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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證券投資公司

發布時間:2022-02-17 18:19:21

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一、用途不同:

1、證券公司是從事證券業務的,比如股票買賣。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是需要有席位的,也就是一種交易資格,但是個人沒辦法取得這種資格。而證券公司有這種資格。

基金是把小股資金集合起來進行投資的。基金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基金,也就是這個基金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在法律上有法人地位。

二、方法不同:

1、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

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2、從狹義來說,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準的、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三、作用不同:

1、當你想要投資到證券市場上的時候,就要借用證券公司的資格,也就是把你的錢存進它的戶頭,然後再進行交易。實際的交易都是你自己在進行,只需要給證券公司一筆手續費,相當於租用交易席位的費用。

2、購買基金相當於把錢交給它,然後一切的交易都有它來負責,最終的收益扣除公司的運作成本就是你自己的收益,會返還給你。但是在此期間你的錢的支配權在它手中。

(1)基金證券投資公司擴展閱讀: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基金公司發起人是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機構。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分類

從狹義來說,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準的、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公募基金公司的經營業務以及人員活動受證監會監管,其從業人員屬於基金業從業人員;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監管(新基金法可能會將私募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

從組織形式上說,基金公司分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實踐來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採用公司制的,也有採用有限合夥制的。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

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在不同的國家,證券公司有著不同的稱謂。在美國,證券公司被稱作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或者證券經紀商(Broker-Dealer);在英國,證券公司被稱作商人銀行(Merchant Bank);

在歐洲大陸(以德國為代表),由於一直沿用混業經營制度,投資銀行僅是全能銀行(Universal Bank)的一個部門;在東亞(以日本為代表),則被稱為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

❷ 證券投資公司和基金投資公司分別是做什麼的他們怎麼賺錢

中國股市散戶投資者現在唯一能保全自己的措施只有一個:徹底遠離股市!因為作為與股指期貨相配套的滬深300ETF指數型基金國家已經擬定於近期在香港市場上市,內地投資者將不能參與交易。這一政策使香港市場的境外機構可能利用該基金作為套利工具,而對內地所有投資者客觀上造成了不公平,增加了境內投資者的風險。假如境外機構對在港上市的中資H股、紅籌股和300ETF進行聯手控制,很可能使內地市場出現單邊暴漲或暴跌,也可能會為國際對沖基金間接控制內地資本市場提供工具。內地證券市場操縱權旁落的後果及風險將不可估量。近期中國股市大盤暴跌多少反映了機構投資者對這一政策的恐懼和不安。

此外,據行業知情人士透露,繼銀行系QDII產品對外投資額度快速放寬至215億美元後,保險公司的QDII投資細則即將出台,初步預計額度不會少於銀行和基金公司。在如今人心恐慌,熊市思維逐漸抬頭的情況下,這一消息無疑會把利空作用放大。加上超級擴容密集出台、印花稅提高、公布清查違規入市銀行資金、打擊違規信息披露行為等一套套緊縮打壓政策,它們傳遞出的強烈政策調控語言就是,中國證券市場不能再漲了,所有人的唯一選擇就是徹底退出這個風險已經高企的市場。 據統計,2006年全年上市公司利潤3892億元(對應A股流通股就更少了),如果2007年按每天成交量3000億計算,印花稅按0.3%計算,(一年按240天計算)印花稅合計4320億,券商傭金按照0.2%(法定是0.3%)計算,合計2880億元,二者合計7200億,幾乎是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潤的一倍。如果按每天成交量2000億元計算,印花稅合計2880億元,券商傭金1920億,二者合計4800億元,仍然超過2006年上市公司利潤之和。如果按每天成交量1500億元計算,印花稅合計2160億元,券商傭金1440億,二者合計3600億元,就達到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潤。 文章說,由於股市投資的本質是分享上市公司的收益,上市公司是股市的基石。如果上市公司的收益總和不足以彌補印花稅和券商的傭金,那麼這個股市,就連"零和游戲"的底線都夠不著,應該是"負和游戲"。在"負和游戲"中理論上是每個投資者都無法分享到上市公司的利潤,只能通過吹泡沫、爾虞我詐、坑害中小投資者的方式來實現"泡沫利潤"。 目前中國內地投資者證券帳戶內的保證金總額不過1萬億,也就是說,不用兩年就全部收繳到國庫了。所有參與者都是來無償送錢的。這就象街邊撞球場子,兩個參與撞球游戲的人拼個你死我活,最終贏利的,一定是擺撞球的攤主。兩個人手中的銀子都必將落入攤主的口袋。這哪裡是一個有投資價值的市場? 管理當局人為控制股市,在儲蓄存款沒有出來時,扇動大家說,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只有通過證券市場才能充分分享經濟成長的成果,而現在真的出來一部分了,又擔心所謂股市泡沫問題,要閉門放狗咬人,讓散戶投資者去買單,用自己的退休金、血汗工資去承受管理層製造的泡沫。 文章斷言,中國證券管理當局的短視,必將毀滅整個資本市場。管理當局無能,也許還是造成股市發展十幾年還在3000為中軸晃悠的真正原因。中國經濟發展其實從來就沒有與股市同步過。 附原文:反彈逃命後將迎來更恐怖的下跌 一、作為與股指期貨相配套的滬深300ETF指數型基金國家已經擬定於近期在香港市場上市。內地投資者將不能參與交易.

二、據行業知情人士透露,繼銀行系QDII產品對外投資額度快速放寬至215億美元後,保險公司的QDII投資細則最快將於本月中旬出台,初步預計額度不會少於銀行和基金公司。 現在我總算找到了大盤繼續暴跌的真正原因了。很多普通投資者可能根本不知道這些政策傳遞出的指向性意義,對內地證券市場的中長期發展所帶來的重大負面作用。下面我先就第一條消息進行分析和解讀。 作為與股指期貨相配套的滬深300ETF指數型基金應該是反映內地滬深市場交易水平的一個標尺。管理層對於不開放境內投資者進場交易的原因解釋是:由於目前滬深證券市場是兩個完全分開獨立的交易市場,資金結算存在障礙,而且,目前香港市場實行T+0交易制度能夠更好地與即將推出的股指期貨相配套。 有分析人士評論,這一政策對內地所有投資者客觀上造成了不公平,增加了境內投資者風險,因為,香港市場的境外機構完全可能利用該基金作為套利工具,而讓境內投資者處於束手無策地步。假如,境外機構對在港上市的中資H股、紅籌股和300ETF進行聯手控制,將很可能造成內地市場出現單邊暴漲或暴跌,也可能會為國際對沖基金間接控制內地資本市場提供工具。內地證券市場操縱權旁落的後果及風險將不可估量。大盤暴跌多少反映了機構投資者對這一政策的恐懼和不安。 第二條消息是,保險系QDII細則將於中旬左右出台。如果處於牛市行情中,市場對這種政策可能敏感度低些,畢竟市場資金充沛人氣旺盛,而現在人心恐慌,熊市思維逐漸抬頭情況下出台這一消息會把利空作用放大。繼前次公布15500億特別國債發行事件央行負責人出面澄清後,市場反映似乎有緩和跡象,超級擴容密集出台、印花稅提高、公布清查違規入市銀行資金、打擊違規信息披露行為等一套套緊縮打壓政策,它傳遞出的強烈的政策調控語言就是,內場證券市場不能再漲了,而所有市場參與者都沒有做空工具套利保值,那麼,所有人只能有唯一選擇,就是徹底退出這個風險已經高企的市場。而近期香港股市疊創歷史新高正是受到內地一系列利好政策傾斜的鼓舞。 雖然有人出來澄清特別國債不會對內地股市造成沖擊,屬於正常經濟手段。但是,一個國家資本市場互通互連的,絕對不是割裂的兩個國度,說沒有影響顯然難以說服所有人。大家想想,即使特別國債不向普通投資者和企業發行,但向銀行發行,由於其利息水平高於儲蓄,銀行肯定會積極認購。該額度相當於提高銀行存款准備金率5%,而不是此前多次調整的0.5%,會不構成股市資金變相抽離?銀行接受儲蓄存款再放貸款,如果可放貸額度減少必然減少企業貸款比例,上市公司融資門檻提高,周轉困難,業務必然受到沖擊,對上市公司業績持續增長構成巨大打擊,另外,雖然清查銀行進入股市的資金已有公布,但還有多少是沒有查出的呢?查出部分或只是九牛一毛而已。到底參與市場的違規銀行資金有多少,可能永遠是個謎。一系列釜底抽薪做法對股市會沒有影響?

對於推出滬深300ETF指數型基金推託說由於內地兩市不能結算而只能供香港市場交易更是滑稽。資本市場改革和完善,本就是管理層的第一要務,新的金融產品推出,國內資本市場沒有條件,你管理層應該進行完善,創造交易環境和條件呀。難道就任由話語權旁落?把刀柄交給別人後,人為刀俎,我為魚肉?這一政策不能不令人聯想到蔣介石抗戰中:「攘外必先安內」的政策。為了防止股市高企可能對銀行(著名經濟學家劉紀鵬稱之為大兒子)造成沖擊,不顧一切出台政策打壓股市(劉紀鵬稱之為小兒子)?前面出台提高印花稅的政策再次將管理層的短視行為暴露無疑,試問,出台如此重大政策,有沒有經過精確測算,有沒有經過廣泛徵求經濟學家的意見?有沒有經過合法的聽證和征詢?以至急不可耐做半夜雞叫?中國經濟發展到什麼時候才能擺脫「三拍」怪圈:一拍腦袋,就這么定,二拍胸脯,我負責;三拍大腿,又交學費了? 據統計,2006年全年上市公司利潤3892億元(對應A股流通股就更少了),如果2007年按每天成交量3000億計算,印花稅按0.3%計算,(一年按240天計算)印花稅合計4320億,券商傭金按照0.2%(法定是0.3%)計算,合計2880億元,二者合計7200億,幾乎是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潤的一倍。如果按每天成交量2000億元計算,印花稅合計2880億元,券商傭金1920億,二者合計4800億元,仍然超過2006年上市公司利潤之和。如果按每天成交量1500億元計算,印花稅合計2160億元,券商傭金1440億,二者合計3600億元,就達到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潤。 從這些鮮明的數據不難看出,在"三公"原則下進行市場化博弈,這一基本的市場化條件似乎還離我們很遠。由於股市投資的本質是分享上市公司的收益,上市公司是股市的基石,而如果上市公司的收益總和不足以彌補印花稅和券商的傭金,那麼這個股市,就連"零和游戲"的底線都夠不著,應該是"負和游戲",在"負和游戲"中理論上是每個投資者都無法分享到上市公司的利潤,只能通過吹泡沫、爾虞我詐、坑害中小投資者的方式來實現"泡沫利潤"。管理層一直極力倡導的價值投資基礎又在哪裡能夠實現? 目前兩地市場投資者證券帳戶內的保證金總額不過1萬億,也就是說,不用兩年就全部收繳到國庫了。所有參與者都是來無償送錢的。
這就象街邊撞球場子,兩個參與撞球游戲的人拼個你死我活,最終贏利的,一定是擺撞球的攤主。兩個人手中的銀子都必將落入攤主的口袋。這是一個有投資價值的市場?這不是逼良為娼,迫使所有人去搏傻又是什麼? 還有管理層一直詬病的泡沫問題,泡沫的標準是什麼?無非是市盈率吧,新股上市就是30多倍,海歸的H股更高達125倍,上市被機構再狂拉1倍,你讓散戶投資者去買單?用自己的退休金、血汗工資去承受管理層製造的泡沫?被迫參與搏傻買了你們發行的股票還要挨打,天理何在呀!

管理當局人為控制股市,在儲蓄存款沒有出來時,扇動大家說,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只有通過證券市場才能充分分享經濟成長的成果,而現在真的出來一部分又閉門放狗咬人,這不是現代版的葉公好龍是什麼? 在股市真正出現大幅調整時,還在忽悠,說股市調整不會改變牛市上升格局。試問牛市存在的基礎還在么?無非是繼續穩住中小散戶,不要走,等我的大兒子安全撤退後,市場跌得面目全非時,一個輪回後,我再忽悠散戶進入這個陷井中.當狼來了的叫喊聲多了,你們認為還會有人相信?管理當局的短視,必將毀滅整個資本市場,這也許就是當局無能,造成股市發展十幾年還在3000為中軸晃悠的真正原因,中國經濟發展其實從來就沒有與股市同步過。從91年開市至今,中國經濟每年以近兩位數的速度高速增長,以上海為例,1991年從100點起步,相應的指數復合增長到2005年還應該在998點嗎?這不是自欺欺人是什麼?
本人:當我們現在剛剛過上能吃飽穿暖的日子,當我們剛剛向銀行貸款買了房子,當我們在銀行剛剛存了點棺材本老婆本。突然這一切就象好夢一日游似的隨風飄過,一夜回到10年前.
試問中國的平苦大眾不炒股又怎麼能躲的過通貨膨脹這只政策老虎喃?這就是中國的特色,很茫然!

❸ 基金公司好還是證券公司好還是投資公司好

論發展肯定是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不知道你是說投行還是民營的投資公司。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比較好,有發展前途,而且證券業在我國也就20年的歷史,基金公司就更短了。

❹ 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業務區別是什麼

一、用途不同:

1、證券公司是從事證券業務的,比如股票買賣。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是需要有席位的,也就是一種交易資格,但是個人沒辦法取得這種資格。而證券公司有這種資格。

2、基金是把小股資金集合起來進行投資的。基金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基金,也就是這個基金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在法律上有法人地位。

二、方法不同:

1、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

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2、從狹義來說,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準的、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三、作用不同:

1、當你想要投資到證券市場上的時候,就要借用證券公司的資格,也就是把你的錢存進它的戶頭,然後再進行交易。實際的交易都是你自己在進行,只需要給證券公司一筆手續費,相當於租用交易席位的費用。

2、購買基金相當於把錢交給它,然後一切的交易都有它來負責,最終的收益扣除公司的運作成本就是你自己的收益,會返還給你。但是在此期間你的錢的支配權在它手中。

(4)基金證券投資公司擴展閱讀:

一、證券公司的分類

1、證券經紀商

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

2、證券自營商

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3、證券承銷商

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3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4、另外,一些經過認證的創新型證券公司,還具有創設權證的許可權,如中信證券。

證券登記公司是證券集中登記過戶的服務機構。它是證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並兼有行政管理性質。它須經主管機關審核批准方可設立。

二、基金公司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❺ 基金投資公司是做什麼的

金融投資公司復是一個對制金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出資額為限依法對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實現金融資產保值增值的投資公司,也可以理解成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將個人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投資於眾多證券或其他資產之中。

❻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公司的業務范圍

私募基金的業務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受託資產管理業務和投資咨詢服務內;此外,基容金管理公司還可以作為投資管理人從事社保基金管理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QDII 業務等。
(一) 證券投資基金業務
1、基金募集與銷售
2、基金的投資管理
3、基金運營服務
(二) 受託資產管理業務
2008 年1 月1 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初始資產不得低於5000萬人民幣。
(三) 投資咨詢服務
2006 年2 月,證監會基金部《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基金不需報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可以向QFII、境內保險公司等機構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四) 社保基金管理及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五) QDII業務 1、發放貸款;
2、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為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4、承諾投資收益;
5、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咨詢客戶。

❼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2012年6月1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

第六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

(二)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業務;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第九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權益的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第十一條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變更、解散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

(二)變更持股不足5%但對公司治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變更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5%;

(四)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條款;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股東、注冊資本、股東持股比例後,股東的條件、股東的持股比例、股東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注冊資本等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處分其股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股東轉讓股權應當誠實守信,遵守在認購、受讓股權時所做的承諾,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股東轉讓股權應當遵守《公司法》的規定,不得採取虛報轉讓價格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股東與受讓方應當就轉讓期間的有關事宜明確約定,確保不損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股東及受讓方不得通過股權代持、股權託管、信託合同、秘密協議等形式處分其股權;

(四)相關的變更股東事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履行相關法律程序,轉讓方應當繼續履行股東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受讓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東權利;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涉及股東股權轉讓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規定提出申請時,相關股東可以直接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約請相關人員談話、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

涉及變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以上的股東,或者提名董事人數最多的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比照本辦法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變更工商登記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為中外合資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基金管理資格證書》內容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換領《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將重大變更事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在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後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專業化經營管理的需要,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

子公司可以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分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可以從事基金品種開發、基金銷售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權的其他業務。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合理審慎構建和完善經營管理組織模式,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進行充分的評估論證,並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從事相關業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必要的隔離牆制度,防止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子公司、分支機構的業務、人員、財務等的監督和日常管理,分支機構不得以承包、租賃、託管、合作等方式經營。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辦事處,辦事處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公司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四)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撤銷分支機構,應當自變更、撤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變更或者撤銷辦事處,應當自設立、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撤銷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將子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事項予以公告。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經營

第三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治理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和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應當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虛假出資、抽逃或者變相抽逃出資。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不得委託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股權。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佔有或者轉移基金管理公司資產。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秉承長期投資理念,並書面承諾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不少於3年。

第三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和議事規則。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與股東之間的業務和客戶關鍵信息隔離制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通過股東(大)會依法行使權利,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直接干預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不得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配合,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公司的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上述股東及其控制的機構不得經營公募或者類似公募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在公司不能正常經營時,應當召集其他股東及有關當事人,按照有利於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妥善處理有關事宜。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和議事規則。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決策有關重大事項,監督、獎懲經營管理人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和董事長不得越權干預經營管理人員的具體經營活動。

董事會對經營管理人員的考核,應當關注基金長期投資業績、公司合規和風險控制等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不得以短期的基金管理規模、盈利增長等為主要考核標准。

基金管理公司的總經理應當為董事會成員。基金管理公司的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與上述股東有關聯關系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人數的1/3。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1/3。

獨立董事應當獨立於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勤勉盡責,依法對基金財產和公司運作的重大事項獨立作出客觀、公正的專業判斷。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經過2/3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一)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督察長制度,督察長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對公司經營運作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察和稽核。

督察長發現公司存在重大風險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告知總經理和其他有關高級管理人員,並向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對公司財務、董事會履行職責的監督作用,維護股東合法利益。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監事會人數的1/2。不設監事會的,執行監事中至少有1名職工代表。

監事會和監事會主席、執行監事不得越權干預經營管理人員的具體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不得為股東、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及有關各方,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不能正常經營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轉讓期間,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恪盡職守,做好風險防範的安排,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不受損害。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堅持穩健經營理念,管理資產規模應當與自身的人員儲備、投研和客戶服務能力、信息技術系統承受度、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水平相匹配,切實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長遠利益。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監控體系,制定科學完善的內部監控制度,保持經營運作合法、合規,保持公司內部監控健全、有效。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由授權、研究、決策、執行和評估等環節構成的投資管理系統,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基金財務核算與基金資產估值系統,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財產的狀況。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要求、行業技術標准,遵循安全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原則,建立與公司發展戰略和業務操作相適應的信息技術系統。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規范崗位職責,強化員工培訓,建立與公司發展相適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綁定機制,為公司經營管理和持續發展提供人力資源支持。

第五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客戶服務標准,加強銷售管理,規范基金宣傳推介,不得有不正當銷售或者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滿足公司運營、業務發展和風險防範的需要。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相關資金或者資產必須列入符合規定的本單位會計賬簿。

第五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和業務發展需要,可以相應增加註冊資本。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風險准備金。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管理和運用固有資金。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運用固有資金,應當保持公司的正常運營,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制度,對發生嚴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統性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按照預案妥善處理。

第五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的需要,委託資質良好的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術系統開發維護等業務,但基金管理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並不因委託而免除。

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部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進行充分的評估論證,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審慎確定委託辦理業務的范圍、內容以及受託基金服務機構,並制定委託辦理業務的風險管理和應急處理制度,加強對受託基金服務機構的評價和約束,確保業務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司的商業秘密等。

第六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服務機構簽署委託協議後10日內,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委託辦理業務的范圍、內容、受託基金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和業務准備情況、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等。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中披露委託辦理業務的有關情況。

開展受託業務的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經營運作規范,財務狀況良好,有與受託辦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才隊伍、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技術設施等,並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應急處理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等。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相關受託業務應當恪盡職守、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確保受託業務運作安全有效,並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受託業務知悉的非公開信息牟利,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申請批准有關事項,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監控、經營運作、風險狀況,以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三條

非現場檢查主要以審閱基金管理公司報送材料的方式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

(二)由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內部監控情況的年度評價報告;

(三)監察稽核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報送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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