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淘寶上司法拍賣中,拍物三次都流拍後是怎麼處理的有第四次拍賣么
摘要 您好,三次流拍之後就會進入變賣期,也不會有第四次拍賣。
㈡ 法院拍賣房產流拍三次後怎麼處理
房產司法拍賣最多可以拍三次,每次流拍後降價再拍,如果第三次也流拍,法院會予以變賣或者將房產以物抵債。
㈢ 流拍三次的不動產能否再次評估拍賣
A公司訴B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法院於2005年審理後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欠款。案件申請執行後,A公司向法院申請對保全房屋進行評估拍賣,第一次評估總價值為1283.8萬元,後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案件拖至2010年後,申請人向法院請求再次委託評估拍賣。在執行過程中對保全的房屋(經三次拍賣流拍)現能否重新再行評估拍賣發生分歧。 圍繞本案爭議焦點,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因房屋在第三次拍賣流拍後,評估報告期限已過,且房價較拍賣流拍時有大幅提升,再以第三次拍賣保留價進行變賣或抵債,有失公平,應當對保全的房屋重新進行評估拍賣;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拍賣的房屋在第三次拍賣流拍後,應按流拍時保留價將房屋抵償給申請執行人。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再行拍賣的次數限制問題。 再行拍賣,是指在出現流拍的情況下,另行確定拍賣日期,再次實施拍賣。在拍賣實踐中,很難保證一次拍賣就能夠成交,流拍的現象時有發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不動產拍賣的次數限制為三次,三次拍賣流拍後或者以物抵債,或者變賣,不能變賣且申請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則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那麼,為什麼本案應該突破司法解釋的規定,再行評估拍賣呢?原因如下: 首先,從條文規定來看,司法解釋將拍賣次數限定為三次,主要是基於提升執行效率、節約司法成本的考慮。但是,其過於絕對化和一概化的文字表述方式,使得司法解釋規定有「語義過窄」的缺陷。從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通行觀點來看,在某些案件中,有時要擯棄法律中的詞語,遵循理性和正義的需求,並為此目的而實現衡平。因此,需通過擴張解釋、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等方法彌補司法解釋之不足。 其次,從司法實際需求來看,由於流拍現象時有發生且時間跨度較大,標的物在大環境下可能處於升值狀態,如果嚴格限制再行拍賣的次數,則有可能發生不公平之情形(本案即是如此)。司法拍賣的重要機能就是通過多方競爭,使拍賣品受到市場檢驗,實現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和競爭規律的三位一體。如果過於剛性地限制再行拍賣的次數,則與法的基本價值相悖。 最後,參與該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的同志曾指出:在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退給被執行人後,如果將來該項財產升值的,可以考慮重新啟動拍賣程序進行拍賣。可見,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是將限制再行拍賣次數作為一個原則,也有例外,當流拍三次的不動產可能或已經升值的情況下,我們理應再次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實現拍賣品價值最大化,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本案中,流拍三次後的不動產在升值的情況下,還可再行評估拍賣。 (作者單位: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
㈣ 法院查封拍賣房屋三次流拍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法院拍賣房產流拍三次後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八條第2款規定:「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因此,若抵押房產經拍賣三次流拍後,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債的,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若通過變賣程序仍無法成交的,則只能選擇以房抵債,否則法院對抵押房產予以解除查封、凍結,並將房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房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購買法院拍賣房有何利弊
關於「利」的分析
可以避開限購令,對通過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現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政策規定,是否也按照限購令執行。因此,我們說目前還是一個「灰色地帶」。但在實際執行中,房屋競得人必須拿著法院出具的房產權屬變更司法裁定、拍賣成交確認書、協助執行書及身份證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區域的房產主管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可以規避部分稅種,一般來說在辦理產權過戶時,出具了法院的協助執行書後,通過法院拍賣所得房屋只需繳納契稅,不需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但目前這種操作方式尚存一定爭議。
關於「弊」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上述法律規定是我們經過法院拍賣取得房屋的基本法律依據,很多人都認為從法院取得的被拍賣房產應該是非常安全保險的,但實際情況往往事與願違,因為法院不是專業房屋產權管理機構,因此在實際執行時,經常會出現司法權與行政權「打架」等對於普通購房人來說無法預見的風險。
風險一: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
因為開發商在樓盤開發時需要在規劃、住建、國土等政府主管部門拿到相應的審批文件,而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時很難准確、及時地提供與房產證辦理的信息,因此就會導致拍賣房屋的所有權證書辦理會出現問題。
如何判斷是否會出現這樣的風險?要看該房屋在拍賣前的所有權狀況,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屬於合法登記的房產且產權手續齊備,則可依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那麼,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沒有辦理產權證或初始產權登記,且沒有辦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權人存在違法行為或不具備產權登記的條件,相關政府主管部門不予登記的,這種情況購買查封的房屋是沒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但如果原所有權人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只因不具備主管機關要求的條件而無法辦理,那麼條件具備後或法院通過強制執行使之能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的,購房人也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
風險二:房屋質量沒保障
因為在法院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時,通常只是對明顯的瑕疵進行簡單描述,對於房屋存在的其他隱秘或暫時不能顯現的質量問題都不會體現。因此,即便進行了現場查勘,也會存在相應的質量瑕疵風險。
一般來說,如果因為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延期交房,這種房屋經常會因為在施工時偷工減料,開發商使用的建築材料以次充好,導致存在質量瑕疵。但因為這些房子還沒有經過長期實際居住使用,因此無法發現隱蔽問題。並且這些問題很難通過訴訟解決。因為法院一般會認為,房屋原所有人在拍賣前只要告知拍賣公司房屋存在某種瑕疵情況,拍賣公司又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競買人,並聲明僅以房屋現狀拍賣,就視為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義務。競買人對所競買的物品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應對拍賣標的物了解清楚後參與競買,所以只要實際參與了,法院就會推定自願接受這種現實,因此通常情況下,不會支持競買人的訴求。
風險三:法律規定的執行回轉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這一規定,就是我們所說的執行回轉,法院錯判後,可以依據該規定執行。
通俗地講,「執行回轉」即是在執行程序結束後,原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經過法定程序被撤銷,以至於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喪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據,法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將已經執行的財產退還給原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的情形。
如何對抗執行回轉?我們認為,應該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來與之相抗衡,法律基本的價值取向應當是保障交易安全,《物權法》設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出賣人或者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的人,是無權處分人,買受人及取得擔保物權人是善意(不知情且無過失)的當事人時,則可善意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或者擔保物權。因此,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護通過拍賣取得房產的當事人利益,法律應該賦予善意取得對抗執行回轉的效力。同時,因錯判遭受損失者,應該通過司法途徑獲得賠償。
這種執行回轉的情況雖然並不多見,但對競拍人的損害卻是巨大的。因為目前,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通過善意取得制度來進行救濟,所以最現實的辦法可能就是選擇與相關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做出一定讓步了。
風險四:購房成本風險
這裡面通常包含兩方面,一是拍賣的房產不接受貸款,競拍人必須一次性支付。二是實際購房成本加上拍賣傭金可能要高於相同戶型、面積的房屋。與市場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賣房的交易過程中涉及到兩個重要費用,一是拍賣保證金,二是拍賣成交後需支付給拍賣公司的傭金。
其中保證金是競拍人參與競拍的「過路費」,競拍人應在拍賣會舉行前若干天將保證金打入專門賬戶,並憑借保證金收據到拍賣公司辦理報名競買手續。
拍賣成交後,競拍人的保證金沖抵購房款,如未成交拍賣結束後將退還保證金。競拍成功後,競拍人除了要繳納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關稅費外,還要根據具體成交金額,支付給拍賣公司一定比例的傭金。傭金比例一般為房價總額的1%~5%之間。
另外,如果被拍賣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是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那麼,在拍得房屋後辦理所有權證時,還必須補繳土地出讓金。因此,在參與拍賣時,還必須留心土地使用權取得問題。
㈤ 案件流拍後第三次拍賣應該怎麼處理
房屋法院拍賣三次流拍的處理如下:經過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可以將所拍賣的房屋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再行變賣時可以酌情降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申請執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債的,法院應變賣房屋,仍不接受抵債的,法院可解除查封、凍結,將房屋退還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
㈥ 法院房產三次流拍後的變賣是怎樣定價的
法院房產三次流拍後的變賣是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作為底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6)產權交易所三次流拍後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㈦ 司法拍賣三次流拍後怎麼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司法拍賣房屋如果經過三次拍賣後流拍的,法院可以重新進行拍賣或者折價變賣房屋。
第二十六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7)產權交易所三次流拍後擴展閱讀:
法院不能拍賣房子的情況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㈧ 三次流拍了,還可以降價繼續拍賣嗎
不需要。 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的如下規定: 第二十六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㈨ 三次流拍法院變賣流程
法院還會以最後一次的拍賣保留價進行變賣。變賣期六十天。
變賣也沒人要,就會與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協商以物抵債。協商不成,退回給債務人。
㈩ 法院拍賣房產流拍三次後,變賣成功,手續怎麼辦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不過你可以保留該房屋,如果少你的錢沒有評估房款多,你需要補差價,如果超出了,你可以把房子留下來,但是其餘部分,還可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