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券商營業部如何吸引更多股民開戶和交易
證券經紀、投資顧問是券商提供的兩種基本證券服務。兩者聯系緊密,實踐中可以同時提供,立法上需要界定其邊界。對於券商提供與證券經紀業務密切相關的投資顧問服務,但不為此顧問服務行為收取特別報酬的情形(即僅收取經紀傭金而沒有約定傭金中包含顧問服務費用),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在投資顧問的定義中將其排除,歸為證券經紀業務。香港地區相關規定明確,證券經紀商提供與證券經紀業務密切相關的投資顧問服務,但不為此顧問服務行為收取特別報酬的,不需要在第1類證券經紀牌照的基礎上,再取得第4類證券投資咨詢牌照。從美國、香港地區市場的法律界定看,是否約定收取顧問服務報酬,是投資顧問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免費顧問服務情形)的區別之一。我會《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簽訂協議、單獨收取費用,且收取的證券經紀業務傭金不超過規定上限的,無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規則。這種規定與境外市場的法律界定基本吻
B. 投資管理公司的什麼業務需要前置許可
前置許可證件是指當事人在辦理當前許可事項時,必須持有的上一環節的許可證件。例如,從事卷煙銷售經營的經營者,在辦理或者審驗《營業執照》這一行政許可時,必須持煙草專賣管理機關核發的有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方能辦理或審驗。同樣,如果從事食品銷售經營,就要首先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後才能辦理《營業執照》,在這里,《煙草專賣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就是前置許可證件。
49 銀 行 業
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 ①商業銀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成立;②銀行、農村信用社、兌換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由外匯管理機關核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含郵政儲蓄網點
50 非 銀 行 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成立
51 證 券 業 《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 ①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章程、公司形式、合並分立及終止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修改章程、變更重大事項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52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實行業務許可
53 期貨業 《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①期貨經紀公司設立、業務范圍、解散、合並、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②境外期貨業務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聯合行文批復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設立審批下放到證監會派出機構,頒發營業部經營許可證(見第三批下放管理許可權第32項);取消期貨經紀公司分公司的設立核准(見第三批第298項)
54 保險業 《保險法》、《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①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名稱、注冊資本、住所、業務范圍、合並、分立、修改章程、變更出資人、終止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終止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③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保險公估機構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核發許可證 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的分支機構設立審批許可權下放到保監會派出機構(見第三批下放許可權第38 、39、40項);取消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的開業核准(見第三批第325、326、337項)
55 典當行 《典當行管理辦法》、《典當行治安管理辦法》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典當經營許可證,公安部門核發特行許可證
投資管理公司的什麼業務需要前置許可——這是國家規定的
C. 證券類公司有注冊資本要求嗎
公司法規定證券類公司有以下注冊資本要求:1、包含以下業務范圍的證券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不能低於5000萬人民幣,而且必須是實收資本:(1)證券經紀;(2)證券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證券法第127條)2、證券公司有經營以下任何一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如果是經營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不能少於5億人民幣,且為實收資本:(1)證券承銷與保薦;(2)證券自營;(3)證券資產管理;(4)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法第127條)
D. 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及具體要求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監管制度包括客戶交易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准入制度、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合規管理制度、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等。
(一)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機構設置、業務牌照、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市場准人制度,通過行政許可把好准人關,防範不良機構和人員進入證券市場。設立證券公司必須滿足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制度建設、經營場所、合規記錄等方面的設立條件;在准入環節對控股股東和大股東的資格進行審慎調查,鼓勵資本實力強、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機構參股證券公司。將業務許可與證券公司資本實力掛鉤,要求證券公司必須達到從事不同業務的最低資本要求;加強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將事後資格審查改為事前審核、專業測評、動態考核等相結合,切實保護誠信專業、遵規守法的高管人員,淘汰不合規、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逐步培育證券業合格的職業經理群體。
(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並於2008年根據實踐情況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該辦法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范圍與凈資本充足水平動態掛鉤機制;二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規模與風險資本動態掛鉤機制;三是建立了風險資本准備與凈資本水平動態掛鉤機制。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類11個級別。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並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三)合規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全面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強化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合規性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後檢查,有效預防、及時發現並快速處理內部機構和人員的違規行為,迅速改進、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中國證監會把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作為評價證券公司的重要指標,並據此決定對其違規行為的懲處方式和力度,以激勵和加強自我管理。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據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在原有客戶資金存管制度的基礎上,按照保障客戶資產安全、防止風險傳遞、方便投資者、有利於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的原則,設計、實施了新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是證券公司在接受客戶委託,承擔申報、清算、交收責任的基礎上,在多家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商業銀行根據客戶資金存取和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結果,記錄每個客戶的資金變動情況,建立客戶資金明細賬簿,並實施總分核對和客戶資金的全封閉銀證轉賬。
(五)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
對證券公司信息報送與披露方面的監管要求包括:
(1)信息報送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即證券公司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自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擬採取的相應措施。
(2)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這一制度主要為證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財務信息公開披露。
(3)年報審計監管。這是對證券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
E. 證券經營機構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必須遵守什麼規定
一、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對證券經紀業務實施集中統一管理,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防止出現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客觀說明公司業務資格、服務職責、范圍等情況,不得提供虛假、誤導性信息,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不得誘導無投資意願或者無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
三、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一)建立健全客戶賬戶管理制度。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應當為客戶開立資金賬戶,代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首次進入證券市場的客戶開立證券賬戶,並按規定辦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以下簡稱客戶資金)存管手續。客戶的資金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現場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現場開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客戶情況,在客戶開戶時,對客戶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發現客戶身份存疑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居民戶口簿或者有效期內的護照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證實其身份的其他證明材料,無法證實的,應當拒絕為客戶開立賬戶。
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限制客戶終止交易代理關系、轉移資產。客戶申請轉託管、撤銷指定交易和銷戶的,應當在接受客戶申請並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基金代銷、新股申購等業務)後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建立健全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為客戶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財務與收入狀況、證券專業知識、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年齡等情況,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時,對客戶進行初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後至少每兩年根據客戶證券投資情況等進行一次後續評估,並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分類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證券公司應當事先明確告知客戶所提供服務或者銷售產品的風險特徵,按照規定程序,提供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服務或產品,服務或產品風險特徵及告知情況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證券公司認為某一服務或產品不適合某一客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應當將該情形提示客戶,由客戶選擇是否接受該項服務或產品。證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戶的選擇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三)建立健全客戶交易安全監控制度,保護客戶資產安全。證券公司應當配合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控制、調查,根據監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客戶賬戶資料及相關交易情況說明。發現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疑點時,應當及時通知客戶並核實確認、留存證據;基本確認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資產,並協助客戶向公安機關報案。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客戶在開立資金賬戶時自行設置密碼,提醒客戶適時修改密碼和增強密碼強度,並在證券營業部經營場所、公司網站、網上證券客戶端及自助證券交易客戶端提示客戶加強身份證件、賬號、密碼的保護。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證監會的規定及合同約定,以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網上查詢或者與客戶約定的其他方式,保證客戶至少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查詢其委託、交易記錄、證券和資金余額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不規范行為。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於上年末客戶總數(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客戶)的10%,回訪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核實、客戶賬戶變動確認、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是否違規代客戶操作賬戶、是否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是否存在全權委託行為等情況。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於3年。
(五)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的糾紛。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在公司網站及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客戶投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保證投訴電話至少在營業時間內有人值守。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客戶投訴書面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每年4月底前,證券公司和證券營業部應當匯總上一年度證券經紀業務投訴及處理情況,分別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六)建立健全客戶資料管理制度,保證客戶資料安全完整。證券公司應當為每個客戶單獨建立紙質或者電子檔案,客戶檔案應當包括客戶及代理人名稱、地址、通訊聯系方式、客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證券賬戶卡復印件、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客戶資金存管協議、授權委託書、風險揭示書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客戶檔案和資料,為客戶保密。
四、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管理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規范證券經紀業務人員行為。
(一)從事技術、風險監控、合規管理的人員不得從事營銷、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等業務活動;營銷人員不得經辦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業務;技術人員不得承擔風險監控及合規管理職責。
(二)與客戶權益變動相關業務的經辦人員之間,應當建立制衡機制。涉及客戶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的開立、信息修改、注銷,建立及變更客戶資金存管關系,客戶證券賬戶轉託管和撤銷指定交易等與客戶權益直接相關的業務應當一人操作、一人復核,復核應當留痕。涉及限制客戶資產轉移、改變客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對應關系、客戶賬戶資產變動記錄的差錯確認與調整等非常規性業務操作,應當事先審批,事後復核,審批及復核均應留痕。
(三)證券公司應當以提供網上查詢、書面查詢或者在營業場所公示等方式,保證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隨時查詢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經辦人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
(四)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的績效考核和激勵,不應簡單與客戶開戶數、客戶交易量掛鉤,應當將被考核人員行為的合規性、服務的適當性、客戶投訴的情況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保存。
五、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營業部管理制度,保障證券營業部規范、平穩、安全運營。
(一)證券營業部應當將《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放置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並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對各類印章登記造冊,建立各類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內控流程。
(三)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營業場所安全保障機制,保證與當地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的聯系暢通,維護交易秩序穩定;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定期組織自查,按規定進行演練,自查及演練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
(四)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對證券營業部的業務規范、安全、穩定運營負直接責任。證券公司應當每年對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五)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時間應當連續不少於10個工作日。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強制離崗期間,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營業部進行現場稽核,稽核報告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六)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審計。離任審計結束前,被審計人員不得離職;發現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內部責任追究,並報當地監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且該違規人員至少2年內不得轉任其他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同等職務及以上管理人員。證券公司應當在審計結束後3個月內,將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七)本條(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審計的內容包括證券營業部的下列事項:有無挪用客戶資產、有無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有無向客戶提供不適當的產品和服務、有無違規融資及擔保、有無向客戶承諾收益、有無超范圍經營、有無違規為客戶辦理賬戶業務、有無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無重大突發事件、有無未了結客戶糾紛等,以及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在上述事項中的責任情況等。
六、證券公司應當統一建立、管理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賬戶管理、客戶資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證券託管、交易風險監控等信息系統,各項業務數據應當集中存放。
證券公司應當統一分配和授予證券經紀業務信息系統許可權及參數;證券公司不得向證券營業部授予虛增虛減客戶資金、證券及賬戶,客戶間資金及證券轉移,修改清算數據的系統許可權;證券營業部新建信息系統,應當由證券公司統一組織實施。
七、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發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以及自律規則、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追究其責任。證券公司年度合規報告中,應當包括證券經紀業務合規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內部責任追究等有關內容。
八、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視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核准新業務、限制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F. 證券公司的業務有哪些
你好,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
【1】經紀業務。就是代理買賣滬深專股市的證券業務。投資者必屬須在證券公司開戶,利用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通道交易席位,才能與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證券公司收取服務傭金的業務。
【2】自營業務。利用證券公司的人才優勢,信息優勢和市場經驗等等進行的自有資金投資經營的業務。
【3】資產管理業務。簡稱資管業務。憑借證券公司在投資方面眾多優勢,為客戶提供投資服務,即幫客戶理財,從中賺理財服務費,虧盈客戶自負。其代表就是證券公司提供的各種各樣的理財產品。
【4】融資融券業務。借錢給客戶買證券或者是借證券給客戶賣,從中收服務費。
【5】IB業務。即代理期貨業務。
【6】發行與承銷業務。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須要證券公司的輔導和推薦才能上市,這其中涉及非常專業的金融服務項目。也只能靠證券公司的服務。上市之後幫助股份公司在一二級市場承銷。
【7】股權抵押。可以進行一定規模的股權質押貸款。
G.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基本要求
第七條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確保內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內部控制應當做到事前、事中、事後控制相統一;覆蓋證券公司的所有業務、部門和人員,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確保不存在內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經營規模、業務范圍、風險狀況及證券公司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三)制衡性:證券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牽制;前台業務運作與後台管理支持適當分離。
(四)獨立性:承擔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應當獨立於證券公司其他部門。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樹立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和風險控制優先的意識,健全證券公司行為准則和員工道德規范,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
第九條 證券公司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杜絕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委託管理的資產及客戶託管的證券等行為,確保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根據經營環境的變化,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監控機制,確保凈資本符合有關監管指標的要求。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證券公司治理結構。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包括科學的決策程序與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運作系統,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以及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證券公司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充分發揮監督職能,防範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制的風險。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與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之間保持資產、財務、人事、業務、機構等方面的獨立性,確保證券公司獨立運作。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清晰合理的組織結構,依據所處環境和自身經營特點設立嚴密有效的三道業務監控防線:即建立重要一線崗位雙人、雙職、雙責為基礎的防線,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制衡、監督的防線,建立獨立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項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崗位全面實施監控、檢查和反饋的防線。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法人統一管理,建立具體、明確、合理的授權、檢查和逐級問責制度,明確界定部門、分支機構的目標、職責和許可權,確保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經營管理職能。證券公司業務授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不同的工作崗位及其性質,賦予其相應的職責和許可權,各個崗位應當有明確的崗位職責說明和清晰的報告關系。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主要業務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健全隔離牆制度,確保經紀、自營、受託投資管理、投資銀行、研究咨詢等業務相對獨立;電腦部門、財務部門、監督檢查部門與業務部門的人員不得相互兼任,資金清算人員不得由電腦部門人員和交易部門人員兼任。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不斷完善業務、財務、人力資源等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根據自身實際加強業務運作的後台管理,完善集中清算、集中核算、客戶資料集中管理等制度;提高實時預警、監控、防範風險的能力。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業務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的完整體系,運用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內的多種手段,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技術風險、政策法規風險和道德風險等進行持續監控,明確風險管理流程和風險化解方法。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包括授權管理、崗位職責、監督檢查、考核獎懲等在內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對經紀、自營、投資銀行、受託投資管理、研究咨詢以及創新業務等制訂統一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針對業務的主要風險點和風險性質,制定明確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大力加強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的風險控制,建立自有資金運用的決策、審核、批准、監控相分離的管理體系,加強資金額度控制和資金使用的日常監控,對資金異常變動和大額資金存取等行為重點監控。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暢通、高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內部員工和客戶的信息反饋機制,確保信息准確傳遞,確保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人員及監督檢查部門及時了解證券公司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確保各類投訴、可疑事件和內控缺陷得到妥善處理。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真實、全面、及時地記載各項業務,充分發揮會計的核算監督職能,確保信息資料的真實與完整;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專人管理、相互牽制、適當審批、嚴格登記的原則,加強對合同、票據、印章、密押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據應有連號控制、作廢控制、空白憑證控制以及領用登記控制等專門措施。證券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電子印簽等的保管、審批、使用等應適當分離、相互牽制。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各類檔案包括各種會議記錄與決議、經營協議、客戶資料、交易記錄、憑證賬表、投訴與糾紛處理記錄以及各類法規、制度等檔案的妥善保管和分類管理。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和預案。

H. 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的介紹
[2008]42號現公布《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自2008年 12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I.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與基本程序。
【答案】√
【答案解析】我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與基本程序,對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限制性規定;對公司高管人數與從業經歷的規定,要求公司業務范圍與經營能力相匹配;公司變更重要事項需經監管部門批准;成為公司大股東的批准程序;證券公司合並、分立與退出市場過程中客戶權益的保護;證券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期限及登記程序等。
J. 請問一個股票問題闡釋。
簡單來說:做多就是低買高賣,做空就是高賣低買。
就股票市場來說,你弄清楚融資融券的概念,這個疑問就解決了。
融資融券的概念:http://ke..com/view/90193.htm
《賣出你並不擁有的股票》 是指你可以從券商那裡借出你要做空的股票來賣出,你借出的股票當然能賣掉了,只是將來你要在市場上買入歸還的。
目前國內市場還沒有做空機制(股指期貨、融資融券)。所以你也不能融券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