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證券資產管理的資產管理業務,
一般是指證券經營機構開辦的資產委託管理,即委託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理財服務的行為。資產管理業務是證券經營機構在傳統業務基礎上發展的新型業務。國外較為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大都願意委託專業人士管理自己的財產,以取得穩定的收益。證券經營機構通過建立附屬機構來管理投資者委託的資產。投資者將自己的資金交給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進行管理,避免了因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風險,對整個證券市場發展也有一定的穩定作用。
② 什麼是中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資產管理業務,一般是指證券經營機構開辦的資產委託管理,即委託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理財服務的行為。資產管理業務是證券經營機構在傳統業務基礎上發展的新型業務。國外較為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大都願意委託專業人士管理自己的財產,以取得穩定的收益。證券經營機構通過建立附屬機構來管理投資者委託的資產。投資者將自己的資金交給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進行管理,避免了因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風險,對整個證券市場發展也有一定的穩定作用。
資產管理業務的一般運作程序如下:
(1)審查客戶申請,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文件,井結合有關的法律限制決定是否接受其委託。委託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機構。但商業銀行由於不能從事信託和股票業務,因此不得成為委託人。還有一些基本要求,如個人委託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機構委託人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對其所委託資產擁有合法所有權,一般還須達到受託人要求的一定數額。一些按法規規定不得進入證券市場的資金、如信貸資金、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和J國家指定專款專用的資金都不得用於資產委託管理。
(2)簽訂資產委託管理協議。協議中將對委託資金的數額、委託期限、收益分配、雙方權利義務等做出具體規定。
(3)管理運作。在客戶資金到位後,便可開始運作。操作中應做到專戶管理、單獨核算,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不得騙取客戶收益。同時還應遵守法律上的有關限制,防範投資風險。
(4)返還本金及收益。委託期滿後,按照資產委託管理協議要求,在扣除受託人應得管理費和報酬後,將本金和收益返還委託
在國際上,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都有較為嚴格的規定。目前,我國只對資產管理業務中的證券投資基金制定了專門的法規。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基金管理業務、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
(2)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3)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
(4)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5)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
(6)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 什麼是專項資產管理協議計劃
某個單位或者機構,獨立出資交由投資管理公司或者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部單獨管理,獲取收益的一種方案,一般按照份額來出售的
④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合同是否繳印花稅
應該需要的吧,
⑤ 證券資產管理的介紹
一般是指證券經營機構開辦的資產委託管理,即委託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理財服務的行為。資產管理業務是證券經營機構在傳統業務基礎上發展的新型業務。國外較為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大都願意委託專業人士管理自己的財產,以取得穩定的收益。證券經營機構通過建立附屬機構來管理投資者委託的資產。投資者將自己的資金交給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進行管理,避免了因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風險,對整個證券市場發展也有一定的穩定作用。
⑥ 告訴我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可以看看如下網上摘錄可以做參考: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 第一條 證券公司(以下稱管理人)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委託人、託管人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應載明訂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據,並在顯著位置載明下列文字,至少應當包括:委託人承諾以真實身份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保證委託資產的來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資料真實,並已閱知本合同和集合計劃說明書全文,了解相關權利、義務和風險,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管理人承諾以誠實守信、審慎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本集合計劃資產,但不保證本集合計劃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託管人承諾以誠實守信、審慎盡責的原則履行託管職責,安全保管客戶集合計劃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監督管理人投資行為,但不保證本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不受損失,不保證最低收益。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劃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稱及文號),但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劃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劃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參與本集合計劃沒有風險。第二條 合同應當載明委託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當事人的相關信息。第三條 合同應載明集合計劃的基本情況,至少應當包括:(一)名稱與類型;(二)規模、投資范圍、投資比例;(三)存續期限;(四)集合計劃份額的面值;(五)參與本集合計劃的最低金額;(六)集合計劃成立的條件和日期。第四條 合同應載明在集合計劃設立推廣期間,委託人參與集合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等事項。第五條 合同約定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的,應對管理人參與集合計劃的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至少應當包括:(一)參與集合計劃的金額和比例;(二)收益分配和責任承擔方式;(三)保證參與資金在集合計劃存續期內不得退出。第六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資產交由託管人負責託管,管理人與託管人需就集合計劃託管事宜,簽訂託管協議。第七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賬戶開立與管理的有關事項。第八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存續期間所發生的有關稅費、管理費、託管費及其他費用的支付事宜,並明確支付標准、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第九條 合同應約定投資收益的構成、收益分配原則、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內容。第十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信息披露的相關事宜,至少應當包括: (一)管理人、託管人披露集合計劃份額凈值的時間(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和方式;(二)管理人、託管人提供季度、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和資產託管報告的時間和方式;(三)管理人提供集合計劃年度審計報告的時間和方式;(四)管理人向委託人寄送對賬單的時間、方式和內容;對賬單內容應包括委託人持有計劃份額的數量及凈值,參與、退出明細,以及收益分配等情況;(五)集合計劃存續期間,發生投資主辦人變更等對集合計劃持續運營、委託人的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管理人向委託人進行披露的時間和方式。第十一條 合同應約定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委託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1、分享集合計劃收益;2、按照合同約定,參與、退出集合計劃;3、參與分配集合計劃清算後的剩餘資產。(二)委託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委託資金,承擔相應稅費,支付合同約定的管理費、託管費和其他費用;2、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集合計劃可能的投資損失;3、不得轉讓集合計劃份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 合同應約定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一)管理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1、按照合同約定,獨立運作集合計劃的資產;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等相關費用;3、行使集合計劃資產投資形成的投資人權利;4、集合計劃資產受到損害時,向有關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二)管理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1、在集合計劃投資管理活動中以專業技能管理集合計劃的資產,為委託人利益服務,依法保護委託人的財產權益; 2、按照合同約定向委託人分配集合計劃的收益;3、依法對託管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如發現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違反託管協議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4、及時向退出集合計劃的委託人支付退出款項;5、在集合計劃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時,妥善處理有關清算和委託人資產的返還事宜;6、因託管人過錯造成集合計劃資產損失時,代委託人向託管人追償。第十三條 合同應約定託管人的權利和義務。(一)託管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1、 對集合計劃資產進行託管;2、 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託管費。(二)託管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1、依法為每個集合計劃開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專門的證券賬戶;2、安全保管集合計劃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非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得擅自動用或處分集合計劃資產;3、監督集合計劃的經營運作情況,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5、復核管理人計算的集合計劃的資產凈值;6、按規定出具集合計劃託管報告;7、因管理人過錯造成集合計劃資產損失的,代委託人向管理人追償。 第十四條 合同約定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可以變更的,應對變更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至少應當包括:(一)管理人取得委託人和託管人同意的方式;(二)對不同意變更的委託人退出集合計劃權利的保障措施以及對有關後續事項的安排。第十五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存續期間,委託人參與、退出集合計劃的有關事項:(一)集合計劃設有開放期的,應明確約定委託人參與、退出的時間、次數、程序及限制等事項。(二)明確約定巨額退出和連續巨額退出的認定標准、退出順序、退出價格確定、退出款項支付、告知委託人的方式,以及單個委託人大額退出的預約申請等內容。第十六條 合同約定集合計劃可以展期的,合同應對展期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至少應當包括:(一)展期須事先經中國證監會同意; (二)展期的條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三)中國證監會同意展期時,管理人通知委託人的時間、方式以及委託人答復等事項;(四)委託人不參與展期時的退出安排。 第十七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終止的情形和清算的相關事宜。第十八條 合同應約定,管理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因停業、解散、撤銷、破產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妥善處理有關事宜。第十九條 合同應載明違約責任條款、免責條款。第二十條 合同應約定適用法律和爭議處理方式。第二十一條 合同應載明「集合計劃說明書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條 合同應載明風險揭示條款,詳細說明相關風險的含義、特徵和可能引起的後果。第二十三條 合同應明確載明「委託人、管理人、託管人不得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約定保證集合計劃資產投資收益、承擔投資損失,或排除委託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第二十四條 合同應約定合同成立與生效條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數等事項。第二十五條 合同應在簽章及日期前,明確載明如下內容:「管理人、託管人確認,已向委託人明確說明集合計劃的風險,不保證委託人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託人確認,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內容,自行承擔風險和損失。」第二十六條 合同還應約定,合同由委託人本人簽署,當委託人為機構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⑦ 什麼是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一般是指 證券經營機構開辦的資產委託管理,即委託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理財服務的行為。資產管理業務是證券經營機構在傳統業務基礎上發展的新型業務。國外較為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大都願意委託專業人士管理自己的財產,以取得穩定的收益。證券經營機構通過建立附屬機構來管理投資者委託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