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欺詐的介紹
證券欺詐是指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登記、清算機構及證券發行人或者發行代理人等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願、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2. 證券欺詐的形式
對在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欺詐現象可以總結為以下幾種: 所謂內幕交易是在證券發行、交易中,內幕人員和非內幕人員圍繞有關內幕信息所實施的欺詐行為。
法定的內幕人員,或是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內幕信息的非內幕人員都可能利用事先掌握的某一未公開的但又對價格走勢非常敏感的信息,預見內幕信息分開前後的行情走勢進而交易,於是穩操勝券——獲利或避免損失,而使得那些與他做相同或相反投資的投資者遭受損失。
內幕交易行為似盜非盜,似貪非貪,似騙非騙,是一種非常獨特的危害行為,使投資者處於不平等的起點,對其他投資者應當擁有的平等知情權構成危害;使上市公司最終失去投資者,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本身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 所謂操縱市場是指在證券市場中製造虛假繁榮、虛假價格,誘導或迫使其他投資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況下作出錯誤的投資決定,使操縱者獲利或減少損失,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造市」行為。
操縱市場的主體是投資大戶,即機構投資者和資金實力雄厚的個人投資者。他們利用資金上的優勢,通過虛買虛賣、聯合操縱、連續交易、散布謠言等形式,達到抬高股價、穩定股價和壓低股價的結果,以此滿足其操縱的目的。
操縱市場行為使證券市場失去了競爭,從而形成壟斷。同時操縱市場能造成一種虛假的供求關系,使投資者失去了正確的投資參數,而成為操縱者的犧牲品。 所謂地下信用交易是指券商工作人員挪用投資者的股票或資金牟取私利和券商擅自利用投資者的股票和資金提供給其他投資者進行融資與融券交易。
投資者在進行證券交易時會出現這樣奇怪的現象:投資者填單買進時被告知資金賬戶上沒有足夠的資金或者填單賣出時被告知股票賬戶上沒有足夠的股票。一句話,交易不能完成。由此可以說投資者的股票或者用於證券交易的資金並不安全,經常會被「借走」去「生蛋」。有的可能返還,有的則一去不復返。
這種行為是對其他投資者利益的侵犯,它可能使投資者失去投資機會,甚至損失所有的投資。所以冠之以「地下」二字,一是違法,二是走樣。 所謂欺詐客戶是指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義務時實施的故意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行為。
擁有客戶,才可能欺詐客戶。在證券市場中,承銷商、經銷商、兼營經紀和自營的證券商、投資咨詢公司及其這些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證券發行、流通中充當著不同的角色,於是就形成了與投資者的不同利益關系:它們可以是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證券業務與潛在的投資者發生的買賣關系;也可以是證券經營機構作為經濟人,接受投資者的委託買賣證券時所發生的特殊代理關系等。而欺詐客戶的動機恰恰暗含在這些利益關系中。 所謂虛假陳述就是指具有信息公開義務的單位或個人,違反證券市場中的信息分開制度,在有關文件中對重要事實作虛假的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行為,是發生在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的一種特殊欺詐行為。
通常投資者在進行證券交易時,無法直接觀察到所交易證券的投資價值所在。這就形成了證券的發行人以及幫助發行人發行證券的專業服務人員向投資者如實公開與證券有關信息的客觀要求,於是就產生了追求利益而採用謊報、虛構、遺漏、隱瞞、虛假允諾等形式誤導投資者,從中漁利。
3.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損害客戶利益的證券欺詐行為有( )。
ACE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欺詐客戶的行為包括:
1、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4、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3)如何看待證券欺詐的行為擴展閱讀
證券欺詐客戶的形式
1、違背指令
違背指令指證券商違背客戶的交易指令為其買賣證券的行為。
2、混合操作
混合操作指證券綜合商將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混合操作,即在有價證券交易中,證券綜合商一方面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充當投資者的受託人而代客買賣,另一方面又是投資者的相對交易人充當交易一方而自己買賣。
3、不當勸誘
不當勸誘指證券商利用欺騙手段誘導客戶進行證券交易。
4、過量交易
過量交易指證券商以多獲取傭金為目的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或在客戶的帳戶上翻炒證券的行為。
4. 證券詐騙是怎麼回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5. 如何提起證券欺詐責任糾紛訴訟
您好,證券欺詐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侵權結果地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侵權責任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最髙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證券詐行為破壞了證券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違背了誠信原則,損害了證券交易的效益和效率,擾亂了證券交易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地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直接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繁榮穩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 證券法規定證券營業員欺詐客戶的行為有哪些表現方法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的一般禁止行為
(一)禁止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禁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禁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禁止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禁止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禁止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禁止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交易。
(十)禁止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以上禁止行為,也是從業人員易欺詐客戶的行為。尤其是1、2、6、8、10條。
7. 證券市場信息欺詐行為有什麼可以創新之處
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監管主體分為六層:董事會、信用中介機構、市場參與者、媒體、證監會和法院。之所以提出這一觀點,是為了突破證券監管理論只重行政監管的傳統觀點,建立起更全面的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特別是這一新觀點強調市場在監管中的作用以及重視各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配合、優勢互補。如果在中國證券市場中成功的建立起這一監管體系,將大大提高監管效率,減少證券市場的欺詐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指出信用中介機構也應作為整個監管體系的重要一環,並對此進行了詳細論述。這是最大創新之處。
8. 證券欺詐的構成
根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證券欺詐的構成應包括這樣幾個要件:行為人的過錯、受害人的損失、行為人的過錯與受害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從因果關系出發,只有行為人的行為直接造成了投資者的財產損失,才能構成證券欺詐,因為任何一種證券違法犯罪行為最終都會導致投資者利益的損失,所以,不能把那些間接引起投資者損失的行為以至把所有的證券違法犯罪都視為證券欺詐,都追究其民事責任。某些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雖被法律所禁止,並被行政或刑事處罰,但這種行為並未對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的財產損失,則不構成證券欺詐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法律明文規定不得持有股票或買賣股票的人持有或買賣股票,法律禁止的證券商的融資融券行為。顯然並非所有的證券違法犯罪行為都是證券欺詐行為,證券欺詐與證券違法犯罪的關系是交叉涵蓋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