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經紀人在開展營銷業務時需要向客戶出示執業證書嗎
本規范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一條
為適應對證券經紀人實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規范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促進證券經紀人提高執業水準,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時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
證券公司委託、管理證券經紀人時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二章 證券經紀人執業要求編輯
第四條
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並在執業期間持續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
第五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經執業前培訓並測試合格後,通過所服務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稱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
證券經紀人在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前,應當按證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於資格條件審查,並保證提供的材料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以及職業道德,遵守所服務證券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執業,自覺維護證券行業及所服務證券公司的聲譽,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七條
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誠實守信。證券經紀人應當以誠實和公正的態度合規執業,在代理許可權內如實告知客戶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重要情況。
(二) 勤勉盡責。證券經紀人應當本著對客戶和所服務證券公司高度負責的態度執業,認真履行各項職責。
(三) 公平對待客戶。證券經紀人應當公平對待其所招攬或服務的客戶。
(四) 客戶利益優先。證券經紀人應當採取合理的措施避免與客戶發生利益沖突;如無法避免,應以客戶利益優先。
第八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具備執業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熟悉相關業務規則、業務流程、證券類金融產品特徵、業務合同內容等。
第九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積極參加所服務證券公司和協會舉辦的業務培訓,不斷增強合規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服務水平。
證券經紀人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不少於協會對證券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的最低要求。
第三章 證券經紀人行為規范編輯
第十條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專門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不能同時在其他機構任職或者同時接受其他機構委託。
第十一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委託合同約定的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執業地域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十二條
證券經紀人在與客戶交往中應熱情誠懇、穩重大方,語言和行為舉止文明禮貌,自覺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三條
證券經紀人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徵得客戶的同意,如客戶不願或不便接受其宣傳、推介或服務,應尊重客戶的意願。
第十四條
證券經紀人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當主動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示其與所服務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關系以及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和執業地域范圍。
第十五條
證券經紀人在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晰、准確、客觀地向客戶介紹證券市場和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的政策法規、基礎知識、業務流程,幫助客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
(二)如實向客戶傳遞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一切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不誇大、歪曲、隱瞞、遺漏有關內容。
(三)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提示客戶不要超越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第十六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誠實、公正、公平地對待客戶,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的情形時,及時向所服務證券公司報告並採取措施予以避免;當無法避免時,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優先對待。
第十七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引導客戶到證券公司的證券營業場所辦理開戶等業務。
第十八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按照規定嚴格保守其在執業過程中獲悉的客戶及所服務證券公司的商業秘密,無法律依據不得向所服務證券公司以外的機構和個人提供客戶的信息。
第十九條
證券經紀人對待客戶應當耐心、細致,認真聽取客戶的意見、建議,並根據客戶合理意見改進服務;遇有可能發生糾紛的情況時,應及時向所服務證券公司報告並協助解決。
第二十條
證券經紀人應在《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除不得有《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禁止的行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所服務證券公司或證券營業部的名義,與客戶或他人簽訂任何合同、協議。
(二)代客戶在相關合同、協議、文件等資料上簽字。
(三)在執業過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戶款項和財物。
(四)向客戶提供非由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五)違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編輯
第二十一條
採用證券經紀人制度的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以有效管理並支持證券經紀人執業。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規范管理,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培訓,提高證券經紀人的職業素質和服務水平,增強證券經紀人的合規意識、服務意識以及榮譽感、責任感。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意見和建議的收集、處理與反饋機制,重視證券經紀人的合理訴求,加強對證券經紀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管理能力和證券經紀人的職業素質與服務水平等因素,對證券經紀人授予不同的代理許可權,對證券經紀人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經紀人統一提供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有關信息和材料可以由證券公司自行製作,也可以來源於其他機構。證券公司應當對統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負責。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執業支持系統。證券經紀人可以通過該執業支持系統向客戶傳遞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有關信息和材料。證券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證券經紀人私自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檔案和信息查詢制度,確保客戶能夠通過現場、電話或者互聯網路的方式隨時查詢證券經紀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做好客戶回訪工作,通過適當方式對客戶進行回訪,了解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情況和執業合規性,並進行完整記錄。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做好客戶對證券經紀人投訴的受理與處理工作,公示客戶投訴渠道和糾紛處理流程,認真處理客戶的投訴和意見,及時反饋處理結果,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制訂應急預案,發生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重大突發或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時,及時處理並向監管部門和協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協會對證券公司委託、管理證券經紀人的情況和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及自律規則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給予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通過媒體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並記入協會會員或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情節嚴重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予以責任追究的,應向協會報告;協會按照有關規定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二00九年四月十二日
㈡ 證券經紀人執行客戶指令進行證券買賣,屬於「為客戶辦理交易事項」么
我認為是證券經濟商與證券經紀人的區別,接受客戶委託辦理交易事項是指證券經紀商,即證券公司,而證券經紀人是指證券公司以外的人,代理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等活動
㈢ 證券經紀人不給自己做股票 !怎麼 向客戶介紹啊!
您好,我國的《證券法》里有規定的,禁止證券從業人員參與炒股。所以他們自己不炒,但是有些人是拿自己的親朋好友的身份證開戶,這樣就躲開了這個規定。至於證券經紀人向客戶介紹股票,如果客戶購買了該只股票,那麼券商是可以查看到該客戶的持倉情況的,該客戶相應的股票經紀人是會得到一定收益的。 ----------------萬普商務理財
㈣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指令,而不能提供咨詢服務 對不對,為什麼
反了
可以提供一定的咨詢,但是委託交易必須由投資者自己完成
㈤ 證券經紀人需要什麼資格
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從事證券經紀人有以下要求:
1、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並且具備與一般證券從業人員相同的執業條件;
2、必須通過證券公司在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
3、是取得由證券公司頒發的證券經紀人證書;第四要求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且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4、要求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且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後,證券經紀人方可執業。證券經紀人應當在執業過程中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示其與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關系,並在委託合同約定的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執業地域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經紀人執業范圍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1、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2、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3、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4、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5、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6、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㈥ 證券經紀人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
證券經紀人不可以做什麼?
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及有關自律規則的要求,證券經紀人應當通過所服務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辦理執業注冊登記,並領取由所服務的證券公司頒發的證券經紀人證書,之後方可執業。
證券經紀人要在執業過程中主動向客戶出示證書。其執業活動不得超出證書載明的代理許可權范圍,不得有下列行為:1、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2、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3、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4、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5、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6、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7、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8、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9、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直接關繫到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廣大投資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當發現證券經紀人存在上述行為時,應予以拒絕,並可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舉報。
證券經紀人可以做什麼
隨著「一人一戶」政策的放開,證券市場客戶的競爭將更加充分。
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的授權范圍僅限於:(一)向客戶介紹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四)向客戶傳遞由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五)向客戶傳遞由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直接關繫到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廣大投資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接受證券經紀人的宣傳、推介和服務時,要主動查驗證券經紀人證書,仔細閱讀證書載明信息,了解證券經紀人身份、服務的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執業地域范圍及禁止行為,發現證券經紀人涉嫌違規執業等問題的,應拒絕接受其宣傳、推介和服務,並可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舉報。
㈦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向客戶提供確定性投資建議嗎
你是想說提供客戶某些股票的內幕消息?如果真要這樣,你再去學一遍職業道德吧。
如果是「百分之多少投資房產,百分之多少投資某某類型的基金,百分之多少投資股票,百分之多少投資資管、信託什麼的」,這樣是可以的。
㈧ 高分 請教一下問題~!!證券經紀人的~!!!
原話就是這么說的嗎?
可無條件便和你解除?
太不可思議了!
我覺得對你來說很不公平!
現在證券公司都在簽合同,你在哪個證券公司啊?怎麼可以這樣?
對於合同你如果不認同,可以和單位協商,既然你覺得不公平,那你的同事也覺得不公平,一起反映這件事,效果會比較好。
我覺得硬和公司對抗,效果不會特別好,因為畢竟我們是弱勢群體,如果公司記恨,對你實行軟效應,那麼也是吃不消的。
你應該問清楚無條件解除合約,寫的明白一點。
既然關繫到你的崗位和收入,那更應該圓滑對待,不可憑借一時沖動!
祝你愉快!
不為了要你的分,只為了大家都是經紀人!
你記住,凡是兩面考慮,作為領導,他也怕給經紀人簽了合同之後,你的消極怠工,所以主動權給自己比較多,公司不希望不開戶每月給你提成。所以希望經紀人還是多多開戶,為營業部創造效益。所以,不可對公司太過硬的態度,圓滑一些是最明智的選擇!
㈨ 如果證券經紀人未經客戶同意操作賬戶資金會有什麼後果啊什麼規定有說明呢
1. 這是違反《證券法》的行為.
2. 根據《證券法》
第二百一十條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託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一條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挪用客戶的資金或者證券,或者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㈩ 證券公司規定的違法行為中有這么一條:證券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和交易等事項。
證券經濟商(即證券公司)可以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和交易等事項,而證券經紀人不可以。證券經紀人是指證券公司以外的人,代理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