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價證券有哪些
1.按證券發行主體分類
按證券發行主體的不同,有價證券可分為政府證券、政府機構證券和公司證券。
2.按證券適銷性分類
證券按是否具有適銷性,可以分為適銷證券和不適銷證券。
3.按證券上市與否分類
按證券是否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證券可分為上市證券和非上市證券。
4.按證券收益是否固定分類
根據收益的固定與否,證券可分為固定收益證券和變動收益證券。
5.按證券發行的地域和國家分類
根據發行的地域或國家的不同,證券可分為國內證券和國際證券。
6.按證券募集方式分類
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證券可分為公募證券和私募證券。
7.按證券性質分類
按證券的經濟性質可分為基礎證券和金融衍生證券兩大類
8.依有價證券所設定的財產權利的性質不同,可將有價證券分為:(1)設定等額權利的有價證券,如股票;(2)設定一定物權的有價證券,如提單、倉單;(3)設定一定債權的有價證券,如債券、匯票、本票、支票等。
9.依有價證券轉移的方式不同,可將其劃分為:(1)記名有價證券(2)無記名有價證券(3)指示有價證券
2. 有價證券 定義
有價證券是指設定並證明持券人有權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有價證券所代表的一定權利與記載該權利的書面憑證合二為一,權利人行使權利,原則上不得離開證券進行。
(1)代表財產權利。
(2)證券上的權利行使,離不開證券。
(3)有價證券的債務人是特定的,即證券的權利人只能請求證券上記載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有價證券的持有人轉上證券,不影響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
(4)有價證券的債務人的支付是單方義務,即債務人在履行債券義務時,除收回證券外,不得要求權利人支付相應對價,必須「無條件給付」。
二、 有價證券的類型 (130)
依有價證券所設定的財產權利的性質不同,可將有價證券分為:設定等額權利的有價證券;設定一定物權的有價證券,設定一定債權的有價證券。
依有價證券轉移的方式不同,可將其劃分為:
(1)記名有價證券
是在證券上記載證券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記名有價證券可按債權讓與方式轉讓證券上的權利;
(2)無記名有價證券
是證券上不記載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無記名有價證券上的權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轉讓,證券義務人只對證券持有人負履行義務;
(3)指示有價證券
指在證券上指明第一個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指示有價證券的權利人是證券上指明的人,證券義務人只對證券上記載的持券人負履行義務。指示證券的轉讓,須由權利背書及指定下一個權利人,由證券債務人向指定的權利人履行。
三、 常見的有價證券 (108)
(一) 票據 (300)
票據是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委託人於約定時間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價證券。票據可分為匯票、本票、支票。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有銀行匯票與商業匯票之分。本票又稱期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堆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又分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定額支票三種。
(二) 債券 (64)
債券是國家或企業依法發行的,約定於到期時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可以分為公債和公司債。公債是國家發行的債券。公債不能當做貨幣使用,但可以自由轉讓,在銀行兌現和設定質押。公司債券是企業發行的債券,也稱企業債券,公司債可以轉讓、設定質押。
(三) 股票 (55)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發行的表明股東權利的有價證券。股票上表明的權利為股東權,表徵股息和紅利收取權、股東表決權以及公司解散時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等。
(四) 提單 (57)
提單是指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既是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書,也是承運貨物的物權憑證。
(五) 倉單 (61)
倉單是倉儲保管人應存貨人請求簽發的證明存貨人財產權利的文書。倉單屬要式證券,應依法律要求記明有關事項。倉單以給付物品為標的,屬物品證券;倉單記載貨物之移轉須移轉倉單始生效力,故倉單又屬物權證券。存貨人憑倉單提取倉儲的物品,也可用背書形式並經倉庫營業人簽字將倉單上所載明的物品所有權轉移給他人。
3. 有價證券包括哪些
有價證券可以從不同角度、按不同標准進行分類: (一)按證券發行主體分類 按證券發行主體的不同,有價證券可分為政府證券(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機構債券)、金融證券和公司證券。 政府證券通常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中央政府債券也稱國債,通常由一國財政部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由地方政府發行,以地方稅或其它收入償還,我國目前尚不允許除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各級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政府機構證券是由經批準的政府機構發行的證券,我國目前也不允許政府機構發行債券。公司證券是公司為籌措資金而發行的有價證券,公司證券的包括范圍比較廣泛,有股票·公司債券及商業票據等。此外,在公司債券中,通常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稱為金融證券,其中金融債券尤為常見。 (二)按證券適銷性分類 證券按是否具有適銷性,可以分為適銷證券和不適銷證券。 適銷證券是指證券持有人在需要現金或希望將持有的證券轉化為現金時,能夠迅速地在證券市場上出售的證券。這類證券是金融投資者的主要投資對象,包括公司股票、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國庫券、公債券、優先認股權證、認股證書等。 不適銷證券是指證券持有人在需要現金時,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證券市場上出售的證券。這種證券雖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證券市場上出售,但都具有投資風險較小、投資收益確定、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換成現金等特點,如定期存單等。 (三)按證券上市與否分類 按證券是否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證券可分為上市證券和非上市證券。 上市證券又稱掛牌證券,是指經證券主管機關批准,並向證券交易所注冊登記,獲得在交易所內公開買賣資格的證券。 非上市證券也稱非掛牌證券、場外證券,指未申請上市或不符合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條件的證券。 相關法律知識同居關系個人證券賬戶的有價證券是不是個人財產?河南省有價證券轉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黑龍江省有價證券交易管理暫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盜竊有價證券數額計算問題的電話答復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統一管理有價證券印製的通知有價證券買入委託書有價證券賣出委託書 (四)按證券收益是否固定分類 根據收益的固定與否,證券可分為固定收益證券和變動收益證券。 固定收益證券是指持券人可以在特定的時間內取得固定的收益並預先知道取得收益的數量和時間,如固定利率債券、優先股股票等。 變動收益證券是指因客觀條件的變化其收益也隨之變化的證券。如普通股,其股利收益事先不確定,而是隨公司稅後利潤的多少來確走,又如浮動利率債券也屬此類證券。 一般說來,變動收益證券比固定收益證券的收益高、風險大,但是在通貨膨脹條件下,固定收益證券的風險要比變動收益證券大得多。 (五)按證券發行的地域和國家分類 根據發行的地域或國家的不同,證券可分為國內證券和國際證券。 國內證券是一國國內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或該國政府在國內資本市場上以本國貨幣為面值所發行的證券。 國際證券則是由一國政府、金融機構、公司企業或國際經濟機構在國際證券市場上以其他國家的貨幣為面值而發行的證券,包括國際債券和國際股票兩大類。 (六)按證券募集方式分類 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證券可分為公募證券和私募證券。 公募證券是指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證券,其審批較嚴格並採取公示制度。 私募證券是指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的證券,其審查條件相對較松,投資者也較少,不採取公示制度。私募證券的投資者多為與發行者有特定關系的機構投資者,也有發行公司、企業的內部職工。 (七)按證券性質分類 按證券的經濟性質可分為基礎證券和金融衍生證券兩大類。股票、債券和投資基金都屬於基礎證券,它們是最活躍的投資工具,是證券市場的主要交易對象,也是證券理論和實務研究的重點。金融衍生證券是指由基礎證券派生出來的證券交易品種,主要有金融期貨與期權、可轉換證券、存托憑證、認股權證等。 (八)依有價證券所設定的財產權利的性質不同,可將有價證券分為:(1)設定等額權利的有價證券,如股票;(2)設定一定物權的有價證券,如提單、倉單;(3)設定一定債權的有價證券,如債券、匯票、本票、支票等。 (九)依有價證券轉移的方式不同,可將其劃分為:(1)記名有價證券,是在證券上記載證券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如記名的票據和股票等。記名有價證券可按債權讓與方式轉讓證券上的權利。(2)無記名有價證券,是證券上不記載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和無記名股票等。無記名有價證券上的權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轉讓,證券義務人只對證券持有人負履行義務。(3)指示有價證券,是指在證券上指明第一個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如指示支票等。指示有價證券的權利人是證券上指明的人,證券義務人只對證券上記載的持券人負履行義務。指示證券的轉讓,須由權利人背書及指定下一個權利人,由證券債務人向指定的權利人履行。[1] 企業持有企業持有的有價證券,是企業認購的,國家、地方政府或其他單位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可以或最終可以變現的票據。它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具有與企業現金相同的性質和價值。 國庫券樣票認購有價證券,是企業對外投資的一種重要形式。企業用結余的基金、所得稅後的正常留利,既可以到證券交易市場認購各種有價的債券,又能以法人名義認購各種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特別是暫時閑置的資金,從理財的角度考慮,應該進行有價證券投資,一般講其收益要比銀行存款利息高。 企業可以認購的有價證券,從總體上講,種類很多,如國庫券、特種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地方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和股票等。但就某個具體企業而言,不可能什麼有價證券都買,要有所選擇,要盡量選擇投資風險小而收益率相對較高的證券進行投資。 從投資的期限看,對有價證券的投資,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准備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有價證券的投資,會計上稱其為短期投資;另一類是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有價證券的投資,會計上叫長期投資。 一個企業是進行長期投資,還是進行短期投資,要從企業的資金周轉情況和投資收益情況等多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後再作選擇。同一種證券,既可作長期投資處理,又可按短期投資購銷。具體如何操作,是企業投資決策的問題。會計部門對有價證券分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兩大類進行管理與核算。出納部門的具體操作類似於對現金的管理與核算,出納人員既要負責有價證券的管理,還要直接參與有價證券的明細核算。 相關文獻查詢刑法第197條有價證券詐騙罪離婚案件如何分割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新審計法實施條例:違規資產增加有價證券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信息申報作業辦法證券回購合同中回購方沒有真實的 足額的有價證券時合同無效倉儲合同的倉單是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是否可以作為遺產繼承?華律網專題由編輯人員收集整理而來,不代表華律網立場。
4. 有價證券的分類
有價證券可以從不同角度、按不同標准進行分類:
(一)按證券發行主體分類
按證券發行主體的不同,有價證券可分為政府證券、政府機構債券和公司證券。
政府證券通常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中央政府債券也稱國債,通常由一國財政部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由地方政府發行,以地方稅或其它收入償還,我國如今尚不允許除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各級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政府機構證券是由經批準的政府機構發行的證券,我國如今也不允許政府機構發行債券。公司證券是公司為籌措資金而發行的有價證券,公司證券的包括范圍比較廣泛,有股票·公司債券及商業票據等。此外,在公司債券中,通常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稱為金融證券,其中金融債券尤為常見。
(二)按證券適銷性分類
證券按是否具有適銷性,可以分為適銷證券和不適銷證券。
適銷證券是指證券持有人在需要現金或希望將持有的證券轉化為現金時,能夠迅速地在證券市場上出售的證券。這類證券是金融投資者的主要投資對象,包括公司股票、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國庫券、公債券、優先認股權證、認股證書等。
不適銷證券是指證券持有人在需要現金時,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證券市場上出售的證券。這種證券雖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證券市場上出售,但都具有投資風險較小、投資收益確定、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換成現金等特點,如定期存單等。
(三)按證券上市與否分類
按證券是否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證券可分為上市證券和非上市證券。
上市證券又稱掛牌證券,是指經證券主管機關批准,並向證券交易所注冊登記,獲得在交易所內公開買賣資格的證券。
非上市證券也稱非掛牌證券、場外證券,指未申請上市或不符合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條件的證券。
(四)按證券收益是否固定分類
根據收益的固定與否,證券可分為固定收益證券和變動收益證券。
固定收益證券是指持券人可以在特定的時間內取得固定的收益並預先知道取得收益的數量和時間,如固定利率債券、優先股股票等。
變動收益證券是指因客觀條件的變化其收益也隨之變化的證券。如普通股,其股利收益事先不確定,而是隨公司稅後利潤的多少來確走,又如浮動利率債券也屬此類證券。
一般說來,變動收益證券比固定收益證券的收益高、風險大,但是在通貨膨脹條件下,固定收益證券的風險要比變動收益證券大得多。
(五)按證券發行的地域和國家分類
根據發行的地域或國家的不同,證券可分為國內證券和國際證券。
國內證券是一國國內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或該國政府在國內資本市場上以本國貨幣為面值所發行的證券。
國際證券則是由一國政府、金融機構、公司企業或國際經濟機構在國際證券市場上以其他國家的貨幣為面值而發行的證券,包括國際債券和國際股票兩大類。
(六)按證券募集方式分類
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證券可分為公募證券和私募證券。
公募證券是指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證券,其審批較嚴格並採取公示制度。
私募證券是指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的證券,其審查條件相對較松,投資者也較少,不採取公示制度。私募證券的投資者多為與發行者有特定關系的機構投資者,也有發行公司、企業的內部職工。
(七)按證券性質分類
按證券的經濟性質可分為基礎證券和金融衍生證券兩大類。股票、債券和投資基金都屬於基礎證券,它們是最活躍的投資工具,是證券市場的主要交易對象,也是證券理論和實務研究的重點。金融衍生證券是指由基礎證券派生出來的證券交易品種,主要有金融期貨與期權、可轉換證券、存托憑證、認股權證等。
(八)依有價證券所設定的財產權利的性質不同,可將有價證券分為:
(1)設定等額權利的有價證券,如股票;
(2)設定一定物權的有價證券,如提單、倉單;
(3)設定一定債權的有價證券,如債券、匯票、本票、支票等。
(九)依有價證券轉移的方式不同,可將其劃分為:
(1)記名有價證券,是在證券上記載證券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如記名的票據和股票等。記名有價證券可按債權讓與方式轉讓證券上的權利。
(2)無記名有價證券,是證券上不記載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和無記名股票等。無記名有價證券上的權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轉讓,證券義務人只對證券持有人負履行義務。
(3)指示有價證券,是指在證券上指明第一個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如指示支票等。指示有價證券的權利人是證券上指明的人,證券義務人只對證券上記載的持券人負履行義務。指示證券的轉讓,須由權利人背書及指定下一個權利人,由證券債務人向指定的權利人履行。
5. 根據反洗錢學習手冊2020年版洗錢的(+)階段是指罪犯所得投入到清洗的過程是
摘要 洗錢行為一般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放置階段,即把非法資金投入經濟體系,利用的媒介主要是金融機構,也有部分非金融機構;二是離析階段,即通過復雜的交易,掩蓋犯罪收入的來源和去向的目的,使犯罪收入的非法特徵和性質變得模糊,最終把犯罪收入清洗為合法收入;三是歸並階段,即清洗後的資金被轉移至與犯罪組織和個人無明顯聯系的合法組織或個人的賬戶內,分散的資金被重新聚攏起來,以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常見的洗錢渠道有現金走私、大額現金分散存入銀行、投資於現金流量高的行業、購置流動性強且價值高的商品、 匿名存款或買入無記名有價證券、進行顯失公平的貿易、 注冊皮包公司虛擬貿易、利用地下錢庄和民間貸款轉移犯罪收入等。
6. 一張個人銀行卡一天有頻繁的大額資金流動會不會被調查
會被調查。
個人賬戶的金額,一般銀行是不會查詢錢款的具體來源的。但有以下幾種情況,是會被銀行監管查詢的:
1、根據《反洗錢法》,到銀行存取款的單筆金額超過5萬元,10天內存取金額超過100萬元,該賬戶將可能被銀行監控,並經當地的人民銀行、市公安局等部門調查確認是否有洗錢嫌疑。
2、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低於但接近大額現金交易報告限額的現金收付。
3、客戶短期內將資金分散存入、集中轉出或集中存入、分散轉出資金賬戶。
4、客戶長期不使用的銀行卡賬戶,其資金賬戶卻突然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6)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擴展閱讀:
反洗錢監督管理
一、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參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二、第十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反洗錢信息中心,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並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分析結果,履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第十一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為履行反洗錢資金監測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
四、第十二條海關發現個人出入境攜帶的現金、無記名有價證券超過規定金額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前款應當通報的金額標准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反洗錢法
7. 請問:個人出入境攜帶的現金、無記名有價證券的規定金額根據
攜外匯出入境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對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進出境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進、出境人員」系指進境、出境的境內居民和非居民(包括外國人、華僑及港澳台同胞);「銀行」系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開辦外匯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及分支行和其他商業銀行及分支行;「當天多次往返」系指當天內進境或出境超過一次;「短期內多次往返」系指15天內進境或出境超過一次。
第三條進出境人員攜帶下列數額外幣現鈔進境應向海關申報:非居民攜帶外幣現鈔摺合5000美元以上者;居民攜帶外幣現鈔摺合2000美元以上者。當天多次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第四條有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凡不超過其數額的,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憑其本次入境時的外匯申報數額記錄查驗放行。
第五條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出境,按以下數額查驗放行:
一、居民攜出金額摺合2000美元以內(含2000美元)、非居民攜出金額摺合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准予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居民攜出金額摺合2000美元以上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非居民攜出金額摺合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攜帶證」放行。 三、居民攜出金額摺合4000美元以上、非居民攜出金額摺合10000美元以上的,須向當地外匯管理局申請核准,銀行憑核准文件簽發「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攜帶證」放行。
8. 貨幣證券是有價證券的主要形式
有價證券,是指標有票面金額,用於證明持有人或該證券指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有價證券是虛擬資本的一種形式,它本身沒價值,但有價格。有價證券按其所表明的財產權利的不同性質,可分為三類: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及資本證券。
證券是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產物,其含義非常廣泛。從法律意義上說,證券是指各類記載並代表一定權利的法律憑證的統稱,用以證明持券人有權依其所持證券記載的內容而取得應有的權益。從一般意義上來說,證券是指用以證明或設定權利所做成的書面憑證,它表明證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權取得該證券擁有的特定權益,或證明其曾經發生過的行為。有價證券上標有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的所有權或債權憑證,這類證券本身沒有價值,但由於它代表著一定量的財產權利,持有者可憑以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貨幣,或是取得利息、股息等收入,因而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和流通,客觀上具有了交易價格。影響有價證券價格的因素很多,主要是預期收入和市場利率,因此,有價證券價格實際上是資本化了的收入。所以,這里的valuable中的value是一種預期的價值,而非實際的價值,既然好似預期,就存在風險、存在變數。
分類:
(一)按證券發行主體分類
按證券發行主體的不同,有價證券可分為政府證券、政府機構債券和公司證券。
政府證券通常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中央政府債券也稱國債,通常由一國財政部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由地方政府發行,以地方稅或其它收入償還,我國如今尚不允許除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各級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政府機構證券是由經批準的政府機構發行的證券,我國如今也不允許政府機構發行債券。公司證券是公司為籌措資金而發行的有價證券,公司證券的包括范圍比較廣泛,有股票·公司債券及商業票據等。此外,在公司債券中,通常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稱為金融證券,其中金融債券尤為常見。
(二)按證券適銷性分類
證券按是否具有適銷性,可以分為適銷證券和不適銷證券。
適銷證券是指證券持有人在需要現金或希望將持有的證券轉化為現金時,能夠迅速地在證券市場上出售的證券。這類證券是金融投資者的主要投資對象,包括公司股票、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國庫券、公債券、優先認股權證、認股證書等。
不適銷證券是指證券持有人在需要現金時,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證券市場上出售的證券。這種證券雖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證券市場上出售,但都具有投資風險較小、投資收益確定、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換成現金等特點,如定期存單等。
(三)按證券上市與否分類
按證券是否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證券可分為上市證券和非上市證券。
上市證券又稱掛牌證券,是指經證券主管機關批准,並向證券交易所注冊登記,獲得在交易所內公開買賣資格的證券。
非上市證券也稱非掛牌證券、場外證券,指未申請上市或不符合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條件的證券。
(四)按證券收益是否固定分類
根據收益的固定與否,證券可分為固定收益證券和變動收益證券。
固定收益證券是指持券人可以在特定的時間內取得固定的收益並預先知道取得收益的數量和時間,如固定利率債券、優先股股票等。
變動收益證券是指因客觀條件的變化其收益也隨之變化的證券。如普通股,其股利收益事先不確定,而是隨公司稅後利潤的多少來確走,又如浮動利率債券也屬此類證券。
一般說來,變動收益證券比固定收益證券的收益高、風險大,但是在通貨膨脹條件下,固定收益證券的風險要比變動收益證券大得多。
(五)按證券發行的地域和國家分類
根據發行的地域或國家的不同,證券可分為國內證券和國際證券。
國內證券是一國國內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或該國政府在國內資本市場上以本國貨幣為面值所發行的證券。
國際證券則是由一國政府、金融機構、公司企業或國際經濟機構在國際證券市場上以其他國家的貨幣為面值而發行的證券,包括國際債券和國際股票兩大類。
(六)按證券募集方式分類
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證券可分為公募證券和私募證券。
公募證券是指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證券,其審批較嚴格並採取公示制度。
私募證券是指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的證券,其審查條件相對較松,投資者也較少,不採取公示制度。私募證券的投資者多為與發行者有特定關系的機構投資者,也有發行公司、企業的內部職工。
(七)按證券性質分類
按證券的經濟性質可分為基礎證券和金融衍生證券兩大類。股票、債券和投資基金都屬於基礎證券,它們是最活躍的投資工具,是證券市場的主要交易對象,也是證券理論和實務研究的重點。金融衍生證券是指由基礎證券派生出來的證券交易品種,主要有金融期貨與期權、可轉換證券、存托憑證、認股權證等。
(八)依有價證券所設定的財產權利的性質不同,可將有價證券分為:
(1)設定等額權利的有價證券,如股票;
(2)設定一定物權的有價證券,如提單、倉單;
(3)設定一定債權的有價證券,如債券、匯票、本票、支票等。
(九)依有價證券轉移的方式不同,可將其劃分為:
(1)記名有價證券,是在證券上記載證券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如記名的票據和股票等。記名有價證券可按債權讓與方式轉讓證券上的權利。
(2)無記名有價證券,是證券上不記載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和無記名股票等。無記名有價證券上的權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轉讓,證券義務人只對證券持有人負履行義務。
(3)指示有價證券,是指在證券上指明第一個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如指示支票等。指示有價證券的權利人是證券上指明的人,證券義務人只對證券上記載的持券人負履行義務。指示證券的轉讓,須由權利人背書及指定下一個權利人,由證券債務人向指定的權利人履行。
9. 反洗錢法法條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三章 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第四章 反洗錢調查
第五章 反洗錢國際合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第五條 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行政調查。
司法機關依照本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刑事訴訟。
第六條 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洗錢活動,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
第二章 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八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參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反洗錢信息中心,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並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分析結果,履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為履行反洗錢資金監測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海關發現個人出入境攜帶的現金、無記名有價證券超過規定金額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前款應當通報的金額標准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規定。
第十三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時,應當審查新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對於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准。
第三章 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第四章 反洗錢調查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合法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
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調查中需要進一步核查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復制被調查對象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六條 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對已依照前款規定臨時凍結的資金,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繼續凍結。偵查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凍結措施;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應當立即通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通知金融機構解除凍結。
臨時凍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四十八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第五章 反洗錢國際合作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洗錢合作,依法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涉及追究洗錢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十五條 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其履行反洗錢義務和對其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對涉嫌恐怖活動資金的監控適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