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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吳

發布時間:2021-12-26 03:03:17

Ⅰ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有誰知道有沒有2010年新的通知注意2010年的!

新的政策出台之前,2008年的這個一直有效,現在暫時還是按這個規定執行的。你多留意一些,新政策出台會報道的。

就目前而言,2008版是最新的。

Ⅱ 請問一下誰知道忠府辦(2010)144號及145號文件資料

忠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承包地 退出補償與利用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3號)文件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試行)。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承包地的農村居民,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自願退出其承包地轉為城鎮居民的,其農村承包地的退出與利用,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原則。總體設計,分類規劃,統籌城鄉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願原則。農村土地退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願。 (三)合理補償原則。應當給予退出農村承包地的農民合理補償,充分保障農民合法權利。 (四)統一管理原則。退出的農村承包地應當由村、社集體統一管理,分類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則。農村承包地的退出與利用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四條 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農村承包地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承包地退出與利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指導村、社(組)切實做好轉戶居民的農村承包地退出與利用工作。 第五條 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承包地的清理、登記、測算、費用發放等具體實施工作; (二)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本鄉鎮、村的退出承包地後的補償、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過貸款、財政投入資金、財政周轉資金等渠道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承包地退出的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承擔承包地退出後補償與利用工作。也可接受委託承擔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的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的具體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 縣級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結合城鎮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進程,量力而行,引導、鼓勵、扶持社會資本參與退出農村土地的整治、流轉和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支持和鼓勵城市工商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提高農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補償 第七條 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規定的准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本細則規定的農村承包地退出對象。 第八條 轉戶居民可按有關規定流轉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按本細則規定自願退出並獲得補償。 第九條 對自願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輪承包期內(2028年止)剩餘年限和年平均流轉收益標准給予補償: (一)農村居民自願轉戶並退出其承包地使用權和承包權給予一次性補償(附著物不予補償)。 (二)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承包地時獲得的相應補償的權利,不再享有承包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承包地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三)承包地(含自留地)的補償標准: 承包地(含自留地)退出按每年600元/畝補助。 第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農村居民整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可按「征轉分離」的有關規定辦理農村土地徵收手續,按照同時期征地政策給予補償安置後,原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一條 轉戶居民退出承包地按照申請、審核、審批、實施的程序辦理: (一)經入戶地公安部門審批辦理轉戶手續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戶口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請: 1.自願退出承包地申請表; 2.轉戶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3.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戶退地的書面意見; 4.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 5.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後,應對農戶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清理,承包地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面積為准,自留地以實際丈量為准,承包地證上面積加上自留地實測面積為補償面積;並登記造冊、計算補償費用,在所在村民小組(社)張榜公布後由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簽訂《自願退出承包地協議》。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鄉鎮人民政府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願退出承包地協議》、補償清單和其他申請材料轉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登記造冊管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 (四)承包地經批准退出後,轉戶居民應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及時上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同時獲得退出承包地的補償費。 退出承包地後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依法予以注銷。 凡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並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轉戶退地過渡期內,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和改變承包地的用途、現狀等,只能交歸村社集體另行發包,確保承包地不撂荒。 第十二條 轉戶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戶退出承包地時,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應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積、全體家庭成員是否同意放棄承包經營權等內容,並同時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縣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二)退出承包地的農戶,應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自願退出承包地協議》。 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承包農戶戶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塊、坐落、面積; 3.補償方式及金額; 4.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三)集體經濟組織應對退出承包地及其補償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補償,首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集體經濟組織確實不能出資的,經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確認後,可用縣籌集的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支付。 (五)由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支付退地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退地農戶的退地申請書、退地協議、相關退地事由及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其真實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方可向退地農戶支付補償費。 (六)退出承包地並獲得補償後,退地農戶應交回或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未交回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請求發證機關注銷。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收回或注銷承包經營權證的情況書面告知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 第三章 利用 第十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通過對田、水、路、林、村、房的綜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實現農業增產增效和農民增收。 第十四條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權和用途不變。鄉鎮人民政府、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經營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過承包地置換等辦法使其相對集中連片,並積極引入城市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提高利用效率,充分發揮效益。 第十五條 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退出的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統一經營使用,通過流轉等方式籌措土地補償資金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十六條 由縣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支付補償費的退出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應與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簽訂託管協議,由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對託管的承包地組織流轉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轉收益用於歸還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退出承包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出資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與縣土地儲備中心簽訂託管協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退出的承包地已經流轉的,在變更轉出方後原流轉合同繼續實施。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的,其流轉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或新的承包人。由縣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或縣土地儲備中心墊付補償的,其流轉收益用於歸還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或縣土地儲備中心。 第四章 監管 第十八條 土地、農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加強對承包地退出補償、利用及資金使用的監管。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退出承包地使用情況的監管,防止撂荒並負責調處承包地退出糾紛。 第十九條 擅自將退出的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有關當事人違反本細則規定,以隱瞞、欺騙、編造等手段獲得補償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轉戶居民退出的承包地補償不到位、不及時或有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侵犯轉戶居民和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土地、農業、財政、監察等主管部門及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縣土地儲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應分設並公開舉報監督、政策咨詢電話和公眾信箱,接受社會公眾咨詢並監督承包地退出、補償、整治與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0年11月9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縣農委負責解釋 我復制他的! http://..com/question/199939326.html

Ⅲ 董建國的人物履歷

1986.09--1990.07 四川大學新聞系新聞專業學習
1990.07--1992.02 重慶市白蟻防治研究所工作(其間借調四川省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房改辦工作)
1992.02--1993.11 四川省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房改辦科員
1993.11--1994.05 四川省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
1994.05--1998.06 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房改辦副主任,1995.06兼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1998.06--2000.10 重慶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房改政策處處長兼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其間: 1999.03--1999.06重慶市委黨校第四期處長班培訓)
2000.10--2001.02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改政策處處長兼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2001.02--2001.12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公室主任兼房改政策處處長、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2001.12--2003.06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公室主任
2003.06--2010.04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2004.12--2007.12重慶大學EMBA專業學習;2004.12--2007.12香港理工大學項目管理專業學習)
2010.04-- 2012.11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總裁
2012.11—2015.02 重慶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正廳局級)
2015.02—重慶市國土房管局局長。

Ⅳ 探索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所及運行管理新機制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董建國

農村土地問題是統籌城鄉發展重要的制度性問題。自國家批准重慶市設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以來,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國土資源部的指導、支持下,就城鄉土地利用機制、耕地保護模式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其中,最具創新意義的大事就是擬設立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與重慶市已有的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合署辦公,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

一、設立農村土地交易所的目的和原則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目前,我國城鄉土地管理二元結構差異顯著。從土地市場體系來看,城市建設用地出讓、轉讓、出租、交易市場經過10多年的建設,已經相對比較完善,而農村土地市場體系尚未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明晰;從土地權屬性質來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出讓、轉讓、出租等方式進行流轉,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產權模糊,不具有排他性,使用權流轉受到嚴格限制;從土地價值的實現情況來看,權屬差異導致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同地不同價」,農村土地資產價值未顯化。城鄉土地二元結構的管理體制限制了城鄉土地的統籌開發和高效利用,有待通過改革和創新土地制度予以解決。另一方面,按戶籍人口計算,2007年末重慶市城鎮人均建設用地84m2,農村人均建設用地153m2,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相掛鉤工作大有潛力可挖。重慶市設立農村土地交易所,就是為了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通過市場化途徑,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達到優化城鄉土地資源配置、推進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目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們在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整個方案設計中堅持了四個原則:一是堅持穩定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二是堅持嚴格保護耕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有效保護基本農田;三是堅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四是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關於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機構設置

對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機構,我們有兩個層面的考慮:

第一個層面是監管層面,成立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監管委員會。由國土資源、農業、林業、規劃、建設、水利、金融、工商、社保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農村土地交易指導、監督和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全市農村土地交易服務機構資質審查、土地指標核發等日常工作。

第二個層面是交易平台層面,由市政府出資成立農村土地交易所。農村土地交易所在市農村土地交易監管委員會領導下,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全市土地交易信息庫,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就性質上講,農村土地交易所是一個非營利性事業法人機構,但實行企業化管理,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范設置法人治理結構,比如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實行現代企業管理模式。

為提高交易效率,減少交易成本,我們打算在區(縣)設立農村土地交易所的代理機構,就近受理土地交易申請,提供信息發布、登記等服務。

三、關於農村土地交易所的交易品種

按我們的設計,農村土地交易所里交易地宗和指標兩個品種,或者說有「實盤」和「虛盤」。「實盤」即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包括:一是耕地等農業生產用地承包經營權交易。農業生產用地承包經營權交易時,附著於該土地上的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交易。二是林業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林業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時,生長在該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一並交易。三是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交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時,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交易。四是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未利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五是農村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折資入股後的股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股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時,原土地實物及其附著物的相關權屬一並交易。目前,在重慶和全國,「實盤」交易已經以不同形式在進行,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的職責主要是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規范交易行為、保障交易權益等。

農村土地交易所制度創新和方案設計的重點是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交易即「虛盤」。土地指標交易的制度設計,是嚴格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內進行的,它的意義和作用包括:

一是有效保護耕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與現有「先佔後補」的用地模式相比,我們設計的建設用地指標交易是「先造地後用地」的模式,對耕地的保護力度更大,保護效果更好。同時,有效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確保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一方面農村閑置土地資源依法有序退出,解決農村建設用地浪費問題;另一方面城市建設用地有比例、有節奏地增加,解決城市建設用地緊張的矛盾,但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

二是有效實現城市反哺農村、發達地區支持落後地區。土地以指標形式進行交易,實現遠距離、大面積流轉,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才能提升農村特別是偏遠地區的土地價值,實現農民增收和城市反哺農村、發達地區支持落後地區的目的。

三是激活城鄉要素市場,完善城鄉市場體系。在現行制度下,農村閑置的集體建設用地是沉睡的資本。在堅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下,使土地資源轉化為可以流動的資本,通過土地交易所流動配置,必然帶動城鄉要素市場的發展,有力地促進資本、產權、技術等其他要素市場建設。

四、關於農村土地交易所的運行管理機制

為確保農村土地交易所規范、有序運行,我們准備建立以下六種運行管理機制:

(1)指標總量調控機制。為與現有國有土地管理制度銜接,我們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交易總量實行計劃調控,原則上每年度指標交易量不超過本年度國家下達的城市建設用地計劃的20%。

(2)指標有效利用機制。為促進土地指標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指標的囤積和炒作,我們規定:土地指標經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必須上市交易;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必須與具體用地項目結合使用。否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原土地所在地區當年土地指標基準價格予以收回。

(3)土地分類交易機制。我們以土地用途管制為核心,實行建設用地和農業用地分類交易。農業用地只能在農業范圍內流轉,實行「三個不變」,即農業用地性質不變;集體所有制性質不變;農民家庭承包制不變。在「三個不變」的前提下,農業用地的流轉實際上就是向龍頭企業、種田大戶的流轉。

(4)用地指標分類供給機制。為防止因巨大的購買力差別和級差地租原因,可能導致的建設用地指標向發達區(縣)過度集中而欠發達區縣用地指標緊張的情況,我們准備實行「雙軌制」。一方面,國家年度計劃外的建設用地指標,在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通過市場手段優化配置,實現市場價值,使農民得到實惠。主城區經營性用地和儲備土地,一律通過交易方式獲取指標。另一方面,國家年度計劃內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實行獎勵性調配,與各城鎮吸納農民工就業、農村人定居的規模掛鉤,用計劃調配的手段解決公平問題。

(5)農民利益保護機制。為防止農民利益受損,我們在交易過程的幾個重要環節上,都對農民利益作了設計和規定。在申請耕地復墾整理環節中,我們規定: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耕地復墾整理,必須經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成員代表同意,防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受到損害。凡農戶申請宅基地復墾整理,必須有其他穩定居所、有穩定工作或生活來源,避免宅基地復墾整理交易後出現農民生活困難、流離失所的問題。在申請交易土地指標環節中,我們規定: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交易,必須出具經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成員代表同意交易的書面材料;凡農村家庭、鄉鎮企業申請交易,必須提交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交易的書面材料。在價格確定環節中,我們實行價格保護措施:區(縣)政府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規劃與建設、土地市場狀況等情況,制定並公布農村土地的基準地價,農村土地交易價格不得低於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農村土地交易價格低於基準地價時,土地所有者有優先回購權。土地所有者放棄優先回購權時,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有優先購買權。在土地交易收益分配環節中,我們規定:對於不同形式的農村土地交易,交易收益按不同的比例在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分配,農民可獲得絕大部分收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於農民社會保障和新農村建設等。

(6)不動產統一登記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定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原則,以土地為核心,推進國有土地、農民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承包地、林地、「四荒地」等不動產的統一登記,為賦予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平等的權益,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奠定良好的基礎。

Ⅳ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主要干什麼工作

國土局,相當於土地買賣,出租的中介

Ⅵ 江北嘴的江北嘴中央商務區部分金融機構總部一覽

機構名稱 性質 等級 中國兩江證券證券中國總部中石油昆侖金融租賃金融租賃公司中國總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金融租賃金融租賃公司中國總部西南期貨期貨中國總部藍洋金融集團 金融集團中國總部西南證券證券中國總部民商集團金融投資集團中國總部渝商集團金融投資集團中國總部涪商集團金融投資集團中國總部安誠保險保險中國總部重慶銀行 銀行 中國總部 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西南分會西南商事仲裁機構西區總部中美大都會人壽保險 保險西區總部兩江金融發展有限公司 金融投資集團西區總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行重慶總部重慶農村商業銀行銀行重慶總部Woori Bank (友利銀行 韓國)銀行重慶總部Shinhan Bank (新韓銀行 韓國)銀行重慶總部重慶三峽銀行銀行重慶總部重慶保監會監管重慶總部中國人壽保險保險重慶總部重慶銀監局 監管 重慶總部 國家開發銀行 銀行 重慶總部 中國銀行 銀行 重慶總部 中國工商銀行 銀行 重慶總部 中國農業銀行 銀行 重慶總部 交通銀行 銀行 重慶總部 華夏銀行 銀行 重慶總部 中信銀行 銀行 重慶總部 平安保險 保險 重慶總部 中國人保壽險 保險 重慶總部 國華保險保險重慶總部天平保險保險重慶總部廣東南粵銀行銀行重慶總部富滇銀行銀行重慶總部中國大地保險保險重慶總部重慶城投集團城市建設投資集團重慶總部重慶住房置業擔保公司貸款擔保機構重慶總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所重慶總部重慶農村土地整治中心土地整治重慶總部

Ⅶ 農轉城在重慶巴南區的補償標准

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動我區城鄉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農村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3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農村居民,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自願退出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轉為城鎮居民的,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構(附)著物(以下簡稱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的退出與利用,適用本實施辦法。已用地未轉非人員、未轉非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的失地農村移民、城中村農村居民按照國家和我區土地徵收規定執行,不適用本實施辦法。(一)統籌規劃原則。總體設計,分類規劃,統籌城鄉土地利用。(二)依法自願原則。農村土地退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三)合理補償原則。應當給予退出農村土地的農民合理補償,充分保障農民的財產、居住等各項權利。(四)統一管理原則。退出的農村土地應當統一管理,分類合理利用。(五)用途管制原則。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第四條
重慶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國土局)負責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重慶市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負責全區農村承包地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公安、財政、民政、建委、房屋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相關工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公室」落實專人負責實施具體工作,組織和指導村(居委會)、社(組)切實做好轉戶居民的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
區級相關部門應結合城鎮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進程,量力而行,引導、鼓勵、扶持社會資本參與退出農村土地的整治、流轉和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支持和鼓勵城市工商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提高農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第二章 退出和補償

第七條 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247號)規定的准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農村土地退出對象。
第八條 轉戶居民可按有關規定流轉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承包經營權,也可按本實施辦法規定自願退出並獲得補償。
第九條 農村居民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農村居民自願轉戶並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參照退出時我區征地政策對應標准對農村住房及其構築物、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按照退出時我區征地土地補償費標准對退出宅基地面積(包括宅基地附屬用地,下同)給予一次性補償;購房補助根據每戶退出宅基地面積,按照1.8萬元/畝的標准計算補助。今後征地時不再享有補償權利。
(二)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相應補償的權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三)農村五保對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後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安排集中供養的,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關規定支付給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專戶,專帳管理,專項用於農村五保對象的集中供養。
第十條 對自願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輪承包期內剩餘年限和當地年平均流轉收益水平標准給予補償,退出承包地的面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面積為准,補償標准由集體經濟組織與退出農戶協商,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承包地的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承包地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第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農村居民整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全部承包地的,可按照「征轉分離」的有關規定辦理農村土地徵收手續,按照同時期征地政策給予補償安置後,將原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二條 轉戶居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退出按照申請、審核、審批、實施的程序辦理:
(一)經入戶地公安部門審批辦理轉戶手續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戶口遷出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退地申請:
1、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申請表;
2、農村房地產權證;
3、轉戶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戶退地的書面意見;
5、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
6、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應對農戶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農戶家庭人員情況和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進行清理丈量、登記造冊、計算補償費用,在所在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後由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補償清單和其他申請材料轉報區土地整理中心審查。
(三)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統一登記造冊管理,並報區國土局審核後,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區人民政府審批。
(四)經人民政府批准後,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將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補償款撥入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賬戶,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逐戶支付給轉戶居民。同時轉戶居民應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及時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築物。
第十三條 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轉戶居民,轉戶進城後可納入廉租房和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圍。
第十四條 轉戶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戶退出承包地時,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積、全體家庭成員是否同意放棄承包經營權等內容,並同時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遷出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二)退出承包地的農戶,應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退出協議。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承包農戶戶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塊、坐落、面積;
3、補償方式及金額;
4、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三)集體經濟組織應對退出承包地及其補償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補償,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集體經濟組織確實不能出資的,經區農委會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後,可用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
(五)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退地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退地農戶的退地申請書、退地協議、相關退地事由及材料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其真實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區農委審查同意後,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方可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管理機構向退地農戶支付補償費。
(六)退出承包地並獲得補償後,退地農戶應交回或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未交回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報請區農委注銷。
凡退出農村承包地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由鎮鄉(街道)農業主管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代管並報發證機關備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變承包地的用途等。 第三章 整 治

第十五條 國土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編制全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對集中連片、宜農用途等條件的,應將退出的宅基地復墾為耕地或其它農用地,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利用。
宅基地復墾按照重慶市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相關部門應通過對田、水、路、林、村、房的綜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實現農業增產增效和農民增收。

第四章 利 用

第十八條 原農村土地使用權人交付宅基地及農村房屋後至土地整治前,補償承擔單位可將農村房屋及其他設施臨時出租、臨時改變用途。
農村土地退出、補償並經整治的農村房屋、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承擔單位可申辦農村房地產權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並通過抵押、臨時利用等方式籌集農村土地補償周轉資金。
第十九條 退出的宅基地復墾後,原集體土地所有權不改變。區國土局應及時進行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並更新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涉及土地權屬調整變化的,依法辦理相關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退出的宅基地應優先保障農村發展建設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宅基地復墾後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由國土局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或地票交易統籌利用。
農用地整治後產生的新增耕地指標經市國土房管局審查批准,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向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申請交易。
第二十一條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權和用途不變。農委、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退出承包地的管理和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過承包地置換等方法使其相對集中連片,並積極引入城市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專業大戶參與,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提高利用效率,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二條 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退出的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統一經營使用,通過流轉等方式籌措土地補償資金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二十三條 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補償費的退出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應與補償承擔單位簽訂託管協議,由補償承擔單位對託管的承包地組織流轉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轉或交易收益用於歸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第二十四條 退出的承包地已經流轉的,在變更轉出方後原流轉合同繼續實施。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的,其流轉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或新的承包人。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補償的,其流轉收益用於歸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第二十五條 通過地票交易、承包地流轉經營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補償費的,經區國土、農業、財政等部門審核確認後,通過區財政投入資金或儲備適量國有土地取得出讓收益等方式彌補資金缺口。

第五章 監 管

第二十六條 國土、農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補償、利用及資金使用的監管。
農委應加強對退出承包地使用情況的監管,防止撂荒並負責調處承包地退出糾紛。
第二十七條 擅自將退出的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有關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隱瞞、欺騙、編造等手段獲得補償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轉戶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補償不到位、不及時或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轉戶居民和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區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土、農業、財政、監察等主管部門及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應分設並公開舉報監督、政策咨詢電話和公眾信箱,接受社會公眾咨詢並監督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補償、整治與利用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0年8 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國土局、農委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一)農村居民自願轉戶並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參照退出時我征地政策對應標准對農村住房及其構築物、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按照退出時我區征地土地補償費標准對退出宅基地面積(包括宅基地附屬用地,下同)給予一次性補償;購房補助根據每戶退出宅基地面積,按照1.8萬元/畝的標准計算補助。今後征地時不再享有補償權利。

Ⅷ 重慶房管局副局長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領導
董建國,局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局黨組工作、局行政工作,主管直屬機關黨委、審計、外事工作。
聯系市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

蔣宜茂,局黨組成員,市地勘局黨委書記、局長
分管地質環境處,負責市三峽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日常工作;主持市地勘局全面工作。
聯系萬州區、南川區、梁平區、奉節縣、巫山縣國土房管局,市地質災害防治中心、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

黃 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國土資源規劃處、建設用地處、土地利用管理處、幹部人事處。
聯系渝中區、南岸區、長壽區、大足區、榮昌區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鐵路分局,市建設用地事務中心、市國土資源利用事務中心、南岸不動產登記中心,市房地產業協會。

陳光宇,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綜合處、房地產權籍處、住房保障處(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聯系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北碚區、渝北區、綦江區、萬盛經開區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北碚不動產登記中心、渝北不動產登記中心,市局宣傳教育中心、市國土房屋安全應急調度中心、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學會、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中國國土資源報重慶記者站。

向 戎,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分管局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聯系江北區、江津區、合川區、璧山區、潼南區、豐都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兩江新區國土房管分局,江北不動產登記中心。

黃 濤,局黨組成員、副巡視員
分管離退休人員處、直屬機關黨委和共青團工作,協助分管審計和幹部人事工作。
聯系九龍坡區、開州區、城口縣、酉陽自治縣、彭水自治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九龍坡不動產登記中心。

韋 平,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分管總工程師辦公室、油氣處、物業處、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聯系黔江區、涪陵區、秀山自治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局、房管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勘測規劃院、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信息中心、市國土資源和房屋檔案館、市城市害蟲防治研究所、市小康住宅工程處、局屬核心控股企業,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科協、市物業管理協會。

郭唐勇,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耕地保護處、礦產資源勘查儲量處、礦產開發管理處、房屋徵收管理處。
聯系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市農村土地整治中心,巴南區、銅梁區、武隆區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市地質調查院、市級機關公房管理處、重慶地質礦產研究院、巴南不動產登記中心、市重點工程建設拆遷辦公室,市地質礦業協會、重慶寶玉石產業協會;協助聯系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

劉文瓊,局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分管財務處、工會和婦委會工作。
聯系沙坪壩區、雲陽縣、巫溪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沙坪壩不動產登記中心、市不動產融資擔保公司。

文 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法規處、房地產發展處、房地產市場處、執法監察處。
聯系市國土資源房屋執法監察總隊,大渡口區、永川區、墊江縣、忠縣、石柱自治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大渡口不動產登記中心,重慶市巴渝民宿集團有限公司;協助聯系市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

Ⅸ 中央對重慶「12+10」政策的12和10分別是什麼政策

2009年1月26日,國務院出台《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對重慶作出了「黃金定位」。

給重慶的重要定位:

長江上游地區綜合交通樞紐和國際貿易大通道
內陸出口加工基地和擴大對外開放的先行區
國家重要的現代製造業基地
長江上游科技創新中心和科研成果產業化基地等
長江上游生態文明示範區

給重慶的特色定位:

會展之都
購物之都
美食之都
區域商貿會展中心
中西部地區循環經濟發展示範區等

10項先行政策:

設立內陸開放型經濟示範區和兩江新區
批准兩路寸灘保稅港區
設立全國性電子票據交易中心
設立以生豬等畜產品為主要交易品種的遠期交易市場(鮮活產品遠期市場第一家)
設立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全國唯一)
設立統籌城鄉科技改革與創新綜合試驗區
設立國家統籌城鄉教育綜合改革試驗區
開展以土地經營權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試驗
實行土地計劃彈性管理、滾動修編
設立武陵山經濟協作區

18項攻堅任務 :

加快建設兩路寸灘保稅港區
設立兩江新區
建設鐵路樞紐
建設高速公路網
建設清潔能源
落實庫區後期扶持資金
開征三峽水資源費
實施長江兩岸退耕還林
加快林權制度改革
設立運作土地交易所
構建資本場外交易市場體系
設立電子票據中心
設立運作畜產品遠期交易市場
發展節能環保汽車
完善城鄉社保體系
構建城鄉醫保體系
實施新的扶貧標准
建設安全保障示範區

Ⅹ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

12月4日,醞釀已久的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正式掛牌成立。 該交易所由重慶市政府出資成立,系非營利性事業法人機構, 實行現代企業管理模式,主要從事地票交易。所謂地票, 指包括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 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經過復墾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嚴格驗收後產生的指標。 圖為中國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鹿心社(左一)、重慶市長王鴻舉( 左二)為交易所揭牌。 中新社發 郭晉嘉 攝 版權聲明: 凡標注有「cnsphoto」 字樣的圖片版權均屬中國新聞網,未經書面授權,不得轉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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