監管者都應當遵循公開原則。但主要對象則是上市公司和監管機構。(www.hetong365.com)
根據證券法的公開原則,要求公司和有關單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須做到真實、准確、完整、充分、及時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從公開的過程來看,包括發行公開、上市公開、上市後其信息持續公開。從公開的內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及經營狀況和其他影響證券交易的重大事件。(www.hetong365.com)
(二)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護平等,以及所有市場參與者的機會平等。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機會平等更為重要,它體現為公平的市場准入和市場規則,每個當事人的機會和條件都應當是相同的。如證券發行人有公平的籌資機會,證券經營機構有公平的經營機會,證券投資者有公平的交易機會。對所有的證券市場參與者實行公平的市場規則,如證券交易中的競價規則,實行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其次,平等的主體地位與平等待遇。即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承擔義務,權利與義務應當一致。不論是投資者還是證券商,不論是個人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不論是小戶、散戶還是大戶,一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交易,任何一方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再次,同等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市場主體的權利都要平等地受法律保護,不論誰的權利受到侵害,都要採取相應的法律救濟措施。平等的保護不僅是形式的,也是實質上的,對於證券市場的中小投資者而言,實質上的公平,則意味著重點保護。(www.hetong365.com)
(三)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應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規則,證券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公正地適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應公正平等地對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則是實現公開、公平原則的保障,與公平原則所不同的是,公正原則主要是針對證券市場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而言的,強調對其行為進行約束。公正原則的實質在於使不同的證券主體獲得公正的對待,禁止任何人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權或優勢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使對方當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損失。此外,公平原則強調實體正義和實質正義,而公正原則則強調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則是無私、中立[1]。因此,根據公正原則,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規則,以實現市場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執法者與司法者在法律范圍內,公正地執行法律,解決利益沖突與糾紛。(www.hetong365.com)
(四)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也稱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它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證券法應當遵循的最基本原則之一。我國《證券法》第4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一規定確立了誠信原則在我國證券法上的基本原則地位。這一原則在證券法中的具體體現,就是要求證券當事人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不欺不詐,以最大的善意從事證券活動,任何人不得濫用權利,禁止欺詐行為、禁止內幕交易、禁止操縱市場、禁止一切誤導、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www.hetong365.com)
誠信原則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相互補充,共同構成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強調證券市場行為評價標準的客觀性,誠信原則則更多的強調證券市場參與者的主觀態度,只有兩者的有機結合,才能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www.hetong365.com)
(五)效率與安全兼顧原則
效率原則是商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的效率體現為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優勝劣汰。證券法上的效率則體現為社會資本資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證券發行與交易的順暢與便捷。效率原則首先體現為市場的效率,因此,應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發揮市場自身的力量,減少過度的政府幹預;其次體現為證券發行與交易程序的簡便,控制並減少制度成本;再次體現為效率是證券市場的生命,沒有效率,證券市場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在全球經濟一起化進程中,證券市場日益全球化,競爭更加激烈,證券市場一旦失去了效率,就難以生存和發展。從法律制度的架構看,應當為證券市場提供能夠體現市場效率或保障市場活力的規則體系。當然,效率始終是相對的概念,這不僅因為效率的內涵和外延難以界定,還因為效率與公平、效率與秩序、效率與安全的關繫上,始終有一個平衡的問題。在證券市場上,最突出的就是安全問題。(www.hetong365.com)
對現代證券市場來說,交易安全以及整個證券市場的安全仍然是重要目標。沒有交易安全,不僅投資者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容易產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證券市場具有很強的投機性和風險性,保障交易安全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各國證券法律制度愈來愈重視證券交易中的登記結算制度,以及風險控制制度,以防範證券交易的風險。(www.hetong365.com)
此外、我國《證券法》還規定了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以及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等,嚴格來說,這些原則屬於具體的證券管理原則,與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不能相提並論。
證券法中誠信原則與「三公」原則的關系
「三公「原則指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和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要求證券市場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公平原則要求證券市場不存在歧視,參與市場的主體具有完全平等的權利。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管部門在公開、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對一切被監管對象給予公正待遇。(www.hetong365.com)
證券市場是產權經濟的集中體現。而產權經濟關系是社會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關系,是其他一切經濟關系的基礎。實踐與理論告訴我們,產權關系得以維系的關鍵是誠信,可以說產權經濟是誠信經濟,證券市場是誠信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是誠信原則的延伸,也是誠信原則的具體體現。(www.hetong365.com)
誠信原則與公開、公平和公正,構成證券法相互補充的共同原則。相比較而言,誠信原則強調證券市場參與者的主觀態度,而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更強調證券市場行為評價標準的客觀性。其中,公開原則強調證券發行人的行為狀況,公正原則強調證券監管者的行為合理性,公平原則更強調交易關系的結果公平, 因此,誠信原則若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相結合,將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證券法基本原則的功效。而誠信原則應當是三公原則得以實施的首要條件,是三公原則的核心和靈魂。試想,如果沒有誠信作基礎,那麼三公原則將失去其精髓;如果公開披露的信息是虛假的,不真實的,那公開又有何意義,公平、公正也就無從談起。(
Ⅵ 證券法里,證券發行的條件
一、新股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根據《證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開發行新股。
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法》第1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同時,根據《證券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Ⅶ 證券發行方式有哪些
股票的發行有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兩種。
一、公開發行也稱公募是指股票發行人向社會公開出售股票的方式;
二、非公開發行也秫私募或內部發行,是指股票發行人向公司內部職工或特定投資者出售股票的方式。
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都可以採用直接發行或間接發行的方式。
1、直接發行也稱自蕾發行,是指股票發行人自己辦理股票發行手續。這種方式下,一般是發行人在投資銀行或證券機構的協助下,通過私下接詩的方法直接將股票出售給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一旦到期.募集不到原定的股份,拉行人將不足部分自行認購。
2、間接發行也稱委託代理發行.是指股票發行人不直接辦理股票發行手續,而是委託證券經營機構代理盅行,招募投資者。
間接發行,根據受託責任不同分為代銷發行和包銷發行。
(1)代銷發行,是指發行人委託有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代辦銷售股票的方式。在此方式下,代銷機構只是同意按照發行人委託的價格盡可能地銷售股票,只收取手續費和其他有關費甩,發行風險由發行人承擔,到期銷售不完的股票退給發行人。
(2)包銷發行,是指發行人與代理發行機構簽訂合同,委託其發行股票.並且規定在承銷期內如果不能足額發行,尚未銷售的股票由受託方收賄,然後在證券交易市場上接市價出售。包銷發行下。股票發行的風險性實際上轉移給了包錆發行機構。
Ⅷ 證券發行包含哪些方式
證券發行是指企業以募集資金為目的向投資者出售代表一定權利的有價證券的活動。證券發行一般有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兩種方式。直接發行即自營發行,指證券發行公司不委託其他機構,自己組織認購、銷售,從投資者手中直接籌措資金的發行方式。它的優點是:發行成本較低,發行者能夠直接控制發行過程,實現其意圖,在內部發行時無需向社會公眾提供有關資料,可節約發行手續費。缺點是:發行的社會影響往往較小,發行費時較多,發行者的責任和風險大。直接發行方式適合於公司內部集資,或者發行量小,或者面向與發行者有業務往來關系的機構的證券發行。間接發行即委託發行,是指證券發行者委託證券中介機構如證券公司代理出售證券的發行方式。它的優點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籌足所需資金,並及時投入生產經營,發行方便、及時,風險也較小,還能藉此提高企業信譽,擴大社會影響。缺點是:支付一定手續費,增加了發行成本,而且按照有關規定,發行者還需提供證券發行所需的有關資料。間接發行方式適合於那些已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籌資額大而急的公司。
Ⅸ 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有哪些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Ⅹ 證券發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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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其他還有屬很多細則
證監會主要出台5個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及正在修訂的《保薦制度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