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國家關於電子現貨的方針政策。回答的滿意的話我在追加50分。
國家法律法規認可,政府大力支持。電子現貨是國家為了合理配置大宗農產品資源,促進農業現代化而扶持的惠農政策,是商務部歸口管理下的唯一的綜合農產品中遠期電子交易市場。國家支持,法律認可,政府扶助,新興市場,投資潛力巨大,可雙向交易!同時大宗農產品電子交易主要為了促進農產品呢流通,降低企業成本,實現方便、快捷、安全的物質流、信息流、資金流的統一,價格波動相對較小。風險較低(風險可控)回報快。操作靈活特點! 當然也談到一個轉行的問題?首先明確你是將該行業做為一項事業對待?還是以操作兼職為基準 ?
⑵ 現貨交易是國家批准嗎合法嗎
目前來看是合法的,都是地方成立的,受商務部管,不屬於證監會。
你問這個幹嘛?要去做這個了?不建議去做的了,沒有前景
理由:
1、市場管理不規范。莊家控盤控的厲害,用不公平的手段控盤(虛擬資金)
2、資金管理不規范。沒有嚴格的第三方監管制度約束,資金容易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挪用(不過就3000也不至於)
3、你賺不到錢。你新手,註定的命運是大部分時間被庄洗來洗去
4、這個行業沒有發展前途,註定要被證監會和商務部整頓、取締
⑶ 真正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規定的現貨交易所有哪些
目前只有上海黃金交易所,出此之外,沒有任何一家是合法的。
據《北京商報》報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今年3月對一樁「現貨白銀」交易案件做出全國首例實體判決,首次在同類案件中釐清了期貨、現貨交易的認定標准:「形式的判斷要素包括:標准化合約、公開交易、集中交易、未來交付、以保證金做擔保、以對沖方式完成交易則為期貨交易。實質上的判斷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並非轉移商品所有權,而是期望在價格波動中賺取差額利潤;交易功能並非促進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發現價格和投資管理。一項交易如果同時符合前述形式和實質上的要素,即可認定為期貨交易。」該標准不僅適用於「現貨白銀」,也適用於「現貨石油」「現貨再生銅」等類似的杠桿交易。「除四大合法期貨交易所和上海黃金交易所外,當前市面上凡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的、存在數倍杠桿的賣空和買空交易均系騙局,投資者均有權索回本金損失。」
⑷ 現貨交易所的地位和作用
現貨交易進入市場動作的切入點為電子商務,參與經營大宗初級原材料商品(包括農產品、家產品、金屬類、建材類等交易品種),開展專業縱深的B-to-B商業模式。
1、現貨交易為買賣雙方提供資金在線結算服務,避免了企業的「三角債」問題。
在網上開展集中競價交易,由交易市場進行統一撮合,統一資金結算,保證現貨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交易成交後,市場為買賣雙方進行貨金結算、實物交收、現金入帳,保證買賣雙方的共同利益,從而避免了我國企業現存的較嚴重的「三角債」問題。
2、現貨倉單的標准化,杜絕了「假冒」商品。
3、完美的物流配送體系,滿足不同交易商的交收需求。
4、現貨交易行業的形成,對我國現貨貿易流通的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現貨交易是我國現貨流通領域出現的新興事物,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尚處於起步階段,其先進的動作方式,特有的功能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
農產品電子現貨交易也叫大宗農產品中遠期電子交易,是國家為了扶持農業,促進農產品的流通而推出的,它是以電子現貨倉單為交易單位,採用計算機網路組織的同貨異地交易,市場統一結算的交易方式。這其實就是說,市場的農產品被集中放置在某些倉庫,我們使用電子現貨倉單表示等價值的農產品,比如5000元的玉米電子現貨倉單,就等同於同等價值的5000元玉米。我們不再對商品進行直接的買賣,使用現貨倉單統一交易,更方便,信息更及時。每一種農產品交易的時間都是有限制的,一般是六個月,普通的投資者並不需要商品,那麼就要在交貨當月的10號前,將手中的現貨倉單賣掉,獲取差價。大商家,如企業,他們是需要這些商品的,那麼他們會將現貨倉單持有到交貨當月的10號,到時就可以購得商品。由於農產品的價格主要受氣候和供求關系的影響所以說價格較容易把握,具有一定的規律性,風險小。
和現貨交易所管理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
商務部令2013年第3號
頒布日期:20131108實施日期:20140101頒布單位: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
第三章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規范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已經2013年8月15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同意,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加快推行現代流通方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台。
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並為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相關配套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從事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商品現貨市場的規劃、信息、統計等行業管理工作,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依據職責負責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監管以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監管工作。
第六條商品現貨市場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和行業標准,加強行業自律,組織業務培訓,建立高管誠信檔案,受理投訴和調解糾紛等。
第二章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對象包括:
(一)實物商品;
(二)以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倉單、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對象。
第八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實物商品,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擔保責任的法律法規,並符合現行有效的質量標准。
第九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協議交易;
(二)單向競價交易;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協議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以實物商品交收為目的,採用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約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單向競價交易,是指一個買方(賣方)向市場提出申請,市場預先公告交易對象,多個賣方(買方)按照規定加價或者減價,在約定交易時間內達成一致並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條市場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禁止的交易活動,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現貨合同的轉讓、變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規范
第十一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按照本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
第十三條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市場風險。
第十四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採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
市場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佔或挪用交易者的資金。
第十五條鼓勵商品現貨市場創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設節能環保、綠色低碳市場。
第十六條鼓勵商品現貨市場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建立互聯網交易平台,開展電子商務。
第十七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准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採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並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條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現貨市場的行業管理,並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據職責負責轄區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經營信息與資料。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必要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⑸ 國家最虛擬幣交易所最近政策是什麼
國家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政策規定:監管嚴格,明令禁止: 2018年6月,在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上,中國央行表示,將對涉嫌非法集資的「虛擬貨幣」相關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針對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的ICO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所,央行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發布公告,明確態度、警示風險、並部署各地開展整治。
·2018年8月,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 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強調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的活動實則以「金融創新」為噱頭,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中國現在對虛擬貨幣的政策很嚴格,明令禁止。望採納。
⑹ 現貨交易合法嗎
1、現貨交易本身是合法的,是法律允許的。法律規定有:
2、現實情況是,許多現 貨交易是不符合現 貨交易法律規定
⑺ 中國三大商品交易所都是哪裡
上海期貨交易所——銅,黃金,鋁,鋅,天然橡膠,燃油。 大連期貨交易所——大豆 豆油 豆粕 玉米 棕櫚油,聚乙烯 鄭州期貨交易所——強麥,硬麥,棉花,白糖,PTA,菜籽油
⑻ 目前國內現貨交易真的違法嗎
現貨交易一般都包含杠桿,杠桿可以與保證金交易,可以雙向交易,甚至24小時交易。貴金屬投資有現貨貴金屬的衍生品,由於交易規則靈活,收益高,受到投資者的歡迎。但許多國內投資者擔心非法現貨交易平台是有道理的。內地投資者非法開設現貨交易平台是合理的,因為內地目前不允許任何平台開設現貨交易業務。許多內地平台自稱是現貨交易平台,可以投資現貨貴金屬。事實上,這些都是陷阱。一些內地投資者在這些平台上當受騙,自然對現貨投資持謹慎態度。內地投資者希望安全、合法地投資於現貨市場,事實上,他們應該選擇香港交易平台。在香港開展現場業務,受政府監管是合法的。
加強市場監管。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加強期貨和現貨市場的聯動監管,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制止異常交易和惡意炒作行為。依法從嚴查處壟斷協議、散布虛假信息、哄抬價格特別是囤積行為,並向社會公開。保持貨幣政策和人民幣匯率穩定在合理均衡水平,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幫助市場主體特別是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對成本上升等生產經營困難。落實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稅政策,對先進製造業企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值稅補貼政策,簡化稅收優惠政策程序。落實直接貨幣政策工具,加大再融資和再貼現力度,支持普惠金融,落實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減免手續費、獎勵補貼等政策,引導銀行擴大信貸投放。
⑼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債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以下統稱債券)在競價交易系統的現貨交易及質押式回購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債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規定。
本所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券品種,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投資者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進行債券交易,應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規定,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債券交易受託人,並與其訂立全面指定交易協議、債券現貨交易及債券回購交易委託協議。
會員應當對其向本所發出的債券交易申報指令的合法性、真實性、准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會員將客戶債券申報作為回購質押券或者申報進行債券現券交易的,視為會員已經獲得其客戶的同意,本所對此不負審查義務。
第四條 會員及其他從事債券交易的機構,應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機制。
會員不得擅自使用客戶的證券賬戶或者挪用客戶債券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債券回購交易。違反本規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暫停其從事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直至取消交易資格,情節嚴重的,提交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五條 債券交易的登記、託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相關規則辦理。
第二章 債券現貨交易
第六條 債券現貨實行凈價交易,並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
第七條 債券現貨交易中,當日買入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八條 債券現貨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單位為手,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四)申報數量為1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手;
(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債券現貨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債券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債券現貨交易收盤價為當日該債券最後一筆成交前一分鍾所有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成交)。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三章 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條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30為連續競價時間。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第十一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質押庫制度,融資方應在回購申報前,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提交相應的債券作質押。用於質押的債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轉移至專用的質押賬戶。
第十二條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債券回購交易委託時,應要求投資者提交質押券,並對其證券賬戶內可用於債券回購的標准券余額進行檢查。
標准券余額不足的,債券回購的申報無效。
第十三條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予以申報。
第十四條 當日購買的債券,當日可用於質押券申報,並可進行相應的債券回購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 質押券對應的標准券數量有剩餘的,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十六條 債券回購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准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四)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手;
(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債券回購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回購品種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債券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十八條 債券回購交易設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購期限。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調整債券回購期限和品種。
第十九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一次成交、兩次結算」制度,具體的清算交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則辦理。
第二十條 回購到期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購回價公式計算應進行交割的資金和質押券數量。
購回價計算公式為:購回價=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實際占款天數/365。
本條第二款所稱實際占款天數,是指當次回購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實際日歷天數。
第二十一條 債券回購交易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若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第二十二條 債券回購交易的融資方,應在回購期內保持質押券對應標准券足額。
債券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也可以申報繼續用於債券回購交易。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二十三條 可作質押式回購的債券品種,由本所在債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據市場或發行人情況變化,暫停有關債券用於質押式回購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蹤債券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比照債券進行回購交易,申報單位為份,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份。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術語含義為:
(一)凈價交易:指在債券現貨交易中,以不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並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質押式回購交易:指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其中,質押債券取得資金的交易方為「融資方」;作為其對手的交易方為「融券方」。
(三)標准券: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通過質押式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四)標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債券現券品種所能折成的標准券金額與債券面值之比。
(五)質押券:指申報提交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債券回購交易質押物的債券。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⑽ 成立正規現貨交易所,需要哪些條件,找哪個部門咨詢
成立現貨交易所需要省級以上政府向國家金融局提出申報。成立現貨交易市場需要向縣、市級以上商務廳、局市場管理處申報。