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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調整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2-23 11:40:49

❶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減免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上證發〔2018〕56號

各市場參與主體:

為進一步降低市場成本,經研究決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從2018年8月1日起,調整下列收費項目的收費:

一、暫免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上市公司上市初費和上市年費的優惠政策,將延長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含)。優先股也據此執行。

二、債券現券交易收費標准統一為成交金額的0.0001%(雙向),最高不超過100元/筆。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本所其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❷ 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逆回購收費標準的 官方網址在哪

http://www.sse.com.cn/marketservices/tradingservice/charge/

❸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債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以下統稱債券)在競價交易系統的現貨交易及質押式回購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債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規定。

本所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券品種,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投資者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進行債券交易,應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規定,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債券交易受託人,並與其訂立全面指定交易協議、債券現貨交易及債券回購交易委託協議。

會員應當對其向本所發出的債券交易申報指令的合法性、真實性、准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會員將客戶債券申報作為回購質押券或者申報進行債券現券交易的,視為會員已經獲得其客戶的同意,本所對此不負審查義務。

第四條 會員及其他從事債券交易的機構,應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機制。

會員不得擅自使用客戶的證券賬戶或者挪用客戶債券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債券回購交易。違反本規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暫停其從事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直至取消交易資格,情節嚴重的,提交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五條 債券交易的登記、託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相關規則辦理。

第二章 債券現貨交易

第六條 債券現貨實行凈價交易,並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

第七條 債券現貨交易中,當日買入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八條 債券現貨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單位為手,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四)申報數量為1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手;

(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債券現貨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債券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債券現貨交易收盤價為當日該債券最後一筆成交前一分鍾所有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成交)。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三章 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條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30為連續競價時間。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第十一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質押庫制度,融資方應在回購申報前,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提交相應的債券作質押。用於質押的債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轉移至專用的質押賬戶。

第十二條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債券回購交易委託時,應要求投資者提交質押券,並對其證券賬戶內可用於債券回購的標准券余額進行檢查。

標准券余額不足的,債券回購的申報無效。

第十三條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予以申報。

第十四條 當日購買的債券,當日可用於質押券申報,並可進行相應的債券回購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 質押券對應的標准券數量有剩餘的,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十六條 債券回購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准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四)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手;

(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債券回購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回購品種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債券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十八條 債券回購交易設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購期限。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調整債券回購期限和品種。

第十九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一次成交、兩次結算」制度,具體的清算交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則辦理。

第二十條 回購到期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購回價公式計算應進行交割的資金和質押券數量。

購回價計算公式為:購回價=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實際占款天數/365。

本條第二款所稱實際占款天數,是指當次回購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實際日歷天數。

第二十一條 債券回購交易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若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第二十二條 債券回購交易的融資方,應在回購期內保持質押券對應標准券足額。

債券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也可以申報繼續用於債券回購交易。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二十三條 可作質押式回購的債券品種,由本所在債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據市場或發行人情況變化,暫停有關債券用於質押式回購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蹤債券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比照債券進行回購交易,申報單位為份,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份。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術語含義為:

(一)凈價交易:指在債券現貨交易中,以不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並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質押式回購交易:指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其中,質押債券取得資金的交易方為「融資方」;作為其對手的交易方為「融券方」。

(三)標准券: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通過質押式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四)標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債券現券品種所能折成的標准券金額與債券面值之比。

(五)質押券:指申報提交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債券回購交易質押物的債券。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❹ 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實施細則

(2015年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指定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證券交易秩序,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市場交易參與人以及交易參與人的客戶(投資者)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本所市場交易參與人,作為其證券交易的受託人,並由該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特定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以下簡稱「交易單元」)參與本所市場證券交易的制度。

每一個證券賬戶只能指定一個交易參與人。

第四條 投資者在辦理指定交易時,須通過其委託的交易參與人向本所交易系統申報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指令。申報經本所交易系統確認後即時生效。

第五條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證券賬戶,根據需要可以變更指定交易。

第六條 辦理指定交易變更手續時,投資者須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參與人提出撤銷指定交易的申請,並由原交易參與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統撤銷指定交易的指令申報。申報一經確認,其撤銷即刻生效。

證券賬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參與人不得為其申報撤銷指定交易:

(一)撤銷當日有交易行為的;

(二)撤銷當日有申報的;

(三)新股申購未到期的;

(四)因回購或其他事項未了結的;

(五)相關機構未允許撤銷的。

第七條 撤銷指定交易的證券賬戶,在撤銷指定交易的手續辦妥後,必須按本細則規定另行選擇一個交易參與人重新辦理指定交易申請後,方可進行交易。

第八條 對擁有兩個或以上交易單元的交易參與人,可以辦理所屬交易單元的聯通手續。

第九條 本所將根據交易單元以及指定交易實施情況,及時對本細則予以修訂補充。

第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所2007年5月14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實施細則》(上證交字〔2007〕5號)同時廢止。

❺ 求齊魯證劵 個人上證A股、深市股 最新 收費標准

印花稅買入方向不收,賣出方向按交易額千分之一收取。4月30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宣布,降低A股交易的相關收費標准,總體降幅為25%。調整後,滬深證券交易所的A股交易經手費將按照成交金額的0.087‰雙向收取;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A股交易過戶費將按照成交面額的0.375‰雙向收取。

上海證券交易所30日發布通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自2012年6月1日起對上證所部分收費標准進行調整。根據通知,屆時A股證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准由原按交易額0.11‰收取降為按0.087‰收取。

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通知,深圳市場A股證券交易經手費現行收費標准為按交易額的0.1475‰收取(其中本所收取0.122‰,中登公司收取0.0255‰)。現由按交易額的0.122‰收取降為按0.087‰收取
傭金不高於千分之三雙向收取。大部分券商會傭金包括了經手費,委託費等。
實際費用計算印花稅+過戶費+傭金。傭金看你和券商協定的時候多少了。認識券商的人可以優惠點。收取辦法直接在股票賬號余額扣除,每晚八點後可以看到交割單明細。更多交流加Q944938245

❻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繳納多少會費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收費及代收稅費規定,交易所會員需要繳納以下會費:

1、席位費:非B股席位費60 萬元 / 個,B股席位費7.5 萬美元 / 個。
2、交易單元使用費,會員等機構擁有的每個席位可抵免一個交易單元的使用費。對超出其席位數量的部分,本所收取每個交易單元每年5萬元的交易單元使用費。 (2010年12月1日起,暫免收取債券現券及回購交易專用的交易單元使用費。)
3、流速費,會員等機構接入交易系統流速之和超出其免費流速額度時,超出部分每年按每個標准流速計收1萬元的流速費。(2010年12月1日起,暫免收取債券現券及回購交易專用的交易單元流速費。)
4、流量費,計費期間為上年 12 月 1 日至當年 11 月 30 日。 流量費=(該機構所用交易單元的年交易類申報筆數總和- 3 萬筆 / 年×持有席位數)× 0.10 元+(該機構所用交易單元的年非交易類申報筆數總和- 3 萬筆 / 年×持有席位數)× 0.01 元。 詳見 《關於調整本所席位年費收費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和《關於收取2010年交易單元年費的通知》。 2010年12月1日起,暫免收取各交易參與人參與債券現券及回購交易的流量費。

費用項目、標准、收取方式按照相關業務規定執行,會員在正式進入交易市場進行證券買賣三天前,須向本所按規定繳足會員席位費、交易年費和清算交割准備金。交易所認為有必要時,可調整會員繳納席位費、交易所費和清算交割准備金的標准。

❼ 現在最新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傭金收費標准

證券公司的傭金收費標準是內定的,即便是同一券商不同營業部也會不同(在營業部內也是有分別的,如開戶時選擇散戶、中戶、大戶,場內交易或場外交易,這些都是不一樣的,)基本上是3‰封頂,最低1‰至1.5‰ 股票買入時最低為1手(100股),賣出是沒有限制,但也要注意交易成本。 現在股票買賣的費用有: 1過戶費:上海交易所股票買賣均收取過戶費,每1000股收取1元(最低收取1元),深證交易所不收取過戶費. 2交易印花稅(買賣均收取):成交金額的3‰ 3交易傭金(買賣均收取):根據交易形式不同收取成交金額1.5‰至3‰,最低收取5元(場外戶網上交易傭金會低些,一般在1.5‰,是在開戶時就定好了的,也是最低收取5元). 4交易委託費:有的券商收取交易委託費,甚至每刷一次交易卡都會收取,1-5元不等,開戶時應問好了。 其中第一項和第二項是固定的,大家都要交,並且是一樣多,只有後兩項是券商收取的,多少不等,具體的事項還要咨詢券商,因為即使是同一個券商不同營業部收費標准也不同,這一點要選擇好了,因為手續費有的地方是不收取的,雖然你辦理了網上交易,但交易傭金是在你開戶時就定好的,具體多少還要看你開戶時的約定。 假設你10元買入100股建設銀行股票,金額為1000元,按最高的3‰計算交易傭金 交易費用: 1買入交易印花稅:1000*3‰=3元 2買入交易傭金:1000*3‰=3元=5元(最低收取5元) 3上海市場過戶費:100股=0.1元=1元(最低收取1元,如果是買入了200股也會收取1元,買入1200股,收取1.2元,以此類推) 4交易委託費:有的券商會收取此費用1-5元不等(只是券商收取,和兩市交易所無關,但並不是每個券商都會收)。 全部費用為9元(不包含交易委託費),交易成本為1009元,每股的買入成本為10.09元。即買入金額0.9%的成本。賣出時還要再加上0.9%(即0.1元,股價在10.19元)才可以。 買入和賣出所繳納的費用是一樣的,只是股價不同而所繳費用不同。如果你開戶的營業部沒有收取委託費等其它雜費,且你的成交金額在1700元以上,那麼,在你買入股價的基礎上*1.015(這里是按最高的交易傭金3‰來算的,如果交易傭金低,費用也會降低),股價在此之上基本就為盈利部分。 傭金是指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成交之後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券商的費用。此項費用一般由券商的經紀傭金、證券交易所交易經手費及管理機構的監管費等構成。傭金的收費標准為:(1)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3.5%,起點為10元;債券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2‰(上際,可浮動),起點為5元;基金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3.5‰,起點為10元;證券投資基金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2.5‰,起點為5元;回購業務的傭金標准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購品種,分別按成交額0.15‰、0.25‰、0.5‰、1‰和1.5‰以下浮動。(2)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3.5‰,起點為5元;債券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2‰(上限),起點為5元;基金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3‰,起點為5元;證券投資基金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2.5‰,起點為5元;回購業務的傭金標准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購品種,分別按成交金額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動。

❽ 上交所的過戶費什麼時候降為0.60元/1000股的

2012年4月3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下發了調整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上交所通知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從2012年6月1日起本所對部分收費標准作如下調整:A股證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准由原按交易額0.11‰收取降為按0.087‰收取。
深交所通知稱,深圳市場A股證券交易經手費現行收費標准為按交易額的0.1475‰收取(其中本所收取0.122‰,中登公司收取0.0255‰)。現由按交易額的0.122‰收取降為按0.087‰收取。
據了解,總股本由A、B股構成,不包括H股。上市年費按上一年末總股本計算收取。創業板公司減半徵收。

❾ 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的過戶費怎麼收取

自2015年8月1日起,上交所收取的A股證券交易經手費標准由原按成交金額的0.00696%向買賣雙方收取,下調至按成交金額的0.00487%向買賣雙方收取;大宗交易的A股交易經手費仍執行下浮30%優惠,即按新標準的70%收取。B股證券交易經手費標准由原按成交金額的0.026%向買賣雙方收取,下調至按成交金額的0.00487%向買賣雙方收取;大宗交易的B股交易經手費仍執行下浮30%優惠,即按新標準的70%收取。優先股證券交易經手費標准由原按成交金額的0.005568%向買賣雙方收取,下調至按成交金額的0.0001%向買賣雙方收取;大宗交易的優先股交易經手費按新標準的90%收取,最高不超過100元/筆。

❿ 證監會大幅降低交易費,包括哪些費用由多少降低到多少

太玄胡了,根本就沒有大幅降低交易費用,另外,也不是證監會,是交易所。你可上東方財富網察看
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66,20120430203301496.html
是交易所收取的與交易相關的證券交易經手費降低了25%,這個費用在整個交易成本中佔比原來就超低(估計不到2%),這次降低對股票實際交易成本影響不到1%。
估計5月2日會有很多人盲目追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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