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持股百分之五股東減持需公告嗎 最新,證監會對於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增減持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要公告,增持或減持的第二天要發公告,並且當日增減超過1%,必須在大宗交易進行。
B. 對於同一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情形,應當如何計算其減持比例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在計算《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對證券賬戶名稱與證件號碼相同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可減持數量按照投資者在各賬戶和託管單元上所持無限售條件的受限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其中,受限股份是指相關股東持有的受《實施細則》規范的股份。
例如:股東E持有上市公司丁10%的股份,其中,通過證券賬戶1持有丁公司3%股份,來源於大宗交易買入;通過證券賬戶2的X託管單元持有3%的股份,來源於丁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通過證券賬戶的Y託管單元持有4%的股份,來源於集中競價交易買入。如E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那麼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其通過證券賬戶1可減持0.5%的股份,通過證券賬戶2的X託管單元可減持另外0.5%的股份,而其通過證券賬戶2的Y託管單元持有的股份均無需適用《實施細則》的規定。
C. 持股比例5%以下股東減持有規定嗎
超過5%就要舉牌了,沒到的話也得小心點,容易被證監監控到是否操縱股票
D. 股東減持股份多少以上必須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深交所新規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E.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深交所有關負來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自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F. 大股東5%以上賣股票規定
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股票,當然不能不打招呼,就直接減持的,必須發布公告
具體內容可以看上市公司股東,董監事高管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有具體的細則,針對百5%以上的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交易所報告減持計劃,備案並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減持區間內,大股東董監事高管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交易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大宗交易的受讓方,在受讓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受讓的股份
G. 大股東減持股份對股票是好還是不好
股東的減持對股票的的影響有好有壞,需要具體分析,不是所有減持都是利空!有的減持甚至是利好!減持分為幾種情況,不同情況需要不同對待!
1、股權結構減持
這類公司通常都是家族性企業,董事長,董秘等高管們都是一家人,導致上市公司股權非常集中!(以嶺葯業 四方科技 等都是家族企業)通常高管們持股能達到70%左右,對外流通的股票只有30%,數量非常少!所以就導致一種情況,這種股票非常好,但是我們機構沒有辦法買!而大股東減持後,就釋放出足夠的流通股,讓我們在市場中能拿到足夠的籌碼!比如股東減持10%,釋放出1000萬股,那麼你買入800萬股,對股價都沒有任何影響,我們就可以悄悄吸籌建倉!
2、大股東改善生活
這種也是實實在在的,很多上市公司高管,都是當年跟隨董事長20-30年,把公司從一個小作坊企業,奮斗到上市,非常不容易!上市分配股權作為獎勵,3年鎖定期一過,他們減持也是想改善生活!老闆為了鼓勵基層員工,上市後直接獎勵他股權!他的股份比一些中層管理領導還要多!這種減持,我們作為機構投資人很理解!只要不是惡意套現減持,都沒事,對股價沒有影響!
3、減持煙霧彈
還有一種減持非常有意思,我們不好去評價它減持的目的,但是減持公布後,股價短期大跌之後,然後就是暴漲!所以我們不好確定,高管們當時減持的目的是什麼?為什麼在公司股價最低,業績馬上反轉的時候減倉!高管減持比例不超過1%的,感覺是利空!減持規模太小,其實對股價中期走勢,沒有任何影響!但是散戶習慣性覺得減持就是利空,認為是高管惡意套現!這種股票通常短線下跌1周時間,然後就是繼續創新高!
4、股東們減持的股票如果被市場所消化,那麼股票的價格就會再次走高,會強化股票的上漲趨勢;
5、盤活了股票的籌碼。股東手中的股票減持之後,股票的籌碼就會在市場中開始流通。
6、股東減持會對股票的價格有大的打壓,短期內很難上漲。
H. 持股5%大股東減持規定
你好,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部分規定:
對象:大股東(控股股東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特定股東(除大股東以外,減持公司IPO前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
時間限制: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
減持比例:集中競價減持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大宗交易減持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2%;協議轉讓減持中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信息披露:大股東、董監高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減持時間區間內,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在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減持時間區間屆後,2個交易日內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
I. 大股東減持需要提交公告么
你好,
1、如果你去年開始購買、持有這只股票超過60%,你已觸發要約收購了;
2、你要發大股東減持公告;
3、是減持前發布;
4、通常情況下,只要不屬於解禁期的股票都可以減持,規范做法是減持前發布公告。
J. 對於持有多種來源股份的情況,股東減持時應當如何計算其減持比例
對於大股東及特定股東持有多種不同來源股份的,其減持股份過程中,計算《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按以下優先順序原則予以執行:
(1)股東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
(2)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其中,同時持有解除限售時間不同的股份的,優先計算解除限售時間在先的股份;
(3)股東持有非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
例如:股東C持有上市公司乙3%的股份,其中0.5%屬於乙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1.5%為認購乙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其餘的1%來源於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股份,不適用《實施細則》的規定。假定C在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進行兩筆減持,分別減持了0.7%、0.8%的股份,共計減持了1.5%的股份。根據《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和上述計算原則,C在其第一筆減持中已將持有的乙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全部減持完畢,剩餘0.2%為其持有的乙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第二筆減持比例中包含了0.3%的來源於認購乙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和0.5%的來源於集中競價買入的股份。同時,C在上述減持過程中,共計減持了0.5%的來源於認購乙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未超過其認購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也符合《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款「關於股東在限售期屆滿後十二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50%」的要求。
再如:股東D持有上市公司丙10%的股份,其中8%來源於協議方式受讓的股份,2%來源於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股份。假定D在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發生一筆減持,共減持1.5%的股份。根據《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和上述計算原則,上述減持行為中,可認定其中1%的比例屬於減持來源於D持有的協議方式受讓的股份;其餘0.5%為減持其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股份,不適用《實施細則》的規定。在減持行為發生後,D仍持有丙公司8.5%的股份,其中7%來源於協議方式受讓的股份,0.5%來源於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