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交易秩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及信息披露監管的通知》,以及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所在實時監控中,發現證券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證券交易出現異常的,本所有權採取盤中臨時停牌、書面警示、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三條 證券競價交易出現以下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累計上漲超過100%或累計下跌超過50%的;
(二)到期日前兩個月內,市場價格明顯高於理論價格且前收盤價格在0.100元以上(含0.100元)的價外權證,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超過20%、累計上漲超過50%的;
(三)到期日前兩個月內,市場價格明顯高於理論價格且前收盤價格在0.100元以下(不含0.100元)的價外權證,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超過50%、累計上漲超過80%的;
(四)在競價交易中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嚴重影響或者嚴重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五)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可以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本條所稱權證理論價格是指根據Black-Scholes模型計算出的權證價格;價外權證是指認購(沽)權證標的股票的市場價格低(高)於該權證的行權價格。
第四條 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權證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60分鍾;
(二)其他證券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
(三)首次停牌時間超過收盤時間的,在當日收盤前五分鍾復牌;
(四)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收盤前五分鍾。
第五條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本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發布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第六條 投資者可以於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撤銷未成交的申報。
第七條 證券交易出現以下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本所可以對相關賬戶持有人發出書面警示或者直接採取限制交易措施: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證券賬戶在一個月內通過競價系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
(二)同一賬戶對單一證券在同一價位進行日內回轉交易且累計數量較大的;
(三)同一賬戶進行日內回轉交易次數超過5次且累計數量較大的;
(四)多次通過大筆、連續交易,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
(五)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連續大額申報嚴重影響交易價格或足以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可以實施書面警示和限制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限制證券賬戶交易包括以下方式:
(一)限制買入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二)限制賣出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三)限制買入和賣出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第九條 限制賬戶證券交易單次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具體時間以本所書面決定為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可以延長限制交易時間。
第十條 出現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情況的,本所除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外,還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記入誠信檔案,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處分。
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將提請證監會採取以下處罰措施:
(一)凍結其資金賬戶;
(二)批准延長其存量股份鎖定期限;
(三)責令其限期購回超限減持股票;
(四)責令其將違規收益上繳至上市公司;
(五)限制其參與新股首次公開發行、再融資發行等業務;
(六)提請立案稽查。
第十一條 本所對異常交易的當事人做出書面警示處理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或營業部向當事人發出,相關會員或營業部應當及時向其客戶轉告有關警示並保留相關證據。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書面警示。
第十二條 本所做出限制交易決定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向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該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決定的當天將其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送達的,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及其營業部未按《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履行相關管理責任的,本所在對異常交易當事人做出處理同時,還可以對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08年5月14日
⑵ 科創板交易細則全文
4月11日上交所來網站上顯示的是,木瓜自移動科創板已經進入問詢階段啦,同時木瓜移動也是上海證券交易所目前受理的第四家申請科創板的北京企業,前幾天聽說木瓜移動公司計劃首次公開募股募集11多億元人民幣,估值差不多47多億呢。
⑶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預審核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預審核工作,根據《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本所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的上市預審核事宜,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在本所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應當向本所提交上市預審核申請,並由本所代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提交公開發行申請文件。
本所根據本指引和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對中國存托憑證是否符合上市條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等進行預審核並出具意見。
第四條 本所出具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預審核意見,不表明本所對境外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風險狀況、中國存托憑證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等作出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自主判斷中國存托憑證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因境外發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中國存托憑證價格變化等引致的投資風險。
第五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承諾其提交的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預審核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就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境外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境外發行人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薦人及保薦代表人、為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其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 本所上市預審核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外披露上市預審核申請、流程、進程與結果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本所上市預審核工作實行迴避制度。審核人員與申請事項存在利益沖突或者潛在利益沖突,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予以迴避。
第八條 境外發行人就相關業務規則理解和執行存在疑問的,可以在提交上市預審核申請前,與本所負責上市預審核工作的業務部門(以下簡稱上市預審核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預先溝通。境外發行人、本所及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對預先溝通中獲知的非公開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審核程序
第九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向本所提交《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預審核申請文件。
第十條 上市預審核申請文件及所披露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申請文件應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內容齊備;申請文件的內容應當前後一致,具有內在邏輯性;申請文件的內容應當簡明易懂,便於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第十一條 本所接收申請文件後,在2個交易日內對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和符合形式要求進行核對。要件齊備的,受理上市預審核申請;要件不齊備且需要補正的,一次性告知補正事項。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上市預審核申請:
(一)申請文件的內容與格式存在明顯的重大缺陷;
(二)保薦人或者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不符合證券發行相關業務活動資質要求;
(三)境外發行人未在本所要求的期限內補正申請文件;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本所受理上市預審核申請文件後,由上市預審核部門確定2名審核人員,按照受理時間先後順序進行初審。審核人員對申請文件提出意見,經上市預審核部門會議討論後形成反饋意見。
本所自受理上市預審核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將書面反饋意見通知境外發行人,上市預審核部門認為中國存托憑證符合上市條件,無需出具反饋意見的,直接提交上市委員會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境外發行人、保薦人應當於收到本所書面反饋意見後及時提交書面回復文件,對反饋意見進行逐項回復,並由境外發行人授權代表簽字、保薦人加蓋公章;回復意見涉及申請材料修改的,應當同時提交修改後的申請文件及修改說明。回復意見及經修改的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本所可再次出具書面反饋意見。
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回復的,境外發行人應當在回復期限屆滿前向本所提交延期回復申請,說明延期理由和擬回復時間。
第十五條 境外發行人和保薦人對書面反饋意見有疑問的,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需進行當面溝通的,應當在本所辦公場所進行並有2名以上本所工作人員同時在場。
第十六條 本所對境外發行人申請材料無反饋意見,或者境外發行人已按要求提交回復意見及修改申請文件的,上市預審核部門應當於5個交易日內提請上市委員會審核,並提交相關申請文件和初審意見。
第十七條 上市委員會應當召開現場會議,通過投票表決形成通過或者不通過上市預審核的審議意見。具體審議程序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核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上市委員會委員認為需要就申請文件中的特定事項詢問境外發行人、保薦人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的,由審核人員通知境外發行人及相關機構參加上市委員會會議,並告知擬詢問事項。
第十八條 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審議意見,向境外發行人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中國存托憑證上市的預審核意見。
本所自受理上市預審核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出具上市預審核意見。出現特殊情況時,本所可以適當延長上述期限。境外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申請文件及回復本所反饋意見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九條 本所出具上市預審核意見後,境外發行人應當及時通過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第二十條 境外發行人對本所不同意中國存托憑證上市的預審核意見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書面意見後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程序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復核實施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特殊情形處理
第二十一條 境外發行人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預審核過程中發生可能影響中國存托憑證投資價值或投資決策的重大事項或者認為需要補充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項時,境外發行人和保薦人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提交相關事項的書面說明和證券服務機構意見,並修改申請文件。
第二十二條 本所出具上市預審核意見後至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發生不符合本所中國存托憑證上市條件,出現本指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對中國存托憑證投資價值及投資者投資決策判斷有影響的事項的,境外發行人和保薦人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進行核查,對該事項是否影響上市條件發表明確意見。本所可視情況採取重新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撤銷上市預審核意見等處理方式。
發生本指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境外發行人和保薦人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本所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條 上市預審核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中止上市預審核並書面通知境外發行人和保薦人:
(一)境外發行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關監管機構調查,對中國存托憑證上市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境外發行人、保薦人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被主管部門立案調查或者被中國證監會採取限制參與證券發行相關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或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三)境外發行人和保薦人未及時回復且未按要求申請延期回復,或者在延期回復期限內仍不能提交回復文件的;
(四)境外發行人財務報告、相關資質許可等申請文件已超過有效期,且短期內難以重新提交的;
(五)本所收到涉及中國存托憑證上市申請的相關舉報材料並需進一步核查的;
(六)境外發行人因正當理由主動要求中止審核的;
(七)本所認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四、六項情形消除後,境外發行人要求恢復審核的,應當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本所經確認後,於2個交易日內恢復上市預審核。
自書面通知中止上市預審核之日起至書面通知恢復審核之日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發生本指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本所可採取核查,要求境外發行人、保薦人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自查,委託獨立第三方核查以及移交相關部門調查等措施,境外發行人及相關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並按要求向本所提交自查、核查報告。自作出核查決定之日起至核查結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期限內。
經核查,未發現所舉報事項影響中國存托憑證上市條件的,本所恢復上市預審核並通知境外發行人和保薦人;經核查所舉報事項影響上市條件或境外發行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情形的,本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上市預審核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上市預審核並通知境外發行人和保薦人:
(一)境外發行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的;
(二)境外發行人因解散、清算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依法終止的;
(三)本所認為需要終止上市預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 境外發行人提交的相關上市預審核申請文件或者對本所反饋意見的回復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本所視情況對境外發行人及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授權代表等責任人員實施口頭警示、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並可以決定終止上市預審核。
第二十七條 保薦人及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出具的意見或者對本所反饋意見的回復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本所視情況對其實施口頭警示、書面警示、不予受理其出具的文件、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預審核相關檔案材料由本所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為20年。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⑷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2018年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在實時監控中,發現證券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證券交易出現異常的,有權採取盤中臨時停牌、口頭或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盤中暫停相關證券賬戶當日交易、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三條 證券競價交易出現以下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的;
(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和政策性金融債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的;
(三)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其他債券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的;
(四)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換手率(成交量除以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超過80%(含)的;
(五)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超過30%(含)的;
(六)涉嫌存在違法違規交易行為,且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嚴重影響或者嚴重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七)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可以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項不適用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第四條 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
(二)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
(三)因第三條第(四)、(五)項停牌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
(四)因第三條第(六)項停牌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必要時可以持續至當日收盤;
(五)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第五條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發布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第六條 投資者可以在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撤銷未成交的申報。
第七條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時期內的漲跌幅偏離同期可比指數漲跌幅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項公告的,本所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進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和相關市場傳言等進行核查,並及時予以公告。股票停復牌時間以上市公司公告為准。
第八條 證券交易出現以下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本所可以對相關投資者發出書面警示,或者直接採取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等措施:
(一)投資者(包括以本人名義開立的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單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板股票超過50萬股的;
(二)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多次不以成交為目的虛假申報買入或賣出,可能影響開盤價的;
(三)通過虛假申報、大額申報、密集申報、漲跌幅限制價格大量申報、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日內或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四)多次進行高買低賣的交易,或單次高買低賣交易金額較大的;
(五)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日內回轉交易的;
(六)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申報下單,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統安全的;
(七)通過影響標的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以影響其衍生品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八)在計算相關證券及其衍生品參考價格或結算價格的特定時間,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等手段,影響相關證券及其衍生品參考價格或結算價格的;
(九)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的;
(十)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十一)涉嫌通過證券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且成交金額較大的;
(十二)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累計」是指投資者委託買入數量與當日已成交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
第九條 本所實施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限制買入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二)限制賣出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三)限制買入和賣出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本所採取盤中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措施,比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執行。
第十條 限制投資者賬戶證券交易單次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具體時間以本所書面決定為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可以延長限制交易時間。
本所實施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的,記入投資者誠信檔案。
第十一條 本所對異常交易的當事人採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等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或營業部向當事人實施,相關會員或營業部應當及時向其客戶轉告有關警示、督促客戶提交合規交易承諾,並保留相關證據。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做出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其提交合規交易承諾函。
第十二條 本所採取盤中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口頭或書面告知當事人,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的通知後及時轉告相關當事人。
本所做出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決定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向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該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決定的當天將其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送達的,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及其營業部未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履行客戶管理責任的,本所在對異常交易當事人採取監管措施或做出紀律處分決定的同時,可以對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施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6月12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上證發〔2015〕57號)同時廢止。
⑸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指南》
說明及聲明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滬倫通跨境轉換業務,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指引》(以下簡稱《跨境轉換指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內容包括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相關主體備案和業務管理、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風控管理、合規與內部制度、技術系統要求,與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相關主體備案及業務管理等。
本指南僅供跨境轉換機構與相關主體開展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以下簡稱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時參考,如內容與本所業務規則不一致,以《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指引》等相關規則為准。本所將根據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開展情況,對本指南進行持續更新。
第一章 跨境轉換業務概述
跨境轉換是聯通上海與倫敦兩地市場的必要環節。本指南所稱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以下簡稱跨境轉換業務)分為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和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
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是指從事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內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外市場買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基礎股票並交付存託人,由存託人根據託管人的通知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簽發相應中國存托憑證;或存託人根據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注銷相應中國存托憑證,並由託管人根據存託人的通知將相應基礎股票交付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業務。
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是指從事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以下簡稱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內市場買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基礎股票並交付存託人,由存託人根據託管人的通知和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簽發相應全球存托憑證;或存託人根據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注銷相應全球存托憑證,並由託管人根據存託人的通知將相應基礎股票交付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業務。
第二章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管理
一、備案申請條件
本所會員開展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需經本所備案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申請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會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已經取得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
(三)最近2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為BBB級別及以上;
(四)具有3年以上開展國際證券業務經驗,其中3年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認定標準是指證券公司連續3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經驗(港澳台除外);
2. 在境外有從事證券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抵押融資、期貨交易、自營投資等業務的直接或間接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港澳台除外);
3. 在境外從事證券經營活動產生營業收入(港澳台除外);
4. 交易所認為其他符合條件的情形。
(五)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備案申請材料
會員申請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附件1);
(二)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明;
(三)跨境轉換業務方案及相關管理制度,其中應當包括跨境轉換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及應急預案(見附件2《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方案與管理制度必備要點參考》);
(四)具有3年以上開展國際證券業務經驗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跨境轉換業務相關部門與崗位設置、人員情況說明(見附件3《跨境轉換業務人員情況表》);
(六)開展跨境轉換業務技術系統准備情況;
(七)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證券經營機構應提交經法定代表人和跨境轉換業務的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材料清單,並在清單下方書面做出如下承諾: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如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申請材料及材料清單均需同時提交電子版與紙質版,電子版材料應當以壓縮文件形式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提交,壓縮文件名稱應體現機構名稱,紙質版材料應以發文形式提交。電子版材料內容應當與紙質版材料保持一致,有沖突的,以紙質版材料為准。
三、備案申請受理與審核
申請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的會員提交備案申請材料齊全的,本所予以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本所於收到材料5個交易日內通知申請機構對備案申請材料進行補正。
本所對會員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需要進行相關檢查(見附件4《上海證券交易所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檢查工作底稿》)。會員符合備案條件的,本所自受理後10個交易日內予以備案,並向市場公告完成備案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單。
四、特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申
會員完成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後,應當向本所申請對單只或多隻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會員申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特定中國存托憑證至少為1隻。
申請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應當已經本所公告為該中國存托憑證的做市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會員申請時,需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提交加蓋公章的《滬倫通特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附件5)及其他本所要求的材料,所提交文件名稱應體現申請機構名稱,如提交文件數量為一件以上的,應以壓縮文件形式上傳。同時,申請機構應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電子版材料內容應當與紙質版原件保持一致,有沖突的,以紙質版原件為准。
本所根據申請與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情況確定最終特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機構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五、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信息變更
跨境轉換機構變更備案申請材料中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管理人員變更、技術系統重大變更)的,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完成變更後2個交易日內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進行報備。
跨境轉換機構變更管理人員的,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更新後的《跨境轉換業務人員情況表》(附件3),提交文件名稱應體現機構名稱,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
跨境轉換機構變更技術系統等其他信息的,應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報備文件,報備文件內容包括變更事項、變更內容、變更日期、變更原因及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報備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與變更事項,報備材料文件數量為一件以上的應當以壓縮文件形式上傳,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
六、中國跨境轉換業務相關信息報備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前,應當向本所報備以下信息:
(一) 做市和跨境轉換專用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
(二)境內與境外託管人信息;
(三)與境內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人簽署的託管協議;
(四)在英國市場委託的倫交所會員名稱及開立的賬戶信息;
(五)本所要求報備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一)、(二)、(四)項內容通過《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信息報備表》(附件6)報送。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開展跨境轉換業務5個交易日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壓縮文件形式向本所發送上述信息報備表和與境內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人簽署的託管協議原件電子版,壓縮文件名稱應體現機構名稱,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託管協議可提交復印件。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變更專用賬戶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壓縮文件形式向本所提交《做市與跨境轉換專用賬戶信息報備表》(附件7)與更新後的《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信息報備表》(附件6),壓縮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經本所確認後完成變更。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前款其他報備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完成變更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備變更信息。報備變更上述除專用賬戶與託管協議外其他信息的,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更新後的《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信息報備表》(附件6);變更與境內託管人或境外託管人託管協議的,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上傳更新後的託管協議電子版。上傳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如上傳文件數量為一件以上的,應以壓縮文件形式上傳,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託管協議可提交復印件。
七、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退出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退出管理包括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主動申請終止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或主動申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以及本所終止跨境轉換機構備案。
(一)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主動申請終止
跨境轉換機構可選擇主動申請終止其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或主動申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主動申請終止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加蓋公章的《滬倫通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終止備案申請表》(附件8),所上傳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經本所確認並公告後終止。
主動申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加蓋公章的《滬倫通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附件9),所上傳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經本所確認並公告後終止。
(二)本所終止跨境轉換機構備案
跨境轉換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終止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並向市場公告:
1.不再對任何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
2.不再符合《跨境轉換指引》第六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備案條件;
3.過去1年內因跨境轉換業務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4.本所根據《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對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終止備案;
5.本所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第3項被本所終止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的,1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備案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
第三章 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管理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根據《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指引》及其他相關規則開展跨境轉換業務,並對跨境轉換業務進行持續管理。
一、英國合作證券經營機構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開展境外基礎股票買賣和相關投資業務的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會員應當為倫交所全業務會員,並具有相關業務許可權。
二、初始生成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可以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根據《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指引》和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招股說明書、存托協議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以自有資金或者接受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的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委託,進行初始生成。
保薦人應當制定初始生成計劃並提前向本所報送。保薦人應當根據計劃組織實施初始生成,並對相關業務活動的合規性和公平性進行有效監督和督促,確保初始生成過程中不存在任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發行人或受其委託的保薦人應確定初始生成階段的起始和終止日期。
發行人應當在本所網站披露初始生成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開展初始生成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該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已完成跨境轉換機構備案),以及初始生成的具體安排等事宜。(具體要求見附件10《XXXX(發行人名稱)關於初始生成中國存托憑證的公告》)
參與初始生成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可以按《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指引》、本所其他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招股說明書、存托協議和初始生成公告安排,通過跨境轉換生成中國存托憑證,並可以與合格投資者達成通過大宗交易等方式轉讓中國存托憑證的約定。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與合格投資者達成上市後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存托憑證的約定的,轉讓數量、價格的約定應當符合《暫行辦法》關於中國存托憑證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並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首日向本所提交大宗交易成交申報,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委託進行跨境轉換並由存託人向投資者簽發相應中國存托憑證,或者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初始生成的中國存托憑證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三、中國存托憑證生成與兌回
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後,備案為該中國存托憑證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會員可對其開展日常生成與兌回業務。
(一)中國存托憑證生成
1.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向存託人發送生成申請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將其在英國市場合法取得(買入或借入等)的基礎股票通過非交易過戶方式交付存託人,並按照相關業務協議約定,及時向存託人發送如下生成申請信息:
i.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ii.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專用賬戶;
iii.中國存托憑證代碼;
iv.申請生成中國存托憑證份額的數量;
v.業務協議約定的其他內容。
2.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向本所發送生成申請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每個交易日7:3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報送其在最近一個報送時段內(前一次報送時點至此次報送之間的時段)向存託人發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生成申請信息。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保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且與其向存託人發送的生成申請完全一致。
3. 存託人簽發中國存托憑證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收到基礎證券後,對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發送的生成申請進行核對,經確認無誤後,應當在每個交易日7:3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報送其在最近一個報送時段內(前一次報送時點至此次報送之間的時段)中國存托憑證簽發信息,同時向中國結算發送相同信息。同一跨境轉換機構同一天內就同一中國存托憑證的多次生成申請,應合並計算後發送總量。報送信息包括:
i.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ii.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專用賬戶;
iii.中國存托憑證代碼;
iv.當日簽發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
v.業務協議約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保證所報送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在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交付足額基礎股票後才可簽發相應數量的存托憑證,不得在未取得足額基礎股票的情況下簽發中國存托憑證。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 本所比對當日可賣余額數量
本所對存託人報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簽發信息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報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生成申請信息進行比對。比對一致後,本所根據存託人發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簽發信息,相應增加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中國存托憑證當日可賣余額。
存託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未按本所規定時間向本所報送信息,或信息比對不一致的,本所不對當日簽發信息進行處理,比對失敗結果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顯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與存託人應當及時進行查詢核對。
5.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盤前核對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每日開盤前核對當日生成中國存托憑證的份額數量與其實際交付託管人的相應基礎股票數量,如發現兩者不一致,應當立即向存託人及本所報告,並不得賣出超出部分的中國存托憑證。
6. 日終份額核對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製作基礎股票交付情況的明細記錄。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於每個交易日16:0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約定格式文件向本所報告中國存托憑證當日存續份額數量、託管人出具的當日基礎股票託管信息和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因當日生成中國存托憑證所交付的基礎股票明細數據,文件名稱應體現存託人機構名稱。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建立中國存托憑證份額核對機制,核對中國存托憑證份額相關信息。
(二)中國存托憑證兌回
中國存托憑證兌回業務,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及存託人按照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及存托協議執行。
四、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持續信息報送
(一)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持續信息報送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於每周最後一個交易日16:0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壓縮文件形式向本所發送以下信息,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
1. 本周境外交易記錄;
2. 以約定格式文件(說明文件參考附件11)向本所報告本周境外市場投資品種名稱、報送時刻最新持倉信息、報送時刻最新資產余額與本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境內託管人持續信息報送
1.資金跨境流動情況每日報送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境內託管人應當於每個交易日16:0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約定格式文件(說明文件參考附件11)向本所報告該跨境轉換機構當日跨境轉換業務涉及的資金跨境流動匯總情況,包括當日跨境轉換業務資金流出總額、當日跨境轉換業務資金流入總額與當日匯率。文件名稱應同時體現託管人與被託管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同時受多家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應當為每家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單獨報送相關數據。
2.境外投資情況每周報送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境內託管人應當於每周最後一個交易日16:0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壓縮文件形式向本所發送以下信息,文件名稱應當同時體現境內託管人與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1)該跨境轉換機構本周境外交易記錄;
(2)以約定格式文件(說明文件參考附件11)向本所報告該跨境轉換機構本周在境外市場投資的品種名稱、報送時刻最新持倉信息、報送時刻最新資產余額及本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同時受多家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境內託管人應當為每家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單獨報送相關數據。
五、應急處置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人為差錯等原因導致中國存托憑證生成、兌回數據發生錯誤的,經本所、中國結算、存託人、託管人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等相關主體核對一致後,可以進行更正。
相關各方應當積極配合數據核對,並按照本所、中國結算規定和相關業務協議的約定及時更正。
存託人簽發的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基礎股票數量超過託管人實際託管的基礎股票數量的,存託人及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一個交易日內注銷超出數量的中國存托憑證。
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足應注銷數量的,應當在當日及時買入足額中國存托憑證並辦理注銷;無法在當日買入足額中國存托憑證的,應在當日英國市場開盤後,及時補足基礎股票;如遇到英國市場休市等情況無法及時補足基礎股票的,應在境內市場次一交易日及時買入足額中國存托憑證。
存託人、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未按《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指引》及相關規則及時注銷虛增的中國存托憑證或者補足基礎股票的,本所可以根據託管人出具的基礎股票託管數據,提請中國結算注銷超發的中國存托憑證,或者做出其他處理,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四章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風險與內部管理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風險管理制度與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風險管理制度包括部門層面與公司層面的風控機制,涵蓋市場風險管理、操作風險管理、信用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等方面,並具有應急預案及相應流程,確保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風險可測、可控。
一、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風險管理制度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制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風險管理方案、風險指標設計、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與處置等。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科學、合理設計跨境轉換業務風險指標,並進行實時監控和預警,包括但不限於跨境轉換資金指標、存貨風險指標、市場波動風險管理指標、操作風險管理指標、信用風險管理指標等方面。
二、公司層面風險管理機制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公司層面制定跨境轉換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風險限額授權、風險監控、定期壓力測試、風險報告等機制。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根據業務發展狀況、資金狀況以及風險控制水平等因素對跨境轉換業務進行風險限額授權,授權內容包括累積盈虧限額等內容。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公司層面設立跨境轉換業務風險監控系統,該風險監控系統與跨境轉換業務部門的風控系統保持獨立,並採用單獨的模型進行風險指標監控。公司層面針對跨境轉換業務每日實施獨立監控,包括但不限於對存貨、跨境轉換資金、極端情況等風險指標監控和預警,並製作風險監控日報。對於在監控中發現的超限、違規或者其他需關注的情形做出書面記錄,及時處理,如有必要應當向跨境轉換業務部門發出風險提示書,限期整改並持續跟蹤。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公司層面對跨境轉換業務開展壓力測試,以度量極端不利市場環境(即壓力情景)下公司可能遭受的潛在損失風險,並將其結果運用於公司凈資本的計算和資本充足率的考量,確保在壓力情景下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保障公司可持續經營。
三、應急預案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包括可能的突發事件情形與分類、突發事件預警與響應機制以及應急處理方式和處理流程等,以應對開展跨境轉換業務過程中的突發事件,保障跨境轉換業務平穩開展。
四、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內部管理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建立嚴格、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開展跨境轉換業務。
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業務運行管理、合規與內部控制管理、公司對跨境轉換業務的監督管理以及額度管理等內容。業務運行管理應當包括跨境轉換業務運行管理的各要素;合規與內部控制管理應當包括授權管理機制、投資決策流程與業務隔離機制等。
第五章 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備案管理
一、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條件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向本所申請備案成為英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倫交所全業務會員;
(二)自身或與其存在控制關系的主體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主體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有較高的資產規模;
(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五)具備滿足本所監管要求與相關規則的意願和能力;
(六)具備相應的人民幣換匯能力;
(七)本所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申請材料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成為英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委託本所會員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授權代表人簽署的《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附件12)
(二)申請人或其存在控制關系的主體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主體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或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證明;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明文件;
(五)申請機構為倫交所全業務會員的證明文件;
(六)證明其凈資本的有關財務證明文件或經審計最近一年的資產負債表;
(七)經授權代表人簽署的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所有關規定的承諾書;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材料外,備案申請材料語言應為中文(公司名稱及人名應為雙語)。
接受委託的本所會員,應提交經法定代表人和經紀業務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材料清單,並在清單下方書面做出如下承諾: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如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申請材料及材料清單均需同時提交電子版與紙質版。電子版材料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壓縮文件格式提交,壓縮文件名稱應體現申請機構及接受委託的本所會員名稱。紙質版材料應同步委託本所
⑹ 證券交易所有哪些
網路地圖搜索 就可以找到很多..
開戶流程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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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開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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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開戶不可取,一定要去營業部現場開戶,這樣最安全可靠.我們客戶經理也不能代你們開戶,我們只是帶你們去營業部開戶,然後,由我為您提供後續一對一的服務,您有什麼股票方面的問題,我都會盡力為您解答.如果你直接去營業部開戶的話,那就不屬於我的客戶,那就沒有一對一的服務了,您日後炒股遇到問題了,就只能去營業部解決或者撥打客服熱線解決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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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已經度過了之前的階段,那麼你現在需要的是准確、及時的投資建議,券商的理財經理、客戶經理的服務對你是否有幫助,這是你需要考慮的。
如果你是一個老股民,你已經有了屬於自己的一套投資理念和方法,那你要考慮的就是傭金的價格了。低的傭金帶來低的成本,收益也會更好。
希望採納
⑺ 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
(2013年1月實施 2015年1月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防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風險,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設立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以下簡稱「風險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簡稱「退市整理股票」),在該板進行的交易,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其相關衍生品種可以同時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具體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並報證監會批准。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一)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因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三)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出現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前款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
第四條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本所於該期限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對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30個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第五條 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獨立於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別揭示,會員應當對兩類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應獨立顯示。
第六條 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當採用限價委託方式。
第七條 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1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1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10%,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5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05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漲幅比例),跌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跌幅比例)。
第八條 風險警示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量÷當日實際流通量。
第九條 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本所關於新股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數量,按照該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與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的買入量合並計算;投資者委託買入數量與當日已買入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不得超過50萬股。
會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股票的數量進行監控;發現客戶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應當予以警示和制止,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十一條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本所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第十二條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不納入本所指數的計算,成交量計入當日市場成交總量。
第十三條 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歷,且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個人投資者,僅可賣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根據本辦法要求對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適當性條件的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託。
投資者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適當性要求以及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責任。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客戶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託。
會員應當於每月15日之前將與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情況進行匯總並報送至本所。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通過其營業場所、公司網站、交易系統等多種渠道,重點揭示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風險;對於退市整理股票,還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的開市前向客戶提示相關股票的剩餘交易日等信息。
第十七條 會員違反本辦法,本所將依據《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投資者違反本辦法,本所將依據《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等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⑻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
第四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第五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第六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對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各賬戶可減持數量按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第八條 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五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按本所有關股東股份質押事項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予以處分。
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數量之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5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之前本所發布的其他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⑼ 證券交易所有哪些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所主要職能: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
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9)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信息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後一種。
目前,大陸有兩家證券交易所,即1990 年11 月26日成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1990年12月1日成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 。在我國有四個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的功能:
1、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
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3、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5、制定交易規則。有規矩才能成方圓,公平的交易規則才能達成公平的交易結果。交易規則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規則、報價競價規則、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交割結算規則等。
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區別關鍵在於交易規則的差異,同一交易所也可能採用多種交易規則,從而形成細分市場,如納斯達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條件細分為全球精選市場、全球市場和資本市場。
6、維護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規則都不可能十分完善,並且交易規則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執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監管各種違反公平原則及交易規則的行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進行。
7、提供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證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負有督促和適當審查的責任,對交易行情負即時公布的義務。
8、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股票的流動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經濟組織或者有組織的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者之間就必須相互接觸以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以完成證券交易。
這樣的交易方式由於需要尋找交易對象,並且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違約等因素會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場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機會、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對稱、增強交易信用,從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⑽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十章 紀律處分
10.1 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者限制交易許可權;
(四)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10.2 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對前條(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