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證券法》對於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有何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② 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有什麼規定
你好,對上市公司收購信息的披露,證券法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由於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購的先兆,為保證廣大投資者能充分、及時地得到相關信息的披露,保證他們能在公平的條件下作出投資判斷,對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權份額的變化這一重要信息,需要其對公眾予以公告。一些國家的證券法律對這種信息披露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如,德國規定收購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時必須進行信息披露;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必須向美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以及該公司備案,以後每增減2%均應補充備案。
我國證券法出台以前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採取了比較嚴格的管理,即要求當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以後每當增減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時也要進行公告。由於這樣規定使收購上市公司的成本太大,也不利於通過資產重組來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因此,證券法將原條例規定的每增減"2%"修改為"5%"。
③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真實、准確、完整原則
真實、准確和完整主要指的是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性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則,真實性要求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須是客觀真實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須與客觀發生的事實相一致,發行人要確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財務會計資料有充分的依據。
完整性原則又稱充分性原則,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數量上和性質上能夠保證投資者形成足夠的投資判斷意識。
准確性原則要求發行人披露信息必須准確表達其含義,所引用的財務報告、盈利預測報告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審核,引用的數據應當提供資料來源,事實應充分、客觀、公正,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刊載任何有祝賀性、廣告性和恭維性的詞句。
(二)及時原則
及時原則又稱時效性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定期報告的法定期間不能超越;二是重要事實的及時報告制度,當原有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時,信息披露責任主體應及時更改和補充,使投資者獲得當前真實有效的信息。任何信息都存在時效性問題,不同的信息披露遵循不同的時間規則。
(三)風險揭示原則
發行人在公開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告書、持續信息披露過程中,對有關部分簡要披露發行人及其所屬行業、市場競爭和盈利等方面的現狀及前景,並向投資者簡述相關的風險。
(四)保護商業秘密原則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驗信息。由於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確實不變披露的,發行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內幕信息在公開披露前也是屬於商業秘密,也應受到保護,發行人信息公開前,任何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商業秘密不受信息披露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原則的約束。
希望我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④ 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證券市場特性與上市公司特性在證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世界各國證券立法莫不將上市公司的各種信息披露作為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信息披露制度源於英國和美國。 但是,當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於美國。它關於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於1911年堪薩斯州的《藍天法》(Blue Sky Law)。1929年華爾街證券市場的大陣痛,以及陣痛前的非法投機、欺詐與操縱行為,促使了美國聯邦政府1933年的《證券法》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的頒布。在1933年的《證券法》中美國首次規定實行財務公開制度,這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⑤ 簡析新《證券法》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已於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證券法新增信息披露專章,對信息披露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完善,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擴大了責任人員范圍,加大了責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責任體系。實踐中,因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日常經營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廣大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時有出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經常是導致違法行為出現的「首惡」。新證券法擴大了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范圍,顯著提高了處罰力度,旨在通過法律制度進一步規范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為。 0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定義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或法人。
結合實際情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質上是以其對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投資關系,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進而能夠決定公司董監高人選,而能夠實際支配公司的人。02增加應當披露的重大事件事項范圍
新證券法第八十條增加了應當披露的對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事項范圍,包括:
(1)第二款第(八)項增加「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盡管同業競爭在公司上市後也是需要關注的事項,但過去對同業競爭的關注主要停留在公司IPO階段,本條將同業競爭納入信息披露的范圍顯示出對同業競爭信息披露的重視。
(2)第二款第(十一)項增加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對於上市公司影響頗大,尤其是民營企業,因此,增加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於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事項對證券市場及廣大中小投資者有重要意義。
(3)新增第三款,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本款明確規定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強化了其信息披露責任,有助於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切實執行。03新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義務
新證券法第八十四條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公開承諾的行為增設了信息披露義務,並且規定其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是本次修訂中的創新,加強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約束,真正做到有諾必踐,違諾必究。
證券市場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公開承諾時有可見,過去,由於缺乏制度規則的具體規定,即使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履行承諾,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資者的投資決策。隨著新證券法修訂並生效,若後續出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履行公開承諾並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可依據該條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有力保障了投資者的信賴利益。04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擔過錯推定的連帶賠償責任
新證券法第八十五條對於信息披露責任的規定中,將原證券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形式由過錯責任修改為過錯推定責任,規定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與信息義務披露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此項修改顯著降低了受損投資者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請求民事賠償的舉證難度,有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未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提起證券代表人訴訟或證券支持訴訟時,依據「追首惡」原則追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時,亦能夠依據過錯推定的規則原則追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舉證難度,有效提高了訴訟效率。05信息披露違法范圍拓展至消極違法行為
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行人信息披露違法的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相較於原證券法中規定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發行人、上市公司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積極違法方式外,該條規定將法律責任范圍拓展至消極違法方式,即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行人信息披露違法,而此種消極違法方式在實踐中甚至比積極違法方式更為常見,從而實現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不同違法形式的全面覆蓋,形成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義務披露行為的有效制約。06大幅提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處罰力度
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大幅提高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違規違法時的處罰力度,將原證券法中規定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調整為:未按照證券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罰款為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報送的報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罰款為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新證券法不僅整體加大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而且還針對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區分了處罰位階,即著重打擊信息披露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形成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有效威懾。
新證券法的修訂與實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違法責任的法律基礎,又針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了從嚴規范,使得能夠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精準、嚴厲、有效的打擊與懲處,從而一定程度上實現從源頭處遏制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改善資本市場生態環境。
⑥ 新《證券法》對於公平信息披露有何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⑦ 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九:證券法的靈魂之信息披露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在第五章新設「信息披露」專章,以專章規定形式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更加系統、明確地凸顯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法的本質體現,堪稱證券法的靈魂。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一起來了解一下信息披露制度。如何理解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以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等形式,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將公司以及與公司相關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等重要信息向投資者公開披露的行為。一般來講,信息披露包括證券發行時首次信息披露和證券發行後的信息持續披露。可以說,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進行信息溝通的橋梁。投資者正是通過閱讀、分析、研判上市公司披露出來的信息來作為投資決策依據的。信息披露為何如此重要
首先,信息披露是貫徹證券法公開原則的重要體現。新《證券法》第3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這就是所謂證券法「三公」原則,其中最為重要的當屬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和公正原則在其他法律中也有著較為鮮明的體現,唯獨公開原則是最為體現證券法特色和核心的原則。此外,新《證券法》中「公開」一詞出現的次數為72次,為「三公」原則中次數之最,可見其分量。而證券法中的公開原則正是通過信息披露制度得以具體實現的。
其次,信息披露是化解信息不對稱,保護投資者的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證券法的重要立法目的,而信息披露與保護投資者之間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資本市場中,投資者作為信息的接收方,本身就處於信息不對稱的被動地位。而有些投資者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受制於自身情況,更是加劇了信息的不對稱。基於此理,證券法要求信息公開,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來達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新《證券法》關於信息披露規定的進步
新《證券法》關於信息披露規定的進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從體例上看,增設信息披露專章進一步凸顯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新《證券法》增設信息披露專章,在形式上,體現了證券立法體例結構思路清晰,綱舉目張,層次井然。在實質上,進一步凸顯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更好地保障了投資者獲取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
其二,從主體上看,擴大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新《證券法》第78條增加了關於強制信息披露的一般性規定,並且將「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主體,這意味著信息披露義務主體不僅包括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還包括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等主體,擴大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
其三,從披露要求上看,新《證券法》不僅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還增加了「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並且對於「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還要求「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這有利於投資者及時、准確地理解披露的信息。
其四,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出了更高的標准。新《證券法》第85條新增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過錯推定的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當信息披露義務人違法違規披露信息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此外,新《證券法》還對完善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披露要求、公平披露原則、自願披露行為、違反公開承諾的賠償責任、完善監事披露要求、發行人董監高信息披露異議制度等內容予以了規定,可謂豐富且全面。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蘭代斯所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路燈是最有效的警察。」新《證券法》對於信息披露規定的完善必將對規范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行為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產生積極作用。
⑧ 新《證券法》全文及修訂要點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已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證券法修訂,按照頂層制度設計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方向,為證券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發揮,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本次證券法修訂,系統總結了多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監管執法、風險防控的實踐經驗,在深入分析證券市場運行規律和發展階段性特點的基礎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是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在總結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經驗基礎上,新證券法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注冊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十九屆四中全會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的修改完善,充分體現了注冊制改革的決心與方向。同時,考慮到注冊制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新證券法也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有關板塊和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間。
二是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於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一千萬元;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罰款等。同時,新證券法對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也做了完善。如規定了發行人等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
三是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的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四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優化有關上市條件和退市情形的規定;完善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證券交易所防控市場風險、維護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包括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將協議收購下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由經證監會免除,調整為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免除發出要約等。
七是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明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五倍的罰款,提高到十倍,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將證券交易場所劃分為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等三個層次;規定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可以依法設立不同的市場層次;明確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上述證券交易場所轉讓;授權國務院制定有關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管理辦法等。
九是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明確了證監會依法監測並防範、處置證券市場風險的職責;延長了證監會在執法中對違法資金、證券的凍結、查封期限;規定了證監會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採取監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證券市場誠信檔案制度;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規定被市場禁入的主體,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證券交易等。
十是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寫入證券法,授權國務院按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同時,考慮到證券領域跨境監管的現實需要,明確在我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我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證券法追究法律責任等。
此外,此次證券法修訂還對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證券公司業務管理制度、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跨境監管協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⑨ 新《證券法》在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上市公司是國民經濟的「基本盤」,是經濟發展動能的「轉換器」。長期來看,上市公司質量制約著資本的形成效率和運營效果,決定了資本市場的長期趨勢,體現著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效能。上市公司質量的提升,有助於全面促進實體經濟安全。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礎性制度,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其一,更加強調信息披露有效性。在強調信息披露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的基礎上,對於發行上市及持續監管環節的信息披露,新《證券法》明確了充分、及時、簡明、公平、同步等披露要求。
其二,擴充義務人范圍和具體披露事項。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以及做出公開承諾的主體,都納入信息披露義務人范圍。增加和細化了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范圍,完善了定期報告制度,擴大了董監高信息披露保證責任范圍。
其三,建立自願信息披露制度。將實踐中上市公司的自願信息披露行為納入規范范圍,除遵守法定的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等原則外,明確自願信息披露的相關性、一致性等要求。
其四,確立公開承諾披露制度。為了營造誠信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新《證券法》要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做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遵守新《證券法》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
其五,加強對上市公司收購的披露規范。新增持股達到5%後每變動1%應當披露和違規增持股份限製表決權的規定,在權益變動披露報告中增加增持股份資金來源和股份變動時間及方式兩項內容,對收購要約變更作出限制性規定,取消協議收購中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行政許可,延長收購人的股份持有期限。
新《證券法》下,為了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對突發事件,維護經濟安全,上交所在監管方面做了哪些安排?
針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企業融資和並購重組等方面遇到一些新的挑戰,在遵守新《證券法》相關規定前提下,上交所全面落實五部委通知和證監會規定,做出適應性的監管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對突發事件,維護經濟安全。
其一,優化科創板審核工作。放寬審核時限,自2月3日起科創板首次公開上市審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及其他相關審核中發行人回復時限等規則規定的審核時限,以及發行人更新財務報告的時限,予以中止計算。正常推進受理和審核,支持鼓勵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科技創新企業在科創板上市,相關企業申請材料齊備的即報即受理,組織熟悉生物醫葯行業的專業審核人員集中攻關、快速審核。通過審核系統在線辦理業務咨詢並簡化咨詢流程,響應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
其二,優化發行承銷服務。及時調整待發行與發行中企業發行日程,鼓勵通過互聯網和電話方式開展非現場路演。研究創新服務方式,擬通過線上直錄播方式舉辦上市儀式。支援湖北省上市公司,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費,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上市公司上市初費和上市年費。
其三,優化信披監管和服務。做好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限售股份上市、債券付息兌回等相關公告及業務梳理,對相關業務事項作了銜接安排。針對受疫情影響部分上市公司審計難以正常開展,導致公司無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報和2020年一季報的情況,發布《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對確實因疫情影響難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年度報告的公司,允許延期披露,原則上應不晚於2020年6月30日。同時,落實適當放寬並購重組業務相關時限。
其四,加強上市公司風險排摸。第一時間組織力量摸排上市公司復工復產情況,了解疫情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了解未能復工復產的原因和面臨的實際困難。根據掌握的實際情況進行深入分析,針對上市公司主要面臨的復工難、物流不暢、資金流等壓力,有針對性地研究提出相關解決建議方案。同時,嚴密關注二級市場波動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對瀕臨退市公司的風險因素予以重點關注,對疫情防控概念股炒作等類型化問題進行密切跟蹤,對股票質押等可能影響市場整體運行的風險進行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