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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業協會誠信管理

發布時間:2022-01-14 00:21:21

Ⅰ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包括( )

因為證券業協會可以負責制定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運行規則,監督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業務活動和信息披露等事項。

Ⅱ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報名費能退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報名

報名截止時間之前,是可以退費退考的,超過報名截止時間,就不能退錢了。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截至報名日,年滿18周歲;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賬號說明:

1、為方便廣大考生報名,考生可憑個人證件號碼登陸報名網站。網站:網頁鏈接。

2、個人上網報名時填寫或請他人代為填寫的信息必須准確、真實、有效,以免影響參考。

3、賬號「報考賬號和密碼」是考生登錄網站、報考科目、查詢賬務和列印准考證的唯一標識。設定密碼長度最小不少於8個字元,其中包括英文字元大小寫,數字,請考生務必妥善保管報考賬號和密碼。

4、考生如忘記報考賬號或密碼,可以至報名網站首頁,按照頁面提示取回自己的賬號或密碼。

注意事項:

參加考試人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取消當場考試成績、禁考一年、禁考兩年及禁考三至五年的處理,並向考生所在單位通報其違紀違規行為;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基金從業人員發生違規違紀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可依據《基金法》等相關規定,暫停或取消其從業資格。

Ⅲ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要想取得資格需要考哪些科目必考+選考,選考要選幾門啊

證券市場基礎知識是必考的,也是必過的,所以就不說了。其他選考一共有四門,證券交易,證券投資分析,證券投資基金,證券發行與承銷。這裡面選一門就可以了。如果考過了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了。個人認為交易比較容易些,不會很抽象,所以報基礎+交易對於初考者來說可能是個不錯得選擇!祝你成功。

Ⅳ 如何查詢證券從業資格證書編號

中國證券執業證書編號可以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官方網站查詢。

具體步驟如下:

1、360搜索「中國證券業協會」,打開「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官網網址為http://www.sac.net.cn。

Ⅳ 改革後的證券從業報名可以只報一科嗎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2015年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公告(第3號)

現將2015年第三次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根據《關於改革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測試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安排,我會將從7月起對考試進行改革,為了方便考生應考,我會設定了考試過渡期,過渡期的考試將安排改革前後所有科目考試,過渡期實施時間為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考生可選擇報名參加考試。

一、考試報名條件

(一)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二)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報名方式

採取網上報名方式,考生可於2015年7月23日14:00開始,登錄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並按照要求報名。為避免信息泄露,考生不要通過其他網站進行報名。考試報名截止時間為2015年8月21日18:00。

三、報名繳費

每科考試報名費為人民幣61元,通過網路在線支付。

已繳費報名成功的考生,在考試報名結束前可申請退費(詳見報名須知)。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擇退考的考生,不得以未參加考試等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

四、考試科目

考試共六個科目,分為改革後兩科和改革前四科,《證券投資基金》科目從2015年7月起移交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負責實施。

改革後考試科目為《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改革前考試科目為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基礎科目為《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交易》、《證券投資分析》及《證券發行與承銷》。

五、考試范圍

改革後的考試范圍參考《證券業從業人員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詳見http://www.sac.net.cn/pxzx/pxzdydg/)。

改革前的考試大綱和教材使用2012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

六、考試方式

考試採取閉卷機考形式。

改革後的兩科考試,題型均為選擇題,考試題量均為100題。改革前的四科考試,題型均為客觀題,考試題量均為150題。

改革前後的考試時間均為120分鍾,60分及以上的考試成績,視為合格成績。

七、考試時間及地點

考試將於2015年9月19日、20日舉行。

考區為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溫州、泉州、拉薩等39個城市。

八、考試違紀處理

參加考試人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協會將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取消當場考試成績、禁考一至兩年的處理,並將違紀情況記入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其中執業注冊人員發生違紀違規的,協會還將給予注銷其執業證書並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注冊申請的自律處分。

九、其他說明

報考成功的考生,可在考試日前一周登錄報名網站列印准考證。具體考試時間、考場地址將在准考證中明示。

考試成績合格可取得成績合格證書(協會網站考試成績查詢欄目下載),考試成績長年有效。

十、特別提示

(一)個別網站和培訓機構謊稱可以提供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真題,騙取考生錢財。請廣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輕信,以免上當受騙。考生發現以提供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真題名義行騙,並掌握確切線索的,可以向協會或當地公安機關舉報。

(二)近期,有不法分子通過向考生兜售無線耳機接收器等方式協同考生作弊,我會將會同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嚴肅查處。

(三)協會不舉辦考前培訓,不出版考試輔導材料,也從未授權任何機構及個人舉辦相關培訓及出版相關輔導材料。

(四)考試報名、准考證列印及成績查詢的唯一網址為協會官方網站(www.sac.net.cn),請考生直接進入上述網頁辦理報名相關事宜。為防止釣魚網站竊取考生個人信息,請考生盡量避免在其他網站通過鏈接的形式進入報名網頁。

十一、考試報名咨詢

協會網站列舉了考試常見問題及解答,請考生登錄協會網站查詢;考生也可通過考試報名在線客服咨詢相關問題;或者撥打人工服務電話021- 61651128咨詢。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期貨從業准入性質的入門考試,是全國性的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受中國證監會監督指導,由中國期貨業協會主辦,考務工作由ATA公司具體承辦。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目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為了使國內相關人員通過對期貨基礎知識的學習,更好的掌握期貨市場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礎知識,熟悉期貨市場發展的一般規律、期貨市場原理及其運作過程,了解期貨市場的基本業務、參與期貨交易的基本方法與程序、期貨交易的策略和技巧;通過對期貨法律與監管制度的學習,使其能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期貨市場的基礎法律知識、主要法律制度和監管制度等,增強其法律觀念、守法合規和自律意識,從而提高其執業水平。依照《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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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證券從業人員應遵守哪些行為准則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准則。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本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在本准則中統稱機構。
本准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任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基本准則
第五條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第六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第七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八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九條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
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第十條 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三章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一般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及懲戒
第十五條機構應根據本准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管理本機構從業人員,督促從業人員依法合規執業。
第十六條協會對機構執行本准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配合協會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機構和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八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的,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採取紀律懲戒措施,並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有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折疊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准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准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一般禁止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對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准則》中既規定了所有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規范,又根據不同類別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列舉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包括十一項內容,這些禁止性規定主要以《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的內容為依據,是《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從業人員禁止行為規定的進一步細化。
(一)禁止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欺詐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欺詐包括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狹義的證券欺詐是指利用與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會,或者利用其受託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錯誤的、虛假的或者隱瞞了重要事實的信息誘騙他人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又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單獨或者與他人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及其他手段,人為抬高、壓低或者固定證券行情,引誘他人參與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上述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和秩序,扭曲了證券市場正常的供求關系,對證券市場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必須予以禁止。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最高會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
(二)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編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實為依據,無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為。傳播則是指通過電台、電視台、報刊、雜志、網路等媒介將信息散布給公眾。虛假信息是虛構、捏造的背離事實真相的信息。誤導投資者的信息雖然沒有背離事實真相,但其表述存在顯著的缺陷或不當,致使投資者無法進行客觀、完整、准確的理解和判斷,並容易導致投資者形成不符合客觀情況的誤解和誤信。
(三)禁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圍非常寬泛,如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也不例外。
證券業從業人員受雇於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各項證券業務,對機構負有受託義務,而且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在機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事,嚴格遵守所在機構的內部規章制度,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需要指出的是,從業人員不能損害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並不意味著從業人員必須事事聽從所在機構的指令,當所在機構要求的事項涉嫌違法違規時,從業人員應拒絕執行相關指令,這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機構的合法權益。
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了除從業人員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所有社會成員進行社會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從業人員在執業中既要維護客戶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從業人員才能進行各種業務活動,確保證券市場有序運行。
(四)禁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為了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對待,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例如,在研究咨詢崗位履行職責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我國相關法規為規避利益沖突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大多數機構都制定了處理利益沖突的具體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在無法確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及利益沖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存有疑問之時,應當按照內部規定向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尋求內部的專業支持。
(五)禁止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開放和成熟,行業競爭越來越充分、也越來越激烈,正常的行業競爭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長足發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不正當的競爭不僅會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也會對整個市場秩序的穩定帶來嚴重影響。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多樣,貶損同行就是其中一種。貶損同行通常採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不適當的與他人比較的手法貶低或攻擊競爭對手。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使用各種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損害競爭對手利益、擾亂市場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一般意義上的賄賂包括受賄和行賄。受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合法途徑得到。行賄則是行為人為了獲取上述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無論行賄還是受賄都會產生負面影響,不但會敗壞社會風氣,還會扭曲市場競爭,損害投資者利益,阻礙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抵制各種賄賂行為。
(七)禁止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如,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八)禁止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證券市場變幻莫測,不管投資經驗與專業知識如何豐富,只要做投資都存在虧損的可能性。如果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則一旦出現虧損,只能由機構承擔,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越大,機構的風險越大。一旦機構倒閉,風險爆發,客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機構風險可能波及演化為社會風險。因此,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是被嚴格禁止的。
(九)禁止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交易。
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重要資料和證據。通過交易記錄資料,不但可以了解證券交易的有關情況,而且還可以查證有關機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情況。為真實了解有關情況,減少和防止客戶與機構之間的糾紛,並為處理糾紛時提供可靠的證據。證券從業人員負有的依法保存相關交易記錄的義務,具體體現在:1、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交易記錄。2、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隱匿是指將交易記錄資料轉移和隱藏起來。偽造是指有意製作虛假的交易記錄。篡改是指將原始的真實交易記錄用各種方式予以改動,以改變這些交易記錄的真實性。毀損是指把真實的交易記錄故意予以毀滅或者損壞。由於各類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機構運行狀況和業務狀況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因此,任何從業人員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禁止泄露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包括客戶信息和客戶隱私。客戶信息是指客戶在參與各類證券業務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客戶姓名、地址、聯系電話、財產及財務狀況、企業概況、注冊信息、財務信息、銀行信息、訴訟信息、供應商評價、關聯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業分析、企業評級等。客戶隱私主要是指客戶的婚姻狀況、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財產、住房以及其他客戶所不願意讓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財務以及交易信息。客戶資料保護是證券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機構必須承擔的一項重要義務。監管機構也將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戶資料保護制度作為評價機構是否穩健經營的重要指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Ⅶ 參加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因違紀在誠信系統中有違紀記錄的能參加信用社招聘考試嗎

證券業協會官方規定,證券從業人員在考試中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將相關信息記入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並可注銷該從業人員的執業證書,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注冊申請。你現在已經通過考試了嗎 ?如果通過了到現在多長時間了 ?

Ⅷ 北京證券業協會的會員自律公約

北京證券業協會會員自律公約
(經第四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范會員執業行為,提升行業形象,增強誠信守法、公平競爭、共同發展意識,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規范發展,根據《北京證券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全體會員經協商達成共識,制定本公約,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二條北京是祖國的首都,作為首善之區,全體會員要以「維護首都穩定,自律規范經營」為基本經營准則,做好首都窗口行業的各項經營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會員承諾並嚴格遵守:
(一) 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二) 中國證監會和北京證監局發布的政策、制度、通知和其他有關規定等;
(三)本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通知和其他有關規定及行業規范等。
第四條 會員應當做到:
(一) 開展業務和日常經營方面:
1. 不斷完善、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內控機制,令行禁止;
2. 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3. 傭金標准及各項服務收費報備、公示,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4. 加強對從業人員和營銷人員的管理與培訓,促進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水準,保護其合法權益;
5. 公平競爭,共同發展,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和同業利益;
6. 加強對證券市場研究,重點推動經紀業務的服務與制度創新工作;
7. 主動制止並及時舉報有關證券違法、違規行為。
(二)在創建首都精神文明,做好窗口服務工作方面:
1. 深入學習和落實「嚴格、規范、謹慎、誠信、創新」金融行業的十字行風;
2. 按照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公民道德綱要和首都市民講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文明公約要求自己的每一名員工;
3. 積極參與和切實貫徹創建首都精神文明的各項服務活動。
落實首都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一個中心、五個並重、一項否決」的要求,即: 一個中心: 以群眾滿意為中心;五個並重: 規范化服務標准、計劃和措施的制定與執行情況並重。職業道德教育與崗位培訓並重。樹立行業新風與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並重。問卷調查與社會輿論反映並重。 行業自查與上級主管部門審查、驗收並重。一項否決: 發生重大問題和事故一票否決。
第五條會員須禁止的行為:
(一) 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國家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尤其是《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及《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等有關證券、基金、證券投資咨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所列舉的禁止行為;
(二)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協會制定的行規;
(三)從事超越經營范圍或非法的證券中介業務;
(四)破壞行業信譽,損害行業共同利益,擾亂證券市場正常秩序的其他行為;
(五)採用低於成本傭金或其它價格戰的方式,以及與其它金融機構串通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的市場競爭;
(六)採取貶損同行或指派員工及營銷人員到其他營業部門前或所轄場區開發客戶;
(七)政府管理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和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對違法、違規、違約的行為,所涉會員須配合政府管理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和證券業協會進行調查取證工作,並接受處置。
第七條會員有義務配合和接受協會對違反本公約行為進行的調查取證及對此所作出的處分決定。協會可採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對違約會員進行提醒或質詢,並可根據情節輕重,依據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的程序以及處分形式,做出相關的處分決定。
第八條 協會可根據會員違反本公約行為和接受處置的情況,決定是否報請監管機關追加處分。
第九條會員對處分有異議的,可以向協會提出復議申請。
第十條 對違約行為的舉報、調查、處理和復議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對自覺遵守本公約的會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協會將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適當的獎勵或表彰:
(一) 有完善的公司內部制度以保證本公約之嚴格遵守者;
(二) 進行證券市場業務或管理創新,貢獻突出者;
(三) 誠信守法,市場信譽卓著者;
(四) 對證券市場發展提出重大建議、意見並被主管機關或協會採納者;
(五) 舉報證券市場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六) 維護證券市場正常運作,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妥善處理意外事故者;
(七) 模範遵守本公約、在證券市場的經營與客服工作中成績突出者。
第十二條 協會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將依據協會《章程》相關規定的形式執行。
第十三條會員受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處分或獎勵的,其結果記入協會誠信紀錄檔案。
第十四條本公約適用於所有本協會會員。
第十五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制定、修改,經第四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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