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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會計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22-03-04 23:53:11

① 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發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要全文

[ 所屬層級類別 ] 立法、司法解釋庫
[ 所屬類別 ] 稅收審計
[ 發布單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 ] 2007-06-11
[ 生效日期 ] 2007-06-15
[ 效力狀況 ]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已於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8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利害關系人以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 規定的審計業務活動中出具不實報告並致其遭受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二條 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認定為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定並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後施行的執業准則和規則以及誠信公允的原則,出具的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業務報告,應認定為不實報告。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三條 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並提起訴訟;利害關系人拒不起訴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利害關系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利害關系人提出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且事後未補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出資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因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對外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會計師事務所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與該案件相關的執業准則、規則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等。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並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二)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
(四)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
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
對被審計單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項所列行為,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准則、規則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明知。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並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過失大小確定其賠償責任。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並導致報告不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過失:
(一)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 第(二)、(三)項的規定;
(二)負責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低於行業一般成員應具備的專業水準執業;
(三)制定的審計計劃存在明顯疏漏;
(四)未依據執業准則、規則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
(五)在發現可能存在錯誤和舞弊的跡象時,未能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運用執業准則和規則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則;
(七)未根據審計的要求採用必要的調查方法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八)明知對總體結論有重大影響的特定審計對象缺少判斷能力,未能尋求專家意見而直接形成審計結論;
(九)錯誤判斷和評價審計證據;
(十)其他違反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的行為。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已經遵守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並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的會計資料錯誤;
(二)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其虛假或者不實;
(三)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並在審計業務報告中予以指明;
(四)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並出具報告,但被驗資單位在注冊登記後抽逃資金;
(五)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後已補足出資。
第八條 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報告中註明「本報告僅供年檢使用」、「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容的,不能作為其免責的事由。
第十條 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第六條 確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與其過失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時,應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應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後未補足,且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會計師事務所對一個或者多個利害關系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應以不實審計金額為限。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其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責任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涉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賠償糾紛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得將會計師事務所追加為被執行人。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過去發布的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不再適用。
在本規定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會計師事務所民事侵權賠償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在本規定公布施行後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會計師事務所民事侵權賠償案件,適用本規定。

② 會計師事務所一般一哪些法律為依據

公司法,會計法,票據法,工業產權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物權法,注冊會計師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合同法(總則),合同法(分則),還有財政部頒布的一系列會計制度和會計准則。

③ 根據證券法,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什麼業務存在實質法律障礙

證券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法人機構。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信息公司等。 我國證券法上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包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 證券服務業務包括:證券投資咨詢;證券發行及交易的咨詢、策劃、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及其他配套服務;證券資信評估服務;證券集中保管;證券清算交割服務;證券登記過戶服務;證券融資;經證券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業務。 從我國證券法上對證券服務機構的規定來看,證券服務機構的特點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證券服務機構是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證券服務的機構。證券法第169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2、證券服務機構是一種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高度專業化的機構。證券法第170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二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證券投資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的行為。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僅限於證券服務,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證券交易業務。 《證券法》第171條第1款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中國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三)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由於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是具有中立性質的專業服務機構,對其服務對象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較一般的投資者或證券機構處於有利地位,如果證券服務機構從事上述法律禁止的行為,則有悖於證券服務機構的中介地位,必然造成證券市場的不公平,侵害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破壞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證券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④ 上市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的規定

按照審計程序做,對上市公司,專門有規定的流程,應該對照該專門的規定做。

⑤ 新《證券法》全文及修訂要點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已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證券法修訂,按照頂層制度設計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方向,為證券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發揮,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本次證券法修訂,系統總結了多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監管執法、風險防控的實踐經驗,在深入分析證券市場運行規律和發展階段性特點的基礎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是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在總結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經驗基礎上,新證券法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注冊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十九屆四中全會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的修改完善,充分體現了注冊制改革的決心與方向。同時,考慮到注冊制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新證券法也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有關板塊和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間。

二是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於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一千萬元;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罰款等。同時,新證券法對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也做了完善。如規定了發行人等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

三是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的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四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優化有關上市條件和退市情形的規定;完善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證券交易所防控市場風險、維護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包括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將協議收購下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由經證監會免除,調整為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免除發出要約等。

七是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明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五倍的罰款,提高到十倍,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將證券交易場所劃分為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等三個層次;規定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可以依法設立不同的市場層次;明確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上述證券交易場所轉讓;授權國務院制定有關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管理辦法等。

九是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明確了證監會依法監測並防範、處置證券市場風險的職責;延長了證監會在執法中對違法資金、證券的凍結、查封期限;規定了證監會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採取監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證券市場誠信檔案制度;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規定被市場禁入的主體,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證券交易等。

十是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寫入證券法,授權國務院按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同時,考慮到證券領域跨境監管的現實需要,明確在我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我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證券法追究法律責任等。

此外,此次證券法修訂還對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證券公司業務管理制度、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跨境監管協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⑥ 2016年有哪些會計師事務所違規被懲罰

注冊會計師違規操作致三家事務所被罰
會計師事務所被懲戒,可能是因為其本身存在違規行為,但更有可能是因注冊會計師的不當行為而遭到「波及」。2016年1月26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通告了2015年證券期貨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和處理情況。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及專家論證結果,中注協懲戒委員會分別對瑞華會計師事務所2名注冊會計師、山東和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和信所」)2名注冊會計師給予懲戒。並將向受到懲戒的注冊會計師所在的2家事務所發出整改通知書,責成限期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同時向其他6家事務所發出改進建議書。
據悉,瑞華注冊會計師張大志、李雪英在執行某上市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對超出被審計單位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交易、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減值、存貨減值測試等重要領域實施的審計程序不到位,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中注協懲戒委員會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給予張大志、李雪英通報批評的處罰。
和信所注冊會計師劉守堂、張中峰在執行某上市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實施的存貨監盤、關聯方交易公允性、其他應付款等審計程序不到位,同時,未對影響被審計單位銷售收入確認的重要事項予以關注並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中注協懲戒委員會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給予劉守堂、張中峰通報批評的處罰。
2016年5月26日,甘肅財政廳和甘肅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對隴南經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隴南經緯」)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根據上述監管機構對隴南經緯的調查,該事務所出具的隴經會審字[2014]第31號和第33號年度審計報告,在被審計單位未提供審計年度有關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等審計資料,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情況下,出具了無異議的審計報告,發表的審計意見類型不恰當。隴南經緯出具的隴經會審字[2014]第12號、第53號和第64號年度審計報告,僅獲取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在對報表項目未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和未獲取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事實上,隴南經緯被懲戒和該所注冊會計師張福德有莫大關系。被甘肅財政廳和甘肅省注協調查的幾份審計報告就是由張福德負責並簽字的。據此,甘肅省注協表示,隴南經緯及其注會張福德的行為違反了《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五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必須按照執業准則、規則的要求,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不得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因此,甘肅省財政廳認為隴南經緯及其簽字注會張福德負有審計責任,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十家事務所未勤勉盡責被處罰
梳理以往會計師事務所被懲戒的案例不難發現,事務所本身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是被懲戒的最大原因,今年也依然如此。2016年2月26日,證監會通報了1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根據證監會的調查,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利安達」)在對北京賽迪傳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華生物醫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迪傳媒」)2012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利安達主要存在如下問題:在知悉賽迪傳媒高鐵列車雜志擺放權由免費上車方式變更為全國統一招標方式,且賽迪傳媒於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決定退出參與擺放權招標後,利安達未考慮上述事項對2012年末股東權益的影響,未對商譽計提減值准備並調整2012年報;在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咨詢報告不足以實現審計目的的情況下,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能恰當利用專家工作。
2013年10月,賽迪傳媒因上述事項追溯調減2012年末資產1.52億元,致使凈利潤由盈利調減為虧損1.51億元。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利安達業務收入35萬元,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對簽字的注冊會計師汪應華、雷波濤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財政廳對四川公明會計師事務所、四川博奧會計師事務所、四川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北京紅日會計師事務所滎經分所、四川華鎣山會計師事務所、四川中一會計師事務所這6家會計師事務所做出處罰。四川省財政廳對上述六家會計師事務所的調查結果顯示,這六家會計師事務所被處罰的原因有三:其一,四川公明會計師事務所因在未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被處罰;其二,四川博奧會計師事務所因僅收集被審計單位基礎資料,未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被處罰;其三,其餘四家會計師事務所因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了審計報告而被處罰。
2016年6月21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自律處分會議(以下簡稱「自律處分會議」)經復審決定,給予瑞華公開譴責處分,責令其及時改正,並暫停其相關業務一年。
瑞華此次被處罰的原因是,交易商協會在針對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地集團」)及上海雲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峰集團」)涉嫌信息披露違規等事項開展自律調查過程中,要求瑞華提供其在針對綠地集團年度報告審計工作中關於雲峰集團的相關工作底稿,但瑞華未能按照協會相關要求及時提供調查工作所需材料,未履行會員應盡義務。經自律處分會議審議認定,瑞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現場調查工作規程》等相關自律規定,因此對其做出處罰。
進入7月,會計師事務所被懲戒的風波似乎愈演愈烈。短短一個月中,又有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均因未勤勉盡責被罰。
2016年7月22日,證監會通報了2宗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其中,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立信」)在為大智慧開展2013年年報審計業務中未勤勉盡責,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由於立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立信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其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210萬元罰款。
2016年7月29日,證監會對欣泰電氣案涉及的審計機構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興華」)做出行政處罰。證監會表示,興華作為審計機構,在對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期間財務報表及欣泰電氣2013年、2014年兩年財務報表審計時,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准則》要求,對欣泰電氣財務報表中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等科目明細賬存在的大量大額異常紅字沖銷情況未予以關注,未對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戶未回函的詢證函實施替代程序,未對銀行賬戶的異常情況予以關注,未能發現欣泰電氣2011年至2014年期間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款項的收回從而調整相應科目余額的財務造假行為。興華作為欣泰電氣上述會計期間財務報表的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相關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興華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因此,證監會決定對興華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22.44萬元,並處以967.32萬元罰款。
兩家事務所違規操作被處罰
會計師事務所被處罰往往還有另一個原因,即違規操作,冒名頂替注冊會計師。2016年1月19日,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上海注協」)分別對上海榮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瑞誠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以下簡稱「中瑞誠上海分所」)做出行業懲戒。
據悉,上海榮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了幫助本所未完成2014年度培訓課時但無法前來補培訓的注冊會計師完成培訓並通過年檢,在2015年3月,委託印刷企業對注冊會計師蘇某等3人的學員卡進行變造(將此三人學員卡上的照片變造為替學的助理審計人員照片),並安排事務所助理審計人員頂替參加培訓。上述行為注冊會計師本人並不知情。
上海注協調閱了中瑞誠上海分所提交材料《2015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基本情況表》(以下簡稱「《附表3》」)、《2015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基本情況匯總表》(以下簡稱「《附表4》」)所填列全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文號內容,對該所存檔相應文號審計報告及工作底稿進行核實,發現《附表3》、《附表4》所填寫的李某等3名注冊會計師簽章審計報告文號記錄與檔案不符,該批審計報告簽章人均為事務所其他注冊會計師。

⑦ 新證券法對審計的影響

3月1日起新證券法將正式實施。中注協已制定了新證券法實施的工作方案,針對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雙備案制和事後監督處罰力度加大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賠償責任風險增加等重大變化,圍繞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採取系列措施。
新證券法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震懾力主要在於處罰力度。一方面加大了對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事後監督處罰的力度;另一方面實行集體訴訟制和連帶賠償責任。對於行業來說,新證券法的實行,一方面將降低證券期貨資格會計所的從業門檻;另一方面將加快行業的優勝劣汰。
由於新證券法加大了對違規、造假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力度,簽字注冊會計師和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將大幅增加。在此情況下,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高風險下,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業務收費將會大幅增加。在高風險、高水平的引導下,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將形成優勝劣汰,業務將向優質會計師事務所集中。
「新修訂的《證券法》更加突出了中介機構的監督主體責任,從法律上賦予其權利和責任,並依法對違法行為實施懲罰。」會計師事務所要歸位盡責,形成真正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切實履行好「看門人」的職責。

⑧ 為什麼會計師事務所一定要有證券資格才能審計上市公司

這是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條款如下:
第八章證券服務機構

第一百六十九條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⑨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證券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處多少罰款

摘要 第一百九十一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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