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企業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
企業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可預期、獨立現金流的資產進行結構化重組,並以其作為基礎資產發行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的金融工具。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之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ABS),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特殊目的載體」(SPV),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1)企業資產證券化交易主體擴展閱讀
ABS相較於傳統融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優勢:
1、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和資金利用率。融資方出售基礎資產時獲得了相應的對價,在不增加負債、不佔用銀行授信額度的情況下實現了融資。
通過發行ABS將未來可預估的穩定現金流一次性轉化為現金,並用該資金投入主營業務或進行其他投資,以獲取更多收益,從而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和資金的利用率。
2、交易架構可以根據需要靈活設計。傳統融資工具(股票發行及債券發行),對於發行主體、發行規模(如公開發行債券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40%)、募集資金用途等均有諸多限制。
融資方與投資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可由各方自由約定的空間較小。而在ABS發行中,對於融資方的上述限制較少,可以根據融資方及投資者的不同需求靈活設計交易架構,自由約定各方權利義務的空間較大。
3、主體信用轉化為資產信用,降低了融資成本。傳統債券融資,債券的償付主要依賴於發行主體的信用狀況,在沒有外部增信的情況下,主體信用評級等同於債項評級。如果主體信用評級不高,可能會導致發行失敗,而要引入外部增信則會導致發行成本增加。
能夠完全實現「真實出售」及「破產隔離」的ABS產品則切斷了主體信用與ABS證券的關聯,即使發行主體信用水平較差,但如果基礎資產比較優質,通過機構化設計,依然能夠獲得較高的產品評級,從而能夠順利實現融資並有效降低融資成本。
4、發行監管流程簡便,提高了融資效率。與股票發行及債券發行監管的核准制不同,ABS發行採用「交易所的掛牌條件確認+基金業協議備案」的監管模式,無論是交易所的掛牌條件確認還是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相較於股票發行或債券發行在監管流程上都更加簡捷、高效。
通常情況下,一個ABS項目從中介機構進場做盡職調查到最終完成掛牌需要3-6個月時間。在基礎資產較為優質,資產種類及交易架構上已有先例,中介機構專業水準較高且配合度較好的情況下,ABS發行周期甚至可能更短,這無疑為融資方提供了一條高效便捷的融資渠道。
Ⅱ 資產證券化在場內和場外是什麼意思
場內:購買證券是在證券公司開戶後,通過證券公司交易軟體進行交易。
場外:購買證券是通過銀行櫃台、網銀、證券公司櫃台、基金公司網站等渠道交易。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關注重點:
第一,從評級的角度,應該跳出傳統固定收益產品的評級模式,把資產證券化當作投行產品來對待,所有的評級應具備投行思維,從理論、方法、技術上對產品有更深入的認識。
第二,從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整個交易結構來看,並非交易結構越復雜,就越能規避很多問題,當然,也不是說交易結構越簡單越好。交易結構要根據不同企業的類型來實行差異化的設計。
第三,需關注產品的現金流。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以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債權或收益權作為償付基礎的,如果現金流預測有偏差就會導致信用風險。因此,評級機構都很關注產品的現金流。
第四,可探索將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做成標准化的產品。對於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如果可以通過一些研究、分析,通過一些政策法規上的完善,將其逐漸變成一個標准化的產品,相對來講,市場對風險的認識會更加趨近於一致。
Ⅲ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有哪些主要參與者其職責是什麼
1、發起人
發起人首先是發起貸款等基礎資產,這是資產證券化的基礎和來源。其次在於組建資產池,然後將其轉移給SPV。
2、特別目的載體
SPV是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而特別組建的獨立法律主體,其負債主要是發行的資產支持債券,資產則是向發起人購買的基礎資產。SPV是介於發起人和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機構,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行人。
3、信用增級機構
信用增級可以通過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種方式,對應這兩種方式,信用增級機構分別是發起人和獨立的第三方。
4、信用評級機構
有相當部分的資產證券化操作會同時選用兩家評級機構來對證券進行評級,以增強投資者的信用。
5、承銷商
承銷商為證券的發行進行促銷,以幫助證券成功發行。此外,在證券設計階段,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一般還扮演融資顧問的角色,運用其經驗和技能形成一個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護發起人的利益又能為投資者接受的融資方案。
6、服務商
服務商對資產項目及其所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監理和保管:負責收取這些資產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將其交付予受託人;對過期欠帳服務機構進行催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定期向受託管理人和投資者提供有關特定資產組合的財務報告。
7、受託人
受託人託管資產組合以及與之相關的一切權利,代表投資者行使職能。包括:把服務機構存入SPV帳戶中的現金流轉付給投資者;對沒有立即轉付的款項進行再投資;監督證券化中交易各方的行為,定期審查有關資產組合情況的信息,確認服務機構提供的各種報告的真實性,並向投資者披露;公布違約事宜,並採取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行為;但服務機構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替代服務人擔當其職責。
Ⅳ 什麼是資產證券化其交易原理是什麼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企業通過向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將貸款資產進行處理與交易,把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轉換為證券,並通過發行這種證券以融通資金,從而達到改善資產負債結構的目的。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世界金融領域的最重大創新之一。這種金融創新工具的推出,改變了商業銀行傳統的「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同時具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對商業銀行的競爭與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可以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有利於盤活金融資產,緩解初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壓力,改善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提高金融系統的安全性和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原理
(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者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由於它具有比傳統融資方式更為經濟的優點,因而近年來發展迅速,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種類越來越多,證券化交易的組織結構也越來越復雜,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特設信託機構(SPV)、承銷商、投資銀行、信用提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託管人、投資者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圖1揭示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是發起人將交易的金融資產組合與發起人完全剝離,過戶給特設信託機構進行運作,信託機構將金融資產經過信用評級後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確保有關資產現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況下向投資者的本息回報的流向仍然暢通。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步驟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 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發起人一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首先分析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根據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後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 組建特設信託機構(SPV),實現真實出售。特設信託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託實體,注冊後的特設信託機構的活動必須受法律的嚴格限制,其資金全部來源於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託機構成立後,與發起人鑒定買賣合同,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出售給特設信託機構(SPV)。這一交易必須以真實出售(TrueSale)的方式進行,即出售後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於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
3 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特設信託機構必須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使投資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因為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還期與SVP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相配合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所以信用提高技術代表了投資銀行的業務水平,成為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
4 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與一般債券評級相似,但有自身特點。信用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應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被評級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信用風險相分離。由於出售的資產都經過了信用增級,一般地,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高於發起人的信用級別。資產證券的評級較好地保證了證券的安全度,這是資產證券化比較有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5 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格。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後,由投資銀行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ABS),銷售的方式可採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用機構(SPV)從投資銀行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資產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
6 證券掛牌上市交易,資產售後管理和服務。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後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從而真正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並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並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託管行的收款專戶。託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交給特設信託機構,由其對積累金進行資產管理,以便到期時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後,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後,若有剩餘,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
(三)資產證券化收益與風險分析
1 資產證券化對各參與者的收益分析
(1)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通常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其他類型的公司。資產證券化可以給發起人提供更低的融資成本、較低的經營杠桿、用來擴展和重新投資的立即可用資本、多樣化資金來源以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金融機構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的能力,實現規模經濟。通過證券化的資產在公開市場中出售,金融機構可迅速獲得流動性。
(2)特設信託機構(SPV):特設信託機構是一個中介機構,它購買發起人的原始信用產品,加以整合,然後出售包裝後的證券。SPV以某種價格購買信貸資產,通過將它們包裝成市場交易商品,而增加了信貸資產的價值,然後以一個較高的價格出售。通過購買、證券化和出售,SPV幾乎將信用風險都分散給投資者承擔,這樣使得SPV降低其所有者權益成本,因為這些資產將不再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中。
(3)信用提高機構:信用提高機構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它可以是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它作為一個第三方實體更適合於使這類交易成為「真實出售」,信用增級機構通常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如按擔保金額的0 5收取。
(4)投資銀行: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一項新業務。投資銀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充當承銷商的角色,並獲得其發行收入。
(5)投資者:證券化過程為投資者在市場中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於大多數組合資產都是由許多小額信用資產集合而構成,促進了組合的多樣化,即使其中的一兩個貸款違約,也不會對整個組合有質的影響。而且許多組合資產保持地理區域多樣化,因此,某一地區的經濟的低速發展不會深刻或迅速地影響到整個組合資產的績效,而且投資者通過購買不同的組合資產的部分證券而能夠避免地理和行業的集中帶來的風險。由於信用評級由第三方執行,然後公布等級,投資者不用自己去分析每個發起人的資信,這也處理方式會計要素表1表內處理與表外處理比較是吸引投資者的一個優勢所在。
2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由於資產證券化非常復雜,每一次交易無論怎樣被相當好的結構化,並被徹底地加以研究和精確地用文件證明,都仍然存在一些風險。常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有如下幾種:
(1)欺詐風險:從美國證券市場及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中我們可以知道,由於欺詐的發生而使投資者受損的例子屢見不鮮。陳述書、保證書、法律意見書、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及其他類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詐風險的發生。
(2)法律風險:雖然法律函件及意見書原本是為了消除外部的風險因素,但有時法律的不明確性及條款的變化本身往往成為整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因素,事實上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伴隨且起關鍵作用的一種風險。
(3)金融管理風險:資產證券化是金融管理發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約、技術和結構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發生故障,整個交易可能面臨風險。我們把這種風險稱為金融管理風險,主要包括參於者不能按協議進行交易,設備不能按要求運作如電腦故障,以及交易機制出現故障等。
(4)等級下降風險:從已有的證券化實例中人們已經證實,資產證券化特別容易受到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礎包含許多復雜多樣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之一惡化,整個證券發行的等級就會陷入危險境地,從而對市場產生巨大的影響。
除了上述幾種風險之外,還存在一些其他風險,諸如政策性風險、財產和意外風險、合同協議或證券失效、對專家的依賴風險等等。所有這些風險都不是彼此獨立地存在著,而是相互聯系的。這些證券化風險的影響及發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資者必須識別這些風險,分析它們的規模,審查減少風險的方法,以及正確估計那些減少風險的手段的有效性。投資者在任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閱讀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中所提供的陳述書、保證書及賠償文書等文件,了解他們的責任范圍,查看是否有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注冊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要對證券化結構中存在的大量風險進行防範,最重要是看信用增級的手段,是否有一家信譽卓著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提供百分之百的擔保。
Ⅳ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有哪些
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發起人、特別目的載體、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承銷商、服務商和受託人。
1.發起人
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originator)是資產證券化的起點,是基礎資產的原始權益人,也是基礎資產的賣方(seller)。發起人的作用首先是發起貸款等基礎資產,這是資產證券化的基礎和來源。發起人的作用其次在於組建資產池(asset pool),然後將其轉移給SPV。因此,發起人可以從兩個層面上來理解:一是可以理解為發起貸款等基礎資產的發起人,二是可以理解為證券化交易的發起人。這里的發起人是從第一個層面上來定義的。
一般情況下,基礎資產的發起人會自己發起證券化交易,那麼這兩個層面上的發起人是重合的,但是有時候資產的發起人會將資產出售給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的載體,這時兩個層面上的發起人就是分離的。因此,澄清發起人的含義還是有一定必要的。
2.特別目的載體
特別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而特別組建的獨立法律主體,其負債主要是發行的資產支持債券,資產則是向發起人購買的基礎資產。SPV是介於發起人和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機構,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行人。SPV是一個法律上的實體,可以採取信託、公司或者有限合夥的形式。
3.信用增級機構
信用增級可以通過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種方式,對應這兩種方式,信用增級機構(credit enhancer)分別是發起人和獨立的第三方。第三方信用增級機構包括:政府機構、保險公司、金融擔保公司、金融機構、大型企業的財務公司等。
國外證券化發展初期政府機構的擔保占據主要地位,後來非政府擔保逐漸發展起來,包括銀行信用證、保險公司保函等,以後又產生了金融擔保公司。
4.信用評級機構
現在世界上規模最大、最具權威性、最具影響力的三大信用評級機構(rating agency)為:標准普爾(Standard & Pool』s)、穆迪公司(Moody』s)和惠譽公司(Fitch)。有相當部分的資產證券化操作會同時選用兩家評級機構來對證券進行評級,以增強投資者的信用。
5.承銷商
承銷商(underwriter)為證券的發行進行促銷,以幫助證券成功發行。此外,在證券設計階段,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一般還扮演融資顧問的角色,運用其經驗和技能形成一個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護發起人的利益又能為投資者接受的融資方案。
6.服務商
服務商(servicer)對資產項目及其所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監理和保管:負責收取這些資產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將其交付予受託人;對過期欠帳服務機構進行催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定期向受託管理人和投資者提供有關特定資產組合的財務報告。服務機構通常由發起人擔任,為上述服務收費,以及通過在定期匯出款項前用所收款項進行短期投資而獲益。
7.受託人
受託人(trustee)託管資產組合以及與之相關的一切權利,代表投資者行使職能。包括:把服務機構存入SPV帳戶中的現金流轉付給投資者;對沒有立即轉付的款項進行再投資;監督證券化中交易各方的行為,定期審查有關資產組合情況的信息,確認服務機構提供的各種報告的真實性,並向投資者披露;公布違約事宜,並採取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行為;但服務機構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替代服務人擔當其職責。
Ⅵ 如何設計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
第一部步,明確資產證券化的對象。
資產可以是PPP項目公司的收益權、項目融資方的債權、項目承包商對項目公司的債權,也可以是社會資本方對項目公司的股權等。其中項目收益權是PPP項目資產證券化中最主要的基礎資產類型。
第二步要明確交易主體
資產證券化模型中最重要的三個主角是「原始權益人」、「證券通道」及「投資者」。原始權益人是將自身資產轉移給證券通道,且憑借資產轉移獲得交易對價的主體;證券通道是指通過交易持有資產的實體,它作為通道或橋梁連接著原始權益人和投資者兩方,原始權益人和投資者均與證券通道直接交易,但兩者之間不存在直接交易關系;投資者是透過證券形式享有資產收益的一方。例如在張大爺煎餅攤的故事裡,原始權益人是張大爺,證券通道是隔壁老王的保證書,投資者是鄉親鄰里,基礎資產就是張大爺煎餅攤未來5個月的收益權;交易主體之間的關系如下圖:(回顧張大爺煎餅攤的故事請戳這里)
第三步要選擇證券通道
所謂證券通道是指我們對資產進行證券化所使用的工具,目前在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主要有這么四種工具:一是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二是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三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四是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由於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適用於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因此,PPP項目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只有前三種途徑。
Ⅶ 資產證券化交易主體是
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發起人、特別目的載體、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承銷商、服務商和受託人。
Ⅷ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
市場主體
資產證券化主要市場主體包括:發起人、SPV、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產服務商、投資人和其他服務機構等組成。
發起人
發起人也稱原始權益人,其職能是選擇擬證券化的資產,並進行組合和重組,然後將資產組合轉移給SPV以融資。
SPV
是指接受發起人的資產組合,並發行以此為支持的證券的特殊實體。SPV的原始概念來自於防火牆(China Wall)的風險隔離設計,它的設計主要為了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SPV 的業務范圍被嚴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會破產的高信用等級實體。SPV在資產證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核心,各個參與者都將圍繞著它來展開工作。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兩種主要表現形式。
信用增級機構
是指為SPV發行的證券提供信用增級的機構。
信用評級機構
是指通過對資產證券化各個環節進行評估而評定證券信用等級的機構。
主要評級機構:
國外:標准普爾(Standard & Poor)、穆迪(Moody)、惠譽(Fitch)
國內: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簡稱「聯合資信」),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簡稱「聯合評級」)
資產服務商
是指負責按期收取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並將其轉移給SPV 或SPV 指定的信託機構的實體。
投資人
是指在資本市場上購買SPV發行的證券的機構或個人。一般都是機構投資者。
其他服務機構
投資銀行:協調項目操作,發行證券等
受託人:由SPV 指定的、負責對資產處置服務商收取的現金流進行管理並向投資者分配的機構。
承銷商:為所發行的證券進行承銷的實體。
會計師:會計、稅務咨詢,以及對資產組合進行盡職調查。
律師: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