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資產證券化,它同資產支持證券有什麼異同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是指將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轉化為證券的金融活動。20世紀70年代,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技術在美國得到迅猛發展,從80年代起,又在英國以及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得到廣泛應用,但隨後也因次貸危機顯露出風險而令人談之色變。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有三大類:應收賬款類資產(信用卡應收款、貿易融資、設備租賃費)、貸款類資產(住房抵押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銀行中長期貸款)和收費類資產(基礎設施收費、門票收入)。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破產隔離,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資產轉移必須是真實銷售的,二是SPV本身是破產隔離的。破產隔離的實現有設立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和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兩種方式。
資產支持證券就是由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發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託的信託受益權份額。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
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
② 資產支持證券的法律依據
在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與公司債券等其他證券基本相同,版受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和權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約束,同時也涉及《投資公司法》、《破產法》、《投資信託法》有關內容及專門的會計、稅收政策等。在歐洲,法國於1988年頒布了《資產證券化法》,英國於1989年出台了《貸款轉讓與證券化准則》,義大利、荷蘭、西班牙等國家也出台相關的法律規范資產支持證券市場。
在亞洲,為推動資產支持證券市場發展,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很多國家紛紛推出專門法律,比如菲律賓1991頒布的《資產支持證券注冊和銷售規則》、韓國1998年出台的《資產證券化法案》、泰國1998年實施的《證券化法》、日本2000年修訂的《資產流動化法》、中國台灣2002年頒布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等。
我國於2005年3月出台《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開展資產支持證券業務試點。
③ 請問資產證券化ABS與REITs的不同點是什麼呢感謝!
ARS和REITs不同點:
1、兩者定義不同,ABS是資產抵押債券,REITs是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
2、ABS 是你有房產,然後拿去做抵押,發型債券。REITs 是公募來錢之後去做房地產投資。
(3)英國TYG資產證券化擴展閱讀:
一、資產證券化的種類范圍
⒈根據基礎資產分類。
根據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費)、債券組合證券化等類別。
⒉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地域分類。
根據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所屬地域不同,可將資產證券化分為境內資產證券化和離岸資產證券化。
⒊根據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
根據證券化產品的金融屬性不同,可以分為股權型證券化、債券型證券化和混合型證券化。
二、REITs 分類方法
1、根據組織形式,REITs 可分為公司型以及契約型兩種。
公司型 REITs 以《公司法》為依據,通過發行 REITs 股份所籌集起來的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資產,REITs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自主進行基金的運作,面向不特定的廣大投資者籌集基金份額,REITs 股份的持有人最終成為公司的股東。
契約型 REITs 則以信託契約成立為依據,通過發行受益憑證籌集資金而投資於房地產資產。契約型 REITs 本身並非獨立法人,僅僅屬於一種資產,由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其中基金管理人作為受託人接受委託對房地產進行投資。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設立的法律依據與運營的方式不同,因此契約型 REITs 比公司型 REITs 更具靈活性。公司型 REITs 在美國佔主導地位,而在英國、日本、新加坡等地契約型 REITs 則較為普遍。
2、根據投資形式的不同,REITs 通常可被分三類:權益型、抵押型與混合型。
權益型 REITs 投資於房地產並擁有所有權,權益型 REITs 越來越多的開始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如租賃和客戶服務等,但是 REITs 與傳統房地產公司的主要區別在於,REITs 主要目的是作為投資組合的一部分對房地產進行運營,而不是開發後進行轉售。
抵押型 REITs 是投資房地產抵押貸款或房地產抵押支持證券,其收益主要來源是房地產貸款的利息。
混合型 REITs 顧名思義是介於權益型與抵押型REITs 之間的,其自身擁有部分物業產權的同時也在從事抵押貸款的服務。市場上流通的 REITs 中絕大多數為權益型,而另外兩種類型的 REITs 所佔比例不到 10%,並且權益型 REITs 能夠提供更好的長期投資回報與更大的流動性,市場價格也更具有穩定性
3、根據運作方式的不同,有封閉與和開放型兩種 REITs。
封閉型 REITs 的發行量在發行之初就被限制,不得任意追加發行新增的股份;而開放型 REITs 可以隨時為了增加資金投資於新的不動產而追加發行新的股份,投資者也可以隨時買入,不願持有時也可隨時贖回。封閉型 REITs 一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投資者不想持有時可在二級市場市場上轉讓賣出。
4、根據基金募集方式的不同,REITs又被分為公募與私募型。
私募型 REITs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募集對象是特定的,且不允許公開宣傳,一般不上市交易。
公募型REITs以公開發行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信託資金,發行時需要經過監管機構嚴格的審批,可以進行大量宣傳。
網路-資產證券化
網路-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
④ 什麼是資產證券化,它同資產支持證券有什麼異同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支持證券是資產證券化的另一種稱呼,本質上為同一事物。
擴展知識:
為進一步完善資產證券化市場規則體系,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質量,強化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滬深交易所在積極總結一線監管經驗、廣泛聽取市場機構意見的基礎上,於2018年5月11日分別發布了資產支持證券風險管理和定期報告指引。
上交所的《定期報告指引》以幫助投資者有效投資決策和強化風險揭示為導向,明確了資產支持證券各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職責,規定了資產支持證券定期報告的總體披露原則、編制要求及主要內容格式,聚焦披露重點,為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提供更加豐富的參考信息。
《風險管理指引》建立了覆蓋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全過程和市場參與各方的持續性、常態化信用風險管理機制:落實信用風險管理職責,強調以管理人為核心,各市場參與機構積極配合,主動進行信用風險管理;以盡早防範化解信用風險為目標,更加註重信用風險的事前、事中監測、排查和預警。
⑤ 金融危機前後英國有關資產證券化及其監管的法律有哪些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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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畢業論文-保險資產證券化
論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
【原文出處】保險研究·論壇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號】200407
【分 類 號】F104
【分 類 名】統計與精算
【復印期號】200405
【作 者】安洪軍/畢姝晨
【作者簡介】安洪軍 吉林大學經濟學院,吉林 長春 130012;
畢姝晨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計財部,上海 200120
【內容提要】過低的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程度,既不利於提高保險資金的流動性和收益性,也不利於加強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的有效聯系。本文先對我國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程度進行了現實考察,然後從四個方面分析了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程度過低的風險,最後提出改變這種狀況的相應建議。
【摘 要 題】精算
【關 鍵 詞】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資產負債管理
【責任編輯】代金
【參考文獻】
1 胡文富.我國保險業做大做強的策略[J].保險研究,2003,(10).
2 吳定富.保險資金運用與債券市場發展——在「債券市場發展:機遇與挑戰」國際論壇上的講話[R].2003-12-12.
3 江生忠.中國保險產業組織優化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101.
4 馬克·J·洛.強管理者·弱所有者——美國公司財務的政治根源[M].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1999.128.
一、我國保險資產證券化程度的現狀考察
首先,我國保險資產證券化總體程度低。這里我們所說的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僅指保險公司持有的證券化資產情況,由於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和比例的限制,我國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證券化資產主要包括國債和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和金融債等主要投資形式。從國際發展的趨勢看,20世紀80年代後期,保險資金運用的資產證券化趨勢不斷加強,美國保險公司證券化資產已超過80%[1]。
而我國最近5年證券化資產占保險公司資產總額的比例平均僅為38.84%(見表1(表略))。顯然,過低的保險資產證券化程度大大降低了保險資金的收益性和流動性。
其次,保險公司證券化資產結構配比不合理。在保險公司證券化的資產中,投資於風險性資產(非國債投資)的比例過低,主要以收益率低的國債投資為主。根據表1數據顯示,我國保險公司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非政府債券資產占整個資產總額的比例過低,最近5年非國債投資額占保險資產總額的比例平均為17.70%。單就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比例而言,平均只有3.85%左右。與此同時,我國1999年~2003年投資於安全性很高的國債的資產占投資總額的比例平均高達55.4%,在投資管制最嚴格的1999年,這一比例達到76.1%。
第三,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存在著不協同因素。目前,資本市場體系本身無法滿足不同類型企業的多層次需求,尤其是滿足保險市場的資產證券化需求能力低,造成保險資產證券化途徑限制。如:保險公司可以購買企業債券比例雖然在不斷提高,但是公司債券和金融債券每年發行只有幾百億元,與保險公司每年資產增加額相比,許多保險公司處於「吃不飽」的狀態。也就是說,現行市場投資工具與保險資金運用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項目在法律上沒有障礙,基本上同發達國家一樣,各種項目均可投資,但由於我國市場發育還不成熟,難以兼顧和保障保險資金運用的穩健性、安全性和收益性三原則,難以找到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相匹配的投資工具。其後果是,雖然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直是呈放鬆的趨勢,但是銀行存款占保險資產總額的比重卻沒有下降的趨勢。在保險公司可以運用的資金中,50%以上是以銀行存款的形式存在的。截止2003年10月末,銀行存款已經接近於保險公司資產總額的一半(見表2(表略))。這意味著保險業從居民儲蓄中分流出來的資金一半以上又重新迴流到銀行,需要通過銀行進行「二次交易」後再融資出去,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也增加了銀行風險[2]。
最後,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水平不高,資產證券化收益率較低。近幾年保險資金以年增長率30%的幅度保持持續增長,而年收入率卻不甚理想。如2001年全國保險資金平均收益率為4.3%,而2002年僅為3.4%,2003年上半年中國人壽透露,其半年收益率為1.86%,特別是隨著占最大比例的銀行協議存款利率的走低,保險公司不能通過投資增加利潤,保險資金的收益率面臨較大挑戰。
二、我國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程度過低的風險分析
首先,我國保險業已經進入了保險投資彌補承保利潤虧損的階段,保險公司的損益隨保險投資的波動而波動。從近幾年保險業發展趨勢來看,業務競爭日趨激烈,承保業務范圍越來越寬,承保責任不斷擴大,保險費率常常被壓至成本線以下,其直接後果必然帶來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盈利甚少,甚至虧損,所以保險公司的利潤主要是由投資利潤決定的。從1999年起,我國主要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連續四年超出利潤總額(見表3(表略)),說明我國保險業事實上已經提前進入了保險投資彌補承保利潤虧損的階段,投資收益業已成為各保險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除個別保險公司和個別年份外,國內主要保險公司對投資依賴程度均超過了100%。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及時消除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和比例對保險資金流出保險業追逐利潤的限制,則生產者剩餘和消費者剩餘都難以擴大。
其次,由於資金運用能力和資金運用環境的限制,目前我國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聯系度較低,保險業的資產利潤率(利潤總額比上資產總額)明顯較低。從表4(表略)可見,目前我國主要保險公司的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45%左右,並呈現出進一步下降的趨勢(已經從2000年的1.67%下降為2002年的1.45%),而法國安聯、日本生命、美國國際集團等保險公司的資產利潤率均在10%以上[3]。
再次,在放鬆保險管制過程中,由於缺乏對保險管制放鬆的范圍和次序上的把握,我國費率市場化的步伐明顯要快於投資管制放鬆過度,其後果是,在投資收益尚不能以更大比例彌補承保利潤下降缺口的條件下,保險公司面臨較大的利潤實現壓力。從財產保險市場看,2003年年初,監管層進一步以車險費率為代表放鬆控制後,保險公司仍然堅持以爭搶市場份額為導向,費率水平已經出現進一步向下調整的趨勢。可見,我國保險市場日趨激烈的價格競爭迫使保險價格水平進一步下降,導致某些險種的保費低於保險成本,導致整個保險業只有較低的回報。因此,保險業的資本比率(資本與資產比率)在下降,保險公司所面臨的經營風險在加大。
第四,在政府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背景下,保險公司將面臨著較大的資本金缺口,伴隨著保險費率水平和保險公司贏利能力進一步下降的趨勢,使得保險公司目前很難獲得充足的利潤來支持資本化,保險公司的融資成本事實在加大。可以說,資本金嚴重不足是困擾我國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書中公開披露的信息,其上市集資的目的就是解決資本金不足所形成的償付能力缺口。按照監管要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償付能力應該為59.43億元,而上市前的實際償付能力僅為28.02億元,償付缺口達到31億元。實際上,我國計劃在海內外上市的保險公司大都是為了解決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問題。
綜上所述,我國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程度過低的風險日益顯現,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關繫到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同時,狹窄的資金運用渠道限制了保險功能特別是資金融通功能的發揮,削弱了保險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資金支持的作用。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嚴重不匹配,包括資產與負債的期限不匹配,預期資金運用收益率與保單預定利率不匹配等,不僅不利於化解壽險利差損等已有風險,還可能產生新的經營風險。
三、提高我國保險資產證券化程度的對策建議
第一,從發展債券市場來尋求提高保險資產證券化程度的突破點。在許多保險業發達國家都出現了保險公司大量持有各種債券的趨勢,而股票在資產中所佔的份額並不高,這種現象背後的機理是債券的收益性、流動性和風險性的組合比較適合保險資金運用的要求。「即使法律不限制人壽保險公司的投資,它們也經常更偏向於債務投資而不是資本投資。當保險公司的付款義務經過保險統計的計算被確定後,保險公司會更傾向於用投資回報來履行它們的義務。債務與資本相比能更好地履行它們的義務。保險公司的利潤將會來源於它們類似債務的義務和它們的債務投資之間的利差。」[4]。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我國債券市場品種發育很不平衡,公司債券市場品種和規模都不夠發達,而市政債券及其他類債券到現在還是空白,無法滿足保險公司的投資需求。因此,提高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程度必須從債券發展中尋求突破,盡管這種突破似乎超出了放鬆保險投資限制自身的界限。
第二,穩步推動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從國際發展的趨勢看,發達國家的股票市場投資比例占市場的份額相當可觀,美國佔20%,日本佔34%,英國佔60%。從投資回報水平看,僅美國過去20年的平均收益就達到10.2%[5],這表明股票市場為保險公司帶來了較高的回報。目前,我國保險公司還不能直接投資於股票市場,只能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入市,受基金規模等限制,我國保險資金進入股市的比例較低。我國股票市場無論市場收益率,還是發展潛力都要比發達國家前景廣闊,而缺少了保險公司這一重要的理性投資者,股票市場的發展必然會受到嚴重影響。所以,支持保險資金以適當的比例直接投資股票市場,使之成為股票市場的一支主導力量,必將促進保險業的穩步發展。
第三,保險公司要適度進行長期戰略性投資。保險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一是應當戰略性投資於那些有穩定經營歷史、財務穩健、經營前景廣闊、經營收益好的上市公司;二是應更注重未來5到10年和更長期限的投資收益,積極參與那些風險小、期限長、收益高的重大基礎設施、支柱產業等定向融資項目;三是應當充分利用香港活躍的銀團貸款市場等離岸金融市場,積極尋找其他海內外中長期投資項目。
第四,保險公司要加快推進產品創新。保險公司的新產品開發在保證保險產品滿足客戶保障需要的基礎上,在產品設計和定價等方面可以以自身的投資能力適度的與資本市場相互關聯。
第五,應加快提高資產負債管理水平。提高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程度,既是提高證券投資比例過程,也是保險公司優化資產負債管理的過程。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必須因產壽險不同而不同,產險業投資的資產要求的流動性優於壽險,而壽險的投資資產的盈利性和安全性要優於產險業。例如,根據目前國內壽險產品業務的來源不同,壽險資金的性質可以分為三類,分別對應著傳統產品、傳統分紅產品、投資連結產品等不同類型的產品。傳統產品由壽險公司自己承擔資金風險,享受盈餘。這類產品應投資於風險小的資產,比如國債、信用高的中小企業債、金融債等。而其他兩類的產品性質又決定其資金可以採取更靈活的方式運用。所以,保險公司要按資產負債合理匹配及風險控制原則,按照不同的資產和負債在數額、期限、性質、成本、收益等方面的對稱匹配關系,制定投資的工具和范圍,以及相應的投資比例,以最佳的合理投資組合獲得較高的收益。
第六,擴大可運用資產總量,盤活存量不良資產。由於經營的歷史原因,目前我國主要大的保險公司都存在大量的不良資產。這些資產的存在不僅影響保險公司整體資產質量和可運用資產總量,也制約了保險市場的發展。目前,可以適當借鑒我國國有銀行化解不良資產的做法,或成立單獨的管理機構撥離這部分資產,或者採取合理的價格以不良資產證券化形式出售,在資本市場融通資金的同時在資本市場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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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鏈接:
鏈接:https://pan..com/s/1PO2MYhgKiciqNfutpuYTfg 提取碼:38se
書名:PPP與資產證券化
作者:林華
豆瓣評分:8.9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6-27
頁數:508頁
內容簡介:
《PPP與資產證券化》當前金融市場最熱話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即PPP),已上升為黨的執政綱領和國家戰略,PPP發展空間十分巨大。本書結合我國最新政策和市場動態,對PPP與資產證券化的具體實務做了系統性地介紹。作者團隊均為PPP項目融資與資產證券化領域極具理論及實操經驗的專家。書中案例為PPP項目融資與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從業人員提供具體操作指南。
高堅、賈康作序推薦,邢早忠、姚余棟、魏革軍、黃世忠、唐斌、曹德雲聯袂推薦。
本中國本土化PPP項目融資與資產證券化落地操作手冊。
本從資產證券化參與機構的角度對業務操作的完整流程進行詳細敘述的專著。
一本書系統了解PPP項目融資與資產證券化全過程。
一本書指導PPP項目融資與資產證券化全程操作。
PPP項目融資與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從業人員、監管機構人員及理論研究人員人手一冊的工具書。
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必備的操作指導。
大眾讀者快速、全面了解PPP的專業讀物。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主編:林華
特許金融分析師、美國注冊會計師、注冊風險管理師。
現任中國資產證券化分析網董事長,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院長,興業銀行獨立董事,南開大學與西南財經大學兼職教授,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客座教授,財富50人論壇固定收益首席。在美期間任職於畢馬威結構金融部,先後為GE資本、摩根大通銀行、世界銀行及匯豐銀行設計ABS, CLO, MBS, CMBS等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型,並負責此類產品的定價和會計處理。歸國後曾任中國廣東核電集團資本運營部投資總監,廈門市創業投資公司、金圓資本管理(廈門)有限公司總經理,被深圳市政府認定為深圳市領軍人才。
著有《金融新格局——資產證券化的突破與創新》、《中國資產證券化手冊》,譯有《全球REITs投資手冊》。
副主編:羅桂連
現任陝西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掛職)。清華大學管理學博士,倫敦政治經濟學院訪問學者。2000年以來一直在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及PPP領域從事實務、理論和政策制訂工作。近年來在中國保監會資金部投資處工作,致力於推進保險資金、養老基金等中長期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
副主編:張志軍
現任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資信評級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證券業協會科研課題評審專家組成員。清華大學碩士,在證券資信評級行業有十餘年從業經驗,曾在《中國證券》等期刊發表論文多篇,編寫了《資產證券化——原理、風險與評級》等多部專著。
作者:
黃長清,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員,中國資產證券化分析網專家顧問,現任嘉興天風蘭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曾供職於中信證券、一創摩根和恆泰證券,首次在合資券商中牽頭建立了資產證券化和私募結構化融資的雙重業務流程,負責完成了國內多個首單創新型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和類REITs項目,已完成或正在執行的各類資產證券化項目超過50單。擁有北京大學金融學碩士和南開大學會計學學士學位。
許余潔,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研究總監,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西南財經大學特聘研究員,《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手冊》副主編。2013年7月供職於中國證監會研究中心(2015年改稱中證金融研究院),暨證監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與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聯合培養博士後。2014年從事明斯基《穩定不穩定的經濟》一書中文版的翻譯校稿。兩年多以來,在《人民日報》、《金融法苑》、《中國金融》、《工業技術經濟》、《中國經濟報告》、《中國證券報》等報刊雜志上發表文章30餘篇,並以筆名「余吉力」在財新博客上堅持撰寫100篇讀書心得,廣為轉載。
米濤, CFA,美國注冊會計師(CPA)加州大學歐文分校MBA,現任職於某大型海外直接投資公司,負責基礎設施類資產投資。對發達國家PPP/PFI類型資產有超過10年咨詢和直接投資經驗。通過直投、跟投和基金投資等方式,主持和參與完成了近50億美元的基礎設施投資,投資標的包含歐洲機場、高速鐵路、港口、美國天然氣管線等。通過投前盡職調查、投後管理以及同各類型監管機構(如英國CAA, Ofwat, 美國的FERC)溝通和談判,積累了大量第一手監管類基礎設施資產投資和投後管理經驗
李耀光,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經濟學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中國注冊會計師(CPA)。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研究員、中國資產證券化論壇理事兼教育委員會委員。現就職於某中美合資證券公司,擔任結構融資總監,負責境內資產證券化與REITs等結構化金融產品的設計與發行,並參與跨境證券化產品與REITs的研究與執行,成功完成或執行資產類型覆蓋商業及工業地產、應收賬款、銀行信貸、消費金融、公共事業收費權等。在此之前,曾就職於某行業領先的內資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四大國有銀行總行,長期從事理財與資金池投資管理、資管產品設計及結構化投融資相關工作。合著有《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發展報告2015》等書籍。
洪浩,現任職於中泰證券債券與結構金融部,負責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曾任職於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在信託公司建立了全流程的服務體系。負責或參與十餘單公募、私募資產證券化項目。北京大學理學博士,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員。
劉洪光,男,上海大學法學碩士,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研究員,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主要業務方向為IPO、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等資本市場法律事務。資產證券化領域,主要案例有中航租賃資產證券化、唐山路橋收費收益權資產證券化、河北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中國飛機租賃資產證券化(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金坤小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螞蟻微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某城商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奧克斯融資租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北京文科租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某國家AAAAA自然旅遊景區資產證券化、先鋒國際租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數十個資產證券化項目。
張武,普華永道中國金融機構服務部的合夥人,專注於金融企業的審計和會計咨詢服務以及企業結構化融資(如資產證券化、優先股等)會計服務,主要客戶包括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私募股權基金和投資公司等。他負責過諸多資產證券化會計服務項目,在結構設計、會計處理、服務商運營和內部控制設計和評價等方面有著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務經驗。
陳詣輝,清華大學博士,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研發部副總經理,從事信用風險管理、信用衍生品、資產證券化評級的研究與實務工作,曾在《金融研究》、《改革》等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六篇。
高瑞東,現為財政部財科所博士後、任職於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早稻田大學經濟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公共財政管理學碩士,曾任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經濟部顧問,早稻田大學政治經濟學院助理研究員。在《Accounting & Finance》、《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中國金融》等發表有影響力的經濟金融論文20餘篇。
⑧ 資產證券化融到的資金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兩種情況分別計入一下兩種科目:
1、如果被界定為銷售,應進行表外處理,此時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同時證券化收入確認為收入,交易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2、如果被界定為融資擔保則應進行表內處理,證券化資產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同時發起人獲得的資金被當作負債處理,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
資產證券化的處理,一般要通過特設目的機構SPE進行。我國現在進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採用的大多是信託模式,即由受託機構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這是由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所決定的。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
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證券化僅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為一種被廣泛採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在此基礎上,現在又衍生出如風險證券化產品。
概括地講,一次完整的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流程是: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然後SPV 將這些資產匯集成資產池(Assets Pool ),再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後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⑨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證券特徵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具有以下特徵:一是以信託方式實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二是投資主體只限於機構投資者;三是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擔保。
以信託方式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關於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模式,國內學者圍繞我國應該採取美國模式還是英國和歐洲模式進行了長期的論證,關注的焦點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採取公司形式還是信託形式。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將以沒有政府擔保的信託方式實現證券化。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資產證券化是指以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我國首單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產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國建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委託中信信託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
另外,我國還沒有SPV方面的專門立法,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監管辦法)對SPV的市場准入作出了嚴格的規定。監管辦法第9條規定,信託受託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成重新登記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於五億元人民幣,並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五億元人民幣。」同時,監管辦法第8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發行,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這意味著我國的SPV的主體將是信託投資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機構擔任SPV的可能。
投資主體只限於機構投資者
現階段,我國MBS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投資資產支持證券。」這一方面是汲取我國股票市場的教訓,由於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處於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可以積累經驗,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避免市場過度的非理性行為;另一方面,MBS在我國是一種全新的固定收益證券,其風險收益特徵與普通企業債券、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不同,對風險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機構投資者在這一方面比較成熟,從而能夠保證國內住房抵押貸款證券項目的順利實施。
我國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只是時間上的問題。從成熟市場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來看,只有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才能最終真正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這就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
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
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政府不為MBS提供信用擔保
信用增級是指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交易結構中通過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護。信用增級的方式可以分為外部法和內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據相關法律文件中所承諾的義務和責任,向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其他參與機構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護,並為此承擔相應的風險;內部法是指通過重新安排證券獲得償付的優先次序,提高優先順序證券的信用級別,或通過發起人提供更多的連帶責任提高證券的信用級別。
我國MBS的信用增級形式可以是內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信用增級可以採用內部信用增級或外部信用增級的方式提供。內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於超額抵押、資產支持證券分層結構、現金抵押賬戶和利差賬戶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於備用信用證、擔保和保險等方式。」這無疑為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撐。同時,政府不能為住房抵押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因為我國《擔保法》第8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的轉貸款的除外。」勿庸置疑,這一規定也將制約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