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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禁止行為

發布時間:2022-02-12 15:31:52

證券自營的自營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1.專設賬產、單獨管理證券公司同時經營證券自營與代理業務,應當將經營兩類業務的資金、賬戶和人員分開管理,並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人指定商業銀行,將公司證券自營資金設立專門賬戶單獨管理核算。
2.證券公司自營情況的報告
證券公司應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送自營業務情況統計表。並且每年要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報、向交易所報送年檢報告,其中自營業務情況也是主要內容之一。
3.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管20年。
4.證券交易所監管
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後的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到該日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等等。
5.禁止內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嚴格把關措施。證券公司處於證券交易的中介地位,可以利用中介機構的身份對於可能形成的內幕交易行為進行審查把關,通過交易的異常行為發現內幕交易。具體內容包括:
①根據投資者對象來審查是否是內幕人;
②根據投資者的交易價格判斷是否合理;
③根據投資者的交易品種和數量來分析是否正常;
④根據信息公開披露前後的市場表現來觀察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總之,一旦發現有可能屬內幕交易,則應從嚴審查,一經查實應立即中止交易。 1.無自營資格的證券公司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將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及相應的罰款。
2.證券公司違反自營業務管理法規,超規模、超比例持有或買入證券的,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並限期糾正;在限期內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以暫停自營業務資格半年至1年的處罰。
3.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甚至暫停自營業務半年至1年的處罰:
(1)不接受、不配合中國證監會的檢查、調查;
(2)不按規定上報自營業務資料和情況報告;
(3)由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證券公司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4)將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混合操作;
(5)以自己名義為他人或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
(6)委託其他證券公司代為買賣證券;
(7)其他違反自營業務管理法規的行為。
4.《刑法》上的有關規定:
《刑法》第180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得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將處以罰款並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81條規定,編造、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擾亂證券交易市場,情節嚴重的,將處以罰款並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8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將處以罰款並追究刑事責任;單獨或者合謀,集中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口向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② 哪些行為會被限制和禁止的證券交易

1、一般規定證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為是指法律規定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限制和禁止從事的行為,除《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禁止的交易行為」)的集中規定以外,對限制和禁止的交易行為還有一些一般性規定,這些一般性規定散見於《證券法》、《公司法》之中,主要包括:
(1)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2)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3)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4)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5)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6)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7)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8)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9)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 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 ,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10)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 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3、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操縱市場行為包括: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行為。

5、欺詐客戶行為。

③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時,嚴禁進行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的交易活動。」這句話對還是錯

很顯然,是錯的。

如果這句話是對的,那麼意味著,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時,只能以多虧錢為交易目的,連減少損失都不行。這顯然是荒誕可笑的。

④ 證券自營業務常見的內幕交易行為有哪些

內幕交易是指知情人利用未公開的信息進行股票交易。這是違法的。證券公司自營盤可能還有別的違法操作,但不一定是內幕交易。下面是常見的兩種內幕交易:
1.當證券公司為某公司做承銷業務(就是IPO,增發等)就會早一步獲得該公司的第一手資料。如果證券公司在這些資料在未公開的時候就利用這些資料進行自營交易,就是內幕交易了。
2.證券公司有權利查看他的客戶的交易紀錄和持倉情況,也就能知道一些大客戶的交易意圖。如果證券公司依靠這些信息交易,也算是內幕交易了。

⑤ 證券咨詢機構從業人員禁止的行為有哪些

依據: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他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⑥ 中國取消對券商自營股票交易的限制是什麼意思

對於取消證券公司自營股票每天凈買入的要求,張曉軍證實已下發相關通知。通知明確,鑒於目前市場已經逐步企穩,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自我調節作用,恢復證券經營機構常規監管,現決定取消關於「保持股票每天自營凈買入」的要求。

⑦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中禁止內幕交易的主要措施是

(1)證券自營業務必須通過公司專用席位進行,公司其他分支機構不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2)嚴禁出借自營賬戶、使用非自營席位變相自營、賬外自營。
(3)證券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戶中提取現金。
(4)由非自營門負責證券自營業務所需資金的調度。
(5)不得申購公司自己主承銷的股票。
(6)嚴禁購買本公司控股股東或者與本證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發行人發行的證券;
(7)嚴禁委託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8)嚴禁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操縱證券市場;
(9)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⑧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禁止出現哪些行為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⑨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禁止出現哪些行為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⑩ 證券行業違規操作有哪些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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