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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執業細則

發布時間:2022-01-11 05:56:09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發起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四)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還必須在人才和技術設施上能夠保證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資者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名單及協議;
(三)基金契約和託管協議;
(四)招募說明書;
(五)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作為發起人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起人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募集方案;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基金契約、託管協議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由中國證監會規定。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續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
(一)年收益率高於全國基金平均收益率;
(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基金持有人大會和基金託管人同意擴募或者續期;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基金擴募或者續期,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封閉式基金的募集期限為3個月,自該基金批准之日起計算。封閉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准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開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的,該基金方可成立。
封閉式基金募集期滿時,其所募集的資金少於該基金批准規模的80%的,該基金不得成立。開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少於2億元的,該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發起人必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須在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開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場所申購、贖回。
封閉式基金成立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請。基金上市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② 從事證券律師需要什麼條件

只要有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不需要什麼條件

中國證監會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

通告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
受資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與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遞交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申請以及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申報;已經受理的申請和申報,司法部、中國證監會不再審批。

③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目前已頒布的關於基金的法規有兩部:
一是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是2000年10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④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律師事務所單位有哪些,哪些律師事務所是協會會員單位

你好:沒有特別要求,律師事務所參照《律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執業細則(試行)》辦理

⑤ 怎麼提交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見書

一、法律意見書內容要求 1、管理人登記需提交法律意見 根據指引,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下列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2、重大變更需提交法律意見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申請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一、按照本指引,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五、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業協會制定了3個辦法、一個規范、7個指引徵求意見。其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系統的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提出了規范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則系統的對管理人內部制度建設做了規范要求,構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規則體系。 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吳濱律師

⑥ 企業上市中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主要職責是

企業上市中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主要職責是:為企業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製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

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託,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製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

(6)律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執業細則擴展閱讀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可以為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及股份回購;

(四)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五)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六)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終止;

(八)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

(九)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及上市;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⑦ 2016證券投資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一科:《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 二科:《證券投資基金知識》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證券從業考試最高效的學習方式是無紙化模擬試題訓練,選擇在線答題,快速掌握考試重點和難點。建議參考樂考題庫,祝你好運~

⑧ 律師協會依照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

一、關於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律師協會,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地方律師協會。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地方律師協會章程由地方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地方律師協會章程不得與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相抵觸。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同時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律師協會會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
二、關於處罰權問題:律師協會對會員違規行為作出的行業處分種類有:
(一)訓誡;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取消會員資格。
律師協會認為會員違規行為需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及時提請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處理。
個人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律師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
(一)同時在兩個律師事務所以上執業的或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時為委託人及與委託人有利益沖突的第三人代理、辯護的;
(三)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利害關系的案件中,分別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的;
(四)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顧問單位的對方當事人或者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的;
(五)不按規定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的;
(六)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向委託人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的,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時調查了解案情,不及時收集、申請保全證據材料,或者無故延誤參與訴訟、申請執行,逾期行使撤銷權、異議權等權利,或者逾期申請辦理批准、登記、變更、披露、備案、公告等手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八)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九)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規定、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協議約定,擅自提高收費的;
(十)超越委託許可權,從事代理活動的;
(十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利益;接受委託後,故意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或者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利益的;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十二)為爭攬業務,向委託人作虛假承諾,或者宣稱與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有特殊關系的;
(十三)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宣傳的;
(十四)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聲譽的;以詆毀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十五)利用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組織的關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十六)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為其介紹代理、辯護、仲裁等法律服務業務的;
(十七)為阻撓當事人解除委託關系,威脅、恐嚇當事人或者扣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八)假借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的名義或者以聯絡、酬謝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為由,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九)執業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二十)承辦案件期間,為了不正當目的,在非工作期間、非工作場所,會見承辦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的;
(二十一)在事前和事後為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牟取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利益的。為了承攬案件事前和事後給予有關人員物質的或非物質利益的;
(二十二)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任後未滿兩年,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或者擔任其任職期間承辦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二十三)違反規定,攜帶非律師人員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犯,或者在會見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
(二十四)因過錯導致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重大遺漏或者錯誤,給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者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十五)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十六)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或者在律師事務所被停業整頓、注銷後繼續執業的;
(二十七)因違紀行為受到行業處分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二十八)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范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
(二十九)其他應受處分的違規行為。
個人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取消會員資格,同時報請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泄漏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利誘、唆使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決定已生效的,律師協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律師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
(一)使用未經核定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從事活動,或者擅自改變、出借律師事務所名稱的;
(二)變更名稱、章程、負責人、合夥人、住所、合夥人協議等事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採取不正當手段阻撓合夥人、合作人、律師退所的;
(四)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發展為合夥人、合作人或者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
(五)不按規定統一接受委託、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和收費合同,統一收取委託人支付的各項費用的,或者不按規定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的;
(六)不向委託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或者不向委託人提交辦案費用開支有效憑證的;
(七)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合同約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或者索取規定、約定之外的費用的;
(八)未經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設立辦公點、接待室,或者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聘用律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與應聘者簽訂聘用合同,不為其辦理社會統籌保險的;
(十)惡意逃避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債務的;
(十一)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的;
(十二)採用支付介紹費、給回扣、許諾利益等不正當方式爭攬業務的;
(十三)利用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組織的關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十四)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聲譽的;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師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的,但本縣(市)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並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七)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八)允許或者默許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本所律師繼續執業的;
(十九)採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服務專用文書、收費票據等方式,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違法執業提供便利的;
(二十)為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印製律師名片、標志或者出具其他有關律師身份證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員有上述行為而不制止的;
(二十一)允許或者默許本所律師為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牟取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利益的;允許或者默許給予有關人員物質的或非物質利益的;
(二十二)不依法納稅的;
(二十三)應當給予處分的其他行為。
團體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取消會員資格,同時報請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後拒不改正,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執業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從事其他違法活動,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初次違規並且情節顯著輕微或輕微的;
(二)承認違規並作出誠懇書面反省的;
(三)自覺改正不規范執業行為的;
(四)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後果發生或減輕不良後果的。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撓調查的;
(三)對投訴人、證人和有關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曾因違規行為受過行業處分或受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
地方律師協會之間因受理許可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律師協會指定受理。

⑨ 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依據是什麼

我國基金事業的發展尚屬初級階段,而基金的設立又是基金運作的第一步,因此,為了保證基金成立後能夠規范正常地管理、運作,需要嚴把基金設立關,實行嚴格的「核准制」。
1.基金設立的程序?
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包括四個主要步驟。?
(1)確定基金性質。按組織形態不同,基金有公司型和契約型之分;按基金券可否贖回,又可分為開放型和封閉型兩種,基金發起人首先應對此進行選擇。?
(2)選擇共同發起人、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制定各項申報文件。根據有關對基金發起人資格的規定慎重選擇共同發起人,簽訂「合作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協議書」,選擇基金保管人,制定各種文件,規定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人的責、權、利關系。
(3)向主管機關提交規定的報批文件。同時,積極進行人員培訓工作,為基金成立做好各種准備。
(4)發表基金招募說明書,發售基金券。一旦招募的資金達到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或百分比,基金即告成立,否則,基金發起便告失敗。
2.申請設立基金應提交的文件和內容?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基金發起人在申請設立基金時應當向證監會提供的文件有:
(1)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基金名稱、擬申請設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類型、基金規模、存續時間,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購和贖回安排、擬委託的託管人和管理人以及重要發起人簽字、蓋章。?
(2)發起人情況?包括發起人的基本情況、法人資格與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3)發起人協議?主要內容包括:擬設立基金名稱、類型、規模、募集方式和存續時間;基金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具體說明基金未成立時各發起人的責任、義務;發起人認購基金單位的出資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認購和在存續期間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擬聘任的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發起人對主要發起人的授權等;
(4)基金契約與託管協議?
(5)招募說明書?
(6)發起人財務報告?包括主要發起人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審計的3年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以及其他發起人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
(7)法律意見書?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對發起人資格、發起人協議、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擬委任的基金託管人和管理人的資格,本次發行的實質條件、發起人的重要財務狀況等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8)募集方案?包括基金發行基本情況及發行公告。?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時,除應報送上述材料外,基金管理人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開放式基金實施方案及相關文件。

⑩ 證券律師業務的證券律師業務范圍

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可以為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及股份回購;
(四)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五)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六)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終止;
(八)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
(九)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及上市;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組織製作與證券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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