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人們借錢買房,房地產商確實沒有遭受損失,但是,當房價下跌,利率上升時,次級信用人就無力還貸了,於是,銀行的發出的貸款就變成壞賬了,即使收回抵押物,房子的價格下降了,就是資不抵債,所以其實是銀行沒錢了……
但是次貸危機還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資產證券化。在此次危機下,商業銀行因為對表內資產的資產證券化,轉為表外資產,在證券化過程中,產權轉移了出去(這個是特例)所以商業銀行本身損失不大,他們損失主要是買了相關債券。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商業銀行把資產表中的「住房抵押貸款」項打包賣給相關機構,讓這些來整理成新的住房抵押貸款債券,在市場上投放。因為這種抵押貸款雖然對銀行是資產,但因為回收期限長,影響銀行的資金流動和經營,所以他們希望可以賣出了這種資產,而可以得到大筆現金在短時間內。這就是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和產生的原因!
希望我的回答您滿意!
『貳』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意義
2005年3月,央行批准建行作為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單位,這意味著作為國內新的金融實踐,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已獲得准生證。據悉,目前建行准備以建行上海分行為核心,打包100億元住房抵押貸款進行證券化
,該方案業已提交國際知名投行進行評估,一旦通過即開始運作,中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首個新生兒也將誕生。然而,在建行大力推行證券化的背後,仍有許多問題值得我們思考:此新生兒是足月而順產的寶寶呢,還是一個被催生的早生嬰兒?它出生後能否健康地成長下去,在此我們不妨作些探討。
發達國家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共同特點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世界范圍內並不是新事物,其歷史可上溯至19世紀的歐洲,當時的證券化形式主要是通過抵押銀行發行抵押貸款債券。真正現代意義上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起源在美國。20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為了解決高通脹波動期儲蓄機構的流動性風險與利率風險,美國設立了三大(准)政府機構來推動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的發展,從而建立起世界上最發達的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目前在美國公開流通的債券市場上,抵押貸款證券已超過國債成為第一大債券。
2002年美國抵押貸款余額達到4.7萬億美元,其中住房抵押貸款證券達到3.91萬億美元,同時美國歷年的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比例,即被證券化的抵押貸款余額占總抵押貸款余額的比例,也保持了相當高的水平,2002年美國住房抵押證券化比例高達56.2%。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解決銀行信貸資產的流動性、提高銀行的資本利用率、降低銀行風險、維持銀行體系的穩定性、促進活躍房地產市場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這一金融創新在加拿大、德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中國香港等國家與地區得到大力推廣與發展。研究這些住房抵押證券化相對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可以發現,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及經濟環境都存在以下幾個共同特點:
一是抵押貸款產品種類豐富。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抵押貸款一級市場上,抵押貸款產品品種都具有多層次性,存在著固定和浮動利率抵押貸款、貸款期限、貸款條件靈活,而且其償還方式多種多樣,可滿足不同借款人的需求,能充分挖掘住房需求。美國住房抵押貸款等除國內常見的本金償還、等額償還方式,還有其他各類方式多樣的抵押貸款,如根據預期通貨膨脹率和貸款利率,設計出年限不同、遞增比率不同的多級支付方案的抵押貸款,本金攤還開始較小,最後幾次較大的抵押貸款,兼具固定/可調整利率特點的組合型抵押貸款,兩步型抵押貸款,權益增長型抵押貸款,二次抵押貸款等等多種方式。
二是抵押貸款要達到相當的規模。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抵押貸款規模大多達到GDP的40%~60%。只有住房抵押貸款積累到一定程度,貸款機構證券化的動力機制才能形成,而且足夠規模的分布廣泛的抵押貸款才能更大限度地降低資產池的風險,提高抵押支撐證券的信用等級。
三是抵押貸款機構的多元化。這種多元化加強了貸款機構之間的競爭,而競爭則會使貸款機構提高LTV(貸款成數),並適當延長貸款期限,提高服務質量。更為重要的是,貸款機構的多元化,也降低了單個貸款機構在證券化體系中的博弈力量,便於政府規范與引導。
四是完善與嚴格的信用體系。抵押支撐證券的質量決定於抵押貸款資產池的質量,而這完全取決於借款人能否按時還本付息及對提前償還風險的控制,所以對借款人信用的考核是保證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一環。
五是分工明確、運作有序的強大的中介機構體系。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中,有大量的中介機構共同參與,並且專業分工,各自發揮作用,又相互協作,以保障證券化的順利進行,這些機構主要有對抵押貸款提供保險的保險公司,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充當SPV的信託機構,對打包資產進行管理的受託機構,管理回收本息的服務商、信用評級機構、證券的承銷商以及購買證券的機構投資者等等。
利潤吸引和風險壓力是我國抵押貸款證券化主要動力
反觀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對於大家已經討論很多的證券化模式及相關障礙等細節姑且不論,僅與上面所述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證券化的特殊動力機制及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的特點,就已決定了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註定是一個被催生的早生兒。
從一般意義上講,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動力主要是用來解決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實現資產負債期限相匹配,降低風險,從資本市場融資等,然而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卻有其獨特的動力機制。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機構是商業銀行,作為商業機構,最大化地謀求商業利益是其目的。由於目前住房抵押貸款被銀行視為優質資產,各大商業銀行都在積極擴大抵押貸款的規模。要使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成為貸款銀行的主動性行為,要麼被利潤吸引,要麼自身存在著相當壓力。
利潤吸引是指貸款機構能否從證券化過程中獲得額外的利潤。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過程實際是將抵押貸款的利息收入在服務商、SPV、信用增級手段提供者及投資者等諸多證券化參與者之間分享,雖然貸款銀行可以作為服務商享受服務費,但這比貸款機構自己享有所有抵押貸款利息獲得的收益要低得多,因此銀行並不會出於追求更多額外利潤為動力進行證券化的。
壓力是指貸款銀行是否為了分散風險、提高資產的流動性等壓力而必須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首先從總體上看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規模相對較小,至2004年底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余額僅佔GDP的11.6%,遠低於證券化發達國家的40%~60%,而從作為貸款機構的各商業銀行來看,住房抵押貸款所產生的壓力亦相對比較小,即使抵押貸款規模最大的中國工商銀行,2003年抵押貸款余額也僅占其機構存款總額的7.23%,建行也只有10%。而作為資金供應重要來源的居民儲蓄則持續增長,雖然住房抵押貸款占金融機構吸收儲蓄存款余額比例從1998年的1.3%已逐漸上升至2004年的13.3%,但仍是占很小的比例,這說明商業銀行的資金供給是充沛的。從儲蓄存款結構上看,由於我國居民喜歡儲蓄以備購房、養老、子女教育之用,因此居民儲蓄中長期的定期存款比重較大,由此看來,我國的商業銀行並不擔心流動性。目前,我國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率都很低,平均水平在1%左右,具有較高的收益率與安全性,各商業銀行因此將抵押貸款視做優質資產,積極擴大所發放與持有的抵押貸款規模。商業所擔心的並不是流動性等風險,而是如何更有效地使用資金。
由此看來,無論從利潤吸引還是所承壓力,貸款銀行都沒有證券化的動力,然而實際情況卻是,中國建設銀行與工商銀行都在積極地提出各種證券化方案,且先後多次向央行申報要求開展。是何原因呢?某銀行一內部員工給出了真實的答案:商業銀行真正證券化的動力是將證券化作為他們的市場營銷策略,即樹立自己不斷創新的社會形象,以增加銀行的競爭能力。國內貸款機構的這種扭曲的證券動力機制決定了其證券化的誕生並不是因勢而生,而是一個地地道道地被催生的早產兒。
貸款機構單一和信用體系的不完善
從我國住房抵押貸款的一級市場及證券化環境看,時機也並不那麼成熟。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機構是商業銀行,尤其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上佔有絕對的主導地位,截至2002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占我國所有金融機構的住房抵押貸款余額的比例從未低於87%,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貸款機構呈現單一化的特點,這意味著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來說,它們在中國金融市場上具有絕對強勢的博弈力量,這顯然會對如何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中保護好投資者的利益帶來一定的挑戰。
而且,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工程,其良好的運作體系是依賴於一個高度發達,運作有序的中介機構體系及信用體系,而這兩者目前在中國的狀況都不能令人非常滿意。尤其作為核心SPV的信託機構,由於其管理制度不健全,非常容易孳生漏洞,一直是金融治理整頓的焦點。所有這一切似乎都表明,目前我國經濟發展尚未為這個早生嬰兒營造出一個適宜其成長的環境。
當然,對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開展,我們並不會抱著否定的態度,相反,對此我們將積極加以肯定,無論如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大勢所趨,這次早產的抵押貸款證券化不妨當做我國證券化實踐的一次探索。但是,對於證券化的各相關參與者,我們還是要提個醒,既然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一個早生兒,那父母(政府)是否應該給它一個更健康的成長環境,醫生(監管機構)是否加強對它的體檢觀測,而對於各投資者來講,則尤其要關注其投資風險。
『叄』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隨著央行決定在銀行間市場試點進行資產證券化以來,原本僅限於專業理論探討的資產證券化問題,一時間漸行漸進地向廣大投資者走來。可以預期,在不久的將來,廣大投資者有希望擁有一種全新的投資品種。本文試圖詮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工具。
一、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基本流程
1、確定證券化資產並組建資產池。2、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3、"資產"的真實出售。4、信用增級。5、信用評級。6、發售證券。7、向發起人支付資產購買價款。8、管理資產池。SPV要聘請專門的服務商來對資產池進行管理。服務商的作用主要包括:1)收取債務人每月償還的本息;2)將收集的現金存入SPV在受託人處設立的特定帳戶;3)對債務人履行債權債務協議的情況進行監督;4)管理相關的稅務和保險事宜;5)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實施有關補救措施。9、清償證券。按照證券發行時說明書的約定,在證券償付日,SPV將委託受託人按時、足額地向投資者償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而本金的償還日期及順序就要因基礎資產和所發行證券的償還安排的不同而異了。當證券全部被償付完畢後,如果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還有剩餘,那麼這些剩餘的現金流將被返還給交易發起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全部過程也隨即結束。
二、與廣大投資者密切相關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1、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金融產品與股票和企業
債券相比,有更加充沛的未來現金流支撐。
『肆』 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
答:為了分散金融機構在發放住房抵押貸款時面臨的貸款風險,國際上一種通用方法是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所謂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就是把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轉化為抵押貸款證券(主要是債券),然後通過在資本市場上出售這些證券給市場投資者,以融通資金,並使住房貸款風險分散為由眾多投資者承擔。
從本質上講,發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是發放住房抵押貸款機構的一種債權轉讓行為,即貸款發放人把對住房貸款借款人的所有權利轉讓給證券投資者。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是一種抵押擔保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簡稱 MBS),借款人每月的還款現金流,是該證券的收益來源。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只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形式。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大趨勢。
『伍』 什麼是房貸資產證券化
房貸資產證券化也即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指住房抵押貸款的發放機構將其所持有的抵押貸款資產,匯集重組成抵押貸款組群,經過擔保或信用增級,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的融資過程。
這里所說的「證券」是指債權性而非權益性證券,它的基本特徵是由抵押貸款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來支持對其的支付,因此被稱為抵押擔保證券。證券銷售出去以後,證券的持有者便成為了住房抵押貸款的債權人,並經由抵押擔保證券的服務者取得對其的支付。
2014年9月30日,央行、銀監會聯合出台《關於進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放鬆了對與自住需求密切相關的房貸政策,並鼓勵銀行通過發行MBS和期限較長的專項金融債券等籌集資金以增加貸款投放。
MBS(Mort-gage-BackedSecurity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理想模型。起源於華爾街的這個金融產品,旨在增強房貸資產的流動性以增加金融機構對個人住房貸款投放能力,或許將改變未來中國住房市場的生態。
『陸』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什麼 有哪些優點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動性較差但具有未來現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貸款匯聚重組為抵押貸款群組。由證券化機構以現金方式購入,經過擔保或信用增級後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的融資過程。這一過程將原先不易被出售給投資者的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性現金流入的資產,轉換成可以在市場上流動的證券。
(-)有利於拓寬商業銀行的融資渠道
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將銀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貸款轉化為證券,在資本市場上出售給投資者,銀行可以將這部分變現資金用以發放新的住房抵押貸款,從而拓寬銀行的籌集渠道,擴大銀行的資金來源,進而增強銀行的資產擴張能力。90年代,美國每年住房抵押貸款的60%以上是通過發行MBS債券來提供的。在我國,隨著住房抵押貸款規模的擴大,資本市場的完善以及資產證券化技術的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必將成為我國商業銀行籌集長期性信貸資金的一條主渠道。
(二)有利於降低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
我國商業銀行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期限可長達20年一30年,借款人一般又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償還銀行貸款債務。而我國商業銀行的負債基本上是各項存款,在各項存款中絕大部分又是5年期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資產與負債的期限不匹配,加大了銀行的運營風險。隨著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發展和占銀行貸款總額比重的提高,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這種「短存長貸」的結構性矛盾將日趨突出,並有可能使銀行陷入流動性嚴重不足的困境,給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通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將低流動性的貸款轉化為高流動性的證券,在提高銀行資產流動性的同時,還可以將集中在銀行的風險轉移、分散給不同偏好的投資者,從而實現銀行風險的社會化。
(三)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
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不僅可以擴大銀行的資金來源,增強銀行資產的流動性,而且還可以為銀行創造新的利潤增長點。1.銀行對已證券化的住房抵押貸款仍可繼續保留服務職能;包括收回貸款本息、貸款賬戶記錄、組織貸款抵押物拍賣以及其他相關貸款服務,並收取服務費,從而可以給銀行帶來費用收入。2.銀行也可以作為證券包銷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銷售提供服務,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3.住房抵押貸款產生的現金流在支付證券本息及各項費用後,如有剩餘,銀行還有權參與對剩餘現金流量的分配。可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使銀行的收入突破了傳統存貸款利差的局限,開發了新的收入來源。同時,由於上述各項業務並不反映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因而不需要增加銀行的資本,從而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
(四)有利於加強商業銀行的資本管理
按照《巴賽爾協議》有關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比率的規定,各國商業銀行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最低應為8%(其中核心資本成分為4%)。而資本充足比率偏低則一直是影響我國商業銀行改革與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通過運用資產證券化技術,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並將這部分從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移出,可以相應減少銀行的風險資產數量,從而可以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比率並相應提升銀行的信用等級。因此,我國商業銀行要加強資本充足比率管理,提高資本充足比率,除採取「分子對策」,即通過內源、外源兩條渠道充實資本外,還可以採取「分母對策」,即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來提高資本充足比率,以充足的資本支持貸款規模的適度擴張,增強銀行的風險承受能力。
(五)有利於完善中央銀行的宏觀金融調控
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調控貨幣供應量的基本工具之一。而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上買賣的有價證券除政府債券、國庫券外,住房抵押貸款證券作為一種流動性強、收益率高的優質債券也可以成為中央銀行買賣證券的對象。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完善和住房抵押二級市場的擴大,中央銀行通過在金融市場買賣住房抵押貸款債券,擴大了交易對象、加大了操作力度,從而可以在廣度、深度上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進行適時調節,進而有效調節貨幣供應量。
(六)有利於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
根據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內在關聯性,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要以完善的資本市場為條件,而通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又會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與完善。一方面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可以為資本市場提供投資風險小、現金收入穩定的新型投資品種和融資工具,促進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實現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對接,成為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聯結器、金融深化的助推器;另一方面,由於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銀行、特設信託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機構和個人投資者諸多方面,其成功運用不僅要有以上眾多參與主體的協調配合,而且要有相應的政策環境和法規體系。因此,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有利於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
『柒』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主要參與者有哪些
投資主體只限於機構投資者
現階段,我國MBS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投資資產支持證券。」這一方面是汲取我國股票市場的教訓,由於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處於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可以積累經驗,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避免市場過度的非理性行為;另一方面,MBS在我國是一種全新的固定收益證券,其風險收益特徵與普通企業債券、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不同,對風險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機構投資者在這一方面比較成熟,從而能夠保證國內住房抵押貸款證券項目的順利實施。
我國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只是時間上的問題。從成熟市場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來看,只有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才能最終真正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這就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
『捌』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什麼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動性較差但具有未來現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貸款匯聚重組為抵押貸款群組。
由證券化機構以現金方式購入,經過擔保或信用增級後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的融資過程。這一過程將原先不易被出售給投資者的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性現金流入的資產,轉換成可以在市場上流動的證券。
『玖』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證券特徵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具有以下特徵:一是以信託方式實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二是投資主體只限於機構投資者;三是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擔保。
以信託方式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關於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模式,國內學者圍繞我國應該採取美國模式還是英國和歐洲模式進行了長期的論證,關注的焦點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採取公司形式還是信託形式。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將以沒有政府擔保的信託方式實現證券化。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資產證券化是指以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我國首單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產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國建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委託中信信託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
另外,我國還沒有SPV方面的專門立法,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監管辦法)對SPV的市場准入作出了嚴格的規定。監管辦法第9條規定,信託受託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成重新登記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於五億元人民幣,並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五億元人民幣。」同時,監管辦法第8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發行,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這意味著我國的SPV的主體將是信託投資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機構擔任SPV的可能。
投資主體只限於機構投資者
現階段,我國MBS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投資資產支持證券。」這一方面是汲取我國股票市場的教訓,由於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處於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可以積累經驗,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避免市場過度的非理性行為;另一方面,MBS在我國是一種全新的固定收益證券,其風險收益特徵與普通企業債券、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不同,對風險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機構投資者在這一方面比較成熟,從而能夠保證國內住房抵押貸款證券項目的順利實施。
我國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只是時間上的問題。從成熟市場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來看,只有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才能最終真正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這就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
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
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政府不為MBS提供信用擔保
信用增級是指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交易結構中通過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護。信用增級的方式可以分為外部法和內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據相關法律文件中所承諾的義務和責任,向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其他參與機構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護,並為此承擔相應的風險;內部法是指通過重新安排證券獲得償付的優先次序,提高優先順序證券的信用級別,或通過發起人提供更多的連帶責任提高證券的信用級別。
我國MBS的信用增級形式可以是內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信用增級可以採用內部信用增級或外部信用增級的方式提供。內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於超額抵押、資產支持證券分層結構、現金抵押賬戶和利差賬戶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於備用信用證、擔保和保險等方式。」這無疑為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撐。同時,政府不能為住房抵押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因為我國《擔保法》第8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的轉貸款的除外。」勿庸置疑,這一規定也將制約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