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些行為構成證券法上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
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Ⅱ 操縱證券價格行為有幾種
操縱市場——
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市場是指某一組織和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它有虛買虛賣、合謀和連續交易操縱等行為方式。
虛買虛賣——
虛買虛賣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創造證券交易的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
合謀——
合謀指行為人意圖影響市場行情而與他人同謀,由一方作出交易委託,另一方按對方委託的內容,在同一時間、地點,以同等數量和價格反向委託,並達成交易的行為。
連續交易操縱——
連續交易操縱指以抬高或者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而自行或與一個或更多的人連續買賣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蓄意造成證券交易繁榮現象的行為。
事前監管——
事前監管是對操縱市場行為的一種監管方式,指在發生操縱行為前,證券管理機構採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損害發生。
事後補濟——
事後補濟是對操縱市場行為的一種監管方式,指證券管理機構對市場操縱行為者的處理及操縱者對受損當事人的損害賠償。
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是指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證券管理法規,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從事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
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又稱內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或市場管理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為目的,利用其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取發行人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原則——
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原則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公開有關的報表文件,發生的重大事件也必須迅速公開。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則——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則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把能夠提供投資者判定證券投資價值的情況全部公開。
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原則——
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原則是指股份公司所公開的情況不得有任何虛假成分,必須與自身客觀實際相符。
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原則——
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原則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的信息必須盡可能詳盡、具體、准確。
信息披露的方式——
信息披露的方式在理論上有三種方式:一是經驗證後正式簽署,二是依規定程序公開刊登或送達,三是向有關部門履行注冊備案手續。
Ⅲ 什麼是操縱證券市場罪,哪些操縱市場行為可構成犯罪
操縱證券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操縱證券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准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Ⅳ 操縱市場行為的定義
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市場行為,是指個人或機構背離市場自由競爭和供求關系原則,人為地操縱證券價格,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於1996年11日頒布的《關於嚴禁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通知》,對操縱市場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這類行為包括:(1)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證券市場價格;(2)以散布謠言,傳播虛假信息等手段影響證券發行、交易:(3)為製造證券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虛買虛賣;(4)以自己的不同賬戶在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證券,擾亂證券市場秩序;(6)以抬高或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連續交易某種證券;(7)利用職務便利,人為地壓低或者抬高證券價格;(8)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股評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傳播手段製造和傳播虛假信息,擾亂市場正常運行;(9)上市公司買賣或與他人串通買賣本公司的股票。
Ⅳ 哪些行為是操縱市場行為為什麼要禁止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操縱市場行為,人為地扭曲了證券市場的正常價格,使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造成虛假供求關系,誤導資金流向,不能真文反映市場供求關系,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將會腐蝕證券市場的健康肌體,擾亂市場秩序,影響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各國對操縱市場的行為都是明令禁止的,並均在證券立法中制定了嚴厲的制裁條款。
Ⅵ 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有哪些
證券市場的市場行為,是非政策性的、非人為的,純粹是按照市場規律的行為。就是在證券市場中沒有行政干預,和人為干預的證券行為就是市場行為。證券市場行為的典型特徵就是買賣交易頻繁。
證券市場中的操縱中場行為,是指個人或機構背離市場自由競爭和供求關系原則,
人為地操縱證券價格,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為。
這類行為
包括:
(1)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證券市場價格;
(2)以散布謠言,傳播虛假信息等手段影響證券發行、交易;
(3)為製造證券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虛買虛賣;
(4)以自己的不同賬戶在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5)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證券,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6)以抬高或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連續交易某種證券;
(7)利用職務便利,人為地壓低或者抬高證券價格;
(8)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股評人十利用媒介及其他傳播手段製造和傳播虛假信息,擾亂市場正常運行;
(9)上市公司買賣或與他人串通買賣本公司的股票。
Ⅶ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行為內容
操縱市場的行為包括:(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Ⅷ 什麼是操縱市場
操縱市場行為,是指個人或機構背離市場自由競爭和供求關系原則,人為地操縱證券價格,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為。
(1)虛買虛賣。又稱洗售、虛售。它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製造市場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洗售的手法有多種:一種是交易雙方同時委託同一經紀商,於證券交易所相互申報買進賣出,並作相互應買應賣,其間並無證券或款項交割行為。另一種是投機者分別下達預先配好的委託給兩位經紀商,經由一經紀商買進,另一經紀商賣出,所有權未發生實質性轉移。第三種手法是洗售者賣出一定數額的股票,由預先安排的同夥配合買進,繼而退還證券,取回價款。 (2)相對委託。又稱通謀買賣,表現為交易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某種證券。當約定一方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時,另一約定人同時賣出或者買入同一證券,從而抬高或者壓低該證券的價格。市場操縱者通過通謀買賣行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該證券的買賣,達到高位出貨低價吸籌的目的。與洗售相比,相對委託雙方當事人的價款和證券的所有權確實換手,因而此種手法比洗售更具技巧和隱蔽性。(3)連續交易。這種行為表現為交易者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進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使他人對該證券的走勢做出錯誤判斷而積極參與交易,市場操縱者則高拋低進,牟取暴利。 (4)聯合操縱。又稱集團操縱,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臨時性組織,聯合運用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該手段要求行為人與證券發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甚至是董事會中的重要成員連手才能完成。
Ⅸ 什麼是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市場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是指行為人背離市場自由競價和供求關系原則,以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製造證券市場假象,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
操縱市場的行為包括: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Ⅹ 證券市場的違規行為有哪些
我國證券市場有哪些主要違法違規行為:
證券市場讓法違硯行為是指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和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從事證券的發行、交易、管理或街其他相關活動中,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僵擊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證券欺詐行為。指在發行、交易、管理或者具他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
①內幕交易。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漏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的行為。
②操縱市場。指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③欺詐客戶。指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登記、清算機構及證券發行人或者發行代理人等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願、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④虛假陳述。指行為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具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做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有重大遺漏的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的行為。
(2)其他違規行為。證券市場違規行為還有其他多種表現形式。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違規行為還會出現新形式,呈現新特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常見的其他違現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擅自發行證券。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未經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包括雖提出申請,但山了不符合條件或者其他原因未經批准;還包括批准後發現不符合條件,又予以撤銷的:以及個按照批準的方式、范圍、額度等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
②為股票交易違規提供融資及透支交易,為股票交易迷規提供融資是指證券經營等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為股票交易提供融資的行為。透支交易又稱信用交易,是指證券經營機構以鼓勵或默許的方式,允許投資者透支購買證券或延長交割時間,然後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
③上市公司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指上市公司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回購、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④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募股資金用途。指上市公司根據招股說明書募集到資金後,未經法定程序。將所募資金改變用途,挪作他用的行為。
⑤銀行資金違規人市。指銀行為了追求高額利潤,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他人的股票申購、交易提供融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