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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

發布時間:2022-03-09 12:16:39

A. 什麼是合資券商啊,請幫忙解答一下!

合資券商的意思就是,注冊資本裡面有一部分是外資,也就是中外合資的證券公司。

B. 請教各位老師,有外資加入的證券公司有哪些

外資參股國內券商情況

1995年,摩根與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聯合建立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摩根作為第二大股東,持有公司34.3%的權益。
2002年12月,湘財證券和法國里昂證券合資組建了華歐國際證券公司,這是中國證券市場誕生的第一個合資券商。
2003年3月,法國巴黎百富勤與長江證券組建了第二家合資券商——長江巴黎百富勤證券有限公司。法國巴黎銀行和長江證券分別持有33.3%和66.7%股份。
2004年11月26日大和證券SMBC株式會社和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組建海際大和。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億元,股東雙方分別持有67%和33%的股份。
2004年12月,高盛先是向中國本土投資銀行家方風雷及其他5個自然人提供商業貸款,由此6人聯合聯想集團共同發起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高華證券,注冊資本10.72億元。此後高盛與高華證券成立高盛高華證券,高盛擁有高盛高華證券33%的股權,高華證券持有67%的股權。
2005年1月,美林證券與華安證券正式簽署備忘錄,擬組建合資證券公司。合資公司注冊資本金為8億元。美林持股33%。
2005年9月底,瑞銀集團以17億元對北京證券重組。在組建的新證券公司中,瑞銀集團持股20%,中糧集團、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建銀投資分別持股14%,國際金融公司持股5%。
2005年10月,JP摩根與遼寧證券進行參股談判,但雙方尚未簽約。
2005年10月,花旗集團、匯豐控股和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被傳正與湘財證券進行獨立洽談,擬購入其多數股份。消息未被當事方證實

C.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或間接)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

你好!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D. 證券行業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公司監管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2號發布)
5.《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號)

(四)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證監會令第14號)
2.《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6月7日證監會令第33號)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18號)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
5.《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6年5月6日證監會令第30號)
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9日證監會令第31號)
7.《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7日證監會令第37號)
8.《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2007年9月17日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
9.《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
(2007年12月26日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
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2006年7月25日證監發[2006]83號)
11.《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令第49號)
12.《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2006年5月29日證監發行字[2006]15號)
13.《關於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證監發[2004]67號)
14.《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5號)
1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4號)
16.《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2006年4月7日證監會令第29號)
17.《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號)
18.《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8年修訂)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2號)
1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0日證監會令第34號)
20.《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08年修訂)
(2008年1月14日證監會計字[2008]1號)
2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機構字[2007]345號)
22.《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證監機構字[2006]161號)
2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
24.《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
25.《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2006年11月30日證監會令第39號)
26.《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證監信息字[2000]5號)
2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證監會令第3號)
28.《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證監[1996]6號)
29.《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30.《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令第17號)
31.《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8月24日證監會令第50號)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證監發[2002]1號)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2006年3月16日證監公司字[2006]38號)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0日證監會令第40號)
3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6年7月31日證監會令第35號)
3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外管局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務部.證監會.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管局商務部令2005年第28號)
38.《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08年4月16日證監會令第53號)
39.《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證監發[2005]51號)
40.《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證監會.銀監會證監發[2005]120號)
4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42.《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證監會令第19號)
4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證監會令第20號)
4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證監會令第21號)
45.《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證監會令第22號)
4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6年6月15日證監基金字[2006]122號)
47.《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證監會令第23號)
4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4日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證監會令第36號)
49.《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2007年6月18日證監會令第46號)
50.《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
5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8號)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007年11月29日證監會令第51號)
5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2年12月3日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2006年10月27日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
(五)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
2.《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4.《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發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稿)》(2007)
6.《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7年修訂)
7.《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修訂)
8.《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2007)
9.《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2008)

E. 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境外股東用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我也不明白,《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第九條境內股東可以用現金、經營中必需的實物出資;境外股東應當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寫得很清楚啊。他這個題目本身就不嚴謹,不知道為什麼答案是錯的。

F. 注冊資本的公司法

2006年新公司法頒布前,注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 (一)《公司法》第2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二)《公司法》第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
(三)《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低於5000萬元;
(四)《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條規定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注冊的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
以上是對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的一般規定,不同的部門對不同的企業可能會有一些特別的規定,但都必須遵守《公司法》對企業最低注冊資本的一般規定,一些行業的企業如果相應的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設立沒有制定特別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的話,也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規定。 1、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 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一)國家規定母公司5000萬元,母子合並1億元可掛「集團」(五個以上的子公司);
(二)浙江省將此放寬到母公司3000萬元,母子合並5000萬元可持有「集團」;
(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十項企業准入改革舉措》鼓勵設立投資公司,其最低注冊資本可放寬到1000萬元,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新設公司允許先使用「集團」名稱,待條件符合後再核發集團登記證。「五個一批」及擁有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工業企業組建的企業集團,其核心企業注冊資本可放寬到 3000萬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並注冊資本總額可放寬到5000萬元,鼓勵文化、教育、旅遊、農業開發企業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其核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可放寬到1000萬元,母子公司合並注冊資本總額可放寬到3000萬元。公司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冊資本可放寬到500萬元,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注冊資本可放寬到300萬元。高科技、文化、旅遊、體育、種養業、中介服務公司,可放寬到200萬元。 (一)《證券法》第121條規定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證監會《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5號令規定證券公司設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實收資本必須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設立從事證券承銷、上市推薦、財務顧問等業務的投資銀行類子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第六條規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符合《證券法》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
(四)《證券法》對證券交易所的最低注冊資本未作規定,即使《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此也未作出規定;
(五)《證券法》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自有資金不少於2億元,但未對最低注冊資本作出規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此作出了補充規定,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
(六)《證券法》對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未作出規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第6條規定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封閉式基金的存續時間不得少於5年,最低募集數額不得少於2億元,要求基金的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開放性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對開放性基金的規定同封閉性基金;基金託管人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1995年8月11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十條規定擬設立的境外投資基金發行總額不得少於5000萬美元;
(八)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12號令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社保基金託管人應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人民幣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二)國務院令第3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總行無償提供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2年2月)第三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境外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台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外匯業務和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部分外匯業務,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具體法條
第三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各類客戶的全面外匯業務,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三十三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准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 對境外機構的外匯業務,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台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對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部分外匯業務和部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三十四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准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各類客戶的全面外匯業務,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台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人民幣業務和非外商投資企業部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五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
第三十五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准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各類客戶的全面外匯業務,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台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非外商投資企業全部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於六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五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三十六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准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各類客戶全面外匯業務和全面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六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於十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六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七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四)中國人民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五)《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5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另有不低於5千萬美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幣)的外匯資本金;外經貿《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2001號第3號令規定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美元;申請設立其他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2000年11月1日經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發布)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 (一)《保險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監發[2000]2號)進一步規定為在全國范圍內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五億元,在特定區域內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四)《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 規定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五)《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號)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不管組織形式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六)《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號)規定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七)《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2年第4號) 規定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一)《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1995年4月4日)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不少於三千萬美元;
(二) 外經貿《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2001】第4號令第5、6條可以判斷出,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最低資本不低於2500萬美元 (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文化部《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第3號令) 規定外商投資電影院應當符合注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3號)第11條規定設立出版單位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一)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第74號令)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甲級注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乙級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5條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建設部頒布77 號令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為四級:一級資質注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二級資質注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三級資質注冊資本不低於800萬元,四級資質注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02號)規定工程監理企業甲級資質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乙級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丙級注冊資本不少於10萬元;
(四)《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4號)規定工程監理企業甲級資質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80萬元;乙級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丙級注冊資本不少於20萬元;
(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79號)第八、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甲級資質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乙級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 (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典當行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但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
(二)第12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典當行注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第16條規定對每個分支機構需撥付不少於300萬元的營運資金,典當行各分支機構運營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旅行社管理條例》(1996年10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5號發布 根據2001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第7條規定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2)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
(3)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 (一)經營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少於150萬元人民幣,經營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銷售代理人每增加一個分支機構或一個營業點,應當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2002年第36號《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必須符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52)號第5條規定企業申請代理報關注冊登記注冊資本人民幣150萬元以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50號)第五條開辦專業報關企業和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應具備注冊資金人民幣150萬元以上。 (一)《公司法》: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服務機構的最低資本為10萬元;
(二)取得金融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
(三)取得證券期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如為有限責任的,實收資本不低於200萬元,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低於100萬元。 (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第六條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333號規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符合以下規定:經營全國的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業務的,其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業務的,其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以上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指實收的股本總額。實收股本總額是指公司股票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切勿理解為股票的發行價格總額。因為股票可以按面值發行,也可以超過面值溢價發行,但超過面值發行所得的溢價款不作為資本登記,即注冊資本里不包括溢價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其實有資產數額可能是不一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上市公司不少於5000萬元。其最氏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而實收資本是會計賬戶上的一個科目,是企業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會計上一般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才用到「實收資本」這個科目。
新公司法的新規定:
新公司法對注冊資本規定作出了較大改動。新法規定,最低只需3萬元即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只需500萬,可分期繳付,對無形資產不作規定,改為規定貨幣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30%。
04年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並要求一次繳清。
修訂過程中,各方面普遍認為這一規定數額過高,不利於民間資本進入市場。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繳足,也容易造成資金閑置。法律據此做了相應修改,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二是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其中,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繳足;三是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
04年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05年2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未對此作改動。審議過程中,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為了鼓勵投資創業,建議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予以適當降低。法律據此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低為500萬元。
最低注冊資本
公司類型 國內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 港澳投資企業
咨詢服務
管理咨詢公司3 萬 14 萬美金 10 萬人民幣
專利事務所 30 萬
審計事務所 30 萬 14 萬美金
律師事務所 30萬(合夥制)10萬(個人制)1000萬(特殊普通合夥制)
商標事務所10 萬
會計師事務所 30 萬
企業登記代理事務所 3 萬
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30 萬 50 萬美元
產權經紀有限公司 100 萬
市場調查有限公司 3 萬
企業策劃有限公司 3 萬
人才中介機構 3 萬 12.5 萬美金
認證機構3萬 35 萬美金
認證培訓機構 3萬 14 萬美金
認證咨詢機構3萬 14 萬美金
旅行社(國內業務) 30 萬 200 萬元
旅行社(國際業務) 150 萬
廣告有限公司 50 萬 30 萬美金
拍賣公司 100 萬
租賃公司 50 萬 500 萬美金
典當行 300 萬
典當行(房地產業務) 500 萬
展覽服務公司 3 萬 14 萬美金
工程設計公司 3萬 20 萬美元
貿易
國內貿易公司3 萬
國際貿易公司100 萬 6.2 萬美金
房 地 產
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10 萬 14 萬美金
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 3 萬 14 萬美金
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 10 萬 14 萬美金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500 萬 500 萬美金
投資服務
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3萬 14 萬美金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3 萬 14 萬美金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100 萬 200 萬美金
投資有限公司 1000 萬 3000 萬美金
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1000 萬 500 萬美金
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3000 萬
高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3000 萬
物流
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海運) 500 萬 500 萬 500 萬
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空運) 300 萬 300 萬 300 萬
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陸地) 200 萬 200 萬 200 萬
物流有限公司 100 萬 100 萬 100萬
儲運有限公司 200 萬 200 萬 200 萬
運輸有限公司 100 萬
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50 萬
船務公司 100 萬美金
金融
銀行 3 億元人民幣
財務公司 2 億元人民幣
外國銀行分行 1 億元人民幣
融資租賃公司 2000 萬美金
期貨經紀公司 3000 萬 3000 萬元
保險公司 2 億元人民幣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3000 萬
汽車金融公司5 億元
電信
全國基礎電信企業 20 億元人民幣 20 億元人民幣
全國增值電信企業 1000 萬人民幣 1000 萬人民幣
省內基礎電信企業 2 億人民幣 2 億人民幣
省內增值電信企業 100 萬人民幣 100 萬人民幣
生產研發
生產型企業 50 萬 14 萬美金
研發中心 200 萬美金
其他
實業有限公司500 萬
股份有限公司 1000 萬 3000 萬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5000 萬
集團有限公司 5000 萬
汽車零售企業 1000 萬
醫療機構 2000 萬
種子企業 50 萬美金
種子企業(糧、棉、油) 200 萬美金
留學生 1.2 萬美金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以外資審批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最低出資額為准。
2014年3月1日起實行新修訂的《公司法》對注冊資本的規定
(一)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五)刪去第二十九條。
(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G.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3,與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的區別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0%;
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
兩者的區別: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3,是指上市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
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是指上市的內資證券公司。
證劵公司上市,控股股東是內資股時,也就是內資佔50%以上時,就不受至少有一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於1/3的限制。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可以在25%以下。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得超過49%。
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於49%。

H.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的證券公司

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
對與證券業務相關的一些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
(一)《證券法》第121條規定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證監會《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5號令規定證券公司設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實收資本必須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設立從事證券承銷、上市推薦、財務顧問等業務的投資銀行類子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第六條規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符合《證券法》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
(四)《證券法》對證券交易所的最低注冊資本未作規定,即使《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此也未作出規定;
(五)《證券法》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自有資金不少於2億元,但未對最低注冊資本作出規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此作出了補充規定,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
(六)《證券法》對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未作出規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 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第6條規定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封閉式基金的存續時間不得少於5年,最低募集數額不得少於2億元,要求基金的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開放性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對開放性基金的規定同封閉性基金;基金託管人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1995年8月11日國務院批准1995 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十條規定擬設立的境外投資基金發行總額不得少於5000萬美元;
(八)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12號令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社保基金託管人應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人民幣。

I. 什麼是外資券商

你好,外資控股合資券商的概念
根據證監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證券公司即(一)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依法共同出資設立的證券公司;(二)境外投資者依法受讓、認購內資證券公司股權,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的證券公司;(三)內資證券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境外投資者,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的證券公司。根據以上標准,我國現有外資投資證券公司共13家。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依據其境外股東屬性大致分為4類:
第1類即中金公司,其歷史沿革較久、股東成份較多。1995年中金公司由中國建設銀行與摩根士丹利合資設立,2010年摩根士丹利將其持有股權轉讓給GIC等4家投資方,2015年於香港上市後引入公眾股東。
第2類合資券商的股東為中管金融企業所設在港中資機構,包括中銀國際證券與光大證券。
第3類合資券商的股東均為美國、歐洲地區的大型商業銀行或投資銀行,於2004-2011年期間批設,包括高盛高華證券、瑞銀證券、瑞信方正證券、中德證券、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與東方花旗證券等6家。
第4類合資券商依據CEPA(《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框架設立,股東均為港、澳資機構,於2016年3月後批設,包括申港證券、華菁證券、匯豐前海證券與東亞前海證券等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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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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