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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

發布時間:2022-03-11 06:44:43

㈠ 信貸資產證券

是將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資產轉換成為可流通資本市場證券的過程。例如: 某銀行甲貸出許多住房貸款,經過組合,甲向公眾賣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甲賣出證券,從公眾那裡收回了貸款)到期,購買證券的公眾(投資者)得到甲從借款方得到轉交的本和息; 甲銀行由於為借款方和投資方服務,得到服務費用。

㈡ 信貸資產證券化 什麼時候賬務處理

信貸資產證券化 ,在交易的時候做賬務處理
一、發起人的會計處理
1、對於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發起人的資產轉讓,如果被界定為銷售,應進行表外處理,此時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同時證券化收入確認為收入,交易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如果被界定為融資擔保則應進行表內處理,證券化資產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同時發起人獲得的資金被當作負債處理,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
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收入交易成本 終止確認,移出資產負債表確認為收入,計入當期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繼續確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負債,不計入損益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
資產證券化的處理,一般要通過特設目的機構SPE進行。我國現在進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採用的大多是信託模式,即由受託機構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這是由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所決定的。為了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不受侵害,特定目的信託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載體,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惟一目的的獨立載體。主要表現在,特定目的信託是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單獨編制財務報告。受託機構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貸資產是信託財產,其財產獨立於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固有財產。此外,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特定目的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託財產。特定目的信託的會計要素包括信託資產、信託負債、信託權益、信託項目收入、信託項目費用、信託項目利潤。信託項目利潤應按信託合同的約定分配給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信託終止,受託機構應當對特定目的信託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2、剩餘收益投資的會計處理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為達到信用增級,資產支持證券通常設計為高級/次級結構,即發行風險和收益水平不同的兩類證券,而次級證券通常由發起人認購。所謂剩餘收益,就是指次級證券的持有人獲得的超過優先順序證券持有人的收益,它具有權益和負債兩種性質。一方面剩餘收益是最低級的證券,包含可能發生的損失並具有普通股等權益工具的形式和特點;另一方面剩餘收益又產生周期性現金分配且有償付利率和償付期限的限制,具有債務工具的特點。剩餘收益一般視為發起人在SPE的投資並記入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
剩餘收益通常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即有效收益法和權益法。根據有效收益法,發起人以購買價將剩餘收益作為投資記入資產負債表,一段時間後,該筆投資將以預定的內部收益率(IRR)結算利息,但並無實質的現金流入。權益法與有效收益法相類似,只是每一個會計期間的投資增量不是所有的剩餘權益,而是發起人按照比例分享的發行人的收益。
3、服務費的會計處理
貸款服務是服務人(通常由發起人兼任)提供的包括收回債務償還款、預付款、收回代理存款和支付代理資金、處置擔保資產在內的多種服務。服務費用被看作是資產購買者(SPE)對服務人支付的傭金,以保證借款人能按合同持續歸還貸款。該費率通常由服務人規定,可能會過多地補償服務人;也可能會過低,造成服務人的虧損。
二、資產購買者(SPE)的會計處理是:
1.所購得的貸款服務權利是一種無形資產,購得這項資產的成本即服務費用必須資本化且按比例攤銷,超過期限後再估計這項業務的凈收入,資本化的數額不應大於預期服務收益現值,不應超過預期服務成本現值的數額。
2.若受預付款影響,必須調整攤銷的資本化數額且只調整未來的攤銷數額。
3.購買者(SPE)若再將貸款銷售給投資者但仍保留服務權利,則應減少其服務權利的資本化數額,減少的數額就是銷售給最終投資者的價格超過貸款購買日市值的數額。
對於資產出售者(發起人),FASB(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規定,若出售者把貸款連同服務權力一起銷售,則該貸款服務權力資本化的金額應在整個期間內被分期償付,記入凈服務收入。並且,當規定的服務費與正常的服務費有很大差距時,為了使以後各期的凈服務收入確定下來,要調整銷售價格並以此確認以後各年度正常的服務費。具體而言,如果規定的服務費用高於正常的服務費用,出售者應按超額服務費提高售價,反之應降低售價。「超額服務費」應作為一項資產來記錄;若以低於貸款面值的價格銷售貸款時,在貸款流通在外期間可享受一部分的利息收入。

㈢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介紹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資產轉換成為可流通資本市場證券的過程。形式、種類很多,其中抵押貸款證券是證券化的最普遍形式。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1從廣義上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賬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開行所講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即針對企業貸款的證券化。

㈣ 在資產證券化的浪尖起舞-中小銀行資產證券化

前言

華爾街有句名言:「如果你有一個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

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可以給商業銀行發起人帶來諸多益處,比如轉移風險、降低資本准備金、提高利潤率、增強流動性和解決資產和負債的錯配問題等等。資產證券化的浪潮已經席捲而來,對於中小銀行而言,是選擇乘風破浪還是隨波逐流,主動出擊還是在市場火熱之後跟風?

▲ 資產證券化的多重益處

如今,資產證券化這個名詞已經耳熟能詳,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可以給商業銀行發起人帶來諸多益處。

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可以幫助銀行把資產轉移出表,實現資產負債表的緊縮,從而降低資本金要求的基數,緩解資本金壓力。同時,把資產通過證券化轉化為現金後,銀行的流動性也得到提升。藉由證券化可以盤活銀行的中長期信貸資產,調節資產和負債的期限結構,緩解資產和負債錯配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而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助於銀行貸款的風險得到市場化的全面定價。而對於部分期限較長的優質資產,銀行也可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將其實現部分利潤的兌現,並將回收的資金用於其他投資,提高資產收益率。

▲ 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的飛速發展

2014年之前,資產證券化還只是一個小眾品種;根據Wind資訊數據統計,2013年,全市場資產支持證券共發行279億元,佔主流債券品種發行規模的0.79%,而如今,截至2016年7月底,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已經達到3484億元。

A方案:

順德農商認購全部次級檔份額,總共融資為優先A、B兩檔共計12.58億元。發行信貸CLO的綜合成本約為1%(其中包括評級機構費用、會計師事務所費用、律師事務所費用、券商承銷費等)。

融資所得=發行規模-風險自留-發行綜合成本=15.337-2.757-15.337×1%=12.43億

總收益=融資所得×(1+投資年化收益率)+風險自留部分收益=12.43×(1+3.7112%)+15.337×(1+7.39%)-11.2×(1+5.45%)-1.38×(1+6%)=16.08億

其中投資年化收益率按照2014年8月6日一年期國債收益率3.7112%計算。如此運作,使得順德農商降低了12.58億元的信貸資產規模,提升了資本充足率。同時獲得了約4.8%的年化收益。

此方案下,順德農商通過分級包裝,自己認購次級檔獲得了超額收益。但對資產池有著嚴格的要求,絕大部分風險都是由自身承擔。方案A明顯適用於銀行最為優質的信貸資產發行,通過ABS結構化的設計,來放大收益。同時,盤活存量資產,進行再投資,改善資產配置。而在利率下行的背景下,浮動利率發行的優先檔利息隨著基準利率下行,次級檔可獲得更高的收益。

B方案:

順德農商按照監管要求的風險自留比例,認購最低發行總規模5%的權益層份額(次級檔)。

融資所得=發行規模-風險自留-發行綜合成本=15.337-15.337×5%-15.337×1%=14.42億

風險自留部分收益=[15.337×(1+7.39%)-11.2×(1+5.45%)-1.38×(1+6%)]×15.337×5%/2.757=0.89億

總收益=融資所得×(1+投資年化收益率)+風險自留部分收益=14.42×(1+3.7112%)+0.89=15.84億

此方案下,順德農商可以獲得相比A方案更多的融資額,同時在僅支出兩百多萬的情形下,即可實現信貸資產真實出售的需求。對比一下通道業務往往需要約1%的成本,且不說通道業務的合規性問題,完成15.337億的信貸資產出表至少需要一千萬。並且,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後實質性完成了風險和收益的轉讓。這對於亟待改善資產配置的銀行而言十分重要。

▲ 普蘭觀點

宏觀經濟的下行使得企業的盈利能力減弱,銀行貸款違約風險陡增;利率市場化使得銀行存貸利差收窄,銀行業的利潤減少;資產荒的大背景下,銀行的投資業務舉步維艱。過去依靠存貸利差有恃無恐,如今的做法是依靠金融市場高杠桿率維持生計,未來則是依託資產證券化提高周轉率。

由圖可見,大型商業銀行的總資產增速基本圍繞著名義GDP增速波動。在經濟增速放緩時,總資產增速也持續下降。而農村金融機構卻逆勢擴張。這是因為農村金融機構的負債端成本相對較高,存貸利差的縮窄大幅壓縮了利潤空間。只得通過期限錯配、提高杠桿率來投資金融市場業務,保持利潤增長。事實上,與之對應的是成倍的風險。農村金融機構的擴錶速度是大型商業銀行的3.5倍。

對農村金融機構而言,盡快在金融市場部設專人專崗,研究、分析ABS產品,將其列為資產組合中的一項。不僅可以降低資產整體久期、提高周轉率,而且可以獲得比同評級債券更高的收益。同時梳理行內資產情況,研究資產支持證券產品的發行,盤活存量,優化資產結構。

㈤ 什麼是信貸資產證券化

971901662您好: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范表述,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㈥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什麼意思

個人理解是:
商業銀行把住房抵押貸款或者其他的信貸資產作為證券化資產形成一個資產池,打包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對該資產進行結構性的安排和內外部的信用增級,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

㈦ 什麼是信貸資產證券化,有什麼意義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資產轉換成為可流通資本市場證券的過程。形式、種類很多,其中抵押貸款證券是證券化的最普遍形式。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 從廣義上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帳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開行所講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即針對企業貸款的證券化。
一般來講,銀行信貸資產是指銀行發放的各種貸款以及應收賬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貸款、商用房抵押貸款、工商業貸款、汽車貸款以及應收賬款等。按資產質量劃分可分為高質量(根據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曹鳳歧教授的觀點:高質量資產是一種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有持續一定時期的較低比例的托欠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的資產)和低質量信貸資產
拓展資料:直接融資是借款人發行債券給投資者,從而直接獲取資金的融資形式。該模式對借款人而言減少了交易環節,直接面向市場,能降低融資成本或在無法獲得貸款的情況下獲得融資,但是對投資者而言風險較大,對於風險的評審和管理主要依賴於投資人本身。間接融資是通過銀行作為信用中介的一種融資方式,即投資人存款於銀行,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在此過程中,銀行負責對於貸款項目的評審和貸後管理,並承擔貸款違約的信用風險。該模式的資金募集成本低,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小,但銀行集中了大量的風險。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再將這部分貸款轉化為資產支持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在這種模式下,銀行不承擔貸款的信用風險,而是由投資者承擔,銀行負責貸款的評審和貸後管理,這樣就能將銀行的信貸管理能力和市場的風險承擔能力充分結合起來,提高融資的效率。

㈧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

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發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將信貸資產證券化明確定義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中國銀監會於同年11月發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也出台了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規。
銀行的信貸資產是具有一定數額的價值並具有生息特性的貨幣資產,因此也具備了轉化為證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銀行的實際業務活動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貸款期限長或資產業務擴張需求快於負債業務提供的可能性等種種情況,這樣就產生了銀行的流動性安排和資產負債管理等新業務需求。
2015年1月,銀監會近日已下發《關於中信銀行等27家銀行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的批復》,27家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獲得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體資格。
業內人士認為,該文件的下發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制的實質性啟動,即獲得開辦資格的機構不再走原有單筆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審批流程,只需在產品發行前進行備案登記即可。
雖然此次已有27家銀行獲得業務資格,但包括發行大戶國開行在內的政策性銀行和國有大行均缺席。此次27家獲得資格的銀行中大部分已在去年發行過資產證券化產品,這27家銀行全部為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是由主管上述兩類銀行的銀監會銀行二部主導批復的。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外資行等機構的相關業務資格,將由對應的主管部門批復發布。
按照銀監會此前發布的《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證券化產品前需進行備案登記,已備案產品需在3個月內完成發行,3個月內未完成發行的須重新備案 。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發起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三條發起機構是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
第四條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下同)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並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終止確認是指將信貸資產從發起機構的賬上和資產負債表內轉出。
轉讓該信貸資產時如取得了某項新資產或者承擔了某項新負債(如因提供保證承擔的預計負債等,下同),應當在轉讓日按公允價值確認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並將該新資產扣除新負債後的凈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上述新資產或者新負債有活躍市場的,發起機構應當按市場報價確定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的公允價值;沒有活躍市場的,發起機構應當比照類似資產或者負債的市場報價,或者按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者按市場上普遍認同的計價模型計算的結果,確定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的公允價值。
第五條發起機構保留了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不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轉讓該信貸資產收到的對價,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
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起機構應當繼續確認該信貸資產的收益及其相關負債的費用。
第六條不屬於第四條和第五條情形的,發起機構應當分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並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轉讓該信貸資產時如取得了某項新資產或者承擔了某項新負債,應當在轉讓日按公允價值確認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並將該新資產扣除新負債後的凈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以下條件全部符合時,表明發起機構放棄了對所轉讓信貸資產的控制:
1.發起機構與該信貸資產實現了破產隔離;
2.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按信託合同約定,能夠單獨將該信貸資產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該項出售加以限制。
(二)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按其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發起機構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是指該信貸資產價值變動使發起機構面臨的風險水平。
發起機構通過對該信貸資產提供保證的方式繼續涉入的,其涉入程度為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和保證金額兩者之中的較低者。保證金額是指發起機構所收到的對價中,可能被要求償還的最高金額。
發起機構應當在轉讓日按上述較低金額確認繼續涉入所產生的資產,同時按保證金額與保證合同的公允價值(通常為提供保證所收取的費用)之和確認有關負債。
第七條信貸資產部分轉讓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並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因該轉讓取得的新資產扣除承擔的新負債後的凈額包括在內)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發起機構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進行分攤時,未終止確認部分沒有市場報價且最近市場上也沒有與其有關的實際成交價格的,該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按該信貸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後的差額確定;該信貸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無法取得時,按其賬面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後的差額確定。
上述未終止確認部分應當在轉讓日按整體賬面價值分攤後的金額確認。
第八條發起機構僅繼續涉入信貸資產一部分的,應當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繼續涉入仍確認的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並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第九條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託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其納入合並會計報表。
第十條發起機構未終止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或者按繼續涉入信貸資產程度確認某項資產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如下披露:
(一) 資產的性質;
(二) 發起機構仍保留的信貸資產所有權上風險和報酬的性質(如信用風險等);
(三) 發起機構繼續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整體的,應當披露所轉讓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四) 發起機構繼續涉入所轉讓信貸資產的,應當披露所轉讓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繼續確認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三章特定目的信託的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特定目的信託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獨立核算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情況。
第十二條受託機構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貸資產是信託財產,獨立於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固有財產。
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及其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特定目的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信託財產。
第十三條特定目的信託的會計要素包括信託資產、信託負債、信託權益、信託項目收入、信託項目費用、信託項目利潤。
信託項目利潤應按信託合同的約定,分配給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
第十四條特定目的信託應當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單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同特定目的信託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五條信託終止,受託機構應當對特定目的信託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第十六條特定目的信託的其他相關業務或事項,應當根據《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號)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受託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十七條受託機構是承諾信託而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
第十八條受託機構應當按信託合同規定的計提方法、計提標准,計算確認應當由特定目的信託承擔的受託機構報酬。
第十九條受託機構發生的為特定目的信託代墊的信託營業費用,應當確認為對特定目的信託的債權。
第二十條受託機構對於已終止特定目的信託未被取回的信託財產,應當作為代保管業務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條受託機構的其他相關業務或事項,應當根據《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號)進行會計處理。
第五章資金保管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資金保管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保管信託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資金保管機構應當按有關資金保管合同的約定確認和計量保管收入。
第二十四條資金保管機構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託財產收益的間隔內,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託機構指令,將信託財產收益投資於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
上述投資形成的收益,應當存入特定目的信託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資金保管機構應當按照保管合同約定,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資金保管報告,報告資金管理情況和資產支持證券收益支付情況。
第六章貸款服務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六條貸款服務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管理貸款的機構。
第二十七條貸款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貸款服務合同確認和計量服務收入。
第二十八條貸款服務機構對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單獨設賬,單獨管理。
第二十九條貸款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服務報告,報告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信息。
第七章投資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三十條投資機構在取得資產支持證券時,應當按實際支付價款確認一項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第三十一條投資機構取得信託收益時,應當區分屬於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本金部分和證券投資收益部分,並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二條會計期末,投資機構應當對所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發現賬面價值高於其可收回金額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
第三十三條資產支持證券在投資機構期末資產負債表內應當按其流動性,單列「資產支持證券」項目反映。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0 0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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