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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企業資產證券化主體的是

發布時間:2022-01-06 07:16:13

1. 資產證券化有哪些種類

在資產證券化發展來較為成熟的歐美市源場,傳統的證券化資產包括銀行的債權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商業地產抵押貸款、信用卡貸款、汽車貸款、企業貸款等,以及企業的債權資產,如設備租賃等。這些傳統的證券化產品一般統稱為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
但在美國通常將基於房地產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產品特稱為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而將其餘的證券化產品稱為ABS。

2. 資產證券化發起人主體資格有什麼要求

對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起人,目前我國實行審核制,未經批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在企業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特定原始權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規章文件的規定;
2、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3、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4、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發起人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發生重大事項可能損害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3. 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就相當於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嗎,謝謝啦!

不是這樣的。資產證券化與企業債完全不是一回事。資產證券化的主體沒有限制,企業債一般是央企或者地方政府平台發行的債券,與國外的企業債券范疇不同。資產證券化相當於將未來的收益提前現金化,可改善資金狀況;企業債則是一種債權融資形勢,會增加負債。
債券(bond),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人們對債券不恰當的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

4. 什麼是企業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

企業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可預期、獨立現金流的資產進行結構化重組,並以其作為基礎資產發行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的金融工具。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之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ABS),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特殊目的載體」(SPV),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4)不屬於企業資產證券化主體的是擴展閱讀

ABS相較於傳統融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優勢:

1、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和資金利用率。融資方出售基礎資產時獲得了相應的對價,在不增加負債、不佔用銀行授信額度的情況下實現了融資。

通過發行ABS將未來可預估的穩定現金流一次性轉化為現金,並用該資金投入主營業務或進行其他投資,以獲取更多收益,從而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和資金的利用率。

2、交易架構可以根據需要靈活設計。傳統融資工具(股票發行及債券發行),對於發行主體、發行規模(如公開發行債券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40%)、募集資金用途等均有諸多限制。

融資方與投資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可由各方自由約定的空間較小。而在ABS發行中,對於融資方的上述限制較少,可以根據融資方及投資者的不同需求靈活設計交易架構,自由約定各方權利義務的空間較大。

3、主體信用轉化為資產信用,降低了融資成本。傳統債券融資,債券的償付主要依賴於發行主體的信用狀況,在沒有外部增信的情況下,主體信用評級等同於債項評級。如果主體信用評級不高,可能會導致發行失敗,而要引入外部增信則會導致發行成本增加。

能夠完全實現「真實出售」及「破產隔離」的ABS產品則切斷了主體信用與ABS證券的關聯,即使發行主體信用水平較差,但如果基礎資產比較優質,通過機構化設計,依然能夠獲得較高的產品評級,從而能夠順利實現融資並有效降低融資成本。

4、發行監管流程簡便,提高了融資效率。與股票發行及債券發行監管的核准制不同,ABS發行採用「交易所的掛牌條件確認+基金業協議備案」的監管模式,無論是交易所的掛牌條件確認還是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相較於股票發行或債券發行在監管流程上都更加簡捷、高效。

通常情況下,一個ABS項目從中介機構進場做盡職調查到最終完成掛牌需要3-6個月時間。在基礎資產較為優質,資產種類及交易架構上已有先例,中介機構專業水準較高且配合度較好的情況下,ABS發行周期甚至可能更短,這無疑為融資方提供了一條高效便捷的融資渠道。

5. 什麼叫做資產證券化都包括哪些內容都有哪些平台在做這項業務

資產證券化是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將特定的資產組合和特定的現金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也就是所謂的「增信」,提高資產資質,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也叫作發行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普遍來講,目前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除銀行融資外企業另一條高效可行的融資途徑。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包括原始權益人(資產證券化的發動者)、SPV(特殊目的載體,即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計劃管理人(一般指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服務商(資金管理人)、資金託管人(資金託管機構,一般指商業銀行)、承銷商(金融中介機構)、信用增級機構(風險管理人)、信用評級機構(確定信用等級和提高信用質量的機構)、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
我知道的平台有道勤普惠,就可以發行ABS,他手裡有很多的銀行、券商、保險、評級機構等資源,如果想要發ABS的話也比較方便,基本不用自己對接各個主體,他們都會幫忙對接好,還是不錯的。

6. 企業資產證券化涉及哪些稅收

從流程看,資產證券化涉及到資產轉讓(或擔保)、證券發行及證券權益償付等主要環節及其他輔助環節;從參與主體看,資產證券化中可能產生納稅義務的主體主要為發起機構、SPV、投資者及提供輔助服務的各中介機構;涉及的稅種主要有流轉稅(營業稅或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具體情況如下:
1、資產轉讓環節
(1)流轉稅:發起機構向SPV轉讓擬證券化資產,就增值額或營業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但若僅為擔保融資,資產所有權及風險未發生轉移,則不適用。
(2)所得稅:發起機構因資產轉讓而獲得的轉讓收入應繳納所得稅,但資產實際轉讓與擔保融資的方式在繳納所得稅方面有所區別。此外,若涉及境外機構,則應繳納預提稅。
(3)印花稅:如訂立資產轉讓合同,應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如訂立借款合同,則應繳納萬分之零點五的印花稅。
2、證券發行環節
該環節主要涉及對SPV銷售證券所得徵收所得稅。但不同形式成立的SPV,如有限合夥、公司制、信託形式,其所承擔的所得稅不盡相同。此外,若涉及境外SPV,則應繳納預提稅。
3、證券權益償付環節
所得稅:SPV就其從資產債務人處取得的現金流或需繳納所得稅;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取得證券投資收益也涉及到所得稅的繳納。若存在境外投資者,則應繳納預提稅。
4、其他輔助環節
各中介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如信用增級、信用評級、資產管理等,涉及到營業稅或按營改增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

7.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有哪些

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發起人、特別目的載體、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承銷商、服務商和受託人。
1.發起人
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originator)是資產證券化的起點,是基礎資產的原始權益人,也是基礎資產的賣方(seller)。發起人的作用首先是發起貸款等基礎資產,這是資產證券化的基礎和來源。發起人的作用其次在於組建資產池(asset pool),然後將其轉移給SPV。因此,發起人可以從兩個層面上來理解:一是可以理解為發起貸款等基礎資產的發起人,二是可以理解為證券化交易的發起人。這里的發起人是從第一個層面上來定義的。
一般情況下,基礎資產的發起人會自己發起證券化交易,那麼這兩個層面上的發起人是重合的,但是有時候資產的發起人會將資產出售給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的載體,這時兩個層面上的發起人就是分離的。因此,澄清發起人的含義還是有一定必要的。
2.特別目的載體
特別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而特別組建的獨立法律主體,其負債主要是發行的資產支持債券,資產則是向發起人購買的基礎資產。SPV是介於發起人和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機構,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行人。SPV是一個法律上的實體,可以採取信託、公司或者有限合夥的形式。
3.信用增級機構
信用增級可以通過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種方式,對應這兩種方式,信用增級機構(credit enhancer)分別是發起人和獨立的第三方。第三方信用增級機構包括:政府機構、保險公司、金融擔保公司、金融機構、大型企業的財務公司等。
國外證券化發展初期政府機構的擔保占據主要地位,後來非政府擔保逐漸發展起來,包括銀行信用證、保險公司保函等,以後又產生了金融擔保公司。
4.信用評級機構
現在世界上規模最大、最具權威性、最具影響力的三大信用評級機構(rating agency)為:標准普爾(Standard & Pool』s)、穆迪公司(Moody』s)和惠譽公司(Fitch)。有相當部分的資產證券化操作會同時選用兩家評級機構來對證券進行評級,以增強投資者的信用。
5.承銷商
承銷商(underwriter)為證券的發行進行促銷,以幫助證券成功發行。此外,在證券設計階段,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一般還扮演融資顧問的角色,運用其經驗和技能形成一個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護發起人的利益又能為投資者接受的融資方案。
6.服務商
服務商(servicer)對資產項目及其所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監理和保管:負責收取這些資產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將其交付予受託人;對過期欠帳服務機構進行催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定期向受託管理人和投資者提供有關特定資產組合的財務報告。服務機構通常由發起人擔任,為上述服務收費,以及通過在定期匯出款項前用所收款項進行短期投資而獲益。
7.受託人
受託人(trustee)託管資產組合以及與之相關的一切權利,代表投資者行使職能。包括:把服務機構存入SPV帳戶中的現金流轉付給投資者;對沒有立即轉付的款項進行再投資;監督證券化中交易各方的行為,定期審查有關資產組合情況的信息,確認服務機構提供的各種報告的真實性,並向投資者披露;公布違約事宜,並採取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行為;但服務機構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替代服務人擔當其職責。

8. 如何界定企業資產證券化收益權的法律適格性

將收益權界定為適格的基礎資產,需滿足兩個層面的判斷標准。首先,需滿足針對所有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共同標准,即必須"合法合規、權屬明晰、可特定化"。其次,需要滿足的是收益權的特殊界定標准,即需為"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收益權",且收益權本身為法律、司法解釋所明定,或者收益權的稱謂雖沒有法律的明定但作為其基礎的收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016年03月深交所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問答》中,明確指出"基礎資產界定為收益權主要關注以下方面:(1)現行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該財產權利為收益權,或者基礎資產涉及的收費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實務當中對於收益權"適格性"判斷的兩層標准不是相互割裂的,相反需要將二者相融合以判斷擬證券化的資產是否能夠界定為收益權。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判斷基礎資產適格性的"入門"標准,是任何擬進行證券化處理的資產必須滿足的條件。

收益權的合規性判斷,首先需滿足基金業協會的"負面清單"的要求,即不得為"負面清單"所禁止收益權,具體包括:

1、產生現金流的能力具有較大不確定性的礦產資源開採收益權、土地出讓收益權;

2、待開發或在建佔比超過10%的基礎設施、商業物業、居民住宅等不動產或相關不動產收益權;但當地政府證明已列入國家保障房計劃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除外

3、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或者以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為債務人的收益權。

二、權屬明確

1、法律依據充分

第一種為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將此一權利稱為"收益權",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條"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

第二種情形為該項收益權雖然沒有法律的明確界定,但所依據的收費權利有著充分的法律支撐,如供水、供熱、公交、電力、污水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這些項目的收益一般是基於行政審批具有行政許可的性質,具有壟斷、排他的特點,因此屬於"基礎資產涉及的收費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合法、真實、完整

此一標准主要是為了維護現金流的穩定性。此處的合法、真實主要是指,收益權的主體具備合法經營的證明,如相關資質的證明、審批手續齊備等。完整主要針對收益權的相關經營性資產而言,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其一,經營性資產的權屬不存在爭議,即不存在第三方通過訴訟或者仲裁主張相關權利;且如通過授權而取得經營資格的,則授權期間應覆蓋整個專項計劃存續期間。

其二,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或者相關負擔在基礎資產轉移給專項計劃時夠安排合理措施予以解除。實務中如果相關經營性資產存在抵押、質押等權利負擔情況,可以考慮通過過橋資金解除權利負擔;或者由專項計劃先將募集的資金置於監管賬戶,由監管人指令專項劃付部分資金用於解除權利負擔,待負擔解除後再將其餘募集資金劃付原始權益人。

(三)可特定化

可特定化是指,基礎資產能夠清晰劃定權力邊界且易與原始權益人的其他資產相區分。具體而言由於目前收益權在法律性質上一般歸類為現實債權或者未來債權,所以特定化的要求也有所區別。如為現實債權,則合同要素的確定,再配合現金歸集、轉付的明確監管約定,就實現了特定化。但如為未來債權,需要進一步分析,此類債權是屬於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以及內容完全待定;還是屬於原始權益人以及相對方、雙方的給付內容、履行方式依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已經可以做出穩定預期的情形。如為前者則為不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後者則屬於可特定化財產權利,只需設置特定的資金歸集、監管安排就能夠與其他資產相區分。

綜上,企業資產證券化收益權類基礎資產的"適格性",主要依據上述"合規性、權屬明確、可特定化"三方面的標准進行界定。但因為實務當中各類資產特性明顯,還需結合具體項目情況詳細論證。

資料援引:作者:頭條號 / 中投律師事務所

鏈接:http://toutiao.com/i630377622323121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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