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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存管制度

發布時間:2022-02-08 02:00:52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八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六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一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的發行和在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活動提供集中的登記、存管、結算與交收服務。
第六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第六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證券市場提供安全、公平、高效的服務,並接受證券交易所對其業務活動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范圍和職能包括:
(一)股權登記;
(二)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和證券賬戶的設立;
(三)記名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四)證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品種交易後的結算與交收;
(五)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或者權益分派及其他代理人服務;
(六)實物證券的保管;
(七)與上述業務有關的咨詢、培訓等服務;
(八)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六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職能范圍內制定和修改章程和業務規則,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免須報證監會批准。
第六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為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證券的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服務的系統(以下簡稱結算系統),有必備的電腦、通訊設備,有完整的數據安全保護和數據備份措施,確保證券登記、存管、結算交收資料和電腦、通訊系統的安全。
第七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委託其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理上市證券的部分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服務。
第七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業務協議,並報證監會備案。
第七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為參加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的交易而繳存的清算頭寸、清算交割准備金,應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專項存儲。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上述資金的用途及收取標准,並對上述資金嚴格管理,嚴禁透支,不得挪作他用。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結算系統風險保證基金,並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系統,保證證券交易與結算交收的連續性和安全性。結算系統風險保證金的構成和使用原則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中做出明確規定。
第七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據與證券發行人簽訂的服務合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有關資料。在無紙化發行和交易的條件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證券持有人名冊是證明證券持有人權益的有效憑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確保證券持有人名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損毀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相關資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證券持有人本人或者委託經公證的受託人查詢;
(二)依本辦法第七十三條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證監會及其授權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他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進行的查詢和取證。
第七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和健全本機構的業務、財務和安全防範等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並報證監會備案。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證券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業務中形成的原始憑證,根據需要制定保存期,並報證監會批准。重要文件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20年。會計憑證和報表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的任職條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歇業、解散,在根據法定程序辦理手續的同時,應當報證監會備案。

2. 股指期貨市場中的保證金存管銀行有什麼權利

你好,保證金存管銀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在期貨交易中,由於資金往來非常頻繁,如果交易所和會員的資金不在同一銀行,勢必影響資金劃撥的效率。為此,交易所規定,交易所在各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的結算賬戶,用於存放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會員須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的權利有:
1.開設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期貨保證金賬戶
2.存放用於期貨交易的保證金等相關款項
3.了解會員在交易所的資信情況
4.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3. 期貨黃金的交易機制是是如何的

期貨黃金:有做空機制,可雙向交易獲利,漲跌行情中均有獲利機會。T+0交易制度。當天可以多次開倉平倉,但有交割日,到期必須交割,否則會被強行平倉或以事物交割。同時保證金不足時也會被強行平倉。

4.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期貨結算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防範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保障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結算的正常進行,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結算業務是指交易所根據交易結果、公布的結算價格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交易雙方的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及其他有關款項進行資金清算和劃轉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交易所的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擔保金制度和風險准備金制度等。
第四條交易所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交易所對結算會員結算,結算會員對其客戶、受託交易會員結算,交易會員對其客戶結算。
第五條交易所、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遵守本細則。

5. 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的風險控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湖南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稀貴金屬現貨電子交易的風險管理和確保交易的正常進行,維護現貨電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易所現貨電子交易風險管理實行擔保金制度、漲跌幅限制制度、資金存管制度、限制供貨量制度、代履行交收制度、風險警示制度、強行平倉制度等管理措施。
第三條交易所、會員單位及交易商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擔保金制度
第四條交易所的現貨電子交易實行擔保金制度。擔保金制度是指參與現貨電子交易的交易商,在現貨電子交易系統中限價(或者市價)委託,交易所按交易商委託金額或數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凍結,作為其交易擔保。
第五條交易所掛牌交易品種現貨電子交易的低交易擔保(金)比例為20%。交易所調整交易擔保(金)比例,應當提前公告,並報告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交易商發出委託指令時,交易所按照交易商掛單委託價格與數量計算的總金額的20%,凍結買方交易商的資金作為現貨電子交易擔保金,同時按照掛單委託數量的20%凍結賣方交易商的現貨(或等額的資金)作為交易擔保;買賣雙方成交時,交易所劃轉100%貨款到賣方交易賬戶,劃轉100%貨物到買方交易賬戶。
第三章 漲跌幅限制制度
第六條漲跌幅限制制度是指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保護交易商的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交易風險,交易所對每日大價格波動幅度予以限制的交易制度。
第七條漲跌幅限制是指在交易日當日,現貨電子交易的成交價格以上一交易日收市價為基準,不得高於或低於該基準一定幅度的限制。超過該限制的報價是無效報價。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限制的幅度適時調整,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交易所現貨電子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7%。根據市場行情變化,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品種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一交易日收市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小變動單位。
第九條在某一品種的交易過程中,交易所可以根據下列情況調整漲跌幅限制:
(一)交易價格出現連續漲停或跌停;
(二)遇國家法定長假期;
(三)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發生明顯變化;
(四)其他必要的情況;
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決定調整漲跌幅限制的,應當予以公告,並報告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章 資金存管制度
第十條為保證交易商資金安全,防止交易資金被挪用或盜用,交易所實行交易商交易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該制度下涉及如下術語:
交易商指定結算賬戶,是指交易商為了參與交易資金監管結算,在存管銀行開立的活期賬戶,用於入金、出金等資金劃轉。
交易保證金匯總監管賬戶,指存管銀行為交易所開設的用於存放交易商交易資金的結算賬戶,該賬戶需與交易所自有資金賬戶嚴格區分。
入金,是指交易商將資金存入交易所在存管銀行開立的交易保證金匯總監管賬戶的過程。
出金,是指根據交易商要求,將資金從交易所的交易保證金匯總監管賬戶劃轉至交易商結算賬戶的過程。
第十一條交易商入市前,應當與交易所指定的、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交易資金存管銀行簽訂三方資金存管協議。交易資金存管銀行是指與交易所簽訂協議,存放交易商的交易資金,協助交易所、會員、交易商辦理交易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
交易資金由三方資金存管機構進行存管。交易所、交易商及資金存管銀行的權利和義務及相關要求按照三方簽訂協議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交易所對交易商的擔保金以及貨款分別設立明細賬戶,按時登記核算交易商出入資金、盈虧、擔保金、交易手續費等往來賬目的變動情況。
第十三條交易商應當按照三方資金存管協議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存入資金。其他途徑的入金方式,交易所不予接受。
資金轉出的程序是:
(一)交易商向交易所發出指令;
(二)交易所確認該交易商已經付清全部費用後,資金轉出;
(三)轉出資金不能超過當日可出資金的數額。
第十四條除非符合三方資金存管協議約定的條件及三方資金存管機構的確認,否則,交易所不得擅自劃扣交易商賬戶內的資金。
第十五條在違約的交易商沒有償還全部債務前,交易所有權通知三方資金存管機構限制其轉出資金。
第五章 限制供貨量制度
第十六條為了確保現貨電子交易客觀反映市場的真實需求和實際生產狀況,交易所對單個交易品種實行限制供貨量制度。
限制供貨量制度是指同種類貨物總供貨量,不可大於同期社會供給總量。
第十七條交易所對同種類貨物的同期高供貨量進行公布。超出高限量時,交易所暫停受理該類標的物的賣出申報。
買入申報超過高限量時,為無效申報。
第十八條當某種類貨物的總供貨量達到高限量時,交易所不再接受該品種的新的入市交易申請。
第六章 代履行交收制度
第十九條為控制市場交易風險,降低交收違約的發生率,保證資金交收和現貨交收的順利進行,交易所實行代履行交收制度。
代履行交收制度是指當交易商的資金或現貨不足以履行全部的資金交收或現貨交收義務時,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收義務申請由交易所代為履行,以完成整個交收流程的制度。
第二十條買方交易商資金賬戶中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貨款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付款義務申請由交易所代為履行。交易所審核通過並代買方交易商履行的,凍結與其代履行付款義務對應現貨數量的125%的現貨作為買方交易商返還資金的擔保,待買方交易商返還資金後予以釋放。
第二十一條根據交易所的市場行情,當買方交易商作為返還資金擔保的現貨的價值等於或小於其應返還的資金數額和代履行交收費用總金額的110%時,交易所可要求買方交易商返還部分資金或提供其他的擔保。買方交易商未按交易所的要求返還部分資金也未提供其他的擔保的,交易所有權代買方交易商賣出該現貨,所得貨款優先用於返還貨款,所得貨款不能足額返還貨款的,交易所可向買方交易商追償。
因交易所代買方交易商賣出現貨而產生的損失,由買方交易商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因買方交易商資金不足也未申請由交易所代為履行而導致全部或部分交收違約的,交易所根據其違約情況將收取違約金。交易所仍有損失的,可向交收違約的買方交易商追償。
第二十三條賣方交易商現貨賬戶中的現貨不足以交付全部貨物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貨義務申請由交易所代為履行。交易所審核通過並代賣方交易商履行的,暫不交付與交易所代履行交貨義務對應的125%的資金作為賣方交易商返還現貨的擔保,待賣方交易商返還現貨後予以交付。
第二十四條根據交易所的市場行情,當賣方交易商作為返還現貨擔保的資金數額等於或小於其應返還現貨價值和代履行交收費用總金額的110%時,交易所可要求賣方交易商返還部分現貨或提供其他擔保。賣方交易商未按交易所的要求返還部分現貨也未提供其他擔保的,交易所有權用暫不交付的資金補購相應的現貨。
補購的現貨用於補足其應返還的現貨。資金有剩餘的,支付相關費用後應當返還該賣方交易商;補購的現貨尚不能補足其應返還的現貨的,交易所有權繼續向賣方交易商追償。
第二十五條交易所用暫不交付給賣方交易商的資金補購相應的現貨產生的損失,由賣方交易商自行承擔。
第二十六條賣方交易商現貨不足也未申請由交易所代為履行導致全部或部分交收違約的,交易所根據其違約情況將收取違約金。因賣方交易商交收違約導致交易所仍由損失的,交易所可向交收違約的賣方交易商追償。
第七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二十七條為保護交易商的知情權,提高市場交易的透明度,降低交易風險,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
第二十八條交易所通過電話或簡訊對交易商進行風險提示,交易商應根據風險情況及時採取適當的措施消除風險。交易所必要時,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二十九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商報告情況:
(一)交易價格出現異常變動;
(二)交易商交易行為異常;
(三)交易商購買量或賣出量異常;
(四)交易商資金出入異常;
(五)交易商涉嫌違規、違約;
(六)交易商涉及司法調查或訴訟;
(七)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應當對報告內容進行核查後,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交易商嚴重違約或者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惡意操作的,交易所有權取消違約交易商的交易資格,將其列入交易所的信用黑名單,並有權將該信息向政府、金融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披露。
第八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三十一條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當交易商出現特定情況時,交易所對其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措施。
第三十二條當交易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一)交易商賬戶資金或貨物不足,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二)持倉量超出交易所的限倉規定的;
(三)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四)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五)其它應予強行平倉的。
第三十三條在交易日結算時,如果交易商的風險率≥85%,交易所在交易結算後以簡訊或郵件通知(此項工作不構成交易所的義務)交易商在下一個交易日補足資金/賣出貨物或補足貨物/買入貨物;當交易商的風險率≥90%(交易商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所列風險)時,交易所將進行強行平倉。
風險率 = 負債總額 ÷ 資產總值
上述公式中:資產總值,是指交易商交易資金余額與交易賬號中所持現貨的價值之和;負債總額,是指交易商融資金額、融貨價值、代履行交收服務費及相關稅費之和。
第三十四條交易所對交易商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
平倉先由交易商自己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交易商應在交易日9:30前進行入金操作或自行平倉操作。若此時限內交易商未執行完畢,交易所有權強行平倉。
第三十五條交易所對交易商強行平倉的執行:
(一)通知。交易所向有關交易商下達的強行平倉要求,除交易所特別通知以外,以簡訊或郵件形式告知,交易商可以通過現貨電子交易系統獲得相關數據。
(二)執行及確認。
1.有關交易商必須首先自行平倉,直至風險率<90%。執行結果由交易所審核;
2.超過交易商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份由交易所直接平倉;
3.在交易所對剩餘部份持倉執行強行平倉過程中,交易商同時進行了自行平倉,造成被平倉數量大於應執行數量的情況,責任由交易商承擔;
4.如果須強行平倉的頭寸處於報價凍結狀態,交易所有權對交易商的該報價進行撤單,解除報價凍結後再執行強行平倉。
5.強行平倉執行完畢後,由交易所記錄執行結果存檔;
6.強行平倉結果可通過交易系統查詢。
第三十六條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三十七條因受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它市場原因制約而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其剩餘持倉頭寸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平倉,直至平倉完畢。
第三十八條由於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它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而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交易商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實物交收義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的終解釋權歸交易所享有。對於未盡事宜,交易所將根據市場需要適時頒布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交易所原公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內容相沖突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

6. 我國金融期貨交易中保證金制度條款

期貨保證金
在期貨市場上,交易者只需按期貨合約價格的一定比率交納少量資金作為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便可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這種資金就是期貨保證金。

在我國,期貨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按性質與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兩大類。結算準備金一般由會員單位按固定標准向交易所繳納,為交易結算預先准備的資金。交易保證金是會員單位或客戶在期貨交易中因持有期貨合約而實際支付的保證金,它又分為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兩類。

初始保證金是交易者新開倉時所需交納的資金。它是根據交易額和保證金比率確定的,即初始保證金=交易金額調保證金比率。我國現行的最低保證金比率為交易金額的5%,國際上一般在3%~8%之間。例如,大連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保證金比率為5%,如果某客戶以2700元/噸的價格買入5張大豆期貨合約(每張10噸),那麼,他必須向交易所支付6 750元(即2700x50x5%)的初始保證金。

交易者在持倉過程中,會因市場行情的不斷變化而產生浮動盈虧(結算價與成交價之差),因而保證金賬戶中實際可用來彌補虧損和提供擔保的資金就隨時發生增減。浮動盈利將增加保證金賬戶余額,浮動虧損將減少保證金賬戶余額。保證金賬戶中必須維持的最低余額叫維持保證金,維持保證金:結算價調持倉量調保證金比率xk(k為常數,稱維持保證金比率,在我國通常為0.75)。當保證金賬面余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時,交易者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補充保證金,使保證金賬戶的余額)結算價x持倉量x保證金比率,否則在下一交易日,交易所或代理機構有權實施強行平倉。這部分需要新補充的保證金就稱追加保證金。仍按上例,假設客戶以2700元/噸的價格買入50噸大豆後的第三天,大豆結算價下跌至2600元/噸。由於價格卜跌,客戶的浮動虧損為5000元(即<2700-2600)x50),客戶保證金賬戶余額為1750元(即6750-5000),由於這一餘額小於維持保證金(=2 700x50X5%x0.75=5 062.5元),客戶需將保證金補足至6750元(2 700x50x5%),需補充的保證金5 000元(6 750 - 1 750〕就是追加保證金。

目前國內上市期貨品種正常月份交易所收取交易保證金比例

銅:6%
鋁:7%
天然橡膠:7%
燃料油:8%
玉米:5%
黃大豆1號:5%
黃大豆2號:5%
豆粕:5%
豆油:5%
強筋小麥:5%
棉花:5%
白糖:6%
PTA:6%

對於即將上市的滬深300指數期貨交易保證金的收取,目前市場上流傳最廣的是8%,但是仍有很多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保證金應該為5%或甚至更低,還有許多人認為保證金低於10%則市場風險太大,甚至有人建議為20-30%,但從國際慣例以及中國實際情況分析,8%的保證金算是比較合理的比例,因為對於滬深300指數期貨合約來說,太低或者過高的保證金比例可能會放大或降低市場的流通性,要麼是風險放大太多,要麼是市場流通性受到限制,相對而言,期貨保證金特別是金融期貨保證金不宜過高,而且在期貨公司在交易所收取8%的基礎上還要增加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來確保控制風險,所以即將上市的滬深300指數期貨的保證金比例最可能為8%。

國內期貨品種的交易保證金

單位:美元
期貨合約 初始保證金 維持保證金
澳元/美元 1688 1250
英鎊 1890 1400
加元/美元 1080 800
銅 27000 2000
玉米 338 250
棉花 1400 1000
CRB指數 1500 1500
輕質原油 4725 3500
美元指數 1729 1300
道瓊斯指數 5000 4000
黃金 2025 1500
取暖油 5400 4000
日元 2228 1650
日經225指數 4063 3250
S&P500指數 20000 16000
白銀 2700 2000
大豆 1215 900
豆粕 743 550
豆油 641 475
短期債券 675 500 
中期債券 1890 1400
價值線指數 4500 3600
小麥-CBOT 608 450
小麥-KCBT 1125 900

中國期貨保證金機構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決定設立,並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登記的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機構,是非營利性公司製法人。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的主管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其業務接受中國證監會領導、監督和管理,章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中國證監會成立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的重大事項。

經營宗旨

建立和完善期貨保證金監控機制,及時發現並報告期貨保證金風險狀況,配合期貨監管部門處置風險事件。

主要職能

建立並管理期貨保證金安全監控系統,對期貨保證金及相關業務進行監控;

建立並管理投資者查詢服務系統,為投資者提供有關期貨交易結算信息查詢及其他服務;

督促期貨市場各參與主體執行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

將發現的各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可能影響期貨保證金安全的問題及時通報監管部門和期貨交易所,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配合監管部門進行後續調查,並跟蹤處理結果;

為期貨交易所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

研究和完善期貨保證金存管制度,不斷提高期貨保證金存管的安全程度和效率.
期貨中的強行平倉有兩種:交易所對期貨公司(或自營會員)的強行平倉和期貨公司對客戶的強行平倉。
交易所強行平倉權,是指當客戶所持未平倉合約與當日交易結算價的價差虧損超過一定比率後,客戶又末在規定期限內交納追加保證金時,期貨經紀公司有權將客戶在手合約強行平倉,以降低保證金水平和減小風險,保證客戶免受更大的經濟損失,強制平倉的後果由客戶來承擔。

期貨公司對客戶的強行平倉是指客戶資金不足、超倉等被強行平倉。
比如你原來買入100手大豆,保證金比例為10%,持倉佔用資金為30萬。現在因為行情變化劇烈,交易所把保證金比例提高到了15%,你的30萬資金只能維持80手持倉了,那麼或者你追加資金以繼續維持你的100手持倉,或者被期貨公司平掉20手大豆。

7.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交易所依據本規則和有關規定,對與交易所期貨交易有關的業務活動實施自律監督管理。
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八條交易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為:
(一)監督、檢查期貨市場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會員業務運作及內部管理狀況;
(三)監督、檢查會員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監督、檢查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期貨有關的業務活動;
(五)調解、處理期貨交易糾紛,調查處理有關違規案件;
(六)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七)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擾亂市場秩序、製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九條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與期貨交易有關的信息、資料;
(二)對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等進行調查、取證;
(三)要求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等對被調查事項做出申報、陳述、解釋、說明;
(四)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所必需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條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配合。對不如實提供資料、隱瞞事實真相、故意迴避調查或者妨礙交易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單位和個人,交易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或者進行處理。
第八十一條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第八十二條交易所發現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在從事期貨相關業務時涉嫌違規的,應當立案調查;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
第八十三條交易所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有權向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嚴肅處理。
第八十四條交易所制定違規違約處理辦法對違規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第八十五條交易所在中國證監會統一組織和協調下,與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等相關機構,建立對期貨市場和相關市場的信息共享等監管協作機制。

8. 股指期貨市場中的保證金存管銀行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你好,保證金存管銀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在期貨交易中,由於資金往來非常頻繁,如果交易所和會員的資金不在同一銀行,勢必影響資金劃撥的效率。為此,交易所規定,交易所在各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的結算賬戶,用於存放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會員須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的權利有:

1.開設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期貨保證金賬戶

2.存放用於期貨交易的保證金等相關款項

3.了解會員在交易所的資信情況

4.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9. 現在很多投資、理財公司和交易所都宣傳銀行第三方存管,這是什麼意思

「第三方存管」的全稱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過去,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投資者(即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是由證券公司一家統一存管的。後來,證監會規定,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統一交由第三方存管機構存管。這里的第三方存管機構,目前是指具備第三方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如有不懂可繼續追問,如果對您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10. 請通俗解釋證券託管和證券存管的意思

證券託管:一般意義上,證券託管是指投資者將持有的證券委託給證券公司保管,並由後者代為處理有關證券權益事務的行為。

證券存管:證券存管是財產保管制度的一種形式,是指作為法定登記機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代理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向其提供記名證券的交易過戶、非交易過戶等股權登記變更、分紅派息以及股票賬戶查詢掛失等各項服務,使股東權益和股權變更得以最終確定的一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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