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想發行股票,要證監會審批什麼通過才行
中國公司上市施行核准制,需要證監會審批,交易所里有關於上市的相關條件,滿足條件未必能上,不滿足條件未必不上。
Ⅱ 通過IPO發審會審核是什麼意思
發審會過會後,該公司開始准備發行最後的材料,准備完成後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如果核准了就可以等待時機發行了,過會後到核准、發行時間不能有重大不好消息,否則要被終止或者中斷發行,立立電子就是發行了又被殺掉了
Ⅲ 證券首發過會什麼意思
釋義:新股發行是要通過證監會審批,證監會會開會討論,如果通過首發申請就是「過會」。
審批流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見面會、問核、反饋會、預先披露、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會後事項、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4、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的比例為10%以上。
(3)證券發審通過擴展閱讀
過會成功的影響:
1、強化了股市的融資色彩。雖說不能實現融資的股市不是一個健全的市場,但是對長期以來過分重視融資的市場而言,就應該區別對待。
2、扭曲了價值投資的本質。IPO重啟難免會牽涉到不少的問題,如股票的「三高現象」、部分企業力求上市而出現造假的行為等等。
3、如部分企業不符合上市的條件,卻通過一些不為人知的手段順利IPO,最後實現圈錢的目的等等。
4、助長了利益輸送等關鍵問題。例如IPO的四大輔助機構,分別是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IPO咨詢機構。
參考資料
網路-過會
網路-IPO
Ⅳ 新股通過發審會距上市申購還有多遠
圖:證監會的發行審核流程
1、在證監會過到了第7步,還有3步要走
2、新股發行的流程見圖
3、從通過發審會-正式下發批文需要1-2個月的時間,然後開展路演(到處推介公司,尋找機構投資者)、再到詢價、發行再需要1個月左右
Ⅳ 請問非公開發行股票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需要多少時間
在證券市場上,與公開發行相比,非公開發行像是私募,發行的成功與否取決於發行人與投資人的相互認可。相對而言,比公開發行審核得要寬一些。一般在3-6個月的審核時間,但還得看材料做的怎麼樣,還有市場環境等等
Ⅵ 證監會審議通過到正式發文需要多少天時間
證監會審議一般為有條件通過,就是有前提條件,有限制性要求,已經通過,文件隨後一兩天就能收到,不需要等待數天。
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中國證監會設在首都北京,現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紀委書記1名(副部長級),主席助理3名;會機關內設18個內設職能部門,1個稽查總隊,3個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4條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顯然,中國證監會的是經政府授權的法定監管部門,履行的是法定監管職責。
在中國證監會內部,專門設有期貨監管部,該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
期貨監管部下設綜合處、交易所監管處、期貨公司監管處、境外期貨監管處和市場分析五個處。
Ⅶ 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得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審核通過後多久有批復
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得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審核通過後即發批復函件,上市公司收到批復後一般第一個交易日就要告並復牌。但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得證監會受理到召開發審會審核是沒有時間表的,按證監會內部安排進行。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流程指引》有關內容:
上市公司應在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前向深交所報告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的召開時間,並可申請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於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起停牌。
審核結果公告:上市公司應當在該次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作出決定後次起的兩個交易日內公告會議發審委審核結果,並說明尚需取得證監會的核准文件。
Ⅷ 證監會的發審會是什麼意思
發審會過會後,該公司開始准備發行最後的材料,准備完成後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如果核准了就可以等待時機發行了,過會後到核准、發行時間不能有重大不好消息,否則要被終止或者中斷發行,立立電子就是發行了又被殺掉了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
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以下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
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條 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
第四條 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編輯本段]第二章 發審委的組成
第六條 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
第七條 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
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
[編輯本段]第三章 發審委的職責
第十條 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五條 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提出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人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人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如果認為發審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發審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報送發審委會議審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發審委委員予以迴避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決定相關發審委委員是否迴避。
第十七條 發審委委員接受聘任後,應當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對發審委委員的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和監督。
[編輯本段]第四章 發審委會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 發審委會議表決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發審委委員不得棄權。發審委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發審委委員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
發審委委員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全面審閱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在審核時,發審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填寫個人審核意見:
(一)發審委委員對初審報告中提請發審委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對相關內容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二)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三)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發審委委員在發審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並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
發審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意見,並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進行表決。
第二十一條 發審委會議召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集發審委會議,組織發審委委員發表意見、討論,總結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和組織投票等事項。
發審委會議結束後,參會發審委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形成審核意見之前,可以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到會陳述和接受發審委委員的詢問。
第二十三條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進行一次審核。
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排發審委會議、送達有關審核材料、對發審委會議討論情況進行記錄、起草發審委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 發審委會議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到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發審委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審核工作進行總結。
第二節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條 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並將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和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 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條 發審委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前以書面方式提議暫緩表決。發審委會議首先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是否需要暫緩表決進行投票,同意票數達到5票的,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的,發審委會議按正常程序對該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
暫緩表決的發行申請再次提交發審委會議審核時,原則上仍由原發審委委員審核。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能暫緩表決一次。
第三十一條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投票表決後,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作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進行書面反饋。
第三十二條 在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表決通過後至中國證監會核准前,發行人發生了與所報送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提請發審委召開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對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重新進行審核。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的參會發審委委員不受是否審核過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限制。
第三節 特別程序
第三十三條 發審委會議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
第三十五條 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5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3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六條 發審委委員在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時,不得提議暫緩表決。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不公布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和表決結果。
[編輯本段]第五章 對發審委審核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九條 發審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發審委會議應當迴避而未提出迴避等其他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
第四十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對發審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
對有線索舉報發審委委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委員的批評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四十二條 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對有關發行人的發審委會議審核。
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通過發審委會議後,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有義務督促發行人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保薦人唆使、協助或者參與干擾發審委工作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在3個月內不受理該保薦人的推薦。
Ⅸ 證監會審核通過ipo後,大概幾天能認購股票
證監會審核通過ipo後要等確認正式發售日期才可以,日期並不會確定,會公布公告的。
具體審核環節簡介
1、材料受理、分發環節中國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證監會公告[2010]8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創業板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創業板發行監管部(以下簡稱創業板發行部)。創業板發行部收到申請文件後由綜合處分發至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一處、審核二處根據發行申請人所處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各確定一名審核人員審核發行人的創業板首發申請文件。
2、反饋會環節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審閱發行申請人申請文件後,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創業板發行部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審核中關注的重點問題,確定需要發行申請人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落實的問題。反饋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時間順序安排,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人員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負責人及該項目審核人員等。反饋會後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並抄送發行申請人注冊地證監局。見面會前不安排發行申請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核人員溝通。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組織發行申請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落實並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復材料進行登記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文件以及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申請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准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有必要時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
審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申請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創業板發行部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
3、見面會環節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申請人與創業板發行部的交流溝通機制。首先由創業板發行部部門負責人介紹發行審核的程序、標准、理念及紀律要求等,其後與發行申請人就企業情況及反饋意見中涉及的問題等進行一對一溝通。見面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時間順序安排,由綜合處通知相關發行申請人及其保薦機構。見面會參會人員包括發行申請人代表、保薦代表人、創業板發行部部門負責人、綜合處、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等。
4、問核環節問核機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安排在見面會後進行,參加人員包括問核項目的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的審核人員、兩名簽字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的相關負責人。
5、預先披露環節反饋意見落實完畢、財務資料在有效期內的將安排預先披露。具備條件的項目由發審委工作處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材料和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創業板發行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先披露,並按受理時間順序安排初審會。
6、初審會環節初審會由審核人員匯報發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落實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創業板發行部部門相關負責人、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審核人員、綜合處、發審委工作處以及相關發審委委員參加。
根據初審會討論情況,審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創業板發行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序後與申請材料一並提交發審會。
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審核的,創業板發行部在初審會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事項以及做好發審會召開前的准備工作。初審會討論後認為發行申請人尚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審核的,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
7、發審會環節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目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共35人,其中專職委員23人,發審委工作處按工作量和需迴避事項安排相關發審委委員列席初審會和參加發審會,並建立了相應的迴避制度、承諾制度。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每次會議由7名委員參會,獨立進行表決,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發審委委員投票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會前須撰寫工作底稿,會議全程錄音。
發審會由發審委工作處組織,按發行人向創業板發行部報送上會材料的時間順序安排,發審委委員、審核一處、二處審核人員、發審委工作處人員參加會議,發行申請人代表、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各2名到會聆詢。
發審會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申請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發審會上各參會委員獨立發表審核意見,發行申請人聆詢時間為45分鍾,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申請人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問題的,將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發給保薦機構和發行申請人,同時抄送地方證監局。
保薦機構收到發審委審核意見後,組織發行申請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落實並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審核意見回復材料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對回復材料進行審核並履行內部程序。
8、封卷環節發行申請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文件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落實發審委審核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審核意見需要落實,則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即進行封卷。
9、會後事項審核環節會後事項是指發行申請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存在會後事項的,發行申請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相關說明。須履行會後事項程序的,綜合處接收相關材料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照會後事項相關規定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需要履行內部工作程序。會後事項審核程序結束後相關材料存檔備查。
會後事項審核程序結束後,創業板發行部根據審核情況起草持續監管意見書,將創業板發行部和發審委審核中重點關注的問題及發行申請人承諾事項,書面告知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發行申請人注冊地證監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後續監管。
10、核准發行環節封卷完成後,履行申請批復程序,發行申請人領取批文後安排後續發行工作。
Ⅹ 證監會過會通過後到拿到批文需要多長時間
沒法給出具體時間,因為中間要經歷很多步驟。
證監會批文時間:發審委通過+30日,此期間內任何1天均可批文,但不能超過30日。
定增完成時間:證監會批文日+21日,此期間內任何1天均可完成,但不能超過21日。
定增完成時間從今天算還有48日,48日是最長時間,此期間內任何1天均可完成。
拓展資料
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據相應證監會出具的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的條款通過經紀商或做市商進行銷售。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 ]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IPO之前,應先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網路 監證會 網路 首次公開募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