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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證券經紀業務的禁止行為

發布時間:2022-02-06 18:38:01

證券公司規定的違法行為中有這么一條:證券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和交易等事項。

證券經濟商(即證券公司)可以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和交易等事項,而證券經紀人不可以。證券經紀人是指證券公司以外的人,代理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等活動。

❷ 降低證券交易收費標准屬不屬於證券經紀業務禁止行為

只要不違反規定,降低是可以的

❸ 證券 管理的規定 經紀業務

出台背景——規范發展證券市場
暫行規定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和證券行業競爭的加劇,一些證券公司為改「坐商」為「行商」,擴大其證券經紀業務的市場覆蓋面,積極探索發展證券經紀人隊伍。證券經紀人隊伍的發展對擴大投資者群體、增強證券公司服務能力、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實踐中部分證券公司管理不到位、證券經紀人總體素質有待提高等原因,也出現了少數證券經紀人為招攬客戶而無序競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誘導客戶頻繁交易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問題。

為興利除弊,規范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08年4月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證券公司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作了原則規定。為落實《條例》,證監會自2008年5月開始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國內銀行和保險行業的營銷管理模式以及部分發達證券市場營銷監管制度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草擬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草案),並於2008年9月1日至15日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此後,證監會又多次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和證券經紀人管理問題進行深入調研,並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反復研究斟酌的基礎上,對《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暫行規定》。

意義
一/明確經紀人券商間法律關系
目前,證券公司依託經紀人招攬客戶存在員工、代理、居間等多種關系,針對這一情況,新規對於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了明確界定:「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二/為更多業務開展預留空間
新規對於證券經紀人執業活動范圍和禁止性執業行為作出了詳細列舉。該負責人表示,我國證券經紀人制度剛剛起步,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證券經紀人的整體素質還不高,暫不具備讓證券經紀人代理更多業務活動的條件,否則容易產生大量糾紛,損害證券經紀人的形象。隨著證券公司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以及證券經紀人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高,將來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證券經紀人的能力、素質,對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允許能力和素質較高的證券經紀人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更多的業務活動,新規已為此預留了空間。
三/經紀人制度「過渡期」安排明確 為分類管理預留空間
今年4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將正式施行,這意味著中國證券業終將結束過渡期,叩開經紀人制度的大門。
四/規范證券經紀人行為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為興利除弊,規范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08年4月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證券公司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作了原則規定。為落實《條例》,證監會自2008年5月開始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國內銀行和保險行業的營銷管理模式以及部分發達證券市場營銷監管制度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草擬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草案),並於2008年9月1日至15日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此後,證監會又多次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和證券經紀人管理問題進行深入調研,並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反復研究斟酌的基礎上,對《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暫行規定》。
五/經紀人業務營銷終有規可循
有如下幾處改動:首先,《暫行規定》將此前經紀人代理證券公司「進行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正式定義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業內人士分析,這個小小的改動實際上影響深遠——營銷活動這個大范疇具體為招攬客戶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有助於規定頒布初期平穩實施,這是對客戶利益的最大保護。

❹ 證券期貨經紀業務應禁止什麼行為

證券公司不能直接經營期貨業務,但可以為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介紹客戶,也就是所謂的ib業務(introcing
broker)。山東的魯證期貨是中泰證券旗下的控股子公司,中泰證券和魯證期貨之間存在ib業務方面的合作,但中泰證券本身沒有期貨業務。

❺ 證券經紀業務包括什麼

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客戶要求,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業務。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回,包含的要答素有:委託人、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對象。

證券經紀業務是隨著集中交易制度的實行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在證券交易所內交易的證券種類繁多,數額巨大,而交易廳內席位有限,一般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故此只能通過特許的證券經紀商作中介來促成交易的完成。

(5)不屬於證券經紀業務的禁止行為擴展閱讀:

證券經紀商是證券市場的中堅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現在:

1、充當證券買賣的媒介。證券經紀商充當證券買方和賣方的經紀人,發揮著溝通買賣雙方並按一定要求迅速、准確地執行指令和代辦手續的媒介作用,提高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

2、提供信息服務。證券經紀商一旦和客戶建立了買賣委託關系,客戶往往希望證券經紀商提供及時、准確的信息服務。這些信息服務包括:上市公司的詳細資料、公司和行業的研究報告、經濟前景的預測分析和展望研究、有關股票市場變動態勢的商情報告等。

❻ 關於證券經紀業務的問題

我是做證券的...
我來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
現在的證券經紀人不像是以內前那樣僅僅局限在證券營業部了容(或者網點),現在只要你有資源(客戶)你只要早上去簽個到,就可以出去發展你的客戶,或者去哪裡喝涼茶都行,你說的沒錯,現在確實大多數都是自己在網路上買賣,包括在交易大廳的老頭老太都是自己網路操作了(當然也有一部分年輕人),大時代的紙質委託單已經結束了。現在證券市場是一個激烈競爭的市場,不管你用什麼方式,只要你有本事能開發出客戶(新客戶,其他證券公司的客戶,你公司的客戶)開發在你的名下,越多越好啦(憑實力,關系,手段)。說白了你就是在做營銷。
第二點,傭金的問題,傭金是哪個經紀人開發的就歸哪個提成(各個公司,階層的比例都是不同的)剩餘的就是公司的啦。

第三點,不要迷戀證券經紀,它只是一個傳說。沒有諸葛亮只有一個,但是他已經掛了。

你的第二的額問題。1樓的回答了一部分,我只想補充一點。不要迷戀基金,不然你永遠不知道你的錢在哪裡...

最後一點,給分吧!!!

❼ 行為,哪些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證券公司的下列行為,哪些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A.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B.有償使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C.將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D.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參考答案:B, C, D

答案解析:

《證券法》第142條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所以證券公司是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A是《證券法》所允許的,不應當選。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因此B是被《證券法》禁止的,應當選。
第137條第3款明文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所以C也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所以D也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❽ 證券從業人員的一般禁止行為有哪些

禁止性行為:

1、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證券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獲取投機利益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而且會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風氣,可能會引發證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動。

2、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證券行情變幻莫測,證券業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有關價格變化的肯定性意見,一旦因預測失誤給客戶帶來損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在影響客戶利益的同時,也影響從業人員和證券行業的聲譽。

3、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之間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這種約定不僅違反「三公」原則,也違反國家法律。由這種約定而獲取的收益為不法收益,將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未來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投資者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後果具備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參與證券交易,應由客戶獨立作出抉擇。證券業從業人員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一種對客戶很不負責的行為,這實際上是為了證券公司的小團體利益而損害客戶利益,不僅敗壞證券業的信譽,甚至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託。接受客戶委託,應按規定的標准收取各項費用,若在接受客戶委託的同時分享收益,性質上屬於參與客戶投資,不僅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也違背了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證券買賣的有關規定。

6、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證券投資的風險就是證券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任何人都難以保證證券投資的預期收益水平。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會影響客戶的投資決策,並可能導致實際收益水平與預期收益背離。顯然,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有違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

7、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NiY_券投資的客戶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能獨立承擔投資活動的法律責任,對其賬戶或以其名義進行的證券買賣負全部責任。證券業從業人員接受全權委託,性質上屬於代客戶投資決策,違背了上述規定。

8、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的目的,不正當地運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為在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優越條件限制某客戶的業務活動,這種做法有違「三公」原則。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對所有客戶一視同仁,不論是大客戶還是小客戶,也不論是競爭夥伴還是競爭對手。

(8)不屬於證券經紀業務的禁止行為擴展閱讀

保證性行為

1、熱愛本職工作,准確執行客戶指令,為客戶保密。客戶是證券業的職業對象,客戶的指令代表著客戶的投資決策,關繫到客戶的投資利益。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准確、及時、完整地執行客戶的指令。

客戶的資金和證券是他們的合法財產,證券經營機構依法受客戶委託代為保管這些財產,除非涉及違法行為,除有關法律特別規定外,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就客戶的投資、資金、持有證券的情況嚴守秘密,不得隨意泄露給他人。

2、努力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證券業務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又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要求,同時又不斷地開拓創新,推出新品種,發展新業務。

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扎實的專業知識功底和較寬的知識面,要不斷地學習,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和知識水平,以適應證券市場對從業人員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為客戶服務的同時,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

3、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證券業務的各項制度。證券業是一個與國家利益、投資者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業,國家的有關法律及證券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各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證和制度保證,也是證券業務運作的依據。證券業從業人員應該自覺遵紀守法,以此來約束和規范自己的行為。

❾ 證券經紀人不可以做什麼

證券經紀人從業者要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獲得從業資格後才能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證券經紀人不可以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中,不得有《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中禁止的行為。

(9)不屬於證券經紀業務的禁止行為擴展閱讀

證券經紀人的職責是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這就是說,在證券交易中,廣大的證券投資人相互之間不是直接買賣證券的,而是通過證券經紀人來買賣證券的。

證券經紀人和證券公司屬委託關系,非勞務合同,所以證券經紀人在法律上更接近個體戶。證券公司無須為經紀人買社保。在交稅方面延用十幾年前的個人所得稅,超800征20%個人所得稅。證券經紀人工作內容和作為公司正式員工的客戶經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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