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融資融券擔保品
你好,主要包括現金、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和債券、股票等三大類。
㈡ 公司債券屬於抵押證券還是擔保證券
其他企業擔保的公司債屬於擔保債券;用本公司資產抵押的公司債屬於抵押債券。
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經濟價值,並且自身帶有廣泛的社會接受性,一般能夠轉讓,作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 「有價證券」是一種所有權憑證,一般都須標明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其本身沒有價值,但它代表著一定量的財產權利。
持有者可憑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貨幣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於這類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和流通,客觀上具有了交易價格。

(2)證券發行擔保擴展閱讀
作為公司債券的發行,發行人一般通過發布公司債券發行章程或者發債說明書方式進行要約,只要承認和接受「要約」條件並願意支付必需資金的投資者,都可成為公司債券投資人,同時,凡是購買公司債券的投資者,都等於認可接受了「要約」,就必須履行「要約」上的義務和有權獲得「要約」上的權益。
在公司債券發行過程中,必須按照「要約」的基本特徵,在發行章程或發債說明書上明確公司債券的發行人、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以及公司債券的所有要素內容,包括發行人、發行規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擔保人以及其他選擇權等等。
因此,發行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要約」行為,是公司債券的 「出售一購買」契約的簽定過程。
一般地,發行包括公募和私募兩種。公募發行是面向社會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公開發行,這種方式的證券發行的允准比較嚴格,並採取公示制度,私募發行是以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為對象的發行,其審查條件相對寬松,也不採取公示制度。
㈢ 融資融券的擔保品證券和標的證券有什麼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
擔保證券是以某種方式作為擔保,保證本息償付的證券。擔保證券主要是指公司發行的擔保債券。
標的證券是投資者融入資金可買入的證券和證券公司可對投資者融出的證券。證券交易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根據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進展情況,在滿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試點初期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2、內容上的區別
擔保證券包括財產擔保和第三者擔保兩種。一般由信託銀行對擔保品進行評價,包括擔保品以市價摺合的價值額、擔保品將來的收益等等,僅適用於信譽高的大型企業;第三者擔保是指政府、信譽好的銀行或發債公司的母公司來作為擔保人。
標的證券主要內容是證券交易所規定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限於其認可的上市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及其他證券。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調整。

3、符合條件上的區別
擔保證券的符合條件是如果發債公司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必須處理擔保品,變價收入用以償債。還有採取以公司全部財產擔保發行債券;當發債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由擔保方進行償付。
標的證券應符合的條件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滿3個月;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股票發行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近3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
㈣ 證券公司如何接受 發行股票的擔保
哥們,你OUT了。。。。。。
第一,不是每家券商都有保薦和承銷資格的,而且券商是要先墊資的!
第二,電子化後再沒見到紙質股票!運到公司賣給散戶?菜市場都比這高級啦
第三,承銷與包銷是不同的,何況目前基本都是超額認購!
㈤ 證券發行的法律規定
詳細說明就太麻煩了
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其他還有屬很多細則
證監會主要出台5個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及正在修訂的《保薦制度管理辦法》
㈥ 資產證券化可以理解為發行有擔保公司債券嗎兩者有什麼區別
不可以,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是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
擔保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以自有或第三人擁有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擔保到期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資產證券化有點類似於股票融資,但又不同於股票融資,股票融資是以分配股權為代價發行證券,資產證券化是以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發行者的控制權不會被分散!
㈦ 證券公司可以提供擔保么
凈資本額達不到證監會規定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凈資本最低標准(人民 幣2億元)的證券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有條件提供擔保的證券公司必須在會計報表 附註和凈資本情況的說明中詳細披露其擔保事項。 證券公司提供的擔保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20%;證券公司不得在股票承銷過程 中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證券公司不得為以買賣股票為目的的客戶貸款提供擔保。
㈧ 抵押擔保證券和抵押轉手證券的區別
擔保抵押證券和資產抵押證券的區別:
1、【抵押證券】指證券發行人以其財產為抵押,而發行的保證按期支付本息的證券。如果在證券到期後,證券發行人沒有支付證券本息,抵押證券持有人可以佔有或拍賣證券發行人為發行證券而抵押的財產作為證券本息的補償。抵押證券,增加了發行人的責任,減少了證券投資者的風險。一般來講,為了擔保證券本息能按期如數支付,抵押物的現市總價值應該高於證券發行總額。發行抵押證券,應該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核准,而且一般情況下都是由證券公司代理發行。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申請購買抵押證券並支付款項。近年來,國外出現了一種新的抵押證券,這種證券的抵押物不是發行人的現有財產,而是發行考利用發行證券等募到的資金進行投資後所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盡管投資於抵押證券的風險較小,但對於小額投資者來講,明確小額證券相對應的抵押物難度較大,所以,集中眾多小領投資且使其基金化,然後以基金的形式投資於抵押證券是一種較為的投資方式。
2、【抵押擔保證券】抵押擔保證券是由投資銀行等證券公司將大量房屋貸款進行捆綁作為抵押的一種證券形式,類似於債券。持有抵押擔保證券的投資人將根據他們所購買的本金和利息份額,定期收到屋主所支付款項。通常,大量的抵押貸款被打包或者分為幾個「部分」,每一部分的風險和收益均不相同。持有最安全部分的所有者收取的利率最低,但是有權作為第一順位獲得屋主的付款。而持有風險最大部門的持有人收取最高利率,但是如果屋主不能支付月供,那麼他們則是第一個受損的人。
㈨ 股票發行有資產擔保么
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發行股票不需要擔保: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
(1)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的行為。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2)盈利能力應具有可持續性。
①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②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③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④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⑤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⑥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⑦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最近3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人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最近3年資產減值准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去年教材是20%,注意區分)該決定同時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4)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為:
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②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③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⑥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