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1、 學習證券交易的意義。 2、 證券交易實務的主要內容。 3、 證券交易實務的學習方法。
1答:證劵交易是特殊的證劵轉讓,證劵交易是反映證劵流通性的基本形式,證劵轉讓須藉助證劵交易場所完成,證劵交易須遵守相應的交易規則,確保證劵交易的安全性與快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流通性是確保證劵作為基本融資工具的基礎。
2答:證劵交易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上市交易,是指證劵在證劵交易所集中掛牌買賣,另一種形式是上櫃交易,是指公開發行但還未達上市標準的證劵在證劵交易市場買賣,股票要上市或上櫃交易。必須按一定條件和標准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才能上市或上櫃自由買賣
3答:學習應以世紀工作任務開始,圍繞完成實際工作任務的需要呈現的教學內容,並將實際工作拆分、細化為實訓報告。在「做中學」,學習專業知識,訓練專業技能過程中學會學習、學會相處,從而實現專業能力與關鍵能力協調同培養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 ,僅做參考
② 證券交易所的作用是什麼
證券交易所是買賣股票,公司債,政府公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的市場。因此通常稱它為長期金融市場。
③ 證券法的證券交易
一、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則
二、證券上市
三、持續信息公開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持續信息公開的義務。持續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信息公開應當依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進行。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進行持續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3.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4.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1.公司概況;
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4.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5.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四、禁止的交易行為
④ 證券法的制定有什麼意義
證券法制定的意義:
1、為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
2、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4、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4)證券交易法的重要性擴展閱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⑤ 證券交易的程序分為哪幾個步驟它們各有什麼必要性
證券交易要經過開戶、委託、競價成交、結算、過戶登記等程序。
一、證券交易的程序步驟及作用:
1、開戶
投資者欲進行證券交易,首先要開設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上交所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深交所實行託管券商制度。
2、委託
開戶後,投資者就可以在證券營業部辦理證券委託賣
按委託價格分,委託指令有市價委託和現價委託(我國目前採用)兩種
在委託未成交之前,委託人有權變更和撤消委託,凍結的資金或證券及時解凍。而一旦競價成交,買賣即到成交,成交部分不得撤單。
3、競價成交
競價成交按照一定的競爭規則進行,其核心內容是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價格優先原則是在買進證券時,較高的買進價格申報優先於較低的買進價格申報;賣出證券時,較低的買出價格申報優先於較高的賣出價格申報。時間優先原則要求當存在若干相同價格申報時,應當由最早提出該價格申報的一方成交。即同價位申報,按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證券交易所有兩種競價方式,即在每日開盤前採用集合競價方式,在開盤後的交易時間里採用連續競價方式。
4、清算、交割、過戶
清算是為了減少證券和價款的交割數量,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每一營業日成交的證券與價款分別與以軋低,計算證券和資金的應收或應付凈額的處理過程。通過對同一證券經紀上的同一種證券的買與賣進行沖抵清算,確定應當交割的證券數量和價款數額,以便於按照「凈額交收」的原則辦理證券和價款的交割。
二、證券交易的定義:
證券交易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早期證券交易主要採取現貨交易方式,但隨著商品經濟及資本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形式呈現出由低級向高級、由簡單向復雜、由單一向復合的發展趨勢。
三、交易形式
證券交易一般分為兩種形式:
1、一種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掛牌買賣。凡經批准在證券交易所內登記買賣的證券稱為上市證券;其證券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稱為上市公司。
2、另一種形式是上櫃交易,是指公開發行但未達上市標準的證券在證券櫃台交易市場買賣。證券交易書籍
四、分析方法
證券交易的分析方法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法,技術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價值判斷和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證券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1)基本分析:基本分析法是以傳統經濟學理論為基礎,以企業價值作為主要研究對象,通過對決定企業內在價值和影響股票價格的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發展前景、企業經營狀況等進行詳盡分析,以大概測算上市公司的長期投資價值和安全邊際,並與當前的股票價格進行比較,形成相應的投資建議。基本分析認為股價波動不可能被准確預測,而只能在有足夠安全邊際的情況下買入股票並長期持有。主要教材:《證券分析》等。
(2)技術分析:技術分析法是以傳統證券學理論為基礎,以股票價格作為主要研究對象,以預測股價波動趨勢為主要目的,從股價變化的歷史圖表入手,對股票市場波動規律進行分析的方法總和。技術分析認為市場行為包容消化一切,股價波動可以定量分析和預測,如道氏理論、波浪理論、江恩理論等。主要教材:《證券投資技術分析》等。
(3)演化分析:演化分析法是以演化證券學理論為基礎,將股市波動的生命運動特性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從股市的代謝性、趨利性、適應性、可塑性、應激性、變異性和節律性等方面入手,對市場波動方向與空間進行動態跟蹤研究,為股票交易決策提供機會和風險評估的方法總和。演化分析認為股價波動無法准確預測,因此它屬於模糊分析范疇,並不試圖為股價波動軌跡提供定量描述和預測,而是著重為投資人建立一種科學觀察和理解股市波動邏輯的全新的分析框架。主要教材:《股市真面目》等。
五、交易特點
1、證券交易是特殊的證券轉讓
證券轉讓是指證券持有人依轉讓意思及法定程序,將證券所有權轉移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其基本形式是證券買賣。在廣義上,證券轉讓還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實將全部或部分證券權利移轉給其他人的行為或者設定證券質押行為等。所謂依照特定法律事實發生的轉移,包括因贈與、繼承和持有人合並等發生的證券權利轉移;所謂設定質押,為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證券作為債務擔保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30條,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依照轉讓證券權利意思而發生的轉讓行為。
2、證券交易是反映證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流通性是確保證券作為基本融資工具的基礎。證券發行完畢後,證券即成為投資者的投資對象和投資工具,賦予證券以流通性和變現能力,可使得證券投資者便利地進入或者退出證券市場。不同證券的流通性存有差異,股份公司依法發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會公眾股股票可依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易規則自由轉讓外,公司發起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內不得轉讓,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響。
3、證券轉讓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
證券交易場所是依法設立、進行證券交易的場所,包括進行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協議完成交易的無形交易場所。前者如國際上著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中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屬於集中交易場所。後者如美國全美證券商自動報價系統(NASTAQ)以及各國的店頭交易場所,中國場外交易場所主要包括原有的 STAQ和NET兩個交易系統。
4、證券交易須遵守相應交易規則
為確保證券交易的安全與快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中國頒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證券法》是調整證券交易的特別法,《公司法》對股份及公司債券轉讓也規定有原則性規則,《合同法》作為調整交易關系的一般法律規范,同樣適用於對證券交易關系的調整。其他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銀行法》、《保險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間接地調整著證券交易關系。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自律性規范,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⑥ 論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08-11-29
(1)「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地道的行政機關。為了淡化行政機構的不斷膨脹的事實,相當一部分以履行政府職能為目的、本來應當作為機關設立的機構統統納入了事業單位。這些機構行使行政權力,官員不納入國家公務員編制,經費部分來自國家財政、部分來自機構向管轄行業徵收的費用。中國證監會、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國家商標局、國家專利局、新華社等等機構都是「事業單位」。每一次「精簡機構」都會有一部分政府機關變成「事業單位」。
(2)「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強制執法機關,如「勞動教養所」、「勞動教養農場」。
(3)「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控股公司,例如:大學、科研機構可以是若干商業公司的股東。
(4)「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公司,如:出版社、服務公司。
(5)「事業單位」還可以是提供專業服務的私立機構,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總之,把證交所說成事業單位並沒有提供任何有助於說明它的真實屬性的信息。
2.3 上交所的政府管制
在交易所成立之初,法律文件總是以一種靈活方式表述交易所的管制許可權,從而既能包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雙重管轄,而又不至於引起許可權爭議。按照上海市政府1990年11月頒布的行政規章,上交所依據市政府的行政規章而取得法人資格,但是,該行政規章又承認設立證券交易所的權力屬於「國家證券主管機關」。[xix]與此同時,上交所章程也聲稱自己受「國家證券主管機關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和有關部門的監督」。[xx]
在上交所成立之初,地方政府掌握著管制權,同時,上交所和其他被歸入「金融機構」的組織一樣,它在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上海市分行監管。1992年底,國務院重新劃分證券市場的管轄許可權,人民銀行將管制證券市場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權力移交給新設立的證券委員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當地政府歸口管理,由證監會實施監督。」[xxi]可見,在1990 - 96年間,地方政府在管理交易所的過程中擔當主要角色。
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最初都是地方性「股份制試點」的產物,隨著「股份制試點」全面推開,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轉變為全國性的證券交易中心,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制模式也發生了變化。90年代中期之後,圍繞交易所管制的主要趨勢是恢復中央集權:中國證監會的管制權不斷擴張,地方政府的管制權日漸退縮。[xxii]90年代中期之後,證券交易所實際上成為中國證監會直接控制之下的「市場一線」監管機構,地方政府只是在相當有限的范圍內具有影響力。交易所的管理許可權從一個側面展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權力邊界在90年代中期之後發生了變化,與保險、工商、海關、國有資產管理等領域一樣,證券市場管理體制一直循著中央集權的軌跡攀升,至少法律表述清楚地顯示了這樣的軌跡。
如果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我們無法拒絕這樣的結論:上交所不是一個民法意義上的「法人」,更不是一個會員制社團,而是政府創設、政府管理之下的一個承擔證券市場組織、營運職能的公權力機構。法律文本將「會員制」作為交易所的一個主要特徵,反映了思維和表達的路徑依賴——一種試圖「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慣性。在這里,有一種先入為主的邏輯在主導思維和表達:「外國交易所主要是會員制,中國交易所要和國際慣例接軌,因此,中國交易所也須是會員制。」然而,這種依樣畫葫蘆的「接軌」忽略了一些前提性問題:中國經濟轉型時期的證券交易所有沒有必要、有沒有可能採用會員制? 中國現實存在的交易所是不是真的採用了會員制? 如果不是,為什麼一定要把它說成是會員制? 我們不難想像:如果有一天真的按照《證券法》而將上交所的「積累」分配給「會員」,那將是一個無法糾正的歷
史誤會。
2.4 什麼是會員制? 以NYSE為個案的回答
2.4.1 會員制交易所和行會的獨占傳統
會員制交易所來自西方的行會傳統。行會的發展軌跡是以自律為起點,以行業獨占為最終目標。
NYSE建立自律規則,吸引信譽良好的證券商加盟,組成了一個精英俱樂部,進而不斷擴展市場份額,最終形成了獨占優勢。NYSE常規會員的數目和交易大廳內的席位相等。常規會員為「席位持有人( seatholders) 」。常規會員必須是自然人,但是,公司或其他機構可以是「會員關系」的信託受益人。取得會員資格的前提是:申請人必須從現有會員那裡受讓、租賃交易席位或會員資格。常規會員擁有如同公司股東的權利,諸如:選舉董事、在公司解散時參與剩餘資產分配;常規會員得在場內佔有席位,使用交易所的設備,無須通過經紀人而直接進行場內交易。
傳統的NYSE會員制有四個不同的層面,每一個層面的背後都是會員的獨占利益:其一,限定會員人數和交易席位,非會員不得入場交易,故場內交易是會員獨占的市場;其二,在1979年之前,NYSE一直禁止會員從事任何場外交易,從而保證NYSE自身獨占上市股票的交易市場;其三,在1971年之前,NYSE實施最低傭金規則——會員接受非會員券商的委託收取傭金不得低於NYSE規定的最低限額。
最低傭金規則使非會員券商執行委託買賣指令的成本註定超過會員券商,從而無法就執行委託買賣的指令與會員競爭;其四,在1968年之前,NYSE一直推行統一傭金標准,以一百股整數交易的價格作為傭金的計價基數,禁止會員向大宗交易客戶提供傭金折扣。統一傭金標准實質上是禁止會員之間相互競爭而動搖獨占基礎。[xxiii]會員制交易所背後有一個表面上很有道理的邏輯:公平、高效的交易需要集中競價,集中競價需要交易大廳,交易大廳里的場內交易只能容納為數不多的市場參與者,那些有資格參與場內交易的人應當組成一個自律社團。然而,這一邏輯的事實基礎如今已經不復存在:電子技術給中國帶來了更為高效、更為經濟、更為公正的集中競價交易——這種交易不需要有形的交易大廳,買賣雙方甚至可以不必經過經紀商,自行通過電腦終端向交易主機輸送買賣報價。光纖通訊、寬頻網路和大容量硬碟接納市場參與者的能力幾乎是無限的,制度創新的惟一限制是我們自身的想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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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證券交易所的作用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後一種。
作用:
1、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3、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另外,制定交易規定、維護交易秩序、提供交易信息、降低交易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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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如何理解我國法律禁止相關證券交易行為的意義
1、禁止相關的不合規的證券交易行為,能夠引導市場的良性交易秩序,尤其是對於保護中小型投資者而言,這是非常必要的,由於中小型投資者普遍的專業知識有限,是一個相對弱勢的投資群體,法律禁止相關證券交易行為,既能夠保護投資者的投資權益,也能夠使資本市場得到良性發展。
2、目前我國法律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如果不用法律禁止證券內幕交易,那麼投資者的公平性就將完全無法體現,進而也就沒有人敢進行證券的投資了,所以禁止內幕交易才能使證券市場透明化,從而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其次某些大的資金會利用資金優勢操縱市場,這是必須要制止的行為,否則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將完全無法保障,最終損害的還是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最後,上市公司有可能會對其公告或財報進行虛假描述,誘導投資者做出錯誤的判斷,這也是必須要被法律禁止的。
3、因為從根本上,這仍然是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最終也使證券市場無法持續健康發展,可見,為了有一個健康的證券市場,為了維護證券市場良好的投資秩序,為了給投資者創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我國法律禁止掉相關違規證券交易就是必須要做的事情。
拓展資料:
1、證券交易,英文Securities Transaction,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證券交易是一種已經依法發行並經投資者認購的證券的買賣,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特定權利的買賣,也是一種標准化合同的買賣。證券交易的方式包括現貨交易、期貨交易、期權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購。證券交易形成的市場為證券的交易市場,即證券的二級市場。
2、證券交易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掛牌買賣。凡經批准在證券交易所內登記買賣的證券稱為上市證券;其證券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稱為上市公司。另一種形式是上櫃交易,是指公開發行但未達上市標準的證券在證券櫃台交易市場買賣。
3、眾多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了股票,但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上市或上櫃交易的。股票要上市或上櫃交易,必須按一定條件和標准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才能上市或上櫃自由買賣。已上市股票如條件變壞,達不到標准,證券交易所可以停止其上市資格。
⑨ 證券交易法
是分開的,《證券法》與證交所的交易規則
⑩ 證券交易的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證券上市
第三節 持續信息公開
第四節 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第六章 證券公司
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八章 證券服務機構
第九章 證券業協會
第十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