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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2-02-23 20:15:54

1. 發行企業債券的流程是什麼

1、發行人形成發債意願並與發改部門預溝通。

2、製作發行人本次債券發行的申請報告。

3、召開股東大會,形成董事會決議,制定債券發行章程。

4、出具發行企業債券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包括債券資金用途、發行風險說明、償債能力分析等。

5、安排擔保事宜。發行人做好企業債券發行的擔保工作,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聘請其他獨立經濟法人依法進行擔保,並按照規定格式以書面形式出具擔保函。

6、安排審計機構。發行人及其擔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和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經具有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7、安排信用評級。發行人聘請有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其發行的企業債券進行信用評級。

8、安排律師認證工作。企業債券發行申請材料由具有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資格審查和提供法律認證。

9、組建營銷團。企業債券由具有承銷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企業不得自行銷售企業債券。主承銷商由企業自主選擇。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承銷商承銷企業債券,可以採取代銷、余額包銷或全額包銷方式,承銷方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10、其他。主承銷商協助製作完成債券申報材料,並報送省發改委,由省發改委轉報國家發改委。

(1)證券承銷經濟法擴展閱讀

企業債券按不同標准可以分為很多種類。最常見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按照期限劃分,企業債券有短期企業債券、中期企業債券和長期企業債券。根據中國企業債券的期限劃分,短期企業債券期限在1年以內,中期企業債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內,長期企業債券期限在5年以上。

(2)按是否記名劃分,企業債券可分為記名企業債券和不記名企業債券。如果企業債券上登記有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資者領取利息時要憑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轉讓時要在債券上簽名,同時還要到發行公司登記,那麼,它就稱為記名企業債券,反之稱為不記名企業債券。

(3)按債券有無擔保劃分,企業債券可分為信用債券和擔保債券。信用債券指僅憑籌資人的信用發行的、沒有擔保的債券,信用債券只適用於信用等級高的債券發行人。擔保債券是指以抵押、質押、保證等方式發行的債卷。

其中,抵押債券是指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品所發行的債券,質押債券是指以其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所發行的債券,保證債券是指由第三者擔保償還本息的債券。

(4)按債券可否提前贖回劃分,企業債券可分為可提前贖回債券和不可提前贖回債券。如果企業在債券到期前有權定期或隨時購回全部或部分債券,這種債券就稱為可提前贖回企業債券,反之則是不可提前贖回企業債券。

2. 試論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經濟法分論考查題)

主要有以下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2)證券承銷經濟法擴展閱讀: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團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應該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向促進金融業競爭、促進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由限制金融機構的合並轉向鼓勵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合。

特別是,在從金融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許多的金融創新,所以,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早做准備,未雨綢繆。

二是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這方面的重點是要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注、控制、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首先,要將金融監管的重心由「合規」監管轉向「合規與風險」並重監管。

其次,監管機構應改變過去那種只注重「事後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時點上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範」、隨時化解風險。第三,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其內部控制體系,消除經營中存在的違規、違紀現象,提高其防範風險的意識;同時,提高員工的素質,盡快掌握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範能力。

最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該按照市場原則監督金融機構,在審批的基礎上,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

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3. 經濟法問題

我國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分析依據新公司法規定。

1、第七十九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案例中「7個發起人中有4個住所地在境外的發起人」 違法。

2、第八十五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案例中「公司注冊資本是8000萬元,其中7個發起人認購2500萬元」違法。

3、第八十三條「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及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 案例中「因此所有出資必是貨幣」錯誤。

4、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案例中「可以在國務院證卷管理部門批准前公開招股說明書」違法。

5、第八十八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案例中「決定成立專門小組,自己發行股份.」違法。
6、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 案例中 「認股人在繳納股款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要求發起人返還股款. 」錯誤。
7、第九十條第一款「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案例中「創立大會可以根據需要,結合市場情況由發起人決定召開時間. 」錯誤。
8、第九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中「如果公司不設立,發起人和繳足股款的認股人會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合法,認股人不承擔責任。

4. 經濟法的目錄

第1章經濟法基礎理論11.1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21.1.1經濟法的產生21.1.2經濟法的發展41.2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51.2.1經濟法的概念51.2.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61.3經濟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則71.3.1經濟法的地位71.3.2經濟法的基本原則91.4經濟法律關系131.4.1法律關系131.4.2經濟法律關系151.5經濟法律責任181.5.1法律責任181.5.2經濟法律責任20本章思考題21
第2章公司法222.1公司和公司法概述232.1.1公司的概念和特徵232.1.2公司與其他組織形式的區別242.1.3公司的分類272.1.4公司法概述282.2《公司法》的基本制度302.2.1公司的設立302.2.2公司的章程312.2.3公司的名稱和住所322.2.4公司的投資332.3有限責任公司332.3.1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徵332.3.2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342.3.3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352.3.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382.3.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382.3.6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392.4股份有限公司392.4.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392.4.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402.4.3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422.4.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452.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義務和責任482.5.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482.5.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482.5.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502.6公司的財務和會計512.6.1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512.6.2公積金制度512.6.3公司稅後利潤分配522.7公司的合並、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522.7.1公司的合並522.7.2公司的分立532.7.3公司的增資和減資542.7.4公司的解散542.7.5公司的清算55本章思考題56
第3章合同法573.1合同法概述583.1.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徵583.1.2合同的分類593.1.3合同法的基本原則603.2合同的訂立633.2.1合同的形式633.2.2合同的內容643.2.3合同的訂立程序663.2.4格式條款和締約過失責任693.3合同的效力713.3.1合同的生效713.3.2無效合同733.3.3可撤銷合同743.3.4效力待定合同773.4合同的履行793.4.1合同履行概述793.4.2合同履行的原則803.4.3合同履行的規則813.4.4合同履行的抗辯權833.4.5合同的保全863.5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893.5.1合同的變更893.5.2合同的轉讓903.5.3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933.6違約責任973.6.1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徵973.6.2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983.6.3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101本章思考題102
第4章競爭法1044.1競爭法概述1054.1.1競爭及其作用1054.1.2競爭法及其立法模式1064.2反壟斷法1084.2.1反壟斷法概述1084.2.2反壟斷法規制的對象1104.2.3反壟斷法的實施1134.2.4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 1144.3反不正當競爭法1154.3.1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1154.3.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1174.3.3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125本章思考題127
第5章證券法1295.1證券和證券法概述1305.1.1證券概述1305.1.2證券法概述1315.2證券市場的主體1345.2.1證券公司1345.2.2證券交易所1365.2.3證券服務機構1385.2.4證券登記結算機構1395.3證券的發行制度1405.3.1證券的發行概述1405.3.2股票的發行1445.3.3公司債券的發行1465.3.4證券的承銷和保薦制度1475.4證券的交易制度1495.4.1證券交易的概念和特徵1495.4.2證券交易的方式和程序1505.4.3證券上市1505.4.4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1525.5證券的監督管理制度1545.5.1證券監督管理制度概述1545.5.2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和職權1565.5.3證券的行業自律管理157本章思考題158
第6章票據法1596.1票據和票據法1606.1.1票據的概念和特徵1606.1.2票據的種類1606.1.3票據的功能1626.1.4票據法的概念和特徵1626.1.5票據法律關系1636.2票據行為1656.2.1票據行為的概念和特徵1656.2.2票據行為的種類1666.2.3票據行為的有效要件1676.3票據當事人的權利1686.3.1票據權利1686.3.2利益償還請求權1706.3.3票據抗辯權1716.4匯票1736.4.1匯票的概念和特徵1736.4.2匯票的種類1746.4.3匯票的出票1756.4.4匯票的背書1766.4.5匯票的承兌1776.4.6匯票的保證1796.4.7匯票的追索權1806.5本票和支票1816.5.1本票1816.5.2支票182本章思考題184
第7章保險法1857.1保險與保險法概述1867.1.1保險的概念和特徵1867.1.2保險的分類1877.1.3保險的作用1897.1.4保險法概述1907.2保險合同1937.2.1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徵1937.2.2保險合同的主體1947.2.3保險合同的訂立1967.2.4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1977.2.5保險合同的履行1987.2.6保險合同的解除和終止2007.3人身保險合同2017.3.1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徵2017.3.2人身保險合同的分類2027.3.3人身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2037.4財產保險合同2057.4.1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徵2057.4.2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2067.4.3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2087.4.4財產保險合同的索賠與理賠2107.5保險經營法律制度2117.5.1保險公司2117.5.2保險經營規則2127.5.3保險業的監督管理214本章思考題215
第8章稅法2168.1稅法概述2178.1.1稅收的概念和特徵2178.1.2稅收的種類2178.1.3稅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2188.1.4稅法的構成要素2198.2流轉稅法2218.2.1增值稅法2218.2.2消費稅法2258.2.3營業稅法2278.3所得稅法2298.3.1企業所得稅法2298.3.2個人所得稅法2348.4稅收徵收管理法2418.4.1我國的稅收徵收管理機關2418.4.2稅務管理2418.4.3稅款徵收2468.4.4稅務檢查2498.4.5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250本章思考題252
第9章工業產權法2549.1知識產權與工業產權2559.1.1知識產權2559.1.2工業產權與工業產權法2569.1.3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2579.2專利法2609.2.1專利法概述2609.2.2專利權的主體2619.2.3專利權的客體2629.2.4專利權的內容2639.2.5專利權的申請原則與取得條件2649.2.6專利權的取得、終止和無效2659.2.7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2669.2.8專利權的保護2679.3商標法2699.3.1商標與商標法概述2699.3.2商標注冊的申請2719.3.3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2739.3.4商標注冊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2749.3.5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2759.3.6馳名商標及其法律保護277本章思考題279
第10章產品質量法28010.1產品質量法概述28110.1.1產品28110.1.2產品質量28210.1.3產品質量法28310.2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28510.2.1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制28510.2.2產品質量檢驗制度28610.2.3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28710.2.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28910.2.5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29010.2.6產品質量社會監督制度29210.3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29310.3.1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29310.3.2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29510.4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29610.4.1產品質量責任概述29610.4.2產品質量的民事責任29810.4.3產品質量的行政責任30110.4.4產品質量的刑事責任303本章思考題303
第11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30511.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30611.1.1消費者與消費者權益的概念30611.1.2消費者問題、消費者運動和消費者保護立法30711.1.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30911.1.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31011.2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31111.2.1消費者的權利31111.2.2經營者的義務31611.3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32111.3.1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32111.3.2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32111.3.3消費者組織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32311.4消費者爭議32411.4.1消費者爭議的概念和特徵32411.4.2消費者爭議的當事人32511.4.3消費者爭議的解決途徑32611.5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32711.5.1民事責任32711.5.2行政責任32911.5.3刑事責任330本章思考題331
參考文獻332

5. 經濟法 證券承銷的含義和種類

證券承銷應該是分為包銷和代銷吧。

6. 案例分析(經濟法)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三條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九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九十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九十二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7. 證券包括哪些

1、按照所體現的內容分為

貨物證券

證券本身就能表明某種財務所有權的證券。貨物證券也叫商品證券、財務證券,如提單、棧單等。

貨幣證券

屬於一種金融證券。是指證券本身能用來代替貨幣使用並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貨幣索取權的書面憑證,如匯票、本票、支票、存單等。

資本證券

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系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其主要包括股權證券與債權證券,前者具體表現為股票和認股權證,後者則表現為各種債券。

2、按發行主體分

公司證券:由公司企業等經濟法人發行的,主要包括公司股票、股權證及公司債券等。

金融機構證券:由銀行、保險公司、信用社、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包括金融機構股票、證券、保險單、儲蓄存摺、定期存款單、可轉讓的大額存款單等。

政府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公債券兩大類。

3、收益分類

從廣義上,按照是否能給使用者帶來收入,證券可以分為有價證券和無價證券兩大類。

無價證券,是指不能給使用者帶來收入的證券。包括憑證證券和所有權證券。

有價證券,是證券的一種,即其本質仍然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任何有價證券都能給其持有人在將來帶來一定的收益。

有價證券可以按不同的標准做不同的分類。按發行主體來劃分可以分為政府證券、金融證券和公司證券。按上市與否,可以分為上市證券和非上市證券;

4、性質分類

證券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三大類。

證據證券

只是單純地證明一種事實的書面證明文件,如信用證、證據、提單等。

憑證證券

是指認定持證人是某種私權的合法權利者和證明持證人所履行的義務有效的書面證明文件,如存款單等。

有價證券

是指標有票面余額,用於證明持有人或該證券指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區別於上面兩種證券的主要特徵是可以讓渡。

8.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急

1,李紅可以向丁或丙公司要求賠償
2,(1)《公司法》第27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現金出資應該是90萬。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故德國公司出資應該是人民幣50萬元。公司解散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該公司屬於募集設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即是2800萬。
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發起人在三十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4,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15項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稱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5)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6)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限制本地產品的流出或外地產品的流入;(7)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8)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
5,甲廠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所以乙廠有權根據自己的經濟損失要求甲廠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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