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證券法》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規定為什麼要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
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分別作出了規范要求。對於證券公司而言,概括來說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戶、揭示風險,並且明確了賣者有責。對於投資者而言,應當配合證券公司,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個人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此外,新《證券法》還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作出了區分,目的是為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低、投資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相對不足的普通投資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同時,設置了「舉證責任倒置」機制,當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後,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如果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② 新證券法下的中小投資者保護
此次《證券法》修訂的一大亮點,在於新設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並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允許特定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
修訂後的《證券法》還探索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訴訟主體;建立「默示加入」和「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明確引入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有望進一步提高對惡性違法行為的綜合處罰力度,完善證券民事訴訟程序,以期更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中國民事訴訟中,對代表性訴訟一直持較為審慎的態度。在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簡稱《九民紀要》)中,對證券虛假陳述類訴訟的代表人訴訟程序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引入了「示範訴訟」等實踐中較為有效的做法,但總體上仍沒有突破現行民事訴訟法關於代表人訴訟的規則。此次《證券法》修訂的重大突破在於在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代表人訴訟的情況下,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規則進行處理。這個規定和其他國家的集團訴訟制度比較類似,但作為代表人的主體是特定的,體現了中國特色,在具體運行上還需要進一步做好與民事訴訟法的銜接。
總體而言,修訂的《證券法》新增的相關條款直擊投資者司法維權的痛點,堪稱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有利於投資者訴權的行使。一直以來,證券民事訴訟具有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單個投資者起訴成本高、起訴意願不強等特點。此次一方面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可「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規則,提起代表人訴訟,代替投資者維權;另一方面,通過公告登記、代表人訴訟等方式也大大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減輕了投資者的訴累,能夠加強投資者保護力度,提高投資者司法維權的意願。後續可以考慮引入由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首席原告,減少美國集團訴訟當中可能出現的原告及律師的一家獨大情況,避免造成尾大不掉的局面和濫訴的結果。
然而新證券法修訂,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比如新證券法中關於投資者的保護多次使用「投資者保護機構」術語,該術語實質上與「相關機構」等類似術語一致,都對權利人的權利行使造成了極大的困難,應當盡快通過出台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方式對「投資者保護機構」具體化,以便投資者遭受損害時向適當的機構尋求幫助。同時,不論是最高法發布的《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還是《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都只針對的是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型案件存在制度缺失。虛假陳述類賠償的訴訟條件也較為苛刻,必須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查處結果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若是損害後果屬於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行為引發的,抑或是虛假陳述行為但未經行政追責或刑事審判,則受損投資者難以通過該訴訟方式進行救濟。
③ 3/3 新《證券法》具體規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進行糾紛化解的三個方面
您好,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法》在關於投資者保護機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投資者保護機構進行先行賠付的制度。即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二是投資者保護機構進行調解的制度。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三是投資者保護機構進行集體訴訟的制度。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並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希望對您有幫助。
④ 新《證券法》在投資者保護制度方面作出哪些安排
新《證券法》設立投資者保護專章,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的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規定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證券公司不得拒絕普通投資者的調解請求;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等。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⑤ 新《證券法》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規定了哪些「硬核」措施
資本市場運行以投資者參與為基礎。沒有投資者,資本市場便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切實保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好投資安全,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是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體現。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法的立法宗旨,一部《證券法》就是一部投資者保護之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監管的核心目標。投資者保護的理念和宗旨,貫徹於證券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監管等各個層面、各個環節。
新《證券法》基於我國資本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的投資者結構,在原《證券法》規定的基礎上,加強了對中小投資者的傾斜性保護,設置「投資者保護」專章,規定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硬核」措施,例如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股東權利徵集制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受託管理人制度、先行賠付制度、以「聲明退出制」為核心的特別代表人訴訟(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等等。
⑥ 證券法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禁止內幕交易行為;
(2)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3)禁止與它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
(5)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⑦ 證券法中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手段
著力加強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
保護基金制度成為投資者「保護傘」
損害賠償制度為投資者提供法律救濟
「股市黑嘴」誤導
投資者需賠償
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權」又「限權」
立法前沿
修訂後的證券法在10月27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表決通過,這部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加強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權」又「限權」,勢必會對中國證券市場產生重要影響。
構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修訂證券法一個很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要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這一點證券法修訂案在有關加強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的監管方面均有體現。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修訂案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建立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
過去,許多股民因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權益受到損害卻無法得到賠償,此次修改證券法,填補了這一法律空白。
證券法修訂案明確規定了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發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
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為投資者提供了法律救濟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資者因證券市場上存在的不法行為而影響投資信心。
完善證券投資咨詢業虛假信息歸責制度
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出現了一些「害群之馬」。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修訂案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並規定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加強證券監管部門的權力
為加強證券市場監管、維護市場運行秩序,證券法修訂案完善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調整了被監管對象和增加了監管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適應打擊違法犯罪的需要。
修訂案明確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有權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有權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等等。
依法追究證監機構人員濫用職權行為
證券法修訂案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大授權的同時,也明確了其權力行使的制約條件。
修訂案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二)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⑧ 證券法的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基本原則。
法律總是傾斜保護弱者的利益,在證券市場中,投資者,由其是中小投資者,由於信息不對稱、持股比例相對較小,相比於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其一般處於弱勢地位。為此,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需要重點保護。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全方位的保護,意味著證券市場交易是安全穩定的。從而,其他投資者對市場就用信心,入市的資金和人數也會相應地增加。由此觀之,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主要目的在於讓投資者樹立信心。因為,投資者保護不僅關繫到證券市場制度的規范和發展,而且也關繫到整個經濟的穩定增長。
至於投資者保護對證券法、金融法以及金融市場的運行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能防止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維護市場的安全,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交易環境;其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能夠促進市場的成熟化,加快市場監管體系的構建和發展,並及時發現監管中出現的問題,影響未來相關領域立法的趨勢。
希望有所幫助!
⑨ 證券法中有對弱視投資者的保護條文嗎
摘要 你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證券法》對投資者分別作出了規范要求。新《證券法》還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作出了區分,目的是為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低、投資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相對不足的普通投資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