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應收賬款等資產匯聚起來,通過結構化的調整和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中,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金池」,然後將這個「資金池」銷售給專業操作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V,由SPV以預期現金收入為保障,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和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後,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並將日後收到的現金流支付給投資者,從而實現發起人籌集到資金、投資者取得回報的目的。
我國尚未有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立法,實務操作中依據《合同法》、《擔保法》、《信託法》、《破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而租賃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牽涉到諸多法律主體,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租賃債權證券化的基本流程是:金融租賃公司將其擁有的租賃債權「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SPV按照一定的特質對租賃債權進行重新組合,構成「資金池」,經過信用增級後,由評級機構進行證券評級,委託證券承銷商發行租賃債權支持證券,購買證券的是個人投資和機構投資者。SPV用證券發行收入償還購買租賃債權的款項,並以租賃債券的收益歸還證券本息。在這一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主體主要包括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出組人)、原始債務人(承租人)、SPV、證券投資者、商業銀行、券商、信用增級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而其中SPV處於這些法律關系的核心地位。SPV與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出租人)以及與原始債務人(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法律關系,比較典型地反映了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問題的法律特徵。
⑵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託管人應當自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披露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當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應當由管理人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年度資產管理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資產運行情況;
(二)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業務參與人的履約情況;
(三)專項計劃賬戶資金收支情況;
(四)需要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報告的其他事項;
(五)會計師事務所對專項計劃年度運行情況的審計意見。
第三十八條 年度託管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項計劃資產託管情況;
(二)對管理人的監督情況;
(三)需要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發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披露,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未按計劃說明書約定分配收益;
(二)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發生不利調整;
(三)基礎資產發生超過資產支持證券未償本金余額10%以上的損失;
(四)基礎資產的運行情況或產生現金流的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或者基礎資產涉及法律糾紛,可能影響按時分配收益;
(六)預計基礎資產現金流相比預期減少20%以上;
(七)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相關機構違反合同約定,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八)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相關機構的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等決定,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九)管理人、託管人、資信評級機構等相關機構發生變更;
(十)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相關機構信用等級發生調整,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十一)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
⑶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管理託管
第二十條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
(二)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督促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益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權益人)以及為專項計劃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履行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事宜;
(四)按照約定及時將募集資金支付給原始權益人;
(五)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管理專項計劃資產;
(六)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切實防範專項計劃資產被混同、挪用等風險;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專項計劃資產安全;
(八)按照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負責專項計劃的終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募集資金不入賬或者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
(二)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
(三)挪用專項計劃資產;
(四)以專項計劃資產設定擔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負債;
(五)違反計劃說明書的約定以專項計劃資產對外投資;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應當為專項計劃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同的專項計劃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針對專項計劃存續期內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訂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在風險發生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地執行風險處置預案,最大程度地保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有關事項,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予以說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權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二)原始權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三)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近三年存在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
(四)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存在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存在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
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專項計劃終止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計劃說明書的約定成立清算組,負責專項計劃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清算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出具清算報告,並將清算結果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七條 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專項計劃不得變更管理人。
管理人出現被取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以及其他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情形的,在依據計劃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選任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管理人。計劃說明書應當對此作出相應約定。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職責移交手續。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續前,應當妥善保管專項計劃文件和資料,維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管理人應當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九條 託管人辦理專項計劃的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專項計劃資產;
(二)監督管理人專項計劃的運作,發現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違反計劃說明書或者託管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報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四)計劃說明書以及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
⑷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現金流 預測分析報告 委託方可以不是原始權益人嗎
委託方,一般來說是專項計劃的管理人,而不會是原始權益人。因為專項計劃現金流預測分析咨詢報告,是反映基礎資產真實性的重要文件,為了保證客觀性和獨立性,應該以管理人的名義,委託具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該咨詢報告。
⑸ 急!關於資產證券化的問題
關於第二個問題,我覺得不需要「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否則的話很多項目就要會計師重新審計一遍了。發行人本身的資質又不是資產證券化的重點。評估和評級更關鍵,所以要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其他文件中要求「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是特指證券公司的,其他的沒說應該都可以。另外請教一下,關於商業物業類,如果以財產權利形式,財產本身也不能有抵押吧?
⑹ 資產證券化年度審計的價格大約是什麼價格
1. 鑒證項目收費標准為最低收費標准,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上浮15%;上市公司的鑒證項目收費標准可上浮50%。
2. 驗證資本比例收費以企業注冊資本為基數。50萬元以下的驗證資本,收費由會計師事務所酌定,但不得少於5000元。稅務審計服務,執行現行中期審計的收費標准。
⑺ 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注冊制是什麼意思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7號
為簡化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流程,提高發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進受託機構與發起機構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切實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7號公布),現就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已經取得監管部門相關業務資格、發行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且能夠按規定披露信息的受託機構和發起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注冊,並在注冊有效期內自主分期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申請注冊發行的證券化信貸資產應具有較高的同質性。
二、受託機構和發起機構應提交注冊申請報告、與交易框架相關的標准化合同文本、評級安排等文件。
注冊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名稱;
(二)證券化的信貸資產類型;
(三)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注冊額度和分期發行安排;
(四)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發放程序、審核標准、擔保形式、管理方法、過往表現、違約貸款處置程序及方法;
(五)交易結構及各當事方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六)貸款服務機構管理證券化信貸資產的方法、標准;
(七)擬披露信息的主要內容、時間及取得方式;
(八)擬採用簿記建檔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應說明採用簿記建檔發行的必要性,定價、配售的具體原則和方式,以及防範操作風險和不正當利益輸送的措施。
三、中國人民銀行接受注冊後,在注冊有效期內,受託機構和發起機構可自主選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時機,在按有關規定進行產品發行信息披露前5個工作日,將最終的發行說明書、評級報告及所有最終的相關法律文件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表(見附件)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四、按照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由市場和發行人雙向選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交易場所。
五、受託機構、發起機構可與主承銷商或其他機構通過協議約定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做市安排。
六、採用分層結構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其最低檔次證券發行可免於信用評級。
七、受託機構和發起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書面的注冊登記材料和發行材料,同時提交電子版文件光碟。
八、中國人民銀行在其官方網站(www.pbc.gov.cn)「銀行間債券市場」欄目下實時公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信息。
九、受託機構和發起機構在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應切實履行信息披露職責,並承擔主體責任。採用注冊方式分期發行的,可在注冊後即披露產品交易結構等信息,每期產品發行前披露基礎資產池相關信息。受託機構、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按合同約定切實履行盡職調查責任,依法披露信息。
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應組織市場成員起草並發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相關標准合同範本和信息披露指引,定期跟蹤市場成員對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情況的評價,對不能按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⑻ 資產證券化有什麼優缺點
資產證券化做法的優勢
1、和銀行貸款相比,這種資產證券化做法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低門檻、靈活性和高流動性上:
2、從發行方企業的角度上說,資產證券化提高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減少了企業的風險資產,增加了企業管理資產負債表的手段。
資產證券化做法的缺點:
1、對於應對系統性風險的能力較差。
2、對於底層資產的質量依賴性很強。
3、可能引起連鎖反應。
(8)資產證券化會計師事務所擴展閱讀:
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參與主體:
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比較復雜,主要參與主體,包括發起人、發行人、託管人、投資人、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各中介機構在產品的成立與發行過程中發揮其專業特長,確保產品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會計准則及信用風險評估要求,從而最終達到發起人的融資目的,同時保障發起人、發行人以及投資者的相關利益。
⑼ 會計師事務所做資產證券化有什麼資質
申請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具備的條件:
1、有2名以上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具備的條件:
1、有5名以上的股東;
2、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3、有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4、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6、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股東,應當具備的條件:
1、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
2、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3、成為合夥人或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4、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法定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5、成為合夥人或股東1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⑽ 會計師事務所在資產證券化里前期需要做什麼工作
新人理論要用到實踐里,確實有個過程首先你看看每個科目的核算跟你書上的有啥區別?第一看期初余額加減發生額是否等於期末余額,各個指標是否過高或過低?有沒有違反稅法或者經濟法里的業務,科目里的大額發生數批示手續及文件是否齊全發現異常的記錄下來問問企業財務人員,覺得解釋通了就可以,還覺得有問題寫在底稿里反映給隊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