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2018年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在實時監控中,發現證券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證券交易出現異常的,有權採取盤中臨時停牌、口頭或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盤中暫停相關證券賬戶當日交易、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三條 證券競價交易出現以下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的;
(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和政策性金融債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的;
(三)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其他債券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的;
(四)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換手率(成交量除以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超過80%(含)的;
(五)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超過30%(含)的;
(六)涉嫌存在違法違規交易行為,且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嚴重影響或者嚴重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七)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可以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項不適用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第四條 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
(二)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
(三)因第三條第(四)、(五)項停牌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
(四)因第三條第(六)項停牌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必要時可以持續至當日收盤;
(五)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第五條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發布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第六條 投資者可以在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撤銷未成交的申報。
第七條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時期內的漲跌幅偏離同期可比指數漲跌幅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項公告的,本所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進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和相關市場傳言等進行核查,並及時予以公告。股票停復牌時間以上市公司公告為准。
第八條 證券交易出現以下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本所可以對相關投資者發出書面警示,或者直接採取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等措施:
(一)投資者(包括以本人名義開立的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單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板股票超過50萬股的;
(二)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多次不以成交為目的虛假申報買入或賣出,可能影響開盤價的;
(三)通過虛假申報、大額申報、密集申報、漲跌幅限制價格大量申報、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日內或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四)多次進行高買低賣的交易,或單次高買低賣交易金額較大的;
(五)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日內回轉交易的;
(六)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申報下單,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統安全的;
(七)通過影響標的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以影響其衍生品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八)在計算相關證券及其衍生品參考價格或結算價格的特定時間,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等手段,影響相關證券及其衍生品參考價格或結算價格的;
(九)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的;
(十)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十一)涉嫌通過證券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且成交金額較大的;
(十二)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累計」是指投資者委託買入數量與當日已成交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
第九條 本所實施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限制買入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二)限制賣出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三)限制買入和賣出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本所採取盤中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措施,比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執行。
第十條 限制投資者賬戶證券交易單次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具體時間以本所書面決定為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可以延長限制交易時間。
本所實施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的,記入投資者誠信檔案。
第十一條 本所對異常交易的當事人採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等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或營業部向當事人實施,相關會員或營業部應當及時向其客戶轉告有關警示、督促客戶提交合規交易承諾,並保留相關證據。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做出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其提交合規交易承諾函。
第十二條 本所採取盤中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口頭或書面告知當事人,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的通知後及時轉告相關當事人。
本所做出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決定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向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該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決定的當天將其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送達的,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及其營業部未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履行客戶管理責任的,本所在對異常交易當事人採取監管措施或做出紀律處分決定的同時,可以對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施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6月12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上證發〔2015〕57號)同時廢止。
2. 大宗交易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規則:
1.大宗交易條件:A股單筆交易申報數量不少於30萬股,或交易金額不少於200萬元;單筆交易申報的B股數量不少於30萬股,或交易金額不少於20萬美元;單筆基金交易申報數量不少於200萬,或交易金額不少於200萬元;債券、債券回購單筆交易委託數量不低於1000筆,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2、大宗交易上報方式:意向聲明; 交易申報; 固定價格申報。 (暫停)
3、大宗交易上報時間:意向聲明:9:30-11:30、13:00-15:30; 交易申報:15:00-15:30;定價申報:15:00-15:30(暫停)
4、當日15:00仍停牌的證券,不再接受當日大宗交易申報。
5、交易日9:30至15:30之間確認的交易,當日清算交收;交易日16:00至17:00之間確認的交易,在下一交易日進行清算交收。 (暫停)
6、意向聲明應當真實有效。申請人價格不明確的,視為願意以至少規定的最低價或最高價買入或賣出;申報方數量不明確的,視為願意至少以大宗交易的單筆交易申報最少數量達成交易。
7、當會員接受意向申報時(包括提供比意向申報更優惠的價格),申報方應與至少一名接受意向申報的會員進行交易申報。
8、採用固定價格申報的,買賣雙方可以按照當日競爭性交易市場的收盤價或者當日全天交易量的加權平均價進行申報; (暫停)在接受固定價格申報期間,可以撤銷固定價格申報;申報時間結束後,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對定價申報進行撮合交易,未交易部分自動作廢。 (暫停)
9、限價漲跌證券的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漲跌限制內確定;無漲跌限制證券的申報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前一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最高、最低交易價格。每個交易日16:00-17:00受理的申報,適用於當日其他交易時段受理的漲跌價。 (暫停)
10、大宗交易不計入實時行情和指數計算,交易量計入大宗交易完成後的證券總交易量。
拓展資料:
1、中國的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有大宗交易系統,兩個證券交易所都有大宗交易櫃台。根據我國證券交易規則,凡交易量在50萬股以上的股票,均可向大宗交易櫃台申請進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櫃台收到申請後,會立即保存其交易報告,無需匹配。交易所當日直接競價交易結束時,按照當日股票交易均價統一撮合交易;
2、也就是說,中國實際上對大宗交易採取集合競價制度。我們認為中國採用的這種用於大宗交易的系統是非常有害的。首先,本交易系統採用的大宗交易報表集中存儲的做法,實際上否定了券商報表中的報價因素。它使大宗交易報表只具有形式和抽象的意義,使大宗交易報表只具有報價采購數量或報價銷售數量的意義,而不具有具體報價的含義。其次,該制度實際上否定了大型交易者的自主權,將不相關的集中競價平均價格強加於當事人,否定了證券交易中極其復雜的交易條件。
3、一般來說,我國採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只有大宗交易形式,沒有大宗交易內容的制度;這只反映了中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追求國有股高交易價格的意願,而為了實現這一意願,他們不惜犧牲市場經濟最基本的交易原則。
3. 股票大宗交易規則是怎麼樣的呢
你好,大宗交易又稱為大宗買賣,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
【法規】對於大宗交易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時對大宗交易規則進行了重新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
【規則】
上交所規則
1、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 上海)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萬美元(含)以上;
2、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2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3、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4、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企業債、公司債的現券和回購大宗交易單筆最低限額在原來基礎上降低至:交易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5、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深交所規則
1、A 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 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 萬元人民幣;
2、B 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3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 萬元港幣;
3、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200 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 200 萬元人民幣;
4、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5 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 萬元人民幣;
4.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
第四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第五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第六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對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各賬戶可減持數量按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第八條 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五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按本所有關股東股份質押事項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予以處分。
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數量之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5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之前本所發布的其他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5. 滬深兩市大宗交易規則
你好,深所大宗交易採用協議大宗交易和盤後定價大宗交易方式。
協議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雙方互為指定交易對手方,協商確定交易價格及數量的交易方式。
盤後定價大宗交易,是指證券交易收盤後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以證券當日收盤價或證券當日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對大宗交易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交易方式。
上交所採用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報:
(一)意向申報;(二)成交申報;(三)固定價格申報;(四)本所認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報
6. 股票大宗交易披露時間有什麼規定
從大宗交易成交信息中只能看到買方賣的營業部地址,究竟是誰屬私人秘密,沒有公開渠道可以查詢。
如果買賣方涉及到公司主要股東(持股5%以上的,或者持股5%不到但是是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公司同時會出公告顯示是誰在買賣,不是主要股東則不披露相關信息。
7. ·詳細解釋一下大宗交易
其中,根據上證所於2003年8月17日發布的相關通知,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規定, 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的證券單筆買賣要達到如下最低限額:
(一)A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數量在3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三)債券交易數量在2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四)債券回購交易數量在5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5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根據深交所於2003年8月25日發布的相關通知,修訂後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規定,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的證券買賣需符合的條件是:
(一)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港幣;
(三)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四)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2萬張(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五)債券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萬張(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大宗交易是不計如當日的大盤指標的
8. 關於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問題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的修訂說明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依有關規定調整大宗交易的證券品種、最低限額、交易時間、價格限制、申報方式、申報內容、費率標准等。」依現行交易規則規定,調整大宗交易成交價格限制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增加上述條文後,原《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的「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調整大宗交易的品種和最低限額」,予以刪除。
解讀大宗交易(2002年2月27日)
主持人:羅曉芳
嘉 賓:王 霞 深圳證券交易所博士後工作站研究員
主持人:關注股市冷暖,探求投資之道,歡迎收看《今日證券》。《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昨天發布並正式開始實施,那麼大宗交易制度是否真正有利於市場穩定?是否會讓做莊的人鑽空子,更便利於機構的幕後操縱?這一制度會給我們中小投資者帶來什麼影響?今天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王霞博士專程從深圳飛到北京,將與您共同研討這個話題。
主持人:我們看到深圳證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實施細則,吸引了很多投資者的注意,不管是中小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都非常關注這個新的交易制度。王霞博士,我知道你是專門研究大宗交易的,如果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講,什麼叫大宗交易?
王 霞:大宗交易現在一般來說是指交易規模,包括交易的數量和金額都非常大,遠遠超過市場的平均交易規模。具體來說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主持人:就是說不同的國家,不同的交易所,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自己來決定一個數量級的下限,並不要求千篇一律,是嗎?
王 霞:對,證券市場都是根據自己的市場規模、成交情況,還有投資者結構,以及大宗交易制度和普通交易制度的不同情況。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很多交易所都是根據它的經營策略,來制定最底線,因為底線越低,可能就越吸引投資者。
主持人:目前我們國內大宗交易底線的設計,根據不同的品種它的底線設計是不一樣的,你能否具體的給我們介紹一下?
王 霞:現在實施的深交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里明確規定,每一筆大宗交易A股的最低數額是50萬股,基金是50萬份,還有債券是5000手。
主持人:以後可以隨著這個設想,隨著這個大宗交易制度的推行,也許這個大宗交易的數量會增多,以後這個底線會不會還調整,會一直不變嗎?
王 霞:在滬深交易所統一的規則中有明確規定大宗交易的最低交易份額,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的。所以這種情況是不能排除的。
主持人:目前大宗交易適用於哪些品種呢?比如A股、基金、債券,大宗交易是實施的,那麼對於B股是不實施大宗交易的,很多投資者問我們這個問題。
王 霞:因為證券交易所在93年就推出了B股兌鈔交易的暫行規定,實際上B股的兌鈔交易跟我們現在的大宗交易裡面規定的內容是非常類似的,我想這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主持人:其實我們還特別關心就是為什麼國家在這個時候,深交所在這個時候推出大宗交易制度?
王 霞:因為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規模的不斷擴大,證券市場的投資結構也發生了變化。機構投資者的比重大大增加,在海外成功市場中,比如說在倫敦證券交易所,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總成交量已經達到了總成交量的90%以上,在我們國家現在是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時期,隨著機構投資者的不斷發展,他們的實力在不斷增強,投資者的交易需求也會產生多樣化,他們一方面象其它投資者一樣經常性的進行一些投資結構小的調整,有時可能會需要大的調整,就是投資組合中的結構性的調整。這種結構性調整發生的時候,就必須進行大宗交易,這時大宗交易的需求就產生了。另外一個,從90年代以後,全球兼並浪潮掀起,在兼並過程中,投資者之間的大宗股票或者大宗股權的順利轉讓是兼並收購能夠順利實現的一個重要基礎。90年代以後,大宗交易的實施就更為普及了。我們國家現在推出大宗交易實際上是適應了市場的變化,滿足投資者新的需求的一種舉措。
主持人:我們知道大宗交易確實為機構投資的交易提供了便利,但滿足他們交易的同時,是否也讓某些做莊的人鑽了空子,更便利某些人在幕後操縱呢?我想投資者可能都非常擔心這個問題。
王 霞:對,我相信這個問題應該也是這個制度,這個細則披露,很多投資者所關心的。實際上我是這么看,因為我們這個制度是中國第一次實施大宗交易,所以從我們這個細則上可以看到,對大宗交易的監管和規范是非常嚴格的,包括對大宗交易成交的價格限制,還有對它的信息披露,非常嚴格的,每一筆大宗交易都必須披露。而且一直要披露到交易的席位和交易雙方的姓名或者名稱,在這么嚴格的監管下,還有大宗交易是不計入即時行情和指數計算的,這樣也可以避免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想通過大宗交易來操縱市場。所以在目前的實施細則下,可能你說的這種情況一般不是很容易出現。
主持人:有人說大宗交易是陽光交易,因為它的信息要披露,包括交易人的姓名,他所在的席位,他成交的數量、金額、價格等等。會否真正能給我們投資者帶來一些投資參考,比如說由此我們洞悉到一些大的動向,但是反過來會不會帶來一些陷阱?
王 霞:我想給投資者更多的信息肯定是有利益的,但是在利益面前的時候,我想應該謹慎。
主持人:另外投資者還非常重視一個問題,就是這個價格到底是怎麼確定的。我們知道是在當天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之間取一個價格。這個價格是怎麼樣來商定的?
王 霞:在這個細則裡面沒有規定這個價格商定的過程,但是明確規定了價格形成的程序,就是要由買賣雙方協商好交易的價格和數量,然後在交易所來申報,經過確認後才能成交,而且交易價格不一定要在當日的最高成交價和最低成交價之間,如果當日沒有成交的話,以前一日的收盤價為成交價。
主持人:這兩個協商的雙方他們互相一定要認識嗎,就是說他們怎麼能夠知道對方有這些股票要賣出或買入,然後他這也有一些股票正好要賣出或買入,是否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他們之間首先要認識,然後他們信息是互通的。
王 霞:我想他們雙方信息溝通肯定是必須的。但是他們是不是認識,我想這個也不一定,因為在我們的細則中沒有提到這一點,或者說我們現在沒有對這個協商過程搭建一個平台,但是我想在這中間可能會有一些中介做這個,來幫他們牽線搭橋。
主持人:我們知道在平常買進或賣出一隻股票的時候,我們是不知道你買出一隻股票之後,會被什麼人賣去,但是在大宗交易過程中,一般對對方有一定了解的,是嗎?
王 霞:對,在成交之前知道,在成交之後他會公告,所有人都知道。
主持人:感覺大宗交易有點象互相轉讓,就是互相之間會有一個溝通。我們還想探究一個問題,我們知道這次深交所首先是推出這個大宗交易制度的,為什麼上交所沒有推出呢?這個制度為什麼深交所領先一步呢?
王 霞:大宗交易在去年滬深交易所裡面明確規定了。但是具體的實施細則是應該由兩個交易所自行制定。這次是深交所首先推出了,也算是中國的大宗交易在實踐中邁出了第一步。
主持人:你認為大宗交易制度推出之後,會給我們的市場帶來一些什麼?
王 霞:大宗交易推出以後,還看不到什麼,因為剛剛推出,從國外成功經驗來看,通常會使市場流動提高,透明度提高,然後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的投資成本會降低,提高市場的流動性,也可能會有利於大家對兼並收購的信心,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實踐的檢驗,我們希望它能夠取得成功。
主持人:好。感謝王霞博士。確實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我們也期待著大宗交易制度的推出在實踐過程中能夠日趨完善,能夠給我們市場真正的帶來活躍,帶來穩定。
9. 股票大宗交易規則
大宗交易,又稱為大宗買賣,是指達到規定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具體來說,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股票大宗交易規則介紹如下
一、上交所交易規則
1、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上海)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萬美元(含)以上。
2、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2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3、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4、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手
(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5、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二、深交所交易規則
1、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2、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萬元港幣。
3、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2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4、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人民幣。
拓展資料:
大宗交易(block trading),又稱為大宗買賣,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具體來說,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時對大宗交易規則進行了重新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