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教,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票據有什麼不同
嚴格意義上講,資產支持票據與過去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性質是不同的,後者應該具備風險隔內離的容基本特徵,在此前提下,發行人可以突破融資規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於主體的評級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而指引對於ABN 的交易結構中是否要進行嚴格的風險隔離安排並沒有做出非常具體的要求。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支持票據,是一種債務融資工具,該票據由特定資產所產生的可預測現金流作為還款支持,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資產支持票據通常由大型企業、金融機構或多個中小企業把自身擁有的、將來能夠生成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將這些資產作為支持基礎發行商業票據,並向投資者出售以換取所需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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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聯通的資產證券化屬於表外融資還是表內融資CDMA網路租賃資產的轉移是視為銷售還是視為擔保融資
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你說的租賃可能是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一種資產出表的資產融資
3. 銀行為什麼要把表內資產轉到表外
銀監關於銀行的監管是很嚴厲的,特別是對表內資產,有無數的監管指標盯著。並且表內資產大量佔用資本和信貸范圍,影響了銀行的信貸投放才能和資產收益率,因而,銀行為了或騰出信貸范圍,或減少資本佔用,或為了進步收益,或為了減少稅收等緣由,常常會有把局部資產從表內往外挪需求,或者挪到表外,或者找下家接手。這種資產轉移過程肯定不能赤裸裸的做報表調整,必需藉助某種工具,這個工具就是通道。 普通來說,通道需求契合以下條件: 一、可以完成資產出表,這是前提,不用多說。 二、可以躲避監管,這是根本請求。直接報表騰挪是違規,通道則是打監管的擦邊球,銀行也心虛啊,所以通道一定要能躲避監管,普通來說就是三個手腕:跨區域,跨行業,抽屜協議。跨區域就是找外省的做,讓你不便當查;跨行業就是銀行(銀監會管)找信託、資管等(證監會管)做,讓你信息溝通不暢;同樣的,通道業務常常有些不能拿到桌面上來談的東西,因而很多狀況下會有一份抽屜協議。 三、可以完成兩端不入表。這里的兩端不入表,是指在一筆通道業務中,資產的出讓方和最終持有方都不把該資產入表,沒人喜歡買一塊資產來壓著自家的表,所以不能完成兩端不入表的通道不是好通道。 通道的類型大約有幾種: 1、雙買斷方式,即賣方在把資產出賣的同時,又和買家簽個遠期回購的抽屜協議。關於賣方來說,將該買賣視為不相乾的兩個業務,在當期完成出表;而對買方來說,將該業務視為買入販售,也不入表。這是最簡單的通道業務,銀監怒了,09年在《關於標准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直接封殺了。 2、信貸轉理財,即銀行經過發行理財富品籌集資金,再由該理財資金投向本來應由信貸資金發放的信貸項目。結果銀監會又怒了,10年在《關於進一步標准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中又封殺了理財資金購置信貸資產。 3、受益權轉讓方式,即經過信託、資管方案等做包裝,經過受益權轉讓的方式來完成資產出表。這一形式主要應用於擬投放的信貸項目。首先,資產出讓方尋覓一家協作銀行,由該協作銀行出面作為甲方,與信託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簽署一份協議,將該信貸項目打包成為信託方案或資管方案;其次,該協作銀行將信託資管的受益權轉讓給資產出讓方。有時分,該類型還會再增加一個遠期受益權轉讓協議加一份免責函作為抽屜協議。這樣資產出讓方就完成了經過非信貸資金來給信貸項目放貸的目的。 4、拜託投資方式,該方式與受益權轉讓形式相似,只不過沒有了信託和資管的包裝,資產出讓方將一筆資金以同業寄存的名義存入協作銀行,同時與協作銀行簽署一份拜託協議,商定以該筆同業資金向特定對象投資。由於該拜託是抽屜協議,在出讓方的表內只會表現為寄存同業,而在協作銀行處則表現為代理業務。+\/釁號 wuqingshangdi 5、資產證券化,即經過中介機構,將擬出讓資產打包成規范化產品(普通是債券)並在市場上掛牌出賣,為了完成這一目的,銀行需求找一個(或者痛快本人成立)SPV,將該資產出賣給它,然後由SPV打包成債券,並經過評級公司評級之後才幹出賣,很費事,本錢也很高,目前很少銀行做,不過這種做法是合規的,不怕被監管查。
4. 企業資產證券化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區別是什麼
基礎資產不同,監管機構不同,轉讓、交易場所不同,投資者不同。
5. 什麼是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的特徵,原因和影響有哪些
答: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證券化的特徵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
1、資產證券化是資產支持融資
銀行貸款、發行證券等傳統融資方式,融資者是以其整體信用作為償付基穿而資產證券化支持證券的償付來源主要是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而與發起人的整體信用無關。
2、資產證券化是結構融資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成立資產證券化的專門機構SPV。
第二,「真實出售」的資產轉移。
第三,對基礎資產的現金進行重組。
3、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
在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資產轉移而取得的現金收入,列入資產負債表的左邊——「資產」欄目中。而由於真實出售的資產轉移實現了破產隔離,相應地,基礎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的左邊——「資產」欄目中剔除。這既不同於向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等債權性融資,相應增加資產負債表的右上角——「負債」欄目;也不同於通過發行股票等股權性融資,相應增加資產負債表的右下角——「所有者權益」欄目。
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方式,且不會增加融資人資產負債表的規模。
資產證券化對銀行來說,能信用增級、消除信用過分集中轉移金融風險、體現規模經濟充分利用資產價值、提供流動性、提高資本比率。
資產證券化具有明顯的金融創新意義:轉移信用風險創新、提高流動性創新、信用創造創新。對我國銀行業改革具有明顯的啟示意義
6. 資產證券化是商業銀行的什麼業務
資產證券化中,銀行一般是以託管行的身份參與其中的,主體運作是證券公司負責的,錢是向市場融的,銀行不出錢,所以算不上資產業務
7. 資產證券化和傳統融資方式的區別是什麼
1、ABS是一種資產收入導向型融資方式。傳統融資方式是憑借資金需求者本身的資信能力來融資的,外部的資金投入者再決定是否對資金需求者投資或者提供貸款時,主要的依據是資金需求者作為一個整體的資產、負債、利潤及現金流量等的情況,對於該公司擁有的某些特定資產的質量關注較少。而ABS不然,它是憑借原始權益人的一部分資產的未來收入能力來融資的,資產本身的償付能力與原始權益人的資信能力徹底地分割開了。
2、ABS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ABS的核心是設立和建立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這一交易結構保證破產格力的實現,把資產池的償付能力和原始權益人的資信能力分隔開來;這一交易結構確保融資活動能夠充分享受政府的稅收優惠;最後,這一交易結構是原始權益人能租用「金融擔保公司的信用級別」,改善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條件。
3、ABS是一種表外融資方式。鑒於被資產證券化資產已經以真實出售的方式過戶給了SPV,原始權益人也已放棄對這些資產的控制權,允許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剔除並確認收益和損失。可以從法律上確認以表外方式處理ABS交易的原則,這構成了ABS區別於傳統融資方式的又一特點。
4、ABS是一種低成本的融資方式。ABS總的融資成本低於傳統融資方式。第一,ABS運用成熟的交易架構和信用增及手段改善了證券發行條件。第二,ABS支出費用項目雖多,但各項費用占交易總額比率很低。
8. 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是表內業務還是表外業務
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是表外業務。
首先要了解一下表外業務的概念,表外業務是指不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之內的,銀行不承擔投資風險,但能給銀行帶來收益(例如傭金、手續費)的業務。大部分銀行選擇將債權轉移,實現資產從表內到表外的搬運。
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但能影響銀行當期損益的經營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表外業務是指那些雖未列入資產負債表,但同表內的資產業務或負債業務關系密切的業務。廣義的表外業務除包括上述狹義的表外業務外,還包括結算、代理、咨詢等業務。表外項目也被稱為"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項目,或者叫"或有資產和負債"。
所謂表外業務(Off-Balance Sheet Activities,OBS),是指商業銀行所從事的,按照通行的會計准則不列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影響其資產負債總額,但能影響銀行當期損益,改變銀行資產報酬率的經營活動。
表外業務基本途徑有:
1、委託貸款:委託人是債權人,主要表現為同業買入返售等。
2、銀信、銀證、銀保合作:合作公司是債權人,主要表現為受益權轉讓。
3、發行理財產品:投資者是債權人。
4、資產證券化:投資者是債權人,主要通過SPV將資產打包成標准化產品(一般是債券)並在市場上掛牌出售。可以看出理財就是表外業務的一種。
(8)資產證券化表外資產擴展閱讀:
表外業務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表外業務指那些未列入資產負債表,但同表內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關系密切,並在一定條件下會轉為表內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的經營活動。通常把這些經營活動稱為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它們是有風險的經營活動,應當在會計報表的附註中予以揭示。
狹義的表外業務包括:
(1)貸款承諾,這種承諾又可分為可撤銷承諾和不可撤銷承諾兩種;
(2)擔保;
(3)金融衍生工具,如期貨、互換、期權、遠期合約、利率上下限等;
(4)投資銀行業務,包括證券代理、證券包銷和分銷、黃金交易等。
廣義的表外業務則除了包括狹義的表外業務,還包括結算、代理、咨詢等無風險的經營活動,所以廣義的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所有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反映的業務。按照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要求,廣義的表外業務可分為兩大類:一是或有債權(債務),即狹義的表外業務。
二是金融服務類業務,包括:
(1)信託與咨詢服務;
(2)支付與結算;
(3)代理人服務;
(4)與貸款有關的服務,如貸款組織、貸款審批、辛迪加貸款代理等;
(5)進出口服務,如代理行服務、貿易報單、出口保險業務等。
通常我們所說的表外業務一般是指狹義表外業務。
1.擔保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對第三方表外業務承擔責任的業務,包括擔保(保函)、備用信用證、跟單信用證、承兌等。
2.承諾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的信用業務,包括貸款承諾等。
3.金融衍生交易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保值或自身頭寸管理等需要而進行的貨幣(包括外匯)和利率的遠期、掉期、期權等衍生交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