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券交易 > 國元證券杜曉斌

國元證券杜曉斌

發布時間:2021-12-21 02:01:40

① 李然和杜曉斌是怎麼認識的_無處安放的青春

其實他們相遇是在錯誤的地點發生的一段錯誤的認識,其實劇情是這樣的,本來李然從一開始就覺得杜曉斌看的眼神不對,有太多的神情和渴望的深意;因此他都不想與她相見,又一次宗禹說他沒空過去,拜託李然李然過去照顧一下並且補充說明她已經有了一個是詩人的男朋友,李然才答應過去的,也就是這樣他們才認識了。這樣又開始一段錯誤而沉重的愛情

② 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董事長戴文傑死了

杜曉斌訴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案
(返還教育費、合同效力)

(一)首部
1.判決書字型大小
一審判決書: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5)虞民一初字第673號。
二審判決書: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紹中民一終字第528號。
2.案由:返還預交教育費糾紛。
3.訴訟雙方
原告(被上訴人):杜曉斌。
法定代表人:杜森燦。
訴訟代理人(一、二審):傅立新,上虞市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訴人):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
法定代表人:戴文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一、二審):錢五全,浙江通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4.審級:二審。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周堅昕;審判員:王軍、俞榮堂。
二審法院: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魏曉法;審判員:樓曉東;代理審判員:傅海鑫。
6.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2005年6月13日。
二審審結時間:2005年10月21日。
(二)一審情況
1.一審訴辯主張
(1)原告訴稱:2004年6月8日,原告因被告邀請在其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人學報名,並按被告要求預交了學費6000元,後又因被告要求補簽了「二00四年初一新生就讀協議」一份。因原告中考成績較好,被其他學校錄取,未到被告處就讀。原告遂與被告交涉,要求退還預交的學費。被告以「二00四年初一新生就讀協議」中載明:「華維錄取後,未到學校就讀,所交經費不需退還」為由拒予返還。現要求判令原、被告簽訂的就讀協議無效,責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預交的6000元。
(2)被告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辯稱:本案的基本事實是,2004年5月31日,華維學校在上虞日報上公告華維杯綜合素質測試報名的時間,6月1日至4日,有3300餘名學生自願報名,6月5日,對學生進行測試,6月7日按測試成績公布錄取情況,並以書面和會議形式告訴有關家長是否願意被華維錄取。如果願意,家長與學校簽訂就讀協議,此後,被錄取的學生陸續與華維學校訂立了「二00四年初一新生就讀協議」,並交納了部分費用,領取了錄取通知書。在就讀協議中,華維學校在明確被錄取學生就讀班級的基礎上又承諾:1)按上虞市物價部門核準的標准收取費用。2)根據新生在測試所獲得的獎項,華維學校分別給予「華維教育券」獎勵,與人民幣等值在華維學校使用。被錄取的學生則在就讀協議中承諾:1)按獎項所對應的預交金額,向華維學校交納2004學年的部分費用,在2004學年開學時結算;2)學生經華維錄取到學校就讀,所交的經費不需退還。此後,部分學生卻又到其他學校讀書。就讀協議是原、被告之間在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基礎上訂立,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的其他法定情形,因而是合法有效的,作為原告應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依協議辦事。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一審事實和證據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是民辦學校,其辦學類型為高中、初中的全日制學歷教育。2004年5月31日在上虞日報上發布招生公告,原告報名並經素質測試。2004年6月8日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發出入學須知。告知原告新學期報到時間為2004年8月31日。並由被告作為甲方,原告作為乙方,在2004年6月8日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簽訂了「二00四年初一新生就讀協議」,該協議約定甲方招收乙方為華維學校2004年初一新生,並在實驗班就讀,並承諾:(1)按經上虞市物價局核准標准收取學費、代管費、住宿費和其他相關費用。(2)根據2004年「華維杯」少年素質測試所獲得的獎項,分年於開學初發給「華維教育券」,與人民幣等值在華維學校使用。乙方自願到華維初一年級精英班就讀,承諾:(1)在注冊時按以下款項預交2004年學費,在開學時結算;特等獎獲得者預交2000元,一等獎獲得者預交3000元,二等獎獲得者預交4000元,三等獎獲得者預交5000元,四等獎獲得者預交6000元,五等獎獲得者預交7000元。(2)華維錄取後,未到學校就讀,所交經費不需退還。2004年6月8日向原告收取預交的一學年的學費及住宿費、代管費、校服費、住校生生活用品費合計6000元,收款後,發出錄取通知書,通知原告於8月31日來校報名注冊。後原告未來到被告學校報名入學。因被告不願歸還原告預交的學費,原告等人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被告返還預交的學費,有關部門也做過調查、協調,但被告表示不能退款,只能作為困難補助由原告寫出報告,再由被告給予補助而未果。現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退還原告預交的學費等費6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原告提供的證據:
(1)被告出具浙江省社會力量辦學收費專用票據一份。
(2)原、被告在2004年6月8日簽訂的二00四年初一新生就讀協議一份。
(3)被告在2004年6月8日作出的初一入學須知一份。
(4)被告在2004年6月8日作出的錄取通知書一份。
(5)上虞市教育體育局給勞利萍等人的復信。
被告提供證據:
(1)上虞日報2004年5月31日報生公告。
(2)告考生家長書。
(3)華維杯少年素質測試方案。
(4)上虞市教育體育局文件。
(5)李永林、戴蘭珍給學校要求補助的信。
3.一審判案理由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被告是經依法批准興辦的民辦學校,有權向社會招生。原告作為受教育者,享有擇校就讀的權利。因原告未在被告處報名注冊,故雙方尚未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教育、教學關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和改善辦學條件,而原告沒有在被告處報名注冊並接受教育,被告沒有支出直接的教育教學費用,據此也不能收取原告預交之學費等費用,因此原則上應返還原告預交款項。但鑒於被告已為原告等學生上學作必要准備,創造了一定的就讀條件,故在返還款項時可酌情予以考慮。根據本案實際以返還75%為宜。
4.一審定案結論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應返還原告杜曉斌預交款人民幣4500元,在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付清;
(2)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50元,實際支出費50元,由原告杜曉斌負擔75元,被告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負擔225元。
(三)二審訴辯主張
1.上訴人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訴稱:第一,原判認為「原告作為受教育者,享有擇校就讀的權利」,這顯然是錯誤的認定。無論從法律規定和事實上,接受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不享有抽象籠統的「擇校就讀」的權利。被上訴人除了選擇民辦中學和學區內的公辦中學接受初中階段教育以外,不存在一審判決認定的擇校就讀的權利。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訂立就讀協議,已充分證明了被上訴人在民辦中學和學區內公辦中學問作了選擇。第二,原判認為「因原告未在被告處報名注冊,故雙方尚未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教育教學關系」,這同樣是荒謬的。「真正意義上的教育教學關系」的含義究竟是什麼。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所謂「教育教學關系」,實質上是教育服務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合同關系是否建立,應以合同法規定的「要約」和「承諾」來判別。被上訴人到上訴人處報名屬要約行為,上訴人出具錄取通知書則屬於承諾。就讀協議是合同的書面體現,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約定,若非法定無效的事由雙方當予遵守。一審法院以報名注冊作為教育關系成立的標志,顯然是錯誤的。第三,原判認為「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和改善辦學條件,而原告沒有在被告處報告注冊並接受教育,被告沒有支出直接的教育教學費用,據此也不能收取原告預交之學費等費用,因此原則上應返還原告預交款項」,這不僅邏輯混亂,更重要的是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並不涉及上訴人收取的具體用途是否合法,被上訴人對此也未提出訴求。作為民辦學校,上訴人收取合理費用並依法合理使用。該條款不意味著民辦學校與自然人間不得訂立相關的合同、協議。上訴人招收初一新生是正常教育活動的首要環節,被上訴人毀約給上訴人帶來巨大經濟損失,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美譽度。上訴人收取的費用是基於雙方的教育服務合同約定,完全符合政府有關部門的政策規定。第四,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就讀協議中約定的被上訴人承諾之「未到校就讀,所交經費不需退還」究竟有無法律效力?協議中並無法定無效的情況。原審雖然認可了協議的效力,但未對被上訴人的違約事實予以查明。被上訴人承諾「不需退還」是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與現行法律不悖,一審法院對違約事實不予認定,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
2.被上訴人服判。
(四)二審事實和證據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新的證據。
(五)二審判案理由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當事人間爭議的焦點是杜曉斌對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是否擁有實體上的返還財產的請求權。由於雙方的權益之爭源於2004年6月8日簽訂的「二00四年初一新生就讀協議」,因此,審查該協議的法律性質和效力是本案之基石。根據當事人雙方共同確認的事實: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錄取杜曉斌為該校初一新生,杜曉斌已向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預交相關費用。據此,可以確認當事人間教育服務合同關系成立,而該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約定,一審認定雙方未建立教育教學關系不當,上訴人上訴認為教育服務合同已成立的理由充分。鑒於合同行為發生於平等主體之間,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除受相關教育管理規范調整外,其財產關系及與之相應的行為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調整。
杜曉斌一審起訴時請求:(1)確認原、被告簽訂的「二00四年初一新生就讀協議」無效;(2)責令被告償還原告預效的6000元學費;(3)承擔訴訟費用。支持其訴請的理由為:合同為格式合同,其中「華維錄取後,未到學校就讀,所交經費不需退還」的約定免除了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自己的責任,加重了杜曉斌的責任,排出了杜曉斌的主要權利,屬於無效條款。經審查,該條款為協議中杜曉斌所作的第二項承諾,其本身所固有的內容並不產生爭議,即:杜曉斌在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錄取後,應到校就讀,如不到校就讀,杜曉斌放棄退回所交款項的權利,學校有權拒絕退還。分析該條款的內容,應當認定屬於違約責任條款的范疇,確定了支付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即在杜曉斌不到浙江華維外國語學校就讀時,杜曉斌願意支付與所交學費等值的違約金。......

③ 我們無處安放的青春結局

我們無處安放的青春結局:

周蒙給學生們發了一張畫紙讓他們把心裡最美好的東西畫出來。李然的發布會一切准備就緒。

陳之子就失足事件再次提出要和杜小彬度假,被回絕。吳校長開始送周蒙去鄰村上課。小宗老師得知了周蒙的下落,打電話想告訴李然,不料杜小彬接的電話,就掛斷了電話。周蒙和吳校長去給孩子們取新書的時,意外看到了李然的新攝影集。

在過河的時被河水沖走了,周蒙把自己和李然的事告訴了吳校長。李然在新聞發布會的當天早上在工作室看到了周蒙的照片,同時接到了小宗的電話,去靠山屯見周蒙。陳之子給杜小彬寄了兩份快件,一份是關於新書的,一份是講述杜小彬曾是失足青年的事來威脅杜小彬。

杜小彬情急之下用桌子上的刻刀殺了陳之子。杜小彬准時出現在會場。而李然卻遲遲未到,杜小彬到了李然的工作室看到了桌子上放著周蒙的照片而心灰意冷。李然見到了周蒙,想帶周蒙回江城,被拒絕。

兩人相擁,李然接到了杜小彬出事的電話,不得不離開。李然帶著女兒去探視杜小彬,杜小彬提出離婚,李然不肯。周蒙還在那所學校,李然帶著小女兒開始了征程。

劇情簡介

周蒙是某高校校長周德明的女兒,純情美麗的她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了風流倜儻的省報記者李然,兩人一見鍾情傾心相愛。一直獨身的周德明在世俗的偏見下並不願意讓女兒過早戀愛,但是自己得有重症以後態度發生變化。

就在李然和周蒙熱戀之時,李然前女友劉漪的出現,讓兩人的感情出現間隙,但歷經掙扎,劉漪最終選擇離去,而真正帶來愛情風暴的是一個名叫杜曉彬的女子。莫名的背叛,悱惻的思念,李然在兩個女人之間游離,最終竟以與杜曉彬閃電式結婚而告終。最後的死去,雖說是自然的,但也是突然的。

但對於周德明自身,這是一個解脫,這是他生命之中唯一的放縱。

周蒙的情愛如風中弱草一樣而飄散,過往與現在,熟悉與陌生,似在一剎之間,沉重的青春,如同曾經在最美的時節飄落的櫻花,輾轉躑躅,依舊無處安放,無處皈依。

④ 請問下可以告訴我廣東公共頻道DV現場所有記者和主持人的名字麼

記者就有----陳華良,李水濤,杜曉斌,韋冬梅,何白瑜,優嘉,范璟璇,謝凱欣,蔡翊嵐,羅睿思,邱寒月,李思慧

⑤ 《我們無處安放的青春》的結局是什麼

《我們無處安放的青春》的結局是蒙蒙去了一所鄉村小學當教師,李然和杜曉斌結婚了。

其實每個男人心中都有一個王子公主夢,自己是那個英俊瀟灑勇敢主動的王子,有那麼一天遇見了一個柔弱純情百依百順的美麗公主,於是去追求她照顧她,是天然的的使命和人間最美好的愛情。

李然主動追求周蒙就是這么個情況,實際上周蒙是他這種心理夢幻中愛的對象,而真正在現實生活中,他愛的其實是不顧一切追求他追隨他,給了他事業和生活上極大幫助的杜曉彬。從他最初和杜的幾次接觸就可以看出來,他那種內心的波動甚至膽怯恰恰是潛意識中對杜曉彬愛意的一種反應。

周蒙當然也是愛李然的,只是這位柔弱被動且此前毫無感情經歷的公主需要的是陪伴而不是追隨,需要的是被愛而無法給予對方真正的愛。如果在李然之前來了個馬然,王然,張然什麼的其他王子追求她,她也會一樣愛上對方。

⑥ 新上門女婿女主角姓名

張歆藝
國籍 中國
民族漢族
出生地四川
出生日期1981年5月29日
畢業院校: 中央戲劇學院
代表作品:羊城暗哨《夜上海》《風聲傳奇》
籍貫: 四川·成都
身高: 170cm
學歷: 表演系2001級本科

⑦ 杜小兵判了多少年

杜曉斌判了10年。他判的是合理合法。他犯罪就得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

⑧ 原來愛情曾來過

因為你在擁有的時候,並沒有覺得你正在擁有,覺得一切都是很自然的在生命里存在著,所以,就會很平常的對待。
而當你真的失去的時候,你才知道原來你曾經擁有過,才覺得那本該就是自己的,現在卻沒了。
什麼都是比較出來的。相對來講的。
其實,不光是愛情,很多事情都是這樣。
再比如,你覺得一件家用電器對你毫無用處,就在一邊擱置著或者給了別人,但是當別人把它利用的很充分,或者又發現了它的很好的用處,那個時候你就會後悔了。
人就是這樣,誰讓你那個時候眼光不獨到,沒發現或者沒覺悟到身邊的幸福呢。
也不知道這樣說對不對,不知道你能否理解,呵呵,以後學會重視吧,在擁有的時候就重視。

閱讀全文

與國元證券杜曉斌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銀行理財代銷產品能投資嗎 瀏覽:214
浙江登峰集團破產 瀏覽:870
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包括 瀏覽:121
平安的保險傭金是屬於工資么 瀏覽:206
18年人保車險傭金 瀏覽:147
江蘇舜天集團創業有限公司 瀏覽:309
信託資管稅 瀏覽:968
信託銀行的日語 瀏覽:223
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活動 瀏覽:555
理財中屬於基金公司的 瀏覽:830
適合新手的基金理財 瀏覽:770
paypal付美元匯率 瀏覽:548
平安鑫誠理財有限公司 瀏覽:274
期貨計算題視頻百度雲 瀏覽:881
大陸去香港做外匯 瀏覽:756
中小企業電子商務融資困境 瀏覽:64
河南環境能源交易所 瀏覽:246
哥爾股份股票 瀏覽:336
反收購和融資手段 瀏覽:240
天津交易所現貨鉑金手續費 瀏覽: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