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券公司的法律地 位 與關系
一、證券經營機構的概念與分類
(一)證券經營機構的概念
所謂證券經營機構,又稱證券商,是指依法經國家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組織 。它是證券市場溝通交易的中間環節 ,證券的發行、承銷、交易一般都要通過證券經營機構來完成。
證券經營機構在不同國家的證券市場上有不同的名稱 。在證券發行市場上,日本稱為證券公司、美國稱為投資銀行;在證券流通市場上,西方國家稱為證券經紀人。我國的證券經營機構主要指證券公司及其他機構。
證券公司是我國證券經營機構的主要表現形式。所謂證券公司,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經國家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的證券公司可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兩大類。
(二)證券經營機構的分類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不同的標准進行不同的分類,常見的分類形式有以下幾種:
(1)、以經營的業務的范圍為標准,證券經營機構可分為: 承銷類證券經營機構、自營類證券經營機構、經紀類證券經營機構和綜合類證券經營機構;
(2)、以組織形式為標准,證券經營機構可分為: 證券公司、證券交易營業部、證券交易代辦點等;
(3)、以行業性質為標准,證券經營機構又可分為: 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另外,證券經紀業務可能對其他行業開放,例如IT行業。中國證監會目前已給信達、華融兩大資產管理公司發放了證券承銷資格證書,允許其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二、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營范圍
根據各國法律的有關規定,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范圍必須依法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批准,並不得超越審批范圍經營。在我國,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可分為以下幾類;
(1)、證券的承銷業務, 即在發行市場上包銷、代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2)、證券自營業務, 即作為交易者進入交易市場參與證券的買賣;
(3)、證券交易代理業務, 即充當交易雙方的經紀人,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
(4)、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含財務顧問);
(5)、證券代保管、簽證業務;
(6)、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分紅派息業務;
(7)、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在以上各項業務中,證券承銷、自營和經紀業務是主要的業務。
三、證券經營機構的法律地位
證券經營機構的法律地位,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的性質及其與發行人、一般投資者、證券交易所之間的關系。
證券經營機構是經營證券業務、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它是證券發行、交易的中間商,本身也是證券的法人投資者。它與證券發行人、一般投資者、證券交易所之間的關系如下:
(一)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發行者的關系
二者均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在證券發行中,二者可同屬一方當事人,針對另一方當事人——證券投資者。但二者也有諸多區別:
(1)、在證券發行方面, 發行人是證券發行主體,證券經營機構是證券承銷主體。二者為證券承銷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共同面對另一方當事人——投資者。
發行人
↑↓ —— 投資者
承銷商
(2)、在證券交易市場上, 證券經營機構可自營或代理證券業務;而發行人作為公司時,可以買賣證券,但不得買賣本公司證券。
(3)、在承銷結束後, 證券經營機構可持有發行人發行的證券,此時,證券經營機構是發行人的股東或債權人。
(4)、證券發行人只受證券主管機關約束; 而證券經營機構受證券主管機關(包括證交所)與證券業協會的雙重約束。
(二)證券經營機構與一般投資者的關系
證券經營機構作為代理商,與一般投資者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系;證券經營機構作為自營商,從事證券買賣業務時,也是證券的投資者,但它與一般投資者有著顯著的區別:
(1)、取得證券的方式不盡相同。 對於公開發行的證券,一般投資者只能在證券發行和交易市場上認購,而證券經營機構卻可以通過代銷或包銷證券直接從發行者手中購得證券或認購剩餘的證券;
(2)、在證券交易市場上,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親自出席證券交易所,直接從事證券交易,而一般投資者只能委託證券經營機構代理其買賣證券;
(3)、在交易中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 證券經營機構因資金雄厚,獲取內幕信息機會較多,容易產生違規行為,因而對其監管也較嚴格,而一般投資主體則受限較多。
(三)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的關系
從證券市場的角度看,二者都是證券交易的服務與中介機構。它們的相互關系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性質不同:證券經營機構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而證券交易所有會員制證交所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分,會員制證交所是非營利的團體法人;
(2)、二者雖然都是證券市場的主體, 但證交所不是證券發行與交易的主體,它不從事證券經營業務,只是為證券交易提供場所與服務的機構;
(3)、二者相互依存。 證券經營機構必須成為證交所的正式會員,才能進入證交所參與證券交易,否則即屬違法;而證交所必須擁有達到一定數量的會員,否則不符合開業條件,而且,以證券公司為主體的會員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
(4)、二者同受證監會的監管。 證券經營機構除接受證監會的監管以外,還必須接受證交所的會員監管和證券業協會的行業監管。而證券交易所只接受證監會的管理與監督,其他任何組織均無權干涉證券交易所的活動。
B. 證券公司的法律地位
1、共性就是指兩者之間的共同之處在那裡
2、區別 老師的意見就是從發行、交易、承銷和約束方面來分析
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發行者的關系
二者均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在證券發行中,二者可同屬一方當事人,針對另一方當事人——證券投資者。但二者也有諸多區別:
(1)、在證券發行方面, 發行人是證券發行主體,證券經營機構是證券承銷主體。二者為證券承銷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共同面對另一方當事人——投資者。
發行人
↑↓ —— 投資者
承銷商
(2)、在證券交易市場上, 證券經營機構可自營或代理證券業務;而發行人作為公司時,可以買賣證券,但不得買賣本公司證券。
(3)、在承銷結束後, 證券經營機構可持有發行人發行的證券,此時,證券經營機構是發行人的股東或債權人。
(4)、證券發行人只受證券主管機關約束; 而證券經營機構受證券主管機關(包括證交所)與證券業協會的雙重約束。
C. 證券行業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公司監管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2號發布)
5.《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號)
(四)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證監會令第14號)
2.《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6月7日證監會令第33號)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18號)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
5.《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6年5月6日證監會令第30號)
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9日證監會令第31號)
7.《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7日證監會令第37號)
8.《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2007年9月17日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
9.《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
(2007年12月26日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
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2006年7月25日證監發[2006]83號)
11.《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令第49號)
12.《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2006年5月29日證監發行字[2006]15號)
13.《關於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證監發[2004]67號)
14.《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5號)
1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4號)
16.《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2006年4月7日證監會令第29號)
17.《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號)
18.《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8年修訂)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2號)
1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0日證監會令第34號)
20.《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08年修訂)
(2008年1月14日證監會計字[2008]1號)
2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機構字[2007]345號)
22.《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證監機構字[2006]161號)
2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
24.《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
25.《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2006年11月30日證監會令第39號)
26.《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證監信息字[2000]5號)
2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證監會令第3號)
28.《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證監[1996]6號)
29.《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30.《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令第17號)
31.《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8月24日證監會令第50號)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證監發[2002]1號)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2006年3月16日證監公司字[2006]38號)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0日證監會令第40號)
3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6年7月31日證監會令第35號)
3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外管局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務部.證監會.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管局商務部令2005年第28號)
38.《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08年4月16日證監會令第53號)
39.《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證監發[2005]51號)
40.《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證監會.銀監會證監發[2005]120號)
4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42.《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證監會令第19號)
4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證監會令第20號)
4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證監會令第21號)
45.《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證監會令第22號)
4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6年6月15日證監基金字[2006]122號)
47.《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證監會令第23號)
4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4日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證監會令第36號)
49.《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2007年6月18日證監會令第46號)
50.《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
5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8號)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007年11月29日證監會令第51號)
5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2年12月3日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2006年10月27日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
(五)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
2.《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4.《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發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稿)》(2007)
6.《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7年修訂)
7.《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修訂)
8.《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2007)
9.《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2008)
D. 證券法規定,詳細解釋!
要看清前提條件:第一規定是針對股票發行設定的制度。股票發行周期長,內幕信息多,所以規定的禁止期限較長,為6個月。第二規定是針對已經上市的公司,在股票正常交易期間出具報告,對股價影響時間短,5日足以讓公眾知悉公司變動情況。
以上制度設定的原理是防止內幕交易!
E. 上市公司法律解釋的股權轉讓流程是什麼
法院執行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流程是:
1、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轉讓給債權人或第三人;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執行,書面通知上市公司限期辦理相關的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第三十八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九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F. 8,為什麼說公司法是證券法規體系中基本的法規之一
您好!首先大部分證券由公司發行,為公司證券。其次,證券法的參與主體證券經營機構等也需要受公司法調整。
G. 公司法和證券法都屬於民法典嗎
公司法》與《證券法》的關系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公司法》是規范所有公司的法律,《證券法》則是規范所有有價證券交易的法律。
H. 證券法律業務的證券法律業務的內容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可以為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回及上市;
(2)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答上市;
(3)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及股份回購;
(4)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5)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6)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終止;
(8)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
(9)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及上市;
(1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I. 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中國司法解釋是哪些
中國刑法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的立案情形有:
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3、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二(十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