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的辦法有哪些
例如,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公司櫃台轉讓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經2014年1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5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3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發行和交易轉讓、信息披露、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6章程7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修訂後的《證券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夯實公司債券注冊制的制度基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近日證監會修訂發布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6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同步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徵求意見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本次修訂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表示贊同。證監會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條認真研究,吸收採納相關合理意見,並進一步修改完善了《管理辦法》。
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落實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注冊制,明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注冊程序以及對證券交易場所審核工作的監督機制;
二、涉及《證券法》的適應性修訂,包括證券服務機構備案、受託管理人相關規定、募集資金用途、重大事件界定、公開承諾的披露義務、信息披露渠道、區分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等事項;
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壓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承銷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責任,嚴禁逃廢債等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行為,並根據監管實踐增加限制結構化發債的條款;
四、結合債券市場監管做出的其他相關修訂,調整公司債券交易場所,取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監管機制,強調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2. 請問證券公司發的公司債都賣給誰了
證券公司債券分為公開發行和定向發行。公開發行的,如果證券公司申請上市交易的話,在「上市公告書」中會披露本次發行情況,包括「最大10名債券持有人名稱及持有量」。定向發行的,發行人向合格投資者提供募集說明書及其他債券發行的相關信息,應以非公開的方式披露,不得在媒體上公開刊登或變相公開刊登。
3.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通常是利好,當然也存在利空的可能,關鍵是看發行債券的目的。
一般來說,發行債券的目的如果是為了擴大公司生產或與公司發展有關,是主動的尋求前途行為當然是利好,如果發行債券是被動的為了解決公司的困難,當然就是利空了。 再細說的話則更復雜,比如,何為主動?何為被動?需要投資者通過閱讀公司年報,及時了解公司第一手信息才能准確界定。
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需要看情況而定。
上市企業有時候需要發行一些企業債券,投資股票的投資者會很迷茫這對於股票是利空消息,還是利好消息,其實股票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是一種自身發展的需求,利好利空要看實際的企業情況而定。
發行企業債券有很多的目的,企業本身也需要進行發展,而企業發行債券以後對企業的項目有什麼用的作用,這點需要大家及時的關注和調研,如果企業債券的項目不明確,那麼就盡量不要投資。
債券和股票有很大的不一樣,這點大家可以在實際的操作做有所發現,一般來說債券本身不會增加股票的壓力,因為債券和股票的操作平台不同,債券的購買也不一定都是股民,但是發行企業債券量大的話,就會有一部分影響了。
企業債券本身也有很大的風險,現在的很多企業的企業債券都有下跌情況出現,而且有的企業下跌以後不會再反彈,這是因為投資的項目出現了很大的問題,這樣的企業不在少數,另外股票企業發現債券,在這樣的行情下本身就是吸納資金,所以還是遠離為好。
二、利空消息:不利於市價上漲的消息。(股市用語)
利空是指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調高、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價下跌的不利消息。
利空往往會導致股市大盤的整體下跌,不斷的利空消息會造成股市價格不斷下跌,形成「熊市」。
對於空頭有利,能刺激股價下跌的各種因素和消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調高、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價下跌的不利消息),稱為利空。
利空就是給股市帶來不好因素的消息,能刺激股指下跌。
利多就是給股高帶來好的因素消息,能刺激股指上漲。
而加息就是典型的緊縮宏觀調控政策,所以會導致利空。
4. 現在由券商來發行債券,但是聽說現在很多債券都發不出去。難道就不能由其他機構來承擔發行債券的業務嗎
不一定
按照債券的發行對象,可分為私募發行和公募發行兩種方式。
私募發行一般多採取直接銷售的方式,不經過證券發行中介機構,不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發行注冊手續,可以節省承銷費用和注冊費用,手續比較簡便。但是私募債券不能公開上市,流動性差,利率比公募債券高,發行數額一般不大。
公募債券發行者必須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發行注冊手續。由於發行數額一般較大,通常要委託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承銷。
5. 證券公司可以發行企業債券嗎
你這個問題是有歧意的:1你可能問的是證券公司本身是否可以發行企業債,2、你問的是證券公司可否代理買賣企業債。不過,其實都是可以的。證券公司本身也是可以通過發行債券這個形式集資的,另外,代理買賣企業債也是證券公司 的一項業務之一。
6. 發行債券需要通過券商嗎
需要通過券商。
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基本條件。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除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參見本章第三節),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發行人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
(2)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3)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和內部控制技術支持系統;
(5)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定向發行債券,除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前述第(2)-(6)項所規定的要求,且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5億元。
定向發行的債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合格投資者是指自行判斷具備投資債券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者:
(1)依法設立的法人或投資組織;
(2)按照規定和章程可從事債券投資;
(3)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
2、募集資金的投向。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應當有確定的用途和相應的使用計劃及管理制度。募集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用於禁止性的業務和行為。
3、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根據《證券法》第十八條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7.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合格投資者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如下:1、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承擔能力;2、對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3、單位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或個人的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法律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或轉讓,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按照本辦法規定承銷或自行銷售、或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轉讓的,適用本辦法。
8. 公司債券是通過證券公司發行的么 誰來監管債券
證券公司只能是公司債券發行人的保薦機構而已,債券發行人一般是通過向市場投資者申購債券來發行債券的,公司債券的發行也要通過證監會審批後才能發行的,證監會也是債券的監管者。
9.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合格投資者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等,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以及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三)凈資產不低於規定金額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五)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六)名下金融資產不低於規定金額的個人投資者;(七)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八十七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