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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

發布時間:2022-01-18 07:21:24

證券服務服務機構有哪些

證券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法人機構。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信息公司等。

②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公司一樣嗎兩者的區別又是什麼,是誰包含誰急急急急急急!!

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一般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等業務;另市場上有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非證券公司機構,如浙江同花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中國證券業協會上面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分開公示的。

③ 財務顧問業務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有何區別就是容易分不清楚,簡單明了就行,謝謝

1、性質不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格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的相關信息、分析、預測或建議。財務顧問業務是商業銀行根據客戶的需求,利用自身的產品和服務及其他社會資源,為客戶的財務管理、投融資等活動提供的咨詢等服務。

2、特點不同:財務顧問業務是為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對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相關的股權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形式。投資顧問業務的基本要素是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收取服務報酬,其功能是幫助客戶實現資產增值。

3、服務對象不同:面向公眾的投資咨詢業務,為簽訂了咨詢服務合同的特定對象提供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為本公司投資管理部門、投資銀行部門的投資咨詢服務。財務顧問業務則不是。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企業方和投資銀行或者融資顧問簽署服務協議。這份協議包含投資銀行為企業獲得私募股權融資提供的整體服務。這里值得一提的是,市場上好的中介也是會有底線的,有些投資銀行是會對企業進行初步的篩選,覺得這家企業靠譜之後才會接這項服務,而不是給錢就做。

通過盡調的數據,投資銀行與企業共同為企業設立一個合理估值,同時准備專業的私募股權融資材料(每家機構不同,准備的資料也不同)。

④ 證券服務機構包括以下哪些機構

證券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法人機構。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信息公司等。

《證券法》第172條規定,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投資咨詢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或者收費辦法收取服務費用。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擴展閱讀

《證券法》第173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⑤ 證券投資咨詢公司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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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根據證券法,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什麼業務存在實質法律障礙

證券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法人機構。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信息公司等。 我國證券法上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包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 證券服務業務包括:證券投資咨詢;證券發行及交易的咨詢、策劃、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及其他配套服務;證券資信評估服務;證券集中保管;證券清算交割服務;證券登記過戶服務;證券融資;經證券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業務。 從我國證券法上對證券服務機構的規定來看,證券服務機構的特點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證券服務機構是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證券服務的機構。證券法第169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2、證券服務機構是一種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高度專業化的機構。證券法第170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二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證券投資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的行為。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僅限於證券服務,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證券交易業務。 《證券法》第171條第1款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中國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三)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由於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是具有中立性質的專業服務機構,對其服務對象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較一般的投資者或證券機構處於有利地位,如果證券服務機構從事上述法律禁止的行為,則有悖於證券服務機構的中介地位,必然造成證券市場的不公平,侵害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破壞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證券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⑦ 證券中介機構的證券服務機構

一、證券服務機構的概念和種類
證券服務機構是指為證券交易提供證券投資咨詢和資信評估的機構,包括專業的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的證券服務機構包括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主要是指經批准可以兼營證券投資咨詢服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律師事務所。
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的資格
《證券法》規定,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鰣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兩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三、證券服務機構行為規范
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投資咨詢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或者收費辦法收取服務費用。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⑧ 投資咨詢、財務顧問公司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流程條件,如何辦理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目前這類資質審批最好是內資投資咨詢/顧問公司,合資審批比較麻煩些。內資主要對兩項進行考核:1,從業人員。2,公司經營場地。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6條: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 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二)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審批周期順利的話差不多要兩個月,同這個這個資質後,可以以他來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證。
目前無論是名稱或經營范圍中包含:「投資」「財務」「基金」字樣的公司,均已停止注冊,如果有相關部門批文還是可以注冊。目前最快捷的辦法就是收購原來注冊的公司。

⑨ 請問 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機構及財務顧問主辦人需要具有什麼資格

第六條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二)實繳注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三)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前1年未發生變化,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2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七)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經驗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10人,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除應當符合前條第(二)至(四)項及第(七)項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從事證券市場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經驗,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人員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另行成立專門機構。
第九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一)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二)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三)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第十條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四)所任職機構同意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七)最近24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八)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詳請參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⑩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都有哪些

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 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應遵循合法原則、效率原則和「三公」原則。合法原則是指證券公司不能受理按有關法規規定不能參與證券交易的人的委託,也不能受理全權委託,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損失作出承諾。在整個代理過程中,證券公司只承擔代理的責任,對於證券買賣後所形成的盈利與損失,無權參與分享,也無須承擔責任。效率原則是指證券公司在進行經紀業務時注重效率。

證券自營業務由於證券公司在交易成本、資金實力、獲取信息以及交易的便利條件等方面都比投資大眾佔有優勢,因此,在自營活動中容易存在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不正當行為。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投資決策機構是自營業務投資運作的最高管理機構。對自營資金執行獨立清算制度。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戶中提取現金。證券公司應當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將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託資產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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