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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風險

發布時間:2022-03-05 11:04:03

㈠ 證監會為什麼叫停券商代銷傘形信託和p2p

因為券商代銷傘形信託和P2P的風險較大,很多股民在次虧很慘。

1、所謂傘形信託,是指由證券公司、信託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共同合作,結合各自優勢,為證券二級市場的投資者提供投、融資服務的結構化證券投資產品。具體來說,就是用銀行理財資金借道信託產品,通過配資、融資等方式,增加杠桿後投資於股市。

2、p2p的形式,是06年從國外引入的。進入中國之後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以線上為主的,也就是你說的網貸平台;另一種是以線下為主的,資金中介見到人之後簽約。
無論哪種模式,最大的風險點在於:借款人的一方的還款。

㈡ 農行的私行代銷可靠嗎

要看情況,銀行賣的理財產品分為自營理財和代銷理財,前者是銀行發行的,後者是其它金融機構發行的,銀行只是一個銷售渠道,表面來看,自營理財要比代銷理財更加安全,但是細分來看不能一概而論。銀行代銷理財產品合法合規的,有銀行代理的理財產品是安全的,我說的這個安全並不說他一定保本保息,而是說這個理財產品是合法的,並不會被捲走。導致你血本無歸。嗯,但是另一方面,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由於理財經理並不是銀行的人,如果他豁出去要坑蒙拐騙的話,以他的工作地點是銀行,他穿的制服是銀行,他代銷的理財產品是銀行和各大國有保險公司合作的理財產品,要注意違規代銷行為。
拓展資料:1、銀行除銷售自己發行的產品外,也會利用本行渠道、人員銷售和推介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稱之為銀行代銷產品。目前常見的銀行代銷產品包括基金、保險、信託及國債等。在銀行代銷產品業務中,銀行作為代理銷售方,發揮營業網點數量眾多、分布廣泛等優勢,提供產品的銷售平台,所承擔的責任與銀行自產自銷產品有較大區別。銀行代銷產品的經營主體分別是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外部機構,因此基金、保險、信託等產品的設計、投資、管理等均由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外部機構負責。
2、代銷金融產品的規范和禁止性行為
(一)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2)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4)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託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5)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二)違反代銷金融產品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1)證券公司應當健全客戶回訪制度,明確代銷金融產品的回訪要求,及時發現並妥善處理不當銷售金融產品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
(2)證券公司應當妥善處理與代銷金融產品活動有關的客戶投訴和突發事件。涉及證券公司自身責任的,應當直接處理;涉及委託人責任的,應當協助客戶聯系委託人處理。
(3)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4)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適當性原則,避免利益沖突,不得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㈢ 在證券公司買理財產品安全嗎

理財產品都是不保本不保證利息的,在證券公司買跟在銀行買都一樣,都是有虧損的風險,建議不要隨便參與。

㈣ 請問,公司要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需要具備哪些資質

只要經過中國的金融管理機構授權的公司都可以代理銷售理財產品,比如支付寶、人人貸、陸金所、借貸寶、銀行等。

1、理財產品一般通過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購買,傳統渠道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新興渠道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綜合理財服務機構。

2、中國的金融市場管理機構主要是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主體的「一行三會一局」的金融監管體系。

3、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4)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風險擴展閱讀:

主要趨勢:

其一,同業理財產品的逐步拓展,將原有外資機構和中資商業銀行之間的「銀銀」合作模式映射到國內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之間的同業理財模式。

其二,投資組合保險策略的逐步嘗試,產品的穩健與否並不在於是否參與了高風險資產的投資,而是在於投資組合的合理配置。

其三,動態管理類產品的逐步增多,投資方向和投資組合靈活多變和高流動性是該類產品的主要優勢。然而,該類產品的信息透明度問題值得關注。

其四,POP(Proct of Proct)的逐步繁榮,通過不同類型銀行理財產品之間的投資組合構建來滿足不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㈤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2〕34號
現公布《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2年11月12日

㈥ 證券公司理財產品與銀行理財產品有什麼區別

首先什麼叫理財產品,就是正規金融機構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產品。

首先證券公司理財和銀行理財都是合規金融機構根據監管要求發行的理財產品,主要的區別:

銀行理財由銀行資管理財部門(未來由銀行理財子公司)進行「投資管理」的產品;證券公司理財由證券資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

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主要有保本固定收益、保本浮動收益、非保本浮動收益等多種類型。未來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產品可以投資上市股票,且不能承諾保本保息。證券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一般是不保本也不保收益的。

其實產品的「風險」如何,主要看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風險,如果投資的是低風險國債、金融債、貨幣市場工具等,那麼產品風險都比較低,收益也相差不大。

度小滿理財APP(原網路理財)平台上就有一些包括活期、定期由銀行發行的存款產品和有券商發行的理財產品,具體您可以在應用市場搜索「度小滿理財APP下載鏈接」或者關注「度小滿科技服務號(xiaomanlicai)」了解詳細產品信息。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哦!

㈦ 證監會公布可以代銷基金的19家第三方理財機構,急!大家知道幾家說幾家就行~

截至目前,證監會一共批准14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獲得第三方基金銷售牌照,排隊申回請的據媒體報道有上百家答

1 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 深圳眾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3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4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5 杭州數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6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7 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8 北京展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9 上海利得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10 天津鳳凰財富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11 中期時代基金銷售(北京)有限公司
12 杭州金觀誠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13 北京創金啟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14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㈧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的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託,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監會的規定,取得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
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證券公司增加常規業務種類的條件和程序,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申請進行審批。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委託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代銷合同。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一)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風險揭示以及後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二)受理客戶咨詢、查詢、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後續處理機制;
(三)出現委託人對客戶違約情況下的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
(四)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證券公司向客戶推介金融產品,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
證券公司認為客戶購買金融產品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戶主動要求購買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判斷結論書面告知客戶,提示其審慎決策,並由客戶簽字確認。
委託人明確約定購買人范圍的,證券公司不得超出委託人確定的購買人范圍銷售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客戶披露委託人提供的金融產品合同當事人情況介紹、金融產品說明書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確地介紹金融產品有關信息,充分說明金融產品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特徵,並披露其與金融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代銷的金融產品流動性較低、透明度較低、損失可能超過購買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證券公司應當以簡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戶作出有針對性的書面說明,同時詳細披露金融產品的風險特徵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情況,並要求客戶簽字確認。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說明,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二)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三)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四)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託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五)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並遵守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對金融產品營銷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保證其充分了解所負責推介金融產品的信息及與代銷活動有關的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和監管要求。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㈨ 證券公司可以代銷金融產品的券商名單

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
從券商創新大會的內容看,監管層將放寬券商的業務范圍和投資方式限制,支持證券公司開展市值管理等各類中介服務,並放開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直投、並購基金、另類投資等子公司。同時,擴大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范圍,擬允許證券公司代銷經國家有關部門或授權機構批准、備案發行的各類金融產品。此外,允許券商開展轉向QDII經紀業務、以自有資金及專項理財基金或直投基金進行跨境投資。
這意味著,券商將見證並參與中國資本市場的改革,其自身也將迎來大發展大變革的黃金年代。
希望採納

㈩ 證券公司代銷保險產品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資管新規規范了代銷金融產品的要求,明確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託,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此前,管理部門已允許證券公司從事代銷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最新發布的草案進一步界定可以代銷的金融產品應當是國家有關部門(如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等)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在境內發行的金融產品,包括證券公司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公司信託計劃、保險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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